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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问题的冷思考——从一起绑架案说起/曹培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56:00  浏览:8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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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问题的冷思考

——从一起绑架案说起

曹培忠1,周艳波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泰安 271000)

[摘要]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道德调整,诚信守法,应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条件应当建立严格的违反诚信的警示制度和救济制度,诚信应赋予崭新的时代内容和鲜明法律意识。
[关键词] 市场经济 诚信 警示制度

Under the market economy of the condition, deeply thoughts
on the good faith problems

-------From talk about the criminal case

Cao Peizhong,Zhou Yanbo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

Abstract: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 it is an important way for the people' action to regulate by the moral rules and to abide by good faith. Under the market economy of the condition, the restrict system of the violation of good faith to be punished and amended shall be established to provide the fresh times contents in the good faith and legal opinions.

Key words: market economy system good faith system of fining

案情介绍

前不久,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出一起难辩绑架的案:说的是,平日里相好的俩哥们,在日常交往中不分彼此,十分和睦,在经济交往中仅凭感情和口头约定行事。谁知忽然一天,这要好的哥们为了一起经济纠纷闹上了法庭,后来经过法官查明,他们经济交往中没由立下书面凭据,据难以认定事实客观,驳回起诉。日后,二人反目成仇,引发刑事案件,先是雇佣黑社会绑架他人子女,继而又雇凶伤人。
最终,肇事者去了他该去的地方。
通过分析这一案例,我们在呼唤理性及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多了一些凝重的思考。这起经济纠纷引发的刑案本可以避免,假如当事人诚信,不仅可以节省代表社会公正文明的社会资源——司法资源,减少国家资源浪费,而且避免悲剧的产生。可见诚信是多么重要。为此,笔者作为学者公派留学,学习西方法律,结合自己的体会和经历思考一些诚信问题,以此引起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

思考之一:我们处于市场经济起初级阶段,道德调整,诚信守法,应成为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和准则。这就为我们的行为奠定了充分的法律基础。
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呢?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管理模式,是和计划经济相对应的。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是一种由市场力量决定整个社会资源的一种经济模式,国家仅对经济行为进行综合宏观调控,不进行直接干预和影响,一切行为由市场力量决定。简要地说就是政府制定规则,依法行政。市场经济有多种模式,我国实行政府调控下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政府制定法律大家遵守。而不去直接干扰人们的市场行为。作为市场经济,各种法律在调整规定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有重要的作用。如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我国基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需的法律框架,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各种层次,各种调整方向生态化的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对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尤其是经济行为起到重要的作用。
诚如前述个案,法律在保护当事人的个人权益,保证当事人正确地行使权益,无论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是打击犯罪(绑架)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是重要的,但不是万能的。任何夸大法律作用,认为法律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是不符合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是形而上学的。为此,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人,在“三个代表”理论的指引下,站在历史的高度,适时地提高了依法治国的思想方略,作为依法治国的有益补充,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法律和历史规律的。
对此,法律也是道德规范法律化,如《民法通则》第4条及第7条明文规定: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诚实使用;应当是重社会公德、不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不仅作为道德准则,而且也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本案的当事人在矛盾法律逻辑的前提下,肯定一当事人未诚实信用,否认客观事实才酿成命案。试想,假如他们在利益面前,能够真诚相对,诚实信用地对自己的行为,不可能发展成为一个雇凶伤人的由经济纠纷转化成为刑事案件,也不能如此浪费有限的社会资源。
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关系有待于理顺,市场经济有条件下所要求的法律框架,还没有完善和改进。例如,《民法典》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典,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典,其他国家基本法典已存几百年。如法德国民法典,而我国仅有过渡型《民法通则》,并且权利粗设不便于操作。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道德调整人们的行为,诚信守法,应成为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手段。
从社会学的角度讲,任何公权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应当十分公平分配,否则就造成权利的滥用,失控甚至发生侵权。
诚如本案,在我们传统文化底蕴和文化内涵里,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已经成为经典性道德标志。而现代社会中,面对金钱、利益和诱惑,人们心态失衡,脱变,分析其原因令人深思,不难发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信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害

