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犯罪构成之实务辨析/杨华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03:18  浏览:8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节, 追逐、拦截、辱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属于常见、多发性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一方面,寻衅滋事罪以及故意伤害罪之间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难以区分;另一方面,一旦发生随意追逐、拦截、辱骂、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往往伴随故意伤害行为的发生,在对寻衅滋事中出现的殴打行为如何判断存在难点,容易导致混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严格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存,对正确适用刑法,确保罪刑均衡,维护司法权威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对故意伤害罪以及寻衅滋事罪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别:

  一、犯罪的客体方面,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健康秩序,但对于社会秩序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认为社会秩序是指公共场所秩序;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前面提到,寻衅滋事罪中产生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的同时会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权,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因此笔者认为仅仅从犯罪的客体方面无法进行准确有效的判断,还需要综合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表现形式来进行判断。

  二、从行为的动机来看,寻衅滋事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主要是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为寻求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寻衅滋事行为追求事件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因此多发生在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故意伤害罪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既有在公共场所伤害他人,也有在较为秘密的场所伤害他人的情形发生。在司法实践当中,对犯罪动机的准确判断往往有利于犯罪构成的最终判断,如果行为人实施殴打他人的内心起因是出于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抖威争霸或发泄不满,打人取乐,寻求刺激,那一般还认定为寻衅滋事,如果处于别的动机而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或重伤的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从行为指向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侵害处于寻求刺激、发泄耍横,其针对的是非特定对象,即既可以是熟悉的人,也可以是陌生的人,只要行为人追求惹是生非,满足挑起事端、扩大影响的欲望,殴打的对象具有随意性,是不特定的,主观上不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行为人临时自认为他人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或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只是因为看不惯别人,而随意编造理由,挑起事端,以达到发泄的目的。而故意伤害侵害的对象往往是具有特定事情的关系人,所谓的特点关系即在殴打行为发生前与行为人有相当的接触或存在一定的无法解决的恩怨,而导致行为人出于报复的目的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人殴打的对象是明确的。

  四、从殴打的结果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第七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从字面上解释可以得知,因殴打行为而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竞合时,对寻衅滋事行为的结果只能是轻伤以下(包括轻微伤),如果寻衅滋行为中殴打行为出现了重伤的结果,那么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重伤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相对寻衅滋事罪量刑较重,依照《解释》此时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对《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补充说明

建设部


建设部对《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补充说明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
最近一些地方在执行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规定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说明:
一、我司1994年2月7日以建房管字第09号文件下发了《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意在制止以出售“一平方米”单位产权为由搞变相集资,扰乱金融秩序和房地产管理秩序的违法违纪活动。此类售房由于没有具体的权属单位界限,不能确定
权属范围,买房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权给予保障。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我部发文通知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对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或其它楼宇分割出售的,如有明确的权属范围和具体的权属界限,不同于搞变相集资的“一平方米”产权出售,应视为正常的房产交易。可以凭买卖合同、售房发票及其它有关文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在《房屋所在权证》中的测绘图件上对权属界限准确反
映。
关于同幢楼宇中各产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在相应的售房协议、物业管理合同或其它文书中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今后发生产权纠纷。



1997年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旅游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旅游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7月4日 生效日期1992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机构和组织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电影和旅游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四、互办文化日。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双方将鼓励两国学校建立直接接触和合作。
  二、双方将根据各自需要邀请对方教师、学者到有关高校进行短期讲学或合作研究。
  三、双方将鼓励研究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学,以此作为两国人民交往、互相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和巩固合作的主要手段。为此,双方将在培训教师,提高其专业水平及提供教材方面互相协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体育组织发展和加强联系。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博物馆、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电视和广播部门之间的直接合作,并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双方将鼓励互办电影周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促进两国研究机构、学者和专家之间发展社会科学领域的相互商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以便进行研究、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卫生部门之间的直接接触,以加强和扩大卫生领域的合作,交流在发展和完善本国卫生体制工作中的经验,交换有关卫生问题的信息材料。

  第十一条 双方将鼓励和促进两国旅游组织发展和加强业务往来,以便更全面地了解两国人民的生活、劳动和文化。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将制订实施本协定的执行计划,并商定费用问题。
  双方相应部门可根据本协定签订有关合作领域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和计划。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七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亚美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所附俄文文本为工作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盖克·萨尔基相
     (签字)               (签字)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