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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36:19  浏览:92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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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8]126号


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的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组织专家编制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十日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
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

(试 行)


















2008年7月


目 次

1. 总 则 7
2 节能诊断 7
3 节能改造基本原则 10
4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10
4.1 一般规定 10
4.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11
5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 13
5.1 一般规定 13
5.2 热源、热力站节能改造 14
5.3 室外管网节能改造 15
5.4室内采暖系统节能改造 16
6 供热采暖系统计量改造 19
6.1 一般规定 19
6.2 锅炉房、热力站热计量改造 19
6.3 建筑物热力入口热计量改造 20
6.4 户间分摊方法 20
7 节能改造效果检测与评估 23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的若干意见》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制定本技术指南。
1.0.2 对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在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在热源端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各地应根据地理气候条件、经济和技术水平、工作基础等情况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科学论证,制定技术实施细则。
1.0.3 本导则应用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或规定。还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不断使计量供热系统和多样化采暖方式更加完善、可靠、经济合理。
2 节能诊断
2.1 一般规定
2.1.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首先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或者对此类建筑应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
2.1.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进行节能诊断,了解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暖系统能耗及运行控制情况、室内热环境状况等,通过设计验算和全年能耗分析,对拟改造建筑的能耗状况及节能潜力做出评价并出具报告,作为节能改造的依据。
2.1.3节能诊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围护结构及供热采暖系统现状调查;
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及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性能的测试和诊断;
3. 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评估;
2.1.4节能诊断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进行。
2.1.5节能诊断方法可参照国家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2.2 围护结构节能诊断
2.2.1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诊断应具备以下资料:
1. 建筑设计施工图、计算书和竣工图;
2. 建筑装修改造、历年修缮资料;
3. 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
4. 其他相关资料。
2.2.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测试与诊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
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缺陷;
3. 建筑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2.2.3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节能改造前的建筑耗热量指标、节能潜力和改造后的建筑耗热量指标;
2.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技术方案和措施,以及相应的材料和产品;
3.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回收期;
2.3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诊断
2.3.1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诊断应具备以下资料:
1. 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施工图、计算书和竣工图;
2. 供热采暖系统运行记录及年耗煤量、耗电量;
3. 其他相关资料。
2.3.2 供热采暖系统性能的测试与诊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热源运行效率;
2. 循环水泵耗电输热比;
3. 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
4. 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
5. 供热系统补水率;
6.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
2.3.3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节能改造前后系统的能耗分析、节能潜力和效果;
2.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的技术方案和措施,以及相应的材料和产品;
3.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回收期;
3 节能改造基本原则
3.0.1在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必须同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对围护结构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应进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
3.0.2 节能改造应在节能诊断基础上,因地制宜的选择投资成本低、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案。
在保证室内温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前提下,改造后热源端的节能效果应不低于20%。
3.0.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抗震、结构安全、防火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防火安全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建筑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0.4围护结构改造实施方案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确定,如不具备实施全面改造条件,应优先对围护结构的薄弱环节实施改造,例如优先更换节能窗户。
3.0.5对室温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筑或不具备调节控制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均应予以改造。节能改造后,建筑室温应达到设计要求,供热采暖系统应同时具有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的基本功能。
