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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保证保险的性质/李保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5:14:08  浏览:87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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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保证保险的性质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保利

保证保险是何性质,是属于保证,还是属于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争论不休,也没有一致的意见。保证保险的性质正确认定,关系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正确处理。笔者从法律逻辑和现行法律依据的角度探讨,认为保证保险的性质是保险。
首先,从法律逻辑和文义解释的角度看,在保证保险一词中,保证在前,保险在后,这不是简单的前后并列关系,而是修饰与被修饰关系。根据汉语语法习惯,形容词在名词之前,形容词用于修饰名词。因此,保险是名词,保证是形容词,保证是用来修饰保险的。其意思是带有保证性质的保险。因此,保证保险的性质从字面意思解释应为保险。
其次,从法律依据上看,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都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的一种。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7]48号”《关于‘保证保险'业务的批复》认为:“鉴于”保证保险“业务是信用保险业务的门类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关于财产保险业务包括信用保险的规定,同意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所属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办”保证保险“业务,但具体险种的条款及费率应报人民银行批准。”从中保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的依据看,是将保证保险作为一个险种来对待的。中国保监会《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称:“一、此案所涉及的纠纷属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此案不适用《保险法》或《担保法》,而应适用1983年发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法》于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此前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并不具有追溯力;此案所涉及的纠纷属保险合同纠纷,不在《担保法》的适用范围之内。”可见,作为保险业的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保险的性质上态度是十分明确的。而司法界对此则没有统一的意见。2000年8月28日,当时的最高法院告诉申诉庭根据《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以最高法院名义下发了“(1999)经监字第266号”《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复函中称:“(一)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投保人不能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其对投保人的承诺向被高兴人承担代为补偿的责任。因此,保证保险虽是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一种担保行为。在企业接快保证保险合同中,因企业破产或倒闭,银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应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处理,适用有关担保的法律。”最高法院并且在公布的案例中也坚持该观点。(详见最高法院1998经终字第291号判决)最高法院在后来的判决中对此观点进行了修正,2000年经终字第295号判决谓: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泰保险公司与神龙汽车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而成立的保险合同,神龙汽车公司是投保人,华泰保险公司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其他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但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其他民事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该判决承认保证保险属于保险,对保证保险合同适用保险法进行调整颇为肯定,值得赞同。保险合同理解为是主合同(被保证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民事合同)的从合同。被保证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民事合同(又称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虽然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基础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有一定的牵连性,但其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独立性,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主从关系。”2003年12月9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保证保险是为保证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依照合同向投保人追偿,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显然,最高法院系采“保险法与担保法并用说”。 最高人民法院先是在对个案的批复和具体案件中持“保证说”之见解。后又在后来的判决中对此观点进行了修正改为“保险说”。又在《征求意见稿》持“保证保险说”。 可见在对保证保险性质的认识上,我国司法界目前并没有对保证保险的性质问题有一个明确的回答。笔者认为,最高法院(1999)经监字第266号批复,是最高法院对湖南省高院的个案批复,该批复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该批复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作出的,案件发生时保险法还未颁布,批复作出时《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又失去效力,批复中“适用有关担保的法律”的观点虽然牵强。且其也没有否认保证保险是保险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具体的判例中认为保证保险是保证,是担保的一种。但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不是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没有约束力,仅具有参考作用。具体的判例并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保证保险的性质没有定论,故而2003年这个司法解释最终也没有颁布。虽然保险界与司法界对保证保险的性质的认识不同,但由于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保险业的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其有权开设新的保险业务,也有权对保险业务的性质作出认定。其已在有关文件中明确认定保证保险的性质是保险,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保证保险案件中,就应依照该规定来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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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2009〕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四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省人民政府规章适用规章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人民政府、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
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以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内部管理,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
(四)符合法定职权和程序;
(五)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部门制定。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工作。
第六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七条 部门认为需要制定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起草,并对制定的必要性及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处罚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强制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九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或者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对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重大分歧意见的协商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作具体说明。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先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法制机构在对送审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期间,需要起草单位作出说明、提供依据、协助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起草单位。对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省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及时办理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
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时限,由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意见;对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必要时,应当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后,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审议或者审批,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请审议或者审批的请示;
(二)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及其说明;
(三)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长办公会议或者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于涉及面小、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批决定。
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呈报的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省人民政府不予审议或者作出不同意的决定。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省长办公会议或者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进行修改后,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十八条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后在5日内,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登记编号,取得编号后制发正式文件。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后5日内,由牵头部门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登记编号。
报送登记编号时,应当提交登记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内设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可以采用电子文本的形式网上报送。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自收到登记报告等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已经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未经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后按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省人民政府公报》、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可以通过其他电子政务网站、本省公开发行报刊或者其他便于查阅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因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但是,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部门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办理有关备案登记编号手续。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按照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省目标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对报备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为5年,5年届满后仍须继续实施的,由原制定机关公布继续实施的文件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已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际情况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工程》首批开发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工程》首批开发项目的通知


