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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22:58  浏览:8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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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国家建材局


建筑材料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1997年12月29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部建设(1991)504号文《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建材行业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建材行业工程设计的范围分为:水泥、玻璃、陶瓷、耐火材料、新型建筑材料、非金属矿、水泥制品、无机非金属材料。
(三)建材行业工程设计资格按资历信誉、技术力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装备水平分为甲、乙、丙三级。

二、资格标准
(一)甲级
1.单位资历:
(1)从事建材工业工程设计必须具有连续15年的资历(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工程设计连续10年的资历)。
(2)独立承担两项以上大型建材工程项目的成套设计、并采用了可靠、合理、先进的工艺和装备,设计质量优良,并建成投产经考核验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设计标准。经济效益良好,社会信誉好。
2.技术力量:具有同时进行两个大型工程项目的设计以及相应的前期工作和技术开发工作所必需的设计力量,专业配置合理。具有高级工程师和连续从事本专业设计1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各专业人员配置详见附表1。
3.技术水平:在建材行业中设计经验丰富,居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新工艺和新设备开发、原料研究、自动化研究、计算机开发和应用的特长,掌握建材行业设计先进技术。近5年内获得国家级或部级建材工程优秀设计一等奖或二等奖一项以上。参加过建材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定额等的编制工作。
4.管理水平: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和综合管理能力,已贯彻实施GB/T19000--ISO9000标准,并具备认证的条件。
5.装备水平:有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计算机辅助设计达到建材行业“九五”期间CAD技术发展纲要。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还具有能满足技术开发必要的测试、实验的仪器和手段。
(二)乙级:
1.单位资历:
(1)具有10年以上连续从事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的资历。
(2)独立承担过两项以上中型建村工程项目的设计,并采用了可靠、合理、先进的工艺和装备,设计质量优良,并建成投产经考核验收主要经济指标达达到设计标准。经济效益良好,有一定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具有同时进行两个中型工程项目以及相应的前期工作和技术开发所必需的设计力量,专业配置合理。具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连续从事本专业设计7年以上的技术骨干。各专业人员配置详见附表1。
3.技术水平:从事建材行业本专业的设计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能利用国内外建材行业的技术成果、计算机软件,作出较先进设计成果。近5年内获得省(部级建材工业优秀设计奖一项以上)。
4.管理水平: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5.装备水平:有较齐全的技术装备,计算机辅助设计接近建材行业“九五”期间CAD技术发展纲要的要求;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丙级:
1.单位资历:
(1)具有连续5年以上从事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的资历。
(2)独立承担过一个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设计、并已建成投产经考核验收,质量和效益良好。
2.技术力量:有同时承担两个小型工程项目的设计以及相应的前期工作的设计力量,技术人员专业基本配套。具有工程师和连续从事专业设计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骨干。各专业人员配置详见附表1。
3.技术力量:掌握建材行业技术,具有一定的设计经验,设计过的工程项目能正常生产,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均好。
4.管理水平:有较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兼职管理人员。
5.装备水平:具有必需的技术装备,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承担任务范围
取得甲级建材行业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建材工程设计任务,按专业其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取得乙。丙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允许承担的业务范围见附表2。建材行业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工程项目内相应的生产必要配套工程和设施的设计。主要有:利用废热再生工程余热发电系统;110千伏及其以下的输、变、配电设施:30公里以内的厂区和矿用铁路专用线和公路;生活福利设施;矿山;通信;消防;环保等。

四、附则
(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建材局建材综计发〖1992〗260号通知颁布的“建筑材料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二)本标准由国家建材局规划发展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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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4〕5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北发[2004]14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龙头企业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包括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中介组织、农副产品市场等。

二、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申报北海市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

2、企业农林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的60%以上。

3、企业不欠税款、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折旧,不亏损。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至少是A级。

(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通过与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定单农业、确定保护价或浮动价、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的权利义务,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带动农户每年纯收入增加200元以上。

2、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其他合作方式从农户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企业所需原料量或所销货物量的50%以上。

3、企业总资产800万元、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4、企业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三)农产品专业市场还应具备的条件: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

三、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认定程序。

市直单位和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表,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其他企业向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交申报表,由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所有申报表和推荐意见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初审确定名单后,由通过初审的企业提交补充材料,一并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初审的企业,需如实提交以下补充材料:资产和效益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资信情况(开户银行出具)、带动能力和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情况说明(县以上农经部门出具)、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供)。

