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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58:28  浏览:9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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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08〕56号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坚持和完善城市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郑发〔2007〕21号)文件精神,以完善城市管理工作体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的。通过科学组织、统一标准、明确责任、认真考评、严格奖惩等举措,不断提高各级部门对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考核对象
(一)各区(不含上街区)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开区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管委会;
(二)市城市管理工作相关部门。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对各区政府的考核内容
1.城市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建设工程、建筑市场、施工现场等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2.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情况;
3.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4.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答复情况。
(二)对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城市管理职能履行情况、工作效能情况、集中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和行业规范管理情况。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四、考核方法
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由市创建办、建委、市政局、园林局、环保局、公安局和行政执法局依据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分别设立相应考核小组具体实施。
(一)对各区政府的考核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以日常检查为主,结合月考评和季度、年度集中考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日常检查、月考评,由各成员单位自行组织;季度、年度考核,由市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统一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千分制:城市日常管理检查评比成绩占750分,其中环境卫生150分,市政管理150分,建设工程、建筑市场、施工现场等建设管理100分,环境保护100分,园林绿化50分,道路交通50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150分;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情况50分;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督办事项落实情况100分;涉及城市管理方面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100分。
城市管理工作年度总成绩=平时检查成绩×40%+季度考核成绩×60%。
对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开区管委会和火车站地区管委会的考核参照该办法执行。
(二)对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考核
对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由市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每年集中考核一次。
五、奖惩办法
市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城市管理考核先进单位的奖励;各区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开区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管委会也可以参照此做法执行。
对城市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年度考核成绩优异的单位,市政府分别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对城市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自行整改;对于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启动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考核委员会负责每季度在市主要媒体上公布各单位成绩名次;各区及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履行和工作效能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一并纳入其全年工作目标的考核范畴;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任用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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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肃查处假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名义进行名优商标评选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肃查处假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名义进行名优商标评选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湖南省郴州市所谓“名优商标评选活动组委会”假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名义向全国企业发出进行名优商标评选活动的通知。从通知内容看,既有假冒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公章,又有假冒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兼商标局局长的签名,并且向每家企业收取报
名费1600元,大肆骗取钱财,情节极为恶劣,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败坏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声誉。
请你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组织力量,依法严肃查处此案。必要时,可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对诈骗者采取冻结帐户等措施,防止其转移资金,使受骗企业遭受损失。
在查处过程中,请随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如有必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派人前往协助。案结后,请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98名优商标评选活动组委会”散发的两份材料(略)



1998年8月21日
支付令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签发的督促其履行债务的法律文书。支付令是一种高效、便捷、经济的债权实现的方式,特别是新修订的劳动法将支付令作为工人高效维权的一种方式加以推出,是小额速裁程序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但在审判实践中,却很少有人申请支付令。支付令作为非诉债权实现方式还有无存在的必要,是什么原因使支付令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我们如何从程序设计方面优化支付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此文进行粗浅探索。


支付令的功能


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督促程序就是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逾期不予清偿的案件,通过简便快速的方式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司法程序。

1.支付令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利于提高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支付令得天独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助于缩短债权实现时间。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人民法院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决定受理,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而诉讼案件审查期限是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普通程序是六个月,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后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从法律规定上看,督促程序的债权实现期限远远小于诉讼程序债权实现期限。(2)手续简便,只需一份支付令申请书即可,无需开庭。法院直接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即可发出支付令,无需开庭审理。(3)降低债权实现成本。一方面,申请支付令无需开庭审理,可以省去代理人出庭的费用;另一方面,申请支付令的申请费仅是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以10万元标的为例,申请支付令仅需766元,如果诉讼则需要缴纳2300元,节约了1534元。同时,支付令的管辖不受标的数额限制,可以就近选择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避免到上一级法院诉讼,减少奔波之苦。

2.支付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司法效率 目前,各级法院案件均呈普遍增长态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支付令在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有其独特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通过申请支付令可以过滤掉大量简单案件,让法官有更多的精力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支付令不需要开庭审理,经当事人申请即可以启动审查程序,减少人力、物力,节省了审判资源。


