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律师的职责与良知——从“李思仪”案的辩护律师说开去/李游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8:54  浏览:9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律师的职责与良知
——从“李思仪”案的辩护律师说开去

李游

李思仪,这个花蕾般娇嫩而可爱的三岁女孩从这个世界上永远的逝去了。就在四个多月以前,她离开时是那样的惨不忍睹,令人感到彻骨的寒冷。
几乎每一个知道或者了解这件事的人,都无不表现出一种惋惜与同情。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国人的慈悲以及对生命的重视。

在这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中,倒底谁应该为小思仪的死承担责任?这个问题已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有把愤怒的目光投向吸毒手脚也不干净的母亲,疏忽大意冷漠执法的办案民警,漠不关心冷眼旁观的邻居社区以及愈发麻木势利、人情淡去的社会。
人们在无止境的指责和漫骂中寻找可怜的心理平衡。
以至于在黄小兵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合理合法地聘请的律师都变成了民众泄愤的冤大头。
生在中国的我,十分理解人们尚不习惯运用法律思维来考虑问题;但作为法学习者的我,却无法容忍大多数人以自己的道德判断以及偏见来敌视律师。
本文将就律师的职责与作为人的良知作一些简要的分析,发表一些拙见。

众所周知,当任何一个被告人被推上庄严的法庭时,我们绝不可以就此简单地作出结论:这个人是有罪的。犯罪事实与刑法的规定当然也必然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根据。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无疑在法官手中。而发现事实真相的过程,则由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先于律师介入,再由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在他们背后有强大的国家权力和雄厚的国家资源作为保障;而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审查起诉之后才可以取得会见、取证、阅卷等权利,他们行使辩护职能依靠的仅仅是自己的法律知识技能。
这就好比律师在与公诉机关进行100米的赛跑,而游戏规则是公诉机关应当先跑50米。
在这样一场审判过程中,法官所想的是,依据在法庭上认定的犯罪事实,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对这个被推上法庭的人决定宣告无罪还是判决有罪并适用什么样的刑罚;检察官所考虑的是,如何依据现有的证据指控并充分证明这个人是犯了什么样的罪;律师呢,是在事实与刑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积极而有效地维护这位被推上法庭的人的一切合法权益。

让我们来弄清楚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真理只会越辩越明。控辩双方若能真正做到充分而平等的对抗,无疑对法官认清案情、发现事实真相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官“兼听则明”,尽量减少法官裁判中的错误和不公。这样才能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任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然而现状令人担忧。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律师为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往往容易引起司法人员的误解、指责、常常被视为给被告人开脱罪行或给司法机关过不去、造成混乱。
其实任何一个法律人,当他处在他所从事的法律职业的角度而不是极其单纯的法律的层面上的时候,他对被推上法庭的人是否构成犯罪的看法往往是,也必然是大相径庭的。因为,应有的良好的职业素养从根本上决定了他的这种思绪方式。
所以我们不能一厢情愿地要求辩护律师放弃自己应有的职责。
否则,只会使在国家权力面前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非正义的方式被剥夺。

在我国这样一个法治不够发达的国家,律师社会地位卑微得有些无奈,在老伯性心目中的形象似乎也不太光明。
律师还会被人视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诉棍,“伶牙俐齿,颠倒是非”的伪君子,“丧失立场,助长腐败”的罪魁。
我绝不否认律师当中有那种败类,因为每个行业当中都有。许是因为他们不讲职业伦理,不守诚信的行为败外了律师的形象。这也是律师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我们更应该看到更多道德高尚、忠于职责、业务精通的优秀律师。
由于种种原因使我们对律师形成了一种偏见。这些原因包括人类报复的本能,对人权的漠视以及奴性的历史根源。
这种偏见让我们的心灵封闭,排斥完整的资讯,真理也无法逸出。
而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律师的社会地位通常很高,尤其是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唇枪舌剑、大义凛然的形象使其在博取声名的同时也赢得了整个社会的认同。正如美国著名律师德肖维茨坦言:“在我看来,没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的了。”
这需要我们对律师进行更多的了解,表示应有的尊重。

