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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全市玉米秸秆青贮工程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16:18  浏览:8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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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全市玉米秸秆青贮工程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2009年全市玉米秸秆青贮工程的实施意见

庆政发[2009]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玉米秸秆青贮工作,大力发展草食畜牧业,推动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农民增收,现就2009年全市玉米秸秆青贮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实施玉米秸秆青贮工程,有利于推动畜牧业和循环农业的发展。利用玉米秸秆青贮,可以增加草食畜牧业的饲草饲料来源,有效解决肉奶牛、肉绒羊发展饲料不足的问题,为大力发展舍饲养畜提供有利条件,促进草食畜牧业快速发展。利用玉米秸秆青贮养畜,可以生产有机肥料,配套发展沼气,生产的肥料和沼渣沼液返施到农田,可显著减少化肥用量,减轻因化肥使用不当可能造成的土壤或水体污染,有助于大力发展无公害和绿色农产品。同时,利用丰富的玉米秸秆青贮养畜,可以降低畜牧业生产成本,减少草场林地压力,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
  (二)实施玉米秸秆青贮工程,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近年来,我市在农作物种植上坚持“压夏扩秋”,大力推广“粮、经、草”三元结构种植模式,带动和促进了农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发展玉米秸秆青贮,既可充分利用玉米秸秆资源,促进种植结构的调整,提高粮食生产效益,又能助推养殖业的发展,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目标。
  (三)实施玉米秸秆青贮工程,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玉米秸秆青贮,可以减少养畜对粮食的需求,提高农民种粮收益,实现稳粮增收目标。2009年,全市种植全膜双垄沟播玉米l51万亩,为做好秸秆青贮提供了充足的资源。全市玉米秸秆青贮如达到100万吨(占玉米秸秆总量的50%),可解决32万头牛或160万只羊一年的饲草,节约饲料粮2万吨,增加养畜收入1.57亿元,农民人均增加收入80元。因此,充分利用大量的玉米秸秆,发展青贮养畜,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思路和任务
  (一)工作思路。坚持“以畜定贮、以贮促养、整体推进、提高效益”的原则,围绕养殖龙头企业、养殖小区和养殖场、养殖专业村、规模养殖户大力推广青贮技术,积极鼓励发展饲料青贮行业协会、青贮“银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促进玉米秸秆青贮工程规模化、有序化实施,推动舍饲养殖业快速发展。在青贮方式上,采取窖装青贮和袋装青贮相结合,永久性青贮窖和简易性青贮窖相结合:在青贮原料上,采取秸秆青贮和秸秆带棒青贮相结合;在发展模式上,肉奶牛、肉绒羊养殖企业和养殖小区(场)建设永久性青贮窖,养殖重点村(规模养殖户)以建设永久性青贮窖为主、简易青贮窖为辅;在资金筹措上,采取政府补助、企业(农户)自筹相结合,政府补助主要用于支持解决青贮窖建设和机械购置。
  (二)目标任务。年内,全市完成玉米秸秆青贮l00万吨,占秸秆总量200万吨的50%。具体任务是:西峰7万吨,庆城12万吨,镇原l6万吨,宁县18万吨,正宁6万吨,合水10万吨,华池10万吨,环县21万吨。
  三、工作重点
  (一)围绕养殖龙头企业发展青贮。依托养殖企业和饲草料加
  工企业,重点发展壮大环县惠农绒山羊养殖场、环县绿鑫良种羊繁殖场、宁县运通草业公司、宁县兴旺牧业公司、镇原县恒发养羊场、华池县兴旺养羊场、合水县海洋乳业公司、西峰天生草业公司、正宁县永和奶牛场、庆城县顺发绒山羊良种繁殖场等10户青贮企业或青贮专业合作社,配套打包机(包装材料)或永久性青贮窖,青贮秸秆5000吨。
  (二)围绕养殖小区和养殖场建设发展青贮。今年发展养牛50头或养羊250只以上的养殖小区(场)200个,其中宁县40个,华池县、环县各30个,正宁县、合水县、西峰区、庆城县、镇原县各20个,建设足够的永久性青贮窖,每个牛单位青贮秸秆3吨。
  (三)围绕养殖专业村发展青贮。发展养殖专业村(养畜农户占总农户的80%以上,平均每户养牛3头或养羊15只以上的村)200个,其中宁县40个,镇原县30个,环县30个,庆城县20个,华池25个,西峰区20个,合水县20个,正宁县1 5个。每村建永久性或简易性青贮窖2000立方,青贮秸秆1000吨。
  (四)围绕规模养殖户发展青贮。发展养牛5头以上或养羊
  25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农户7万户,其中宁县、环县各1.3万户,镇原县1.2万户,庆城县、华池县各0.8万户,合水县0.7万户,正宁县0.4万户,西峰区0.5万户。每户建设20立方以上的永久性或简易性青贮窖,青贮秸秆10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玉米秸秆青贮工作关系全市畜牧业发展,关系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关系农民增收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县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安排,加强宣传,广泛动员。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进一步细化措施,靠实责任,推动落实。要抢抓青贮时机,积极开展玉米秸秆青贮“突击月”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技术双轨承包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形成行政推动、技术支持、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大扶持力度。采取农户、企业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
  辅的办法,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玉米秸秆青贮养畜工作的扶持力度。今年,省级草食畜牧业发展行动项目已下达我市环县、华池、庆城、宁县等4个养羊、养牛大县青贮窖补贴资金452.5万元,用于建设500立方以上永久性青贮窖ll6处。市财政计划安排350万元用于购置青贮饲料机械和抓点示范。各县区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扶持解决规模养殖户购置青贮机械补助经费。
  (三)强化技术培训。要充分发挥农牧部门的技术优势,抓好
  技术培训指导工作,做到市培训到县、县培训到村、乡培训到户。要建立技术骨干包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每个示范村都有技术人员进村入驻指导服务。要采取典型示范引导、田间地头操作、现场服务指导等多种形式,集中精力抓好一批青贮养畜示范点,帮助农户掌握青贮技术,指导农户严格按照《玉米秸秆青贮技术规范》操作。要大力推广饲料玉米秸秆带棒青贮技术,积极推广秸秆微贮技术,进一步提高玉米秸秆处理利用率。
  (四)严格督查考核。建立督查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玉米秸
  秆青贮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市、县农牧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县(区)要按照市上的统一部署,及时将任务落实到乡村、农户和养殖场,
  逐家逐户造册登记,建立档案。9月上旬开始集中一个月时间完成青贮玉米秸秆任务。市上于9月下旬统一组织督查,11月下旬全面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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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专利局、武汉市商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专利局、武汉市商委


