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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侦查工作的现状特点及对策/徐凤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36:11  浏览:84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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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侦查工作的现状特点及对策

徐凤林


  经济侦查工作是新时期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侦大队是一支特殊的警钟,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的一支特种尖兵。几年来,经侦大队先后侦破一批经济案件,抓获一批犯罪分子,追缴赃款赃物折款千万元,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百万元,打掉了数个非法吸储公众存款团,有效遏制了经济犯罪上升的势头,保障了全市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一、现状特点

  1、加强经侦队伍建设,干警素质明显提高。一是围绕“苦干实干,促进全市经济总量翻番”这一主题,把对民警的理想宗旨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放在突出位置,先后开展了三项教育、三项治理等活动,使民警的宗旨意识、全局观念、服务观念进一步增强。二是积极开展业务培训。通过组织民警到外地培训学习,聘请财贸、税务、金融等方面专家授课,民警间交流学习等形式,提高了民警的专业知识水平,增强了独立办案能力。三是建立了《侦查办案工作规范》、《日常管理工作规范》、《内务管理工作规范》、《队伍管理工作规范》等四项工作规范。制定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办理经济案件十不准及侦查破案考核办法,实行民警等级化管理,使广大民警明确了职责,规范了行为,业务管理工作走向了规范化的轨道。四是推行警务公开制度。通过组织集中宣传活动,向各企事业单位发送征求意见信,定期召开座谈会,聘请社会监督员,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2、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经济环境明显改善。一是深挖犯罪线索,组建了经济犯罪举报中心,接报群众来信来访,受理举报案件。采取向社会发放宣传材料、制做宣传画廊、印发警企联系卡等方式,广泛宣传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意义、受案范围和职能权限。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拓宽线索渠道,增强经侦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强化侦查破案。对接报的案件,加大查处力度,落实破案责任制,限期立案查结,并及时退脏,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三是全力追捕逃犯。对各类经济案件逃犯逐一建档,采取架网守侯、外出追捕、悬赏缉拿、家属规劝等措施进行缉拿。积极发动基层干部、治安积极分子及逃犯关系人提供线索,摸请逃犯去向,抓捕归案。四是严把案件质量关。实行了分管局长、法制部门、大队长三级把关制,将办案质量纳入考核,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质量。

  3、增强服务大局意识,经济秩序明显好转。一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市场经济整顿。先后配合工商、药监、金融等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传销和制贩假药等专项整顿活动,促进了我市经济秩序的明显好转。二是治理整顿企业营销秩序。成立清欠领导小组,对财会及营销秩序混乱、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集中整顿。组织召开营销人员会议,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教育他们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敦促有侵占挪用行为的人投案自首、积极退赔。对构成犯罪的,进行立案查处和打击。

  4、防范措施不断加强,防控能力明显提高。一是建立警企联系制度。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争求对打击犯罪、服务企业方面的意见。通过印制警企联系卡、公开联系电话和受案范围,方便与企业的联系,及时为企业提供服务。二是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将经济犯罪新动态、新情况、典型案例和预防措施等通报给企业,起到里警示作用,提高了企业的防范能力。三是为企业教育培训营销人员。通过以案讲法的形式,分期分批地对企业营销、财会人员讲解各种经济犯罪的作案特点、手段和防范对策措施,并印制宣传材料,分发给单位和有关人员,进一步增强其防范意识,为广大营销人员敲响了警钟。四是帮助企业建章建制。在侦查办案和整顿市场秩序的过程中,本着“打防并举,重在治本”的原则,注意发现有关部门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促其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营销管理,使财会、经营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二 存在问题

   一是宣传力度不够。由于宣传不够,社会对经济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经济侦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是经费及警力不足。经济侦查大队现有警力承担着全市金融、涉税、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经济犯罪分子逃匿速度快,涉案范围广,经常要跨省、跨地区抓捕犯罪嫌疑人。警力、经费紧张制约了侦查工作的开展。

   三是民警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经侦干警的专业知识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斗争的需要,对一些深层次、多领域的经济犯罪难以开展有效的打击,

三 对策

  对策一,提高认识,在实施精确打击上求突破。要大力提高对经侦工作专业性、特殊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以保护和促进经济总量翻番为己任,努力增强做好经侦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好打击与发展的关系、执法与软环境建设的关系、业务工作与队伍建设的关系、自身工作与外部配合的关系、内部努力与外部环境结合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充分发挥经侦工作的打击职能,以实施精确打击,稳定经济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为目标,广泛收集案件线索,集中优势警力攻克大要案件。要加强对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制定打击对策,研究打击方法,加大打击力度,重点打击金融、财税、商贸等领域以及国有企业的严重经济犯罪。要把追缴经济损失放在重要位置,加大对重要逃犯的追捕力度,特别是对逃往省外的案犯,要想方设法缉拿归案。

  对策二,加强协作,在严密防控网络建设上求突破。要进一步完善经侦协作机制,强化协作措施,建立横向协作网络,提高协作效能。要加强公、检、法机关的协作与沟通,达成对法律适用的共识,避免在查办案过程中走弯路。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建立起与金融、税务、工商、药监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获取线索,扩大案源,有力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要在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和联络,案件线索双向移送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信息共享、案源共享、共同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网络体系。