4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4.1 一般规定
4.1.1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时应考虑供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围护结构改造先进行时,应为供暖系统改造预留条件。
4.1.2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可根据建筑所处的气候区、结构体系、围护结构构造类型的不同有所侧重。改造前应首先对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保温材料的厚度,以及相关的构造措施和节点做法等进行分析和评价,确定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
4.1.3改造后房间外窗的传热系数在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6 W/(m2K),在寒冷地区不应大于3.2 W/(m2K);阳台窗的传热系数在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8W/(m2K),在寒冷地区不应大于3.4W/(m2K)。
4.1.4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节能改造时,应优先采用外墙外保温方式。其主断面的平均传热阻或传热系数值作为外围护热工设计的代表值。外墙或屋顶改造后的平均传热系数应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4.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4.2.1节能改造工程应优先选用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影响小、安装工艺便捷的围护结构改造技术;尽量减少或避免湿作业施工。未通过省部级以上技术鉴定的节能技术不得在节能改造工程中使用。
4.2.2围护结构保温性能的节能改造,应首先考虑门窗节能改造,提高门窗的热工性能和气密性,鼓励业主以参与投资的方式更换原有品质差的门窗。
4.2.3外窗改造设计可根据既有建筑具体情况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安全、隔声、通风和节能等性能要求。
1. 在原有单玻窗外(或内)加建一层,确定合理间距,并能满足对窗户的热工性能指标,避免层间结露;
2. 统一更换为满足外窗热工性能指标的新窗。窗框与墙之间应有合理的保温密封构造设计,以减少该部位的开裂、结露和空气渗透。
4.2.4实施外墙外保温改造工程之前,首先应对墙体外饰面的脱落情况、保温层的起鼓损情况以及基墙的风化程度进行评估,合理选择成熟度高、耐久性长、投资成本低的方案。处理原有墙体面层和保温层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2.5对外墙、屋面、外窗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原结构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2.6对于不宜全面采用外墙外保温做法的建筑,如文物建筑或其他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应优先改造其屋顶和山墙。对此类建筑的外墙其他部位进行内保温改造时,宜与供暖系统一同改造。
4.2.7采用内保温技术时,对混凝土梁、柱等热桥部位应进行保温设计计算,保证整体保温效果并避免内表面结露,施工前应有内保温设计施工图、具体的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
4.2.8 外墙外保温的热工设计主要包括保温和防结露性能的设计。对易产生结露的部位,应加强局部的保温性能。为防止保温材料与外墙外表面粘结间隙处的水汽凝结与流窜现象对保温层的破坏作用,宜在保温构造中设置排除湿气的孔槽。
4.2.9外墙外保温的热工设计时宜采用轻质高效的保温材料,安装时保温材料重量含水率不得大于10%。可采用阻燃型容重大于16㎏/m3发泡聚苯乙烯、挤塑聚苯乙烯、聚氨酯或其它无机高效保温材料。
4.2.10严寒地区外门应设置门斗等避风设施,寒冷地区外门宜设门斗或应采取其它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
4.2.11屋顶保温改造,根据既有建筑屋面防水的情况选择直接做倒置式保温屋面或翻修防水层后做倒置保温屋面。将平屋顶改成坡屋顶时,可在屋顶吊顶内铺放吸水率小的轻质保温材料。为防止平改坡后吊顶内结露,宜在坡屋面上加铺保温。
4.2.1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设计文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外保温系统设计应包覆门窗框外侧洞口、女儿墙、封闭阳台栏板及外挑出部分等热桥部位。
2. 如采用预制外保温系统,须提供立面规格分块及安装设计构造详图。
3. 保温工程的密封和防水构造设计应确保水不会渗入保温层及基层,重要部位应有详图。
5 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
5.1 一般规定
5.1.1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应综合考虑热源(或热力站)、室外管网及室内系统的节能潜力,实现供热采暖系统整体节能。
5.1.2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应与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
5.1.3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应优先实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和变流量调节技术。
5.1.4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采用合理可行、投资经济、简单易行的技术方案。特别注意应根据既有室内采暖系统现状选择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应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5.2 热源、热力站节能改造
5.2.1热源的节能改造方案应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符合下述基本要求:
1. 更换锅炉时,应选用高效率节能锅炉,并应按系统实际负荷需求和运行负荷规律,合理配备锅炉容量和数量,如选用燃气(油)锅炉,其燃烧器宜具备自动比例调节功能,并同时具有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
2. 燃气锅炉改造时应考虑设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5.2.2对锅炉房或热力站进行节能改造时,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原循环水泵进行校核计算,确定是否需要更换水泵,以满足建筑物热力入口资用压头和系统调节特性的要求。
5.2.3锅炉房和热力站需增设或完善必要的调节手段,所采用的调节手段应与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相适应。
1. 锅炉房和热力站应增设水泵变频装置,以满足供热系统变流量需求。
2. 热力站和燃气锅炉房直供系统应安装气候补偿装置,使供热量根据热负荷的变化自动调节匹配。
5.2.4锅炉房和热交换站需增设或完善必要的水处理装置(软化与除氧),保证系统水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控制系统水质和系统补水水质,系统水溶解氧≤0.1mg/L。
5.2.5改造后的系统应严格冲洗和过滤,水质应达到《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的规定。5.2.6供热系统停运时,锅炉、热网及室内系统,应满水湿保养。
5.3 室外管网节能改造
5.3.1室外供热管网改造前,应对管道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和检修,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及部件。
5.3.3 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5.3.4水力平衡阀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2.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系统平衡及调节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3.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系统平衡及调节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4.水力平衡阀的安装位置,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直管段长度应为阀门上游5倍管径、下游2倍管径。
5.水力平衡阀的测量孔和手轮不得被破坏或遮挡,应能够正常测量流量或压差,并能够正常调节流量。