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候选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正式行文批准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颁发“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牌匾、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申报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原则上先取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已经获得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享有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二)申报时间。

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申报审批的时间一般定在每年年初,具体时间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为准。

四、获准重点龙头企业的享受期限

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为重点龙头企业之年起,享受两年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待遇。期满应重新申报认定,逾期未申报的企业,不再享有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五、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为我市重点龙头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我市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扶持资金,纳入部门财政预算,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世贸组织规则,通过适当方式专项用于扶持、奖励重点龙头企业,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

(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程序会议审查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金融机构对重点龙头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四)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安排上,向龙头企业倾斜。对符合扶贫资金(包括扶贫贷款)投向的重点龙头企业优先列入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给予支持。

(五)重点龙头企业在其农业用地范围内用于水利设施、简易道路、农具房、化粪池、水池、肥料房、了望塔、工棚等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按临时用地进行管理。

(六)具有较大生产规模、设备和检疫条件符合有关规定,厂、场(点)的设立符合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规划、布局要求,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重点龙头企业,可依法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

(七)支持、鼓励有关人员以合法技术、资金入股的方式参与重点龙头企业工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到重点龙头企业工作的人员,其在原单位享受的待遇不变。

(八)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 对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管理采取属地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一)监测时间。

每年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进行一次检查验收,第三个年份进行一次监测评价。具体时间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为准。

(二)监测办法。

由重点龙头企业所属地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每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定。到监测年份,重点龙头企业要向所属地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交如下监测材料:企业情况统计表(企业填报)、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资信证明(开户银行提供)、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说明(县以上农经部门开具)、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实际情况(企业提供)等,由所属地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这些材料进行核查,将所有材料和核查结果报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县区有关单位进行抽查,提出监测报告,统一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报北海市人民政府审定。监测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经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资格,收回牌匾、证书,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其它

(一)重点龙头企业、申报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给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并报北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本办法由北海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浙建设〔2006〕24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决定》(市委〔2009〕3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的建筑节能示范、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绿色(低碳)建筑示范等项目(统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
  二、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指导和管理,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具体负责各项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协调和配合。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采用列入部、省节能技术公告的成套技术与产品,并根据工程实际满足下列应用要求:
  (一)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1.采用新型节能墙体、围护结构体系、节能门窗以及在建筑遮阳、屋面和楼梯间等方面使用节能技术与产品;
  2.采用建筑空调、建筑照明系统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3.采用适合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用能系统使用的先进技术与产品。
  (二)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示范项目。
  采用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和能耗监测先进技术与产品。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采用太阳能光热和光电、地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中的至少一项。
  (四)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
   采用“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绿色(低碳)建筑技术。
  四、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条件
  (一)新建、扩建的单体工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0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二)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专篇应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具有经济可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应用创新点。
  (三)工程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且经市新型墙材办备案。
  (四)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和能耗监测装置。
  五、申报资料
  (一)示范项目申报书;
  (二)施工图审查文件和节能专篇(含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建筑节能施工方案);
  (三)主要应用技术和产品的相关资料;
  (四)新墙材的相关证明。
  六、申报立项程序
  (一)申报和初审。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后15日内,向市建筑节能办提出申请,市建筑节能办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评审。
  (二)立项公布。评审通过的工程,列入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由市建筑节能办予以公布。
  七、项目监管
  列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进入主体施工阶段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建筑节能办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在工程主体结顶和脚手架拆除前,由市建筑节能办会同市质安监总站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中期检查,重点检查工程中相关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应用情况。
  八、项目验收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市建筑节能办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市建筑节能办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
  九、验收评估资料
  (一)验收评估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三)示范工程节能实施总报告,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节能工程实施总结(含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内容);
  2.建筑节能工程变更情况说明;
  3.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报告;
  4.节能效果分析与性能评价及经济效益分析;
  5.第三方建筑节能检测报告。
  十、市建筑节能办对通过验收评估并已完成工程竣工备案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予以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示范工程颁发“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并在《杭州日报》上公布。
  十一、创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是杭州市建设工程评优的基本条件之一。申报国家、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在市级项目中择优推荐。
  十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列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后,一年内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未进行施工的项目(经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
  (二)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未申请示范工程节能验收评估的项目;
  (三)实施后未达到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
  十三、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3元/平方米的奖励;对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4元/平方米的奖励;对国家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6元/平方米的奖励。同一项目获各等级示范工程称号的,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十四、本办法由市建筑节能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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