  对策三,强化教育,在提高干警执法形象上求突破。要大力加强经侦队伍正规化建设,努力增强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要从巩固“三基工程”建设成果入手,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遵守人民警察“五条禁令”,践行中国公安“廉正宣言”,秉公办案,廉洁执法,做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建设者,保障者和促进着。要调整干警队伍,选调懂金融、财会、法律、计算机的专门人才充实经侦队伍,改善经侦部门的人才结构,使经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知识话化。要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民警业务素质和实际执法能力。要进一步加大警务运行规范化建设的力度,借助信息化手段推动经侦执法活动,全面提高经侦部门的工作效率,努力实现队伍正规化、执法规范化、警务信息化、勤务实战化和保障标准化的目标。

  对策四,抓好预防,在服务经济发展上求突破。要切实提高经侦工作服务经济建设的水平,承担起促进经济总量翻番的历史重任。要抓好教育引导,提高预防经济犯罪工作的主动性。运用培训班、警示图片展、编发法制教材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罪与非罪的界限,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提高守法意识,时刻警惕经济犯罪。要抓好薄弱部位,增强预防经济犯罪工作的实效性。要抓住经济运行中容易产生经济犯罪活动的薄弱部位和环节,开展警企共建活动,着重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中抓好预防工作,在金融证券、建设工程等八个行业和领域中抓好预防工作,不断增强防范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着力形成内部防范机制,努力铲除经济犯罪活动滋生曼延的土壤和条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活动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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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1号


  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1995年5月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真实地反映自治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均应当进行统计登记。
   第三条 统计登记工作实行登记范围、登记内容、证书格式、证书工本费标准统一的原则。统计登记证书由自治区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登记工作,并核发统计登记证书。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统计登记的单位,在接到所在地统计机构的统计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文件(企业持营业执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持批准文件或介绍信),向所在地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填列《统计登记表》,领取《统计登记证》。
  新成立或迁入的单位应在成立或迁入后30日内持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文件办理统计登记。
   第六条 办理统计登记后,发生转产、改组、分立、合并、联营、歇业或停业、破产等其他需要改变统计登记的情形,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告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地统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跨行政区域迁移的,在迁出地办理注销登记,在迁入地办理重新登记。
   第七条 《统计登记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并随时接受统计机构查验。《统计登记证》如丢失,应及时向原统计机构书面报告情况,凭有关证明申请补发新证,经原统计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兵团的统计登记工作,并核发统计登记证书。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关对违反统计登记的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府办[2006]363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2号令)、《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或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将其所有的房屋,包括住宅、商用、办公及其他用房出租给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旅馆业除外)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佛山市建设局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掌握房屋租赁信息,通过分析房屋租赁市场,研究房屋租赁管理措施、办法。

第五条 区建设局是区房屋租赁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委托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具体指导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加强对出租房屋情况的日常检查,指派专人负责定期到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进行房屋租赁管理业务指导和联系。
(二)负责将掌握的辖区内危险房屋、违章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及时告知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
(三)组织进行房屋租赁管理业务培训和对镇(街道)、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进行业务考评。

(四)负责收集、汇总并在每月5日前向市建设局上报本辖区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月报表。

第六条 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流管办)受区建设局委托,负责做好本镇(街道)范围内的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一)检查监督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日常的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审查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本镇(街道)辖区内违反房屋租赁规定的行为。
(三)负责收集各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填报的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月报表,经统计整理后,每月3日前报区建设局。

(四)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使用督查。

(五)受理房屋租赁问题咨询和信访工作,调解房屋租赁纠纷,宣传出租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发现危险房屋应及时报区建设局组织处理。

第七条 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在流管办的指导下,负责本村(居)委会辖区内出租房屋租赁管理日常工作:

(一)负责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受理、审查登记和出租屋租赁档案管理工作。

(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收集出租房屋的有关信息,掌握出租房屋动态,统计辖区内出租房屋的租赁情况,并在每月2号前将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月报表上报流管办。发现危险房屋等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流管办。

(三)督促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在台风、暴雨期间加强房屋安全检查,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将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及合同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章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原则


  第八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委托代办的(包括自然人、法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人口计生部门与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不具有第九条所列情况,但没有房地产权属证明,可凭以下资料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证实房屋来源的有效证明;

(二)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情况检查意见书》;

(三)由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第十一条 服务站在登记(备案)时应当进行审查。

(一)租赁房屋具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义务的,服务站应当在租赁当事人办理备案时明确此类房屋不得出租。

(二)租赁当事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应在办理备案时加记备注说明,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限期一个月以内补齐有关资料,同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若到期未改正的,在服务站公告栏中公告并取消登记备案,若租赁当事人已完成整改,经检查,租赁的房屋符合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可注销注记。

第十二条 对于出租屋不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服务站应将情况书面告知流管办及区建设局,由区建设局发出责令停止出租、限期补办的通知。



第四章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具体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出租屋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按上述第八条或第十条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服务站办理。

第十四条 经办理人员初审合格的,开具收件凭据。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资料之日起3日(特殊情况不超过5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到服务站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服务站,区建设局定期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对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办理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在一个月内到区建设局办理备案。



第五章 租赁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或者妨碍。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或承租人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房屋,须经对方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出租房屋位于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出租人应主动将出租情况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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