思考二:市场经济条件应当建立严格的违反诚信的警示制度和救济制度

诚实信用,作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占有主要的位置。可以说是失信就失去一切。例如政府失去诚信,导致公权的滥用,政府威信降低;企业失去诚信,就会失去市场,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公民失去诚信,就会违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学术失去诚信,学术水平下降。因此,诚信作为构筑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造成部分,作为政府应当积极建立诚信违法警示制度,以此标定公众的诚信等级,作为价值体系优劣的标准。笔者在国外留学期间,对老外的诚实守法和诚信违法警示制度有过较为详细地调查,对此有很深刻的体会。
诚信违反警示制度是指公众在社会生活方面违反诚信受到警示处罚的制度。具体地说,就是在公民福利,社会就业和公民权利(注:作为正式澳洲公民,自出生至消亡,享受近十种福利及保障。如上学福利、贷款福利,就连犯罪分子处罚之后,也给予服刑期间的收入减少补贴,以防社会成员的歧视。与我国差别较大,笔者注。)方面以此考验他们的诚信意识,如果违反诚信原则,如享有贷款福利,有能力不还,就丧失更多福利,在以后的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又如在无交警的道路上(澳洲几乎全部电子警,很少是真警察,笔者二年间,只见过4次警察,笔者注。),司机十分遵守规则,注重诚信。即使没有警察也让打车者系好安全带,若是违反诚信,警察警示处罚。违反诚信原则,是十分耻辱的,失信下降就意味着等级下降。对此,笔者联系最近发生的名人偷税,无论以前的肇事,还是现在进“装有空调的班房”,都不能掩饰其虚伪的诚信人格。在有空调的房间里,面对失去诚信,出国的美梦可能很难实现(名人偷税在中国已不是一件,对她而言已不是一次,对这种偷税行为,外国有严厉的违法警示制度措施。中国名人的偷税似乎是时髦。笔者注。)。又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非礼女人案,失信说谎,在选民面前几乎痛苦流涕,险些从总统宝座位上跌落下来,可见失信警示效果。
对此,失信,尤其是恶习意失信的,应当建立严格的违反警示制度给予处治;同时对于哪些遵守诚信的给予法律救济制度和保障制度。诚如本案,依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对此有诚信义务,一旦违反将面临严肃的后果,受到法律的严惩。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社会资源相对缺乏,对于那些违反诚信的,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道德规范都十分脆弱,几乎无能为力,影响经济发展。(笔者长期的诉讼实务中发现,有些当事人的恶意失信骗贷是造成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原因。笔者注。)
目前,我国对于诚信不仅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救济,而且缺少经济救济和精神鼓励。这也许是在诉讼实务中当事人为胜诉未依据证据规则举证,证人不愿出庭作证,造成诉讼积案的原因之一。
笔者建议我国建立诚信违反警示制度,给予诚信强有力的法律救济,经济救济和精神鼓励,证据方面的诚信立法。也许未来几年,诚信警示足以避免这样的纠纷,他们俩哥们和好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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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资本大变局的经济法分析:理论及实证的视角 

  ——以“炒房热现象”为分析平台 

  李华振 袁建伟 

  本文原载(京)《中国商人》杂志2004年第11期 

  【内容提要】一场由温州发源的、正席卷全国的、最终影响整个中国民间资本的大变局拉开了序幕。隐藏在背后的经济规律是民间资本的战略转移遭遇了瓶颈。研究今天的温商之繁荣,应参照中国古代的徽商之历史镜像,必须认真分析徽商的兴衰成败之轨迹。过度炒房的危险之处在于可能沦落为不思进取的食利阶层,丧失中国入世之后进行产业调整和升级的机会。作为一种市场化取向的行为,炒房热也会出现市场失灵,应引导它向正常方向发展,用有形之手去弥补无形之手的失灵。 

  【关键词】市场失灵;中国民间资本;炒房热;温商;徽商;适度干预 

  背景资料:炒房热现象亟待学术研究 

  近年来,温州商人在中国民间资本市场上掀起了又一股冲天大浪,突出表现为“温州炒房热”的一再升温,温州炒房团成为中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万众焦点。从学术的视角,我们不得不关注如下问题: 

  ——在这场声势浩大的温州炒房热的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经济规律? 

  ——它会不会重蹈中国古代曾经同样繁盛一时的徽商之覆辙? 

  ——徽商会不会成为温州民间资本的历史镜像? 

  ——变局是不是意味着结局?作为目前中国民间资本样板之一的温州资本,下一步将何去何从? 

  ——它将在何种程度上改写中国的民间资本格局? 

  ——作为对国民经济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该怎样对炒房热作出何种法律回应? 

  ——对此,政府经济行为应遵循怎样的规制原则? 

  ——……?等等,透过这些问号,我们将看到以温州为代表的中国民间资本怎样的深层动向? 

  打个形象的比喻,熟悉金庸武侠小说的人都知道“七伤拳”和“一阳指”,前者是一种危险的武功,既能伤人,也会伤己,而且会伤得极深(七脏俱伤);后者则是把全身的功力都集中于一点(指头上),以一点发力而致胜。温州民间资本倾尽全力向房地产市场进军,这到底是既伤人也最终伤己的“七伤拳”,还是全部功力集于一点之上的“一阳指”?  