5.3.5水力平衡阀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水力平衡阀的规格应按热媒设计流量、工作压力及阀门允许压降等参数经计算确定。
2. 水力平衡阀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调节特性等指标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
3. 水力平衡阀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阀门产品标准的要求。
5.3.5水力平衡阀安装完成后均应进行调试,保证阀门设置状态达到设计要求。
5.3.6既有采暖系统与新建外管网连接时,宜采用热交换站的间接连结方式;若直接连接时,应对新、旧系统的水力工况进行平衡校核,当热力入口资用压差不能满足既有采暖系统时,应采取提高管网循环泵扬程或增设局部加压泵等补偿措施,以满足室内系统资用压差的需要。
5.4室内采暖系统节能改造
5.4.1为实现热用户行为节能,散热器采暖系统每组散热器均应安装恒温阀;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中,应在户内系统入口处设置自动控温的调节阀,实现分户集中温控,其户内分集水器上每支环路上应安装手动流量调节阀。
5.4.2 室内采暖系统改造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原垂直或水平单管系统,应在每组散热器供回水管之间加设跨越管。
2. 原单双管系统应改造为垂直双管系统。
3. 原垂直或水平双管系统应维持原系统。
5.4.3恒温阀在选择、安装和使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垂直单管加跨越管系统可采用低阻力两通型恒温阀,也可采用三通型恒温阀;垂直双管系统宜采用有预设阻力功能的恒温阀以消除垂直失调。
2. 恒温阀的型号、规格、水流方向等技术参数以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和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 恒温阀产品和安装方法应符合《散热器恒温阀控制阀》(JG/T195-2007)行业标准,并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和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其调节特性曲线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
4. 恒温阀的温包和阀头应能够正常感应室温和便于调节,不得被破坏或遮挡,温包内置式恒温阀应水平安装,暗装式散热器应选择温包外置式恒温阀;
5. 改造工程验收之前,散热器恒温阀应按照设计要求完成阻力预设定和温度限定工作;
6. 系统处于设计工况下的正常流量时,恒温阀不应产生噪音,不应因阻塞而导致水流不畅通;
7. 恒温阀应具有带水带压清堵或更换阀芯的功能,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专用工具的操作方法。
5.4.4散热器选择、安装和使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既有散热器如能够正常工作且不影响计量仪表和恒温阀正常运行时,应予以保留;必
须对散热器进行更换时,整栋建筑散热器的形式应保持一致;
2. 钢制和铝制散热器不应在同一供热采暖系统中应用;
3. 散热器不宜设置散热器罩。
5.4.5室内采暖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进行必要的热力复核计算:验算系统改造后原有散热器的散热量是否满足要求;改造为垂直单管加跨越管系统时还应验算散热器进流系数不应小于30%,以确定合理的跨越管管径;
2. 应进行必要的水力计算和水压图分析,给出准确的室内系统总阻力值,为整个管网系
统水力平衡分析提供依据。
5.4.6实施改造前应对原供热系统的管道、阀门和散热器等进行清洗,以保证恒温阀和热量表安装前应保证系统内无焊渣、锈皮及沙粒等杂物。
6 供热采暖系统计量改造
6.1 一般规定
6.1.1既有居住建筑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
6.1.2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以温控和热计量为手段、实现建筑节能为目的。
6.1.3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既要满足室温可调和分户计量的要求,又要满足运行和管理控制的要求。
6.1.4用于热量分摊的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1.5热量表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热量表》(CJ128-2007)标准。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6.1.6用作热费决算的热量表准确度应高于3级,宜具备热计量数据的远传功能及存储180天以上日供热量的存储性能,接电方式宜采用市电供电方式(外接电源方式)。
6.1.7热量表的选型按照设计流量作为额定流量选取。
6.1.8热量表的流量计宜安装在回水管上。
6.1.9热量表前后的直管段应满足设计安装要求,以保证热量表正常工作。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热计量表上游侧直管段长度应为5倍管径以上、下游侧直管段长度应为2倍管径以上。