要知道法律并不是与人性无关的东西,更不是一种可以不顾社会条件任意塑造人性的东西。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前提也只是跟我们一样的人。这就是我要谈的第二个问题:律师的良知。
律师也是人,并且可能是一个比普通人更有理性与良知的人,他也有父母、兄弟、妻儿。也许他才刚做了爸爸,面对那个鲜活雏嫩的小生命还显得有些手足无措。
当他接过饿死三岁孩子这桩案件的时候,他的内心也会跟所有善良的人一样为之触动。但是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他,必须处在他从事的法律职业的角度去进行分析思维,而不是依赖感性的道德判断。
前面已经论证,这是由辩护律师肩负的职责决定的。
因为良知不能突破规则,规则亦不能动摇于良知。如果被告人黄小兵被宣告无罪或者是被处以刑罚,我们可以说这是由规则造成的,负责的就应当是法律本身,但是如果废除这样的规则,代之以大众的良知来判断,这是否可靠呢?
毕竟人性不值得依赖。

联系方法:lmw2008rose@yahoo.com.cn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贯彻科教兴市战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强化创新、加强集成”的原则,以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与生产技术、高效节能、保护环境与资源为重点发展领域,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长期规划,经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第四条 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由市政府设立专门组织,负责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等级、市场前景、经济效益、项目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科学技
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订。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国内外科技成果的采集、贮存、发布和推广工作,负责生产、应用领域需要科技攻关的信息收集,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并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政策咨询等提供服务。
第六条 市财政预算内的科技三项费,在现有安排基础上,从每年新增部分中划出百分之八十,专项用于高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间试验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年度安排计划,在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招标、投标和专家评审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执行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金。风险金由市财政拨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市财政从1999年至2003年,每年安排二千万元专项资金,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在力争保值的前提下主要用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股权投资、融资担
保、贷款贴息。
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供经费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的高新技术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优先按成本买断科技成果,以自主、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进行转化。
成果实施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转让收益。
凡属政府资助的高新技术成果,从转化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可享有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的该成果股权收益。
第九条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经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可先行注册,不足部分在规定期限内补足。
第十一条 市外专业技术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本市实施转化的,经认定,可优先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
第十二条 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成果拥有方视其贡献大小,从成果转让收入或成果作价股份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比例可达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条 引进市外高新技术成果落户本市转化并产生效益的,从转化之日起两年内,由企业缴税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按该项目缴税地方收入部分的百分之二十对引进者给以奖励。
第十四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又不损害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转化,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对从事应用性研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将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业绩作为必要条件。业绩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等条件的限制,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市级有关部门在进行高新技术成果鉴定和评奖时,应将转化成效作为重要条件。属应用性研究开发成果范畴尚未进入实际应用阶段的高新技术成果,不予受理申请市级鉴定;未实施成果转化的科技项目,不予受理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关人员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的,市级有关部门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该项目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用于高新技术成果研究和转化的再投入。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中试基地等孵化基地孵化的高新技术项目,经批准,孵化项目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孵化基地,用于基地建设和项目再投入。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需要建立科研中试基地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零税率政策。
第二十一条 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蓝印户口制度。市外专业技术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本市领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准予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蓝印户口,享有与本市正住户口公民同等权利;企业连续二年年缴税二十万元以上的,可转为本市正住户口,免征城市增容费。经认
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蓝印户口,专业技术人员经项目承担单位和人事、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考核合格的,准予其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转为本市正住户口,免征城市增容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
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在实行政府采购时,应按同等优先的原则,购买本市的高新技术产品,支持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继续发挥优势,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优惠政策,发挥窗口、试验、辐射作用,提高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率,为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发挥示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并从物资上给予重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拟订。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或者对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检测、价值评估时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六、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七、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和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货物贸易法规制定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要求见附件)。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九省、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3年5月28日前将本地区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报总局备案。各分局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用于监管需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数据。

各分局应将通知正文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含总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2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