  理论解析:变局背后的深层是民间资本战略转移遭遇瓶颈 

  温州商人的经商风格与广东商人的风格迥然不同,十年前,当广东商人在深圳玩股票时,温州人不为所动,连近在家门口的上海股市里都难得见到温州人的身影。那时,温州人在埋头干实实在在的实业,从全国最大的水货制造基地到全国最大的精品制造大本营,温州商人的每一步都没离开轻工制造业,因为在他们看来,这才是真正的实业。 

  正是这种实打实的精神,造就了温州经济的一枝独秀——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股市进入“冰河时代”,以玩股票而发家的广东等地的民间资本迅速缩水,而温州民间资本由于本来就与股票的关系不大,因此没有受到中国股市波动的太大影响,仍然持续坚挺,并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超过了全国所有的其它地方。 

  这能很好地解释为什么现在我们看到的是“温州炒房团”而不是“深圳炒房团”或“上海炒房团”之类。因为在这个时期——在这个股市低靡的时期,只有温州人手里还有大把大把的闲钱(闲置资本),而其它地方的民间资本却因为缩水而手头上“最近比较烦、比较烦,总觉得钞票越来越难赚”,当然就没有那么多游资去全国各地南征北战地炒房了。 

  这不可避免地又牵扯到一个相关的问题,就是:温州的这笔巨额民间资本为什么不继续投入到轻工制造业的进一步扩大再生产中去?为什么不投向其它领域?为什么这么集中地把赌注几乎全押在了炒房上? 

  要回答这连续的三个“为什么”,必须从经济学上寻找隐藏在背后的经济规律。我们会发现:这是由于温州民间资本的战略转移遭遇了瓶颈! 

  第一,若继续投向轻工制造业的进一步扩大再生产,由于眼下的轻工业产品加工生产和模仿制造已达到近乎饱和,面临着新市场规则的制约和残酷的市场竞争。达到了规模效益的“帕累托最优状态”之后,再向轻工制造业扩大投资就显得失去了必要,已经不再符合经济原理。 

  第二,若投向重化工、机械等大型产业,则温州明显缺乏产业基础,不象东北那样有深厚的重工业基础,而且,由于国家现在实施“振兴东北工业基地”战略,温州在政策扶持上也无法与东北相比。这条路似乎行不通。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灾后重建造林使用种苗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灾后重建造林使用种苗质量管理的通知

林场发[2008]5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2008年年初,我国南方大部分省区遭受了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对整个林业生产和职工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林木种苗损失惨重。为及早做好种苗准备,强化种苗调用中质量管理,确保2008年造林任务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科学重建

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是促进林业发展的关键。林木种苗质量的优劣,对造林绿化的影响不是一年、几年,而是一代几代,直接关系到造林成效,关系到林业与生态建设的百年大计。各地在灾后恢复重建造林种苗供应选用过程中,一定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适地适树适种源”、“以种为本,以质为先”的原则,实事求是,以苗定造,优先使用良种造林,不能走“有种就育,有苗就用”的老路,更不能降低标准使用种苗,宁可慢些,也要好些,避免出现新的低产林或小老树。要以这次灾后重建为契机,进一步优化林种树种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和营林水平,努力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提高林地生产力。

二、制定规划,分步实施

各地要组织力量深入山头地块,深入场圃基地,对种苗受灾情况进行系统评估,分别对苗圃基础设施、种子苗木生产基地和母树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摸清受灾面积、数量,灾害程度、结构等,科学分析灾害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后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照“修复设施,恢复生产;快速繁育,组织供应;调整结构,确保质量;培育良种,加强贮备”的基本思路,本着分步实施,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尽快恢复种苗基础设施,包括大棚、温室修复重建,尽快恢复生产能力,采取容器育苗、组培育苗等快速育苗措施,保障2008年造林种苗供应,稳定种苗市场价格。其次要对种子生产基地进行全面清理,分别对折干、折枝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母树林和采种基地能保留的母树尽量通过修枝、复壮、防治病虫害、抚育管理等措施促进结实,确保2009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种子产量;对种子园、采穗圃损失严重的可以重新嫁接进行升级换代,提高良种化水平,同时通过这次灾情调查,筛选出一批抗寒、抗雪压树种,进行选优和建园;对种质资源库及时清理、复壮,最大限度保留基因资源。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地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杜绝关系苗、人情苗;要调拨和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和检验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苗;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劣种苗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以各种名义索取回扣、手续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严格实行种苗质量检验制度,杜绝质量不合格种苗的调拨和使用,在种苗调拨前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填写质量检验证书,明确责任,实行种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四、加强种子贮备,确保用种安全

林木种子生产受自然因素制约,结实丰歉年明显,因此,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以丰补歉尤为重要。从这次受灾省区看,一旦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就暴露出种子供应不足等问题。各地要积极与发展改革和财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林木种子贮备金制度,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林业建设用种安全。

五、高度重视良种建设,积极建立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尚有投入而维护经营缺乏投入的状况,严重制约着林木良种的长远发展。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探索建立良种基地建设和管理长效机制,实行林木良种补贴,惠及广大林农群众。



                                国家林业局

                              二00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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