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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胜扶贫办非法套取国有资金一案的研讨/龙君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51:56  浏览:8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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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胜扶贫办非法套取国有资金一案的研讨

龙君钱


案情简述:(详见中国法院网)

  广西龙胜扶贫办原纪检组组长甲某套取国有资金17.19万,“经扶贫办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讨论决定”用于发放员工奖金和福利。甲某先后两次分得赃款10000.00元和2000.00元人民币。桂林中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问题:本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贪污罪??????


研讨:

  笔者认为,桂林中院定其为私分国有资产,定罪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关于甲某的行为到底是贪污还是私分国有资产,关键在于犯罪的行为方式。本案中,确实存在罪犯甲某等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情节,它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比较接近。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扶贫办)多次虚开发票,提高价格报账套取国有资金”(引号来源《中国法院网》注1,后同)。这一套取行为,本身已经构成贪污罪。至于在套取国有资金后集体私分,那只是一个对于贪污犯罪所得赃款的一种处分行为,不能就以此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

  本案扶贫办犯罪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虚开发票,提高价格报账套取国有资金”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382条贪污的规定。其在作案过程中采取非法手段,使数笔非法(其中也有部分合法)支出,在单位的账目得以合法出支,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另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03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2003】167号印发)中指出“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行为人控制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务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罪既遂的认定”。本案中,“(扶贫办)多次虚开发票,提高价格报账套取国有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自从其控制国有资产后,即贪污罪既遂。自于把赃款以集体的名义作为分发,仅是贪污后处理赃款的一种行为罢了。

  综言,本案应以贪污罪治罪,依法处理所有损公肥私的涉案人员。(完)

资料:
1.刑法学(第三版) 张明楷 法律出版 69元 7503676192
2.判例刑法学(上下卷) 陈兴良 中国人大 168元 7300105772
3.案情来源: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9042(中国法院网)
作者最后登录时间 2009-10-13 21:55

作者:龙君钱(苗族) 广西龙胜人

(后记,扶贫帮困义不容辞。特别是作为龙胜政府领导下的扶贫办工作人员更应洁身自爱,增强法律意识。坚守共产党人的优秀作风,时刻铭记入党时的铮铮誓言: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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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政办〔2011〕10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子网站群(以下简称政府门户网站)的安全管理,确保门户网站的整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门户网站,是由淮北市政府主网站及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建立的子网站(简称各子网站)组成的政府门户网站群。

  本制度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应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府门户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政府门户网站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为各子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各子网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政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四条 按照电子政务工作发展的总体要求,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建设各自子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在线服务。

  第三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五条 政府门户网站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应栏目分解至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上单位必须根据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及时进行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和开发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资源必须经过审核再进行公开,并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第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网站信息员制度。

  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网站及政府网站分解栏目信息的采编工作,并对信息发布实行专职专责。网站信息员负责信息发布日常事务,并代表本单位在网站上提供实时信息咨询服务。

  第八条 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对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需要在主网站发布的信息同时需经主网站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九条 涉及全市的政务信息、政府文件、公共服务信息、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通知、公告等信息资源在各子网站发布的同时必须报送给主网站对外发布,同时,必须保证主网站与各子网站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涉及全市的重大政务活动,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活动情况报送给主网站进行相应信息发布。

  第十条 对互动性栏目,要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并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提供网站信息员信息采集及相关技术操作培训工作。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主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各子网站及政府网站分解栏目的运行维护由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第十五条 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各有关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定期备份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特别重要的部门还应当对重要文件和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七条 口令管理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设置网站后台管理及上传的登录口令。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且不应与管理者个人信息、单位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每三个月须更换一次网站登录口令,严禁将个人登录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机房管理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机房应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每日应有机房值班记录和主要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外来系统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应由技术人员陪同并对工作内容做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安全测评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系统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测评通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系统安全性进行测评。新建网站需经测评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网站,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予以补测。

  第二十条 服务器和网站定期检测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及时对网站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第二十一条 客户端或录入电脑安全防范制度。网站负责人、技术开发人员和信息采编人员所用电脑必须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软件实施保护,确保电脑内的资料和账号、密码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 应急响应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三条 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会同公安、电信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人员管理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制订详细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重点加强负责系统操作和维护工作的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检查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信息采集报送、各子网站运行管理及更新维护情况,并将监测结果在主网站及其它有关媒体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各子网站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更新或网页不能打开,经联系沟通后一周内问题未能解决的,主网站将取消其链接。

  第二十七条 主网站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子网站建设和维护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根据检查监测及网上评议情况组织优秀子网站评选,并将评选结果作为电子政务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流程

   2.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附件1: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流程

  为规范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流程,加强网站内容建设,提高信息质量,规范工作程序,增加网站的行业与社会关注度,特制定以下规范。

  一、网站管理员职责

  (一)参与网站结构与内容的策划;

  (二)加强信息采集渠道的建立;

  (三)加强与网络技术、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

  (四)做好栏目信息的采集与日常维护。

  二、信息编辑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与党和政府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