6.2 锅炉房、热力站热计量改造
6.2.1锅炉房和热力站应在热力出口安装热量计量装置。
6.2.2热力站的热量计量装置宜安装在一次水侧总回水管上。
6.2.3锅炉房或热力站的燃料消耗量、补水量、耗电量应计量监测。
6.2.4锅炉房或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等宜分项计量。

6.3 建筑物热力入口热计量改造
6.3.1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应设置热量表,当建筑用途相同、建筑类型相同、围护结构相同、建筑物内热量分摊方式一致的若干栋建筑,可设置一块热量表。
6.3.2热量表积分仪不宜安装在地下管沟之中。安装在管沟中的热量表宜加装保护箱保护热量表的积分仪,保护箱的防护等级应满足热量表的性能要求。
6.4 户间分摊方法
6.4.1以同一块热量表进行热费决算的建筑物应采用相同的户间热量分摊方法,所采用的热量分摊仪表的类型应相同。
6.4.2户间热量分摊方法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及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来确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1热量分配表分摊法
系统组成及分摊原理:
该分摊系统由各个热用户的散热器热量分配表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设置的楼栋热量表或热力站设置的热量表组成。
通过修正后的各热量分配表的测试数据,测算出各个热用户的用热比例,按此比例对楼栋或热力站热量表测量出的建筑物总供热量进行户间热量分摊。修正因素包括散热器的类型、散热量、连接方式等。
特点及适用范围:
按照基本的工作原理,散热器热量分配表分为蒸发式热量分配表与电子式热量分配表两种基本类型。
蒸发式热量分配表初投资较低,但需要入户读表。电子式热量分配表初投资相对较高,但该表具有入户读表与遥控读表两种方式可供选择。电子式热量分配表有传感式和一体式两种,若散热器被遮蔽,可选择安装传感式热量分配表。
安装散热器热量分配表时,不需要对既有室内采暖系统进行改造。
热量分配表分摊法适用于以散热器为散热设备的室内采暖系统。
2户用热量表分摊法
系统组成及分摊原理:
该分摊系统由各户用热量表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或热力站设置的热量表组成。
户用热量表测量出的每户供热量可以作为计量热费结算依据,也可以通过户用热量表测量出的每户供热量,测算出各个热用户的用热比例,按此比例对楼栋或热力站热量表测量出的建筑物总供热量进行户间热量分摊。
特点及适用范围:
根据热量表的流量计的测量方式不同,热量表的主要类型有机械式热量表、电磁式热量表、超声波式热量表。
机械式热量表的初投资相对较低,但热量表的流量计对水质有一定要求,以防止流量计的转动部件被阻塞,影响仪表的正常工作。
电磁式热量表的初投资相对机械式热量表要高,但仪表的流量计比机械式的精度要高、压损小。电磁式热量表的流量计工作需要外部电源,而且必须水平安装,还需较长的直管段,这使得仪表的安装、拆卸和维护较为不便。
超声波热量表的初投资相对较高,仪表的流量计具有精度高、压损小、不易堵塞等特点,但流量计的管壁锈蚀程度、水中杂质含量、管道振动等因素将影响流量计的精度。
户用热量表分摊法适用于分户独立式室内采暖系统及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6.4.3热量分配表分摊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热量分配表的产品和安装方法应符合《电子式热分配表》(CJ/T260-2007)和《蒸发式热分配表》(CJ/T271-2007)产品标准。
2. 采用蒸发式热量分配表或单传感器电子式热量分配表时,散热器平均热媒设计温度不应低于50℃;采用传感器电子式热量分配表时散热器平均热媒设计温度不应低于35℃;采用蒸发式热量分配表时,不同的采暖季节应使用不同的蒸发液体颜色。
3. 热量分配表的使用和保护,应与用户说明,入户读表时应尽量减少对用户的干扰。
6.4.4户用热量表分摊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户用热量表可作为供热计量决算依据,也可以作为建筑物内热量分摊的依据,热量表的测量结果要求具备较好的一致性。
2. 户用热量表前应安装过滤器。
7 节能改造效果检测与评估
7.0.1节能改造完成后,应对改造工程的节能效果进行检测与评估。
7.0.2检测与评估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7.0.3检测与评估内容包括:
1改造后供热能耗测试及与改造前能耗的对比分析
2 建筑物平均室温测试与分析
3单项改造措施效果测试与分析
4 改造投资与技术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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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人字〔201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建设的意见》已经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建设的意见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新“三定”和停征“两费”后,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和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工商所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层组织。进一步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直接影响和决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全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建设,夯实工商行政管理的组织基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基层建设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新职责完成新任务,必须毫不动摇地推进基层建设。实施新“三定”和停征“两费”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了深刻变化。党和政府赋予的责任越来越重,人民群众寄予的期望越来越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的考验越来越多。推动科学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社会和谐、惠及人民群众的各项政策措施,很多都要通过市场来实现,都要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去保障落实。市场主体和交易行为多元化、国际化、现代化程度的加深,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等职能的增加,新兴网络市场的快速发展,高科技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增加了市场监管执法的复杂性、艰巨性。基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科学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基础,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的最大特点和最大优势。基层建设直接影响和决定工作的全局,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强。夯实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根基,必须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

