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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态度与“克莱因瓶”/王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10:23  浏览:8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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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再问禅师,我的头脑却是被这种繁杂的世俗所装满,却要如何是好?

禅师说,你画一个没有瓶子。它总有一个尽头。你不把它里面的东西倒出来,怎么装新的进去?青年若有所思,画了一个克莱因瓶。

三维空间中的克莱因瓶数学领域中,克莱因瓶(Klein bottle)是指一种无定向性的平面,比如2维平面,就没有“内部”和“外部”之分。

有人说,法官应当有正义有力量和正义的态度,法官的态度应当是鲜明的;也有人说,法官应当居中的进行裁判,法官应当是理智的,法官不应当有自己的态度和价值观。

在细细端详“克莱因瓶”之后,不禁感叹世间的奇妙,一个装水的瓶子也可以没有内外之别,也可以没有正反之分!

法官首先是人,这是法官的第一属性,是人就有自己爱与恨,有自己对万事万物的评判价值取向,也就有属于自己的价值观,所有一切说法官没有态度或是法官不应当有态度和价值观的说法都是脱离客观实际的;其次,法官应当有正确的态度和价值观,法官应具备有社会主流社会价值观的态度,用现实生活中社会主流价值观来评判案件,作出正确的判决;最后,法官的态度可以象“克莱因瓶”一样,即有自己的态度,也要能够脱离自身固有的价值判断,让自己的判断无内外之别,无正反之分,正确的对待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合理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或许这才是法官态度的真谛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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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广场管理条例

青海省西宁市人大常委会


西宁市城市广场管理条例

(2002年2月7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广场管理,维护广场正常秩序,保护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休憩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对公众开放的休闲、娱乐、集会等活动的广场管理。
纳入本条例管理范围的广场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对广场的日常管理;城建、园林、城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文明游览、休憩,维护广场秩序和环境卫生,接受广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广场管理组织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维护广场秩序,保证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设施完好,精心养护广场花草树木,保持广场整洁美观。

第六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毁广场地面铺装物、喷水设施、凳椅、广场鸽舍、公告栏、画廊、雕塑、公用电话、灯饰、标志牌、井盖、隔离护栏等市政公用设施;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挖地(路)面。

第七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地和花草树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二)折损、刻划树木,采摘花果;
(三)践踏绿地、花坛。

第八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环境卫生,保持广场整洁美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车辆装载的货物撒落、飞扬、泄漏;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
(四)吊挂、晾晒、焚烧物品;
(五)捕捉、伤害广场鸽;
(六)带入的宠物对他人构成危害或者影响环境卫生的;
(七)在喷水设施中洗涮;
(八)随意摆设经营性摊点;
(九)聚餐、酗酒及从事赌博、迷信等其他不文明活动。

第九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入广场,应当遵守广场交通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内通行;
(二)不在规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三)冲洗车辆。

第十条 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在征得广场管理组织同意后,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组织文娱、体育、展览、咨询、宣传等活动;
(二)设置广告或悬挂、张贴宣传品;
(三)养护、维修、设置市政公用设施。
因组织各种活动损坏广场设施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广场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有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50-500元的罚款;
(二)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10-100元的罚款;
(三)有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5-50元的罚款;
(四)有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场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也谈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

作者:彭 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6月20日第4版刊登《两个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一文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抗辩称另外已偿还9000元借款,并提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此收据予以否认并申请法院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所写,原告得知鉴定结论后又自行委托法院外的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收据进行鉴定,结论与前一鉴定结论相反。法院最后以原告自行委托法院外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未经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认定该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符合证据三性特征,认定其证据效力。

笔者赞同点评中认为的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对涉案有关问题进行鉴定,并不发生违法不违法的问题,所发生的仍然是作为其举出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的大小或有无。但对点评中提出的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来解决两个鉴定结论的相互冲突有不同的意见,首先笔者认为对该收款收据是否为原告书写的应由被告继续举证,理由如下:

被告为证明其另外偿还了原告9000元借款,举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该收据进行了否认,此时被告是否完成了举证责任,关键是该收据是否具有了证明力。该收据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收据本身是真实的,为当事人主张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即形式上的证明力;二是收据表达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证明待证事实,即实质上的证明力。本案原告否认收据为其所写,仅在形式上否认了其证明力,造成该收据是由原告出具的还是伪造的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证据来源不明确,而证据来源属于证据三性之一,其证明责任应由提供证据方承担,故本案应由被告对其提供的收款收据的真实性继续进行举证,以排除证据的瑕疵,获取证据的证明力,而不应由原告对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对该收据实质上的证明力进行否认,则原告应对其否认的事实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当然,原告自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及自行委托鉴定也未尝不可,但本案不能分配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根据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不能说明理由而举出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证据,可视为对该问题未举证或举证不能,从而直接认定被告举出的收款收据的证明力。

再次,本案原告对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只有具有第27条所规定的情形,才可认定其异议,进而可申请重新鉴定或直接否定原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但对27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实践中,很难真正用证据证明其存在,比如说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本来鉴定的事项就具有专业性,如若要求普通人来用证据证明其依据不足就更难了。况且,不存在以上各种情形下,也有可能存在不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从而引起当事人的异议。本案原告对原鉴定结论不提出异议,故原告再次举证就没必要围绕对原鉴定结论的异议进行举证了。

第三,我国民事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三种,一是单方委托鉴定,二是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人,三是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人,这三种方式各自有不同的适用程序和条件。任何鉴定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可以对各鉴定结论所采的鉴定程序、鉴定方法、依据的材料等情况进行对比、质询;以确定其证据效力的大小或有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了最佳证据规则,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不同证据证明了相反的事实主张的情况下,有关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所作的规定,该条仅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证据法律推定其证明力的大小,为法官判断同种类不同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大小提供了方向性的指示。此外,在判断本案两个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进行规范,在程序方面给予了当事人的充分保障,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信性自然要高一些。而在一方自行委托鉴定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要么对自行鉴定之事一无所知,要么即使知道也无可奈何,也不存在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问题;且一方当事人因其利益关系往往要找对自己有利的鉴定部门, 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这些因责导致自行委托鉴定可信性略逊于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在当事人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在庭审质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判断两个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大小,并认定证明力大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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