  (二)以用户需要为出发点,不遗漏用户关心的新闻信息,不断充实内容,提供更周到的服务;

  (三)严格杜绝政治性差错,避免知识性、文字性差错。

  三、信息编辑要求

  (一)选稿

  1. 随时关注国家、省、市的信息,加大我市政务信息报道力度,突出本站地方新闻宣传内容的定位;

  2. 掌握媒体更新规律,选用新闻价值高、关注度强的稿件;

  3. 选稿时要注意信息的时效性,报道事件应尽量在三个工作日范围内。

  4. 选稿时要通读全文,不得选用与上级宣传口径不一致、明显失实、泄密的稿件。

  (二)专稿和专题的制作

  1. 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素材编写专稿和专题;

  2. 收集行业信息材料编写专稿和专题。

  (三)标题

  1. 对原创信息力求简短、醒目、新颖、吸引人;

  2. 标题最好限制在一行显示完整,不超过18个字。若某些稿件涉及版权问题需原封不动转载,以转载标题为准,但为保持页面美观,可选择恰当位置进行断行;

  3. 标题上尽量避免出现标点、空格,遇特殊情况,可使用冒号、破折号、引号、书名号、括号、顿号;

  4. 标题出现诸如“我市”、“我局”等字样,应该采用全称或简称;

  5. 标题要求简洁平实,做到句型完整,句意表达完整,不产生歧义;

  6. 标题中不可出现“今日、昨日”字样,如须标明时间,应注明具体日期;

  7. 文中如有小标题,小标题加粗。

  (四)标注信息源

  1. 原创信息应标明单位、作者;

  2. 信息转载应注明出处,避免引起版权纠纷。

  (五)正文

  1. 文章段落的首行应空两格;

  2. 转载稿件中出现 “今天”、“昨天”而非当日发布的信息,应改为具体日期,或用括号标明具体日期;

  3. 稿件中的汉字、标点符号变成“?”、“囗”或空格的,应据原稿改正;

  4. 文中出现的繁体字一律改成简体;

  5. 文中或署名出现诸如“我局”、“我市”、“我中心”等字样,应该采用全称,比如 “市建设局”,“淮北市”等;转载信息“本报”应改为报刊全称;

  6. 除特殊情况外,信息正文字体以内容发布系统默认值为准;

  7. 文中标明具体事件的时间,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日期;

  8. 杜绝漏字、错字、别字和自造字。

  (六)图片

  1. 保证图片不变形;

  2. 图形文件扩展名必须为“jpg或gif”;

  3. 除充分利用现成的图文稿件外,可将分别报道的图片新闻与文字新闻加以组合方便阅读。

  (七)网站首页和栏目首页

  网站首页和栏目首页代表着政府门户网站的形象,主要信息应尽可能保证每日更新,实现图文并茂。

  (八)专题专栏

  1. 设置专题专栏有利于集中信息,方便用户阅读,应积极开设;

  2. 各专题专栏应相互链接并在有关栏目中展示。

  四、信息审核

  信息审核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原则。

  (一)对以下信息应予以删除

  1. 有反党、反社会主义及反政府言论的;

  2. 与上级宣传口径不一致的;

  3. 违反民族宗教外交及其他政策的;

  4. 宣扬封建迷信、色情、暴力的;

  5. 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发布规定的。

  (二)对以下信息应予以禁止,并与相关部门或向当事人核实情况。

  1. 有涉密、泄密嫌疑的信息;

  2. 反映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

  3. 反映重大伤亡事故的信息;

  4. 反映重大灾情和安全事件的信息;

  5. 未经本人核对或许可,根据录音整理的信息。

  五、信息分类审核及发布权限

  (一)“政务要闻”栏目,除报刊转载或子网站转载外,其他渠道提供的信息需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发布;重大活动或涉及国家、省、市领导的信息需经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后,方可在网上发布;

  (二)“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的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相关要求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发布时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别,网站工作人员按照发布程序进行网上公开。

  (三)“领导讲话”,根据需要可以按正式文件发布。

  (四)“政策法规”栏目信息发布,网站管理员应从权威网站转载,并做好格式的规范工作。

  (五)日常工作或业务性的信息,可以在网站管理员审核后直接发布。

  (六)公务网上已发布的信息,在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不需重复签发,可以直接选用发布。

  (七)网站管理员自行采编的稿件,应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布。

  (八)信息所属图片资料应与文字一并审签、发布。

  六、信息发布流程

  (一)信息发布流程

  1. 网站管理员依照其负责的栏目要求,在上述信息内容界定的范围内,进行编辑(部分信息)加工、发布到网站后台;

  2. 网站管理员对后台信息进行审核发布,应检查内容,确保其无错、漏、别字,信息真实权威、内容无重复,最后浏览网页确认无任何错误;

  3. 所有图文稿件必须按发布权限签发。遇有涉及重要的政策性、敏感性问题,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或重大突发事件的稿件,报送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