  (二)以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指导实践,推动科学发展,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基层建设。近年来,总局党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工商行政管理规律,系统总结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经验和理论探索,提出了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大力加强“四化建设”、不断更新“四个理念”、积极推进“四个转变”、全面实现“四高目标”等一系列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创新,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长远发展夯实了理论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建设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坚持以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引领基层建设,把理论创新转化为谋划科学发展的正确思路、推动科学发展的实际能力,实现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科学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

  (三)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新局面,必须坚定不移地加强基层建设。200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和人才建设工作会议以来,全系统基层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开创了崭新局面,基层干部队伍能力素质总体上同肩负的责任和使命相适应。但基层建设还存在一些不足:一些地区县级工商局机关和工商所事权划分不够明确,对工商所授权不足与过度并存;一些地区监管方式方法比较落后,监管手段不完全适应现代市场监管的需要;一些地区干部队伍能力素质还不够高,知识结构不尽合理,复合型、专业化人才严重短缺;部分地区经费保障不够有力,高科技手段的运用还不够普遍,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这些问题,影响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全面履行,制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充分发挥。解决这些发展中的问题,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

  二、基层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大力加强“四化建设”、不断更新“四个理念”、积极推进“四个转变”、全面实现“四高目标”的总体部署,以推进基层职能转变、提高基层履职能力为主题,以提升基层干部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核心,以创新基层监管服务体制机制、提高基层科学管理水平为导向,以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加强基层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专业化建设为保障,在新的起点上把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开创工作新局面,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五)基本原则。适应实施新“三定”和停征“两费”的新形势新任务,基层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把市场监管作为第一职责。更新监管理念,牢固树立强化监管的责任意识,克服和预防不想监管、不敢监管、放松监管等观念,创新监管机制,拓宽监管领域,转变监管方式方法,强化高科技手段的运用,全面强化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更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发展的大局意识,克服和预防只关注市场监管、不关心经济发展,只强调经济发展、不重视社会和谐,只注重发展速度、不注重发展质量等观念,始终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放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谋划和落实,尽心尽力服务经济发展,不断巩固工商行政管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

  把依法行政作为第一准则。更新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克服和预防重处罚、轻规范等观念,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升工商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的形象。

  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更新维权理念,牢固树立促进和谐的服务意识,克服和预防重受理处理、轻预警防范,重城镇消费维权、轻农村消费维权等观念,改进消费维权的方式方法,提高消费维权的超前性、预见性和创新性,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夯实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群众支持的根基。

  (六)主要目标。经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基层建设要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执法理念进一步更新。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信念更加坚定,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四个只有”和“四个统一”更加深入人心。

