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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2.0的法律关系探析/程雪律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35:11  浏览:9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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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2.0的法律关系探析
一、团购2.0的运行模式
团购2.0,又称为网络团购。是由电子商务、web2.0、互联网广告以及线下模式构成的的结合体。最早始于美国的Groupon团购网站。与传统的团购不同的是,团购2.0网站每天只会推出一单精品消费,且其折扣大,有些可以达到2、3折,甚至更低,涉足领域横跨培训课程、户外活动、餐饮美食等服务行业。用户如果对团购有兴趣可以点击购买按钮,在限定时间内凑够最低人数,网友就能享受到超低的团购价,并且通过下载、打印、发送手机短信等获得优惠券,并使用优惠券进行消费。
除了团购商品的销售功能,团购2.0对参与商家还具有很强的广告宣传效益:传统团购网站只是简单的团购商品,而新型团购网站因商品优,折扣大,团购时间有限,且网站拥有邀请返利及分享功能,所以用户愿意通过人和人的关系进行传递信息,具有很强的口碑宣传效益。[ 解读团购2.0 中国商贸]根据买卖商品种类的不同,团购2.0可以区分为两种运行模式:
1实物方式
实物团购主要涉及普通有形商品的交易。消费者如果对团购感兴趣可以点击购买,在通过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等网上支付工具付清货款后,直接填写所购货物的快递地址和物流公司。所购货物最终由物流公司送至消费者手中。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低廉的折扣价格购买到了商品,商家在售出商品的同时也达到了一定程度上宣传的目的,而团购网站则从商品的货款中获取了一定比例的差价收入。
2电子券方式
对于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消费者需要到服务地点进行消费,因此,传统的物流方式并不能够满足其需求。团购2.0网站因而采取了更加灵活的电子券交易方式,消费者在网上在线支付货款后,团购网站会将电子券券号和密码发到顾客的手机上,顾客凭借该短信信息即可在未来的一定时间段内,任意选定时间去商家消费。而商家和团购网站之间的结算,则是按照实际发生的消费行为进行,而不是按照网站上所显示的团购参与人数结算。[ 团购:一种商业模式的新游戏 中国商贸]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以更加低廉的折扣价格获得了商家的服务,商家实际提供服务后获得了报酬和巨大的广告宣传效果,而团购网站除了在商品的货款中获取了一定比例的差价收入外,还从消费者团购开始到实际消费的这一时间段内获取了资金沉淀的收益。
二、团购2.0的法律关系分析
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宣传和销售模式,团购2.0具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另一方面,规范其健康运行的法律规则仍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团购2.0而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厘清团购2.0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予以明确。
团购2.0中主要涉及三方法律主体,即团购网站、商家和消费者。这三方主体之间都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在团购2.0的不同运行模式,也会在法律上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以下笔者尝试对“实物方式”和“电子券方式”的团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对有可能发生之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梳理。
1实物方式团购中,商家与团购网站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团购网站为居间人
在实物快递方式的团购中,商家提供商品,消费者购买商品,因此,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这一交易过程中团购网站为商家提供了媒介服务,并藉此向商家索要一定数额的服务费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可以认定,团购网站与商家之间形成了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团购网站为居间人。
2电子券方式团购中,商家与团购网站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团购网站为代理人
而在以电子券方式交易的团购中,消费者获取商品或享受服务的依凭是团购网站发出的电子券。商家与团购网站之间的结算依据则是消费者实际发生消费后兑换的电子券。在这一系列交易过程中,团购网站不仅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买卖合同的订立提供了媒介服务,而且还代理了商家进行了一部分的支付交易行为。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此,可以认定,电子券方式中团购网站与商家之间形成的不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关系。
三、团购网站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分析
首先,无论是实物方式团购还是电子券方式团购,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中,团购网站都没有主体地位,也因此不会因为可能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而承担任何责任。而一旦发生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纠纷,消费者则可以依据《合同法》,向商家主张违约者责任;造成其他损害的。也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法律,主张侵权责任。
但在电子券方式团购中,团购网站基于商家的代理权的授予,而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商家接受消费者的货款并发出电子券。因此团购网站应保证电子券是可以兑付的。如果消费者凭电子券请求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商家拒绝兑付消费券,则团购网站构成无权代理行为。又由于消费者基于对团购网站的信任而有足够理由相信团购网站所售商品的真实性,即团购网站拥有商家的代理权,因此,团购网站在此构成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表见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则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团购网站的代理行为有效,即电子券是有效的,商家应予兑付。如果商家拒绝兑付,则消费者可以基于“表见代理”要求商家承担因合同履行不能而产生的责任,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追究团购网站的责任。而一旦消费者要求商家承担责任,那商家在承担了对消费者的责任后,可以仍可以基于无权代理,而向团购网站追偿商家承担的那部分责任。


(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
程雪 律师
tel:13682074791
qq:657579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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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民兵训练费统筹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民兵训练费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确保我市民兵预备役军事训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及《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的所有居(村)民和在本市辖区内的暂住人员。
   第三条 民兵训练经费统筹实行“县区统筹为主,全民均衡负担,民兵训练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民兵训练经费统筹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民兵训练经费的统筹工作。
   县区民兵训练经费统筹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民兵训练经费的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民兵训练经费的统筹标准: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每人每年1元标准征收;
   (二)农村村民按乡统筹规定仍按1元征收。
   第六条 民兵训练经费的征收办法: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的统筹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征收;
   (二)农村村民的统筹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征收。
   第七条 城镇民兵训练经费统筹的时间为每年元月份,按市、县区统计局上年末公布的人口数,以县区政府名义向各征收单位下达征收指标,各征收单位必须在三月底前完成征收任务;农村民兵训练经费统筹按有关规定在乡统筹费中一次收取。
   所有征收的民兵训练统筹费应如数上缴县区财政局,由县区财政局按10%的比例上解市财政局。
   第八条 民兵训练统筹费,由军分区、县区人武部年初提出经费使用申请计划,报经市、县区民兵训练经费统筹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县区财政局核拨。当年民兵训练统筹费的节余部分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各县区统筹的民兵训练经费,用于本县区民兵预备役部队的训练;市上统筹的民兵训练经费,用于市上组织的民兵训练活动开支。
   第十条 对征收民兵训练统筹费工作认真负责、措施得力,按期完成征收任务的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由财政部门按征收额的5%予以奖励;对逾期3个月未完成征收任务的单位,除限期补交欠征部分外,并要交纳应征收额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铜川军分区,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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