  4. 对于已上网的信息,内部要建立健全网站管理员互查制度,责任到人,发现错误及时修订更正。

  (二)栏目变动或新开设栏目

  拟变动栏目或拟新开设栏目,需报告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按照工作流程进行。

  



附件2: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一、根据国家和市保密委对互联网上网信息保密安全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政府门户网站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信息发布单位所发布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三、坚持“谁上网发布信息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上网信息登记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的严格审查和主管领导批准,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各部门、单位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传统工艺秘诀,也应加以保护,未经本部门、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上网。

  四、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上网信息不得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尖端技术方面的机密,不得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五、发布单位提供真实信息。在网上发布的信息由提供发布信息的单位负责人负责信息审核工作,认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并承担信息发布后的一切不良后果。

  六、市政府办公室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源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及时在网上发布。

  七、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记录备案。规范对本单位上网信息的管理,以方便上级部门的检查。所有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做好信息处理、备案工作。


台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台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台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杨仁争
              二○○○年九月十二日



台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经营旅游业务,取得合法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色,营造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旅游经营活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业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依法对旅游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管理
  第七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因地制宜,注重特色,增加文化内涵,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的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在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定和筹划,统一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九条 开发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景区,应当先由当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作出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的评价意见,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经批准在旅游度假区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建设项目的,应当严格按照该景区的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
  新建、扩建、改建的旅游涉外饭店和高尔夫球场、大型游乐设施、旅游度假村和其他旅游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者应事先征求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旅游主管部门应参与审核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 在批准和公布的旅游度假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山、采石、挖沙、采矿、建坟、采伐、捕猎、倾倒废弃物或建设污染环境、损坏文物、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
  在主要景点周边建设其他非旅游业项目的,在立项时,应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参与会审;对已有的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和设计应当依法拆除或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旅游度假区内应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商业服务网点和安全、卫生设施。
  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制定旅游度假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
  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履行规定的或与旅游者约定的服务标准,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四条 设立旅行社、饭店管理公司、导游管理公司、旅游物业管理公司等,必须具备《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程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必要的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或备案。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在领取由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的有关服务信息必须真实。旅游经营者在宣传、招徕、接待业务活动中应明示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宣传促销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明。
  第十六条 旅行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导游员和业余导游员应当接受聘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旅行社应当依照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依法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并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擅自改变或取消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和导游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并依法赔偿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外地或本地旅行社在台州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征得所在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同意,报台州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为旅行社接待的旅游团队提供定点服务的景区、景点、餐馆、商店、游乐场所、出租车船和非旅游涉外饭店等单位,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方可确定为旅游定点单位。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定点单位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建立服务质量年度审核制度,并可建立旅游定点单位服务质量理赔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必须经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导游证后,方可从事导游业务。导游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职责和标准提供服务。
  旅行社不得使用或聘用未经旅游主管部门资格审核的无证人员从事导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报旅游涉外星级饭店须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必要的文件,经审核同意的,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或备案。
  未经评定旅游涉外星级饭店的,不得使用“旅游涉外”、“星级”或者“相当于星级”的称谓进行宣传促销活动。
  已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超越评定的星级进行宣传促销活动。
  第二十三条 需委托外地饭店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台州境内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应当向台州市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受委托管理的饭店管理公司的资质、信誉、管理状况等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受委托管理的饭店管理公司方能进入本市行使委托管理权。同时,有关材料要报所在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旅游涉外星级饭店、旅行社的产权、所有权及管理权等的变更,不得影响服务质量和水准。有关事项变更前应将变更意向告知当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并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变更后,旅游经营者应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在十五日内正式行文报市、县两级旅游主管部门。其中星级饭店的所有权变更,市旅游主管部门要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星级复核。旅游涉外饭店改变名称或歇业的,旅游主管部门应收回其“旅游涉外饭店”和“星级饭店”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 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保证旅游设施的安全可靠,对旅游中可能造成危险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明确的警示。
  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应当加强检查,对未达到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设置中英文对照说明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二十七条 在旅游景区、景点摆摊设点,必须在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做到明码标价,亮照经营,不得强制销售,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第二十八条 旅游定点车船公司(队),必须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旅游涉外饭店、旅行社不得租用未经定点或未经临时定点的出租车公司的汽车接待海外旅游团队。
  第二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如实提供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等有关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选择旅游商品,决定是否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行为;
  (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当的旅游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五)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景区、景点有关卫生、安全的规定,自觉维护旅游秩序;
  (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爱护旅游设施;
  (四)履行旅游合同规定或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索赔要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二)从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侵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旅游者投诉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没有规定的,参照旅游主管部门处理投诉的规定实行;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三十日,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
  (二)未按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三)聘用无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日至十五日,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二)无理拒绝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二)未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社或办事处、联络处和代办处;
  (三)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处罚或处理:
  (一)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和名称从事旅游业务;
  (二)诋毁其他旅游经营者名誉;
  (三)擅自在旅游景区(点)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或建设项目;
  (四)旅游从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擅自从事导游和旅游咨询业务。
  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台州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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