  监管服务效能进一步提高。基层监管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监管服务方式更加精细,监管服务方法更加规范,监管服务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四个转变”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县级工商局机关和工商所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协调运行机制更加顺畅,管理科学化水平显著提升,基层“四化建设”得到全面加强。

  能力素质进一步提升。工商文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复合型、专业化人才不断涌现,学习型干部队伍初步形成,“三个过硬”的基层干部队伍基本建立。

  执法保障进一步强化。基层经费得到有效保障,工商所办公用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全国工商系统标识基本统一,高科技手段得到进一步运用,基层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专业化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大力推进工商所职能转变,积极推动基层监管体制机制创新

  (七)依法明确工商所职能。工商所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督管理辖区内市场主体和市场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辖区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服务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工商所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监督管理、执法办案、登记管理、消费维权等。具体职责由省级工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新“三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指导性意见,由派出机关确定,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八)鼓励基层监管服务方式改革创新。凡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下放给工商所的职权应落实到位。鼓励各地遵循合法、适度、效能原则,积极稳妥加大对工商所授权,强化工商所综合监管执法服务职能,提升工商所执法主体地位。切实加强工商所基础建设,使工商所履行职责的能力与承担的责任、获得的授权相适应。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支持基层围绕强化工商所基础地位,针对基层履行职责难点热点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加强对基层改革创新的指导,增强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协调性,把握改革的时机、重点、力度和节奏,降低改革风险。

  (九)逐步拓宽监管服务领域。在监管好传统领域的基础上,逐步依法将监管范围向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新兴网络市场等延伸,监管重点向涉及群体利益的社会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延伸,监管内容向打击传销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延伸,切实加大对系统性、区域性市场秩序风险的防范力度。服务范围向市场准入、竞争监管和消费维权等各个领域延伸,服务重点向引导科学发展、合法经营、文明消费延伸。

  (十)突出日常规范监管服务。按照信息录入的要求和授权,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做好对辖区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状况的信息收集录入工作,建立市场秩序风险的评估、监控、预警、防范、处置机制。健全完善责任清晰、程序规范的日常监管服务机制,全面落实管理服务责任。加强市场日常监管服务,规范监管服务内容、程序和方式,提升发现问题、化解风险的能力。统筹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实现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的有机结合。

  (十一)强化精细监管服务。加强基层监管服务的基础工作,夯实基层监管服务的数据基础、信息网络基础和制度基础。全面推行网格化工作模式,科学划分网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做到市场主体信息的动态记录、信用等级的动态更新、检查内容的动态调整、警示信息的动态提示。整合监管资源,探索协同监管模式,提高监管合力。研究分析政府、市场主体、消费者的需求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十二)推进现代化监管服务。树立现代监管服务理念,坚持重规范、多指导、慎处罚,全面推行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的运用,实现和谐监管。逐步建立以信息资源和统计分析为基础,以信息网络和专业装备为支撑的现代监管模式。加强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的创新研究,总结基层创新经验,提高监管现代化水平。

  四、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建设高素质基层干部队伍

  (十三)加强基层干部队伍能力素质建设。按照科学理论武装、具有全局眼光、善于贯彻执行、富有创新精神的要求,大力开展学习型机关建设活动,建立健全干部学习教育长效机制,着力提高基层干部服务发展、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消费维权的能力。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整合教育培训资源,鼓励实施远程教育和网络培训,确保基层干部全年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12天。

  (十四)加强基层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会服务、会监管、会办案、会维权的要求,培养基层复合型人才;按照精通法律、经验丰富、善解难题、勇于创新的要求,培养基层专业化人才。加大优秀工商所干部的选拔使用力度,逐步加大有工商所经历的干部在各级领导班子中的配备比例。新录用公务员在工商所工作应不少于18个月。加大基层干部与机关干部之间交流和挂职锻炼力度。立足岗位成才,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岗位能手评定等活动,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

  (十五)加强县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上强、领导发展能力强、能够驾驭全局、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清正廉洁的要求,选好配强县级工商局长。优化领导班子配备,形成班子成员年龄、经历、专长、性格互补的合理结构。班子成员一般应具有工商所工作经历,主要领导一般应具有工商所长任职经历。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全面落实领导班子各项考核监督制度,建设服务大局素质好、勤奋学习本领好、团结实干绩效好、勤政廉政作风好的领导班子。