2001-07-18

教职成厅[2001]7号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开发指南〉的通知》(教职成[2001]4号)的要求,我部于今年4月至6月经过规划选题、公布开发指南、接受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程序,首批共计31个项目通过了评审,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是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对于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落实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加快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资源建设步伐,开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试点;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模式改革,促进优秀教学资源共享,提高职业教育为当地培养适用、实用人才的竞争力和创造力,并为项目承担单位开发工作创造条件。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成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网络建设是基础,资源建设是核心。首先要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教学模式与教学管理制度,贯彻终身教育的思想,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和职业能力。要以学生为中心组织网络课程教学,加强学习内容、进程的可选择性,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和学习的能力;发挥网络多媒体技术在职业教育教学与培训领域中的巨大优势,运用模拟、仿真等技术,实现可复现性、可控性的实验实训辅助环境;发挥网络传播优势,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知识迅速辐射。

   二、网络课程等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开发要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具有明显的职业教育特色;要吸收“面向21世纪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与教材建设工程”建设成果;要执行教育部颁发的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规定;优先支持重点学校、优秀教师加强示范性专业建设,开发优质教学资源。

   三、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项目是我部组织的重大教育资源建设项目之一。其目标是用两年的时间,建设100多项基础性、示范性的网络课程、教学案例库、教学素材库和仿真实训、考核库等。

   四、优先支持在先进的职业教育思想和教学理论指导下的基于Web的课程,要求网络课程的学习过程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共享性、协作性、自主性等特点。开放性是指网络课程的体系和内容能够让主持课程的教师方便地进行调整和更换;交互性是指网络课程不仅要有人机交互,更重要的是要实现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通过网络进行的教与学的互动;共享性是指网络课程要通过多种方式引入动态学习资源,形成资源丰富的数字化学习环境;协作性是指网络课程可以让教师、学生通过合作、竞争、讨论、交流等多种协同学习形式完成一个确定的学习任务;自主性是指网络课程要以学生主动性学习为主。

  五、我部负责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项目规划、指导与审批;我部现代远程职业教育资源建设委员会负责接受申请、组织评审、项目监理和质量认证;日常项目管理工作委托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负责。

  六、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项目单位法人承担合同责任。项目单位负责对承担项目的直接管理和协调,落实配套经费,并在人员安排、政策保障和条件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网络课程建设要从分散管理改为集中管理,从个体开发模式改为按软件工程模式开发,确保立项项目按照合同要求高质量完成。项目主持人负责具体的开发任务,遵守《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开发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我部颁布的教学资源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履行合同,接受项目监理的检查,及时向项目管理者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八、我部核拨的项目经费将根据项目合同履行情况分期下达。各项目承担学校应根据合同规定投入经费,并保证如期足额到位。对未通过阶段检查的项目,将暂停拨付下一阶段的项目经费,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资格。

  九、首批项目应在2002年5月底前全部完成。在今年年底前应提交测试版,同时安排试用。

  十、网络课程是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根据当地职业教育的特点,加快建设步伐;我部重点建设基础性、示范性网络课程。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及时规划当地网络课程建设与应用计划,推进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全面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

  十一、项目进展及有关文件都将在网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cve.com.cn


《现代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建设工程》首批开发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承担单位

V11-W01011
优良蔬菜品种及其栽培技术
张少刚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V11-W01021
优良果树品种及其栽培技术
宋丽润
北京市农业学校

V11-W01031
优良花卉品种及其栽培技术
徐甸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V11-W01061
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
李振陆
江苏省句容农业学校

V11-W01071
家禽养殖技术
张爱华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V11-W01081
家畜养殖技术
谢献胜
江苏省畜牧兽医技术学院

V11-W01091
水产养殖技术
张爱华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V11-W01121
农村计划生育及卫生保健知识
郭晓霞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V11-W03011
多媒体和网络课件制作技术
冯竹春
四川省林业学校

V11-W02031
动物防疫与检疫技术
贺生中
江苏省畜牧兽医技术学院

V11-W04021
电工与电子技术
于双和
大连海事大学

V11-W04031
可编程序控制器应用技术
姚光才
江苏省江阴职业高级中学

V11-W04040
机械基础
钱东东
江苏省苏州机械职业高级中学

V11-W06021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
冯竹春
四川省林业学校

V11-W07031
汽轮机设备及运行
王宝贵
哈尔滨电力学校

V11-W08011
工业分析技术
盛晓东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

V11-W08021
精细化学品工艺学
张国铭
广东省化学工业学校

V11-W08040
仪器分析
刘福新
江苏省常州化工学校

V11-W10011
网络营销
孙志宏
东南大学经管学院高职部

V11-W10021
电子商务实务
仝其根
北京商贸学校

V11-W10031
市场调查与预测
杨小华
北京商贸学校

V11-W10041
市场营销策划
张建华
江苏省苏州商业学校

V11-W11011
护患沟通
王庆中
河北省唐山市卫生学校

V11-W11021
老年护理
宋金龙
湖北省宜昌卫生学校

V11-W11031
急救技术
沈曙红
湖北省宜昌卫生学校

V11-W12021
饭店服务与管理
楼桦
北京市外事服务职业高中

V11-W13021
中等职业教育语文
陆迎真
江苏省无锡职业教育中心校

V11-W13031
中等职业教育英语
刘援
高等教育出版社

V11-W13041
中等职业教育计算机应用
陈东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V11-W14011
职业指导
陈德才
科利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V11-W14021
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
朱新生
常州技术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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