武汉市专利局、武汉市商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专利局、武汉市商委



通知
各区县商委、专利管理办公室(科委),各有关大型商业集团: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商业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规范商业企业涉及专利经营行为,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
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向市专利局反映。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商品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和保障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及其他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以下简称“专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和杜绝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以及侵犯他人专利等违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发行,保护自身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提
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外观、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或商品广告内容等涉及有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专利标志或其他专利用语的商品的商业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经营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法经营专利商品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不得制作或发布有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广告。
第五条 市专利局对全市商业企业经营中的专利管理实行统一业务指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商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或明确负责专利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商业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在本单位分管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负责处理下列有关专利的事务:
(一)对本单位贯彻执行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根据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拟定本单位专利管理办法、制度和开展专利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职工培训考核工作;
(四)建立本单位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地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对本单位专利经营行为进行审核,处理本单位有关专利的事务和违反专利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协助、配合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指导、检查专利工作,协助、配合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本单位或相关方面违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商业企业可按规定选配专职或兼职职工,从事本单位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商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商品进货审查、售前审查及广告审查等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 商业企业经营专利商品,在进货、上柜或公开销售前,以及自行或许可他人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发布或在公共场所、自己经营场所搁置、悬挂或张贴商品广告前,应当经本单位专利工作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 商业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对经本单位经营专利商品进行审查时,有权要求供货人(包括产品生产厂或商品批发商)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市专利局出具的有效专利认定证明,或市专利局监制核发的统一专利标记证明,或商品所涉及专利的专利证书原件以及专利权人缴纳当年度专利年费收据原件,或商品所涉及专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原件及缴纳专利申请费或专利申请维持费收据原件;
(二)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或由专利管理机关登记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以及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身份证明;
(三)中国专利局或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商品所涉及专利经行政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审理程序的文件;商品所涉及专利未经行政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审理程序,或商品所涉及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的书面声明。
无上列文件资料的专利商品,本单位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 商业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经对经营专利商品进行审查时,发现有涉嫌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作出停止进货或公开销售的决定,并及时报请市专利局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向商业企业举报其经营行为中有涉嫌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就此类此项提出质询,本单位专利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明确答复,并在必要时报请市专利局处理。

第四章 奖励及处罚
第十四条 在专利商品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商业企业和有突出贡献的工作者,由市专利管理局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商业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在专利商品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有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行为的商业企业,由市专利局依法予以处罚。
商业企业领导和管理的职工,有利用职权包庇纵容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专利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9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9〕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海西州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海西州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

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青政〔2007〕3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7〕94号)和《海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暂行办法》(西政办〔2008〕38号),结合海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个人、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与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住院统筹补助为主的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多方筹资、权利与义务对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民主监督、注重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发展与其它形式的医保救助制度相结合。实行州级统筹,资金统一管理、统一调剂,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宜的参保范围:具有海西城镇户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应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转为城镇户籍的农牧民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

(一)居民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要以户为单位缴纳个人参保金,不能选择性参加。

(二)已就业或参加职工医保的城镇居民不能参加居民医保或中途退出职工医保的城镇居民不能参加居民医保。

(三)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就业后,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至当年年底,从第二年起参加职工医保。

(四)农牧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以从下一年度起参加居民医保。

(五)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籍仍在本地的,未就业者,以城镇居民身份参加居民医保。就业后,从第二年起参加职工医保。

(六)中小学生、幼儿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

第五条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30元,作为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大额医疗费缴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筹资方式: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实行全州统筹由州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县、行委医保经办机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承担筹资的具体工作。

(一)各市、县、行委医保经办机构年度征缴的居民个人医疗保险基金,统一上缴州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二)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审核、确定参保人员身份和年龄,并进行分类注册登记。通知居民个人,以户为单位将参保金缴入指定国有专业银行。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汇总居民缴款凭证、注册登记表上报各市、县、行委医保经办机构。各市、县、行委医保经办机构依据注册登记表和缴款凭证确定参保人数,申请财政补助。

(三)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各地上报的参保人数,将各地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财政承担的资金部分一并拨入州劳动保障部门居民大额医保专户。

第七条 居民大额医保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各市、县、行委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上缴居民医保基金,统一管理、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实行报帐制。

第八条 居民大额医保基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各市、县、行委财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国有银行,设立基金专户,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基金支出专账,按项列支,专项使用,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离。

第九条 居民大额医保基金的使用,先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向上级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经上级部门审核无误后,再提交代理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下级经办机构的银行帐户进行支付。

第十条 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和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的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至8万元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40%,大额医疗费用支付60%。

第十一条 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费的参保人员。

(二)治疗过程中的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应符合《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有关规定。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经批准后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补助:

(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诊疗项目》以外的医疗费用。

(四)《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费。

(五)按照居民医保规定不能报销的其他医药费用。

第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的人员途中因死亡或其他原因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也退出居民大额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西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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