  (十六)加强工商所长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业务熟练、作风正派、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求,选好配强工商所长。全面推行工商所长竞争上岗制度,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加强工商所长教育培训和轮岗交流,总局继续办好全国工商所长(示范)培训班,鼓励省级工商局对工商所长进行轮训。选送优秀工商所长到高等院校进修、到上级机关挂职学习。鼓励各地加强工商所长交流研讨。实行工商所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所务公开和考核监督。

  (十七)加强工商所党支部建设。坚持党支部建在工商所,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培养工商所党员骨干队伍,带动基层队伍建设。创新工商所党支部活动方式,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推进党员目标管理,普遍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贴近党员干部需求,不断加强和完善思想政治工作。

  (十八)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加强系统内部监督。加强廉洁从政教育,构建工商廉政文化,切实做到勤政促发展,廉政保平安。加强执法监察,从严管理干部,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政风建设,严格执行“六项禁令”。全面推行基层执法人员向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树立良好工商形象。

  (十九)加强工商文化建设。牢固树立“国徽头上戴,责任肩上挑”的职责意识,自觉做到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工商事业。大力弘扬忠于职守、执法如山的敬业精神,不畏艰险、勇挑重担的奉献精神,心系群众、执法为民的公仆精神,顾全大局、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自律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评选表彰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构建积极健康、内和外顺的精神家园。搭建宣传平台,展示建设成果,不断提高工商文化的认同度和影响力。

  五、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基层科学化管理水平

  (二十)规范内部机构设置,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推进“小局大所”向“精局强所”转变。规范内部机构设置,整合机关职能,提高统筹指挥能力、业务指导能力和大要案查办能力,建设领导有力、队伍精干、指导精准、服务优质的县级工商局机关。强化工商所内部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商所日常监管能力、行政执行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职责清晰、履职到位、执行高效、群众满意的工商所。工商所人员占县级工商局全体人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县级工商局机关不得占用工商所人员编制。合理划分事权,建立县级工商局机关对工商所规范服务机制和任务下派机制,强化业务指导和资源配置;建立工商所对县级工商局机关上报移转重大疑难问题机制,及时有效甄别与防控市场监管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二十一)全面推行岗位职责管理。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过程控制和细节管理,强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增强监管执法社会公信力。

  (二十二)全面推行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以辖区市场秩序公平有序为标准,以履职到位为核心,探索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断增强考核的科学性、指导性和操作性。加大考核结果使用力度,把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监管执法风险防范机制。探索完善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选送优秀干部参加疗养,保障干部休假。积极稳妥推进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点和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干部试点工作,不断拓展基层干部职业发展空间,切实解决基层干部工作生活实际问题。

  六、强化高科技手段的运用,提高基层保障水平

  (二十三)加强基层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高科技手段的研究和运用力度,在省内统一的一体化软件应用平台下,加大基层应用软件研发力度。创新信息应用方式,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和利用。强化基层干部信息化应用能力培训,不断提升基层信息化应用能力和监管服务水平。加快优化完善从总局到工商所的工商业务专网,保证网络安全畅通,实现工商系统联网应用和信息共享。

  (二十四)加强装备现代化、专业化建设。紧密结合基层执法需求,研究制定基层执法装备专业化、现代化建设标准和总体规划。执法车辆、通讯设备、快速检测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基本设备要配备到位,逐步提高现代化移动装备配备率,适当向农村及边远地区工商所倾斜。以基层执法单体装备为切入点,开展工商专业化执法装备系统的研究,提高装备的专业性和适用性。健全完善执法装备管理制度,提高装备利用率,强化装备管护和升级换代。

  (二十五)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省级工商局要在现有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各省级工商局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做出具体规划,总局给予适当帮助,力争在3至5年内解决工商所办公用房问题,带动基层基础建设的整体提升。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标识规范方案》要求,逐步统一全系统标识。制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强化基础设施维护和更新,努力使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履行职责任务需要相适应。