支付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1.债权人不愿申请支付令 根据以随机抽取到法院立案的债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对支付令制度不了解的占45%,支付令因义务人提出异议容易导致失效的占32.5%,双方矛盾争议较大、不宜申请支付令的占22.5%——通过以上调查,债权人不愿申请支付令的原因有:(1)法律宣传不到位,债权人不知道有支付令督促程序。1991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即规定了督促程序,但对于非诉矛盾纠纷解决模式是近几年刚刚兴起并被人们逐渐认知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督促程序,只有司法工作者能够了解其运作程序以及实际价值,广大群众对此不甚了解。(2)支付令因债务人提出异议,容易导致支付令的失效与执行程序终结。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此规定,人民法院仅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异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认定异议成立,支付令失效。同时,支付令还会因申请人的行为导致督促程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不适格;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部分法院与律师不建议当事人申请支付令 部分法院与律师不建议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其原因:一方面支付令无需开庭,无法收取出庭费用;另一方面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价值无法体现。笔者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法官不愿意启动督促程序的原因进行调查,随机抽取一线法官30人次进行问卷调查,其中:支付令因债务人异议容易导致督促程序终结,支付令失效,前期所做的工作都将宣告作废,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有14人,占47%;支付令具体操作程序规定过于简单,缺乏详细的操作规程,适用起来会面临很多新问题无法解决的4人,占13%;支付令案件多为债权类案件,案情简单,容易调解,适用支付令将影响调解率等考核指标的有12人,占40%。通过以上调查可知,法官不愿启动督促程序既有法律法规不完备的原因,也有法院考核评价制度原因所致。

1.提高支付令申请成功率 (1)加强督促程序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的积极性。对于支付令申请条件及程序,支付令异议的效力以及督促程序终结的情形等,应当予以宣传,引导大家通过非诉程序快速化解矛盾。1988年,法国因为收取没有支付的款项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已有四分之三的债权人是在“指令支付”(即督促程序)简易程序范围进行诉讼。建议我国法院首先在立案阶段,由立案人员对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进行分流引导;其次,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关于申请支付令的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自觉选择申请支付令;第三,加大支付令案件的执行力度,进一步突出支付令“快速”的效果。(2)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有限度的实质性审查,即对于不需要双方举证,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定理、规律,或经过计算或简单分析即可确定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例如被申请人对债务本身无异议,但提出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经审查借条是在两年内出具,可以直接认定异议不成立。对于有限度的实质性审查,要把握无需举证和常识分析两个限度,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听证等形式给予双方申辩陈述的机会。

2.实现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无缝对接 将诉讼程序作为督促程序的后备和保证,能够使债务人慎重运用支付令异议权,提高支付令的效果。(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时受理法官应询问申请人,如支付令申请失败是否愿意由法院直接转入诉讼程序,如债权人同意,在支付令失效或督促程序终结后由法院直接立诉讼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无需当事人亲自到法院重新立案。(2)在转入诉讼程序时,以前缴纳的申请费用直接转作诉讼费用,实行多退少补。(3)无需申请人重新递交诉状,由申请书代替诉状。(4)自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即开始计算举证和答辩期限,无需再重新给予被申请人举证和答辩期限,被申请人的书面异议书可作为诉讼案件被告的书面答辩,可直接安排开庭。

3.进一步完善督促程序操作流程 目前,关于申请支付令的操作流程,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及其解释以及最高院的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这些规定对于一套诉外矛盾化解机制来讲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对于担保案件担保人是否能申请支付令;对于被申请人对于债务部分提出异议,对因部分异议而失效的部分是适用裁定予以确认,还是收回原支付令重新下达新的支付令等,现行的法律法规未给予明确规定。督促程序是一种通过非诉的方式来解决诉的程序,因此它具有很多诉的性质,我们应可以借鉴诉的规定对督促程序加以完善。(1)确立异议证据制度。现行的督促程序,对于异议人提出异议仅进行形式审查,只要提出书面异议即可,容易导致异议滥用,应当要求异议人在提出书面异议的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对于证据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可不予实质性审查。(2)确立异议审查回避制度,异议人提出异议时有权知道异议审查人,异议人认为异议审查人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异议审查人回避,关于回避的确定可以参照诉的规定予以确立。(3)确立支付令错误救济制度。最高院的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第十一条赋予了法院院长对确有错误的支付令提出重新审查的权利,同时也应当赋予债务人对已经生效的支付令提起重新审查的权利。(4)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对督促程序实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相应制度设计,破除支付令的梗阻,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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