  (二十六)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牢固树立基层意识,更加重视基层,更加关心基层,更加体谅基层,更加爱护基层。经费管理要向工商所倾斜,确保工商所干部薪资、行政运行所需经费落实到位。加大信息化建设、执法装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学习培训的经费投入力度。以条件相对困难的基层单位为重点,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对口支援制度和定向补助制度。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基层建设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二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基层建设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责任。要牢固树立“抓好基层建设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的理念,一手抓好基层队伍能力素质、体制机制等软件建设,一手抓好基础设施、执法装备等硬件建设。省级工商局是基层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做好规划,强化督查和保障;市级工商局要制定基层建设实施方案,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县级工商局要强化落实,切实完成好基层建设的各项具体任务。各级业务部门要研究制定基层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加大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力度。健全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保护、引导和发挥好基层的积极性。

  (二十八)切实加强分类指导。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深化对基层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将基层成功经验总结推广并上升到制度层面,着力破解难题,创新监管模式、推进监管职能到位。加强对基层建设的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不同阶段、不同区域基层建设的着力点,注重分类指导,做到有的放矢,各有侧重。继续加强对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资金、人才支持,改善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促进观念更新和能力提高。要选好用好基层建设工作载体,鼓励各地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创建一批示范工商所,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九)切实加强督查落实。各省级工商局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明确任务、责任、时限和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总局和各省级工商局要成立专项督察小组,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建立完善督察机制,定期开展巡回督查,掌握工作进度,交流工作经验,确保全面完成基层建设各项任务。



黔西南州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1〕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黔西南州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黔西南州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项目、保留的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事项及便民服务项目,下同)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推动全州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依托黔西南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依照监控结果作出绩效评估,并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推进全州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由监察局统一负责,其它部门按职能分工协助监察局工作。州监察局负责全州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 州监察局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

  (二)督促相关业务部门进驻州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行政审批项目;

  (三)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实施电子监察、情况反馈、督查督办、绩效测评及投诉受理;

  第六条 州信息化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州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管理维护电子政务外网的链接。

  第七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

  (二)负责对州政务服务大厅各行政审批窗口工作及州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配合州监察局开展电子监察绩效测评;

  (三)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使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动时,负责会同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审核修订后,及时更新网上审批系统中的相关要素。

  第八条 州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和造册,按照要求进行职能归并和流程再造,经州法制办审查报州政府批准后送交并报州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在州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按要求在州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派驻工作人员,并明确受理权;

  (三)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到州政务中心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平台集中办理,接受电子监察;杜绝在部门和窗口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的情况;

  (四)建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行政审批环节内部管理责任制,不断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审批信息及时更新;

  (五)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需要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审批项目登录审批系统情况,坚决杜绝体外循环;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审批流程实施情况;

  (三)公示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四)行政审批收费情况;

  (五)对行政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电子监察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全程监控。通过州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采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数据信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

  (二)受理投诉。通过网上投诉、来信来访、电话等多种形式受理人民群众反映和举报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能、服务态度、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三)满意度调查。通过州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评议器设置网上行政审批满意度调查表等,在申请人中开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满意度进行调查;

  (四)监督考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考评。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有明确的流程管理程序的,依据其自动生成的电子监察考评数据进行;不能自动生成电子监察考评数据的,由监察机关会同州政务服务中心及有关监督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考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办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和流程办理或办结的,电子监察系统处于预警纠错状态,通过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督促其及时纠正并予以改进。

  (一)对承诺办理时限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办理时限到期前的一个工作日,发出提示信号;

  (二)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行政监察机关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和行政效能等情况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实行绩效测评。

  第十三条 电子监察的绩效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测评不合格的单位,行政监察机关对其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其查找问题,限期整改。对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移交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结果作为州政绩考核、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行政审批项目不按规定登录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不公开行政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结果或公开的与执行的不一致;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联合审批事项,主办部门不及时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在本部门有关手续完结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办理的;

  (六)不向行政相对人一次性告知和提供承诺单;不履行公开义务,损害其知情权的;

  (七)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超过公开承诺时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违法违规收取或减免费用的;

  (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取财物、索要好处等以权谋私行为的;

  (十)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消极或拒绝对绿色通道项目实行联合踏勘、联合审批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在绩效测评中扣分;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通报批评;

  (七)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八)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九)给予行政处分。上述各项责任追究的方式可单独也可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州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将绩效测评结果上报州政府,通报给州直各单位,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 州监察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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