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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29:10  浏览:9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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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1986年6月3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规定》,为加强化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确保重要化学药品质量,做好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及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和康复保健的特殊商品。药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为了确保药品质量,防止盲目布点,制止粗制滥造,在国家经委统一组织领导下,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核发证,其它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搞重复发证。
第三条 凡国家医药管理局发证的化学药品,不论其生产企业的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都要提出申请。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第四条 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规定》,中国医药工业公司设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称公司许可证办公室),其任务是:
1.制订《国家医药管理局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收费标准、产品验收条件等文件,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称局许可证办公室)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2.每年制订《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于上一年9月30日前报局许可证办公室,由局许可证办公室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公布。
3.根据不同产品提出检验标准、检验测试单位、由局许可证办公室报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定。
4.接到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后组织评审。
5.具体负责许可证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仲裁调解有关争议事项。
第五条 申请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并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申请产品有注册商标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号。
2.药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法定标准(中国药典标准、部标准)。
3.有确保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规程、设备安全规程、检验操作规程,并以此作为企业生产活动的依据。
4.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仪器和计量器具。
5.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技术工人队伍。
6.生产过程必须建立各种有效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7.原料药品生产有废污处理设施和场地,三废排放达到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有环保部门认可证明。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医药局(总公司)、医药工业公司(下称地方)主要任务是:1.按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帮助企业提出申请;2.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参加对本地区内申请企业的预审工作;3.对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检。
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许可证办公室和地方两级负责,以地方为主。
第七条 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公布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化学药品,有关生产企业都要在规定期限内(暂定为六个月内)向所在地方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企业,作为自动弃权论。新建企业或新投产的产品在批量生产一年后应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发证企业应按品种规格填写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略),一式七份,报所在各地方医药局(总公司)、医药工业公司2份,抄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标准局各1份。
第九条 地方医药局(总公司)、医药工业公司接到申请后,在地方经委统一组织下,严格按本实施细则和产品考核办法规定,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结果报局、公司许可证办公室。抄产品检验测试单位1份。
第十条 公司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地方预审合格报告,对申请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并组织测试单位进行测试。
经公司许可证办公室对申请企业全面审查,符合第五条和《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见附件二)规定的报局许可证办公室,由局许可证办公室发给产品生产许可证,报国家经委统一公布名单。
经检查评审不合格者,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顿后,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不合格,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暂定为五年,自批准日期算起,到期后仍继续生产该产品时,应在到期前两个月按本细则要求重新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作自动弃权论。
第十二条 已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1.产品降低质量而限期不改者。
2.经复查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必备条件者。
3.未经批准,任意降低技术标准者。
4.将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者。
5.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
6.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使用,而未办重新申请手续者。
7.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实际不符合产品验收条件者。
第十三条 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后,企业必须将已注销的生产许可证交回局许可证办公室,同时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并由局许可证办公室报国家经委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通报。
第十四条 没有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有关部门不得安排生产计划,不得供应原材料、动力和提供生产资金,不得收购和销售,违犯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明许可编号。
第十六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申请、检查费,收费标准及办法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和冒用产品生产许可证。
发证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经委规定的《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第十八条 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采用全国统一的九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法。
化学药品编号为ΧK24 501 0001
ΧK24:国家统一编号,国家医药管理局为24。
501:为化学医药产品编号,以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先后次序编排。
0001:为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按验收次序连续编号。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局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复审无效,企业可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裁决所需要的检测费、审查费由申请企业支付。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略)
(二)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三)申请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办法(另行下发,暂缺)。
(四)1986年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计划。(略)
(五)青霉素钾、钠原料药,注射用青霉素钾、钠质量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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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机械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机械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办法

1990年5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烟草机械(以下简称烟机)产品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经济效益,满足烟草工业生产的需要,加强烟机产品售后服务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烟机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包括:安装调试、交车验收、备品配件供应、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访问用户和用户信息反馈处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属于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购销的烟机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单位。
第四条 烟机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烟机产品交车验收以后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烟机生产企业要把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和对国家负责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方针。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售后服务机构,充实售后服务人员,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为用户服务的自觉性,使售后服务工作科学化、正规化、制度化。
第六条 售后服务工作是烟机生产企业内所有部门的共同任务,要分工负责、密切协同,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建立信誉,争取和保持荣誉。
第七条 烟机生产企业必须将售后服务工作纳入计划,计划年度结束后,必须在次年一月向中国烟草机械公司呈报烟机产品售后服务工作总结和《烟机产品交车验收情况报表》(见附表)。
第八条 中国烟草机械公司将对各烟机生产企业售后服务工作实行检查督促,根据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奖惩。

第二章 安 装 调 试
第九条 烟机产品的安装是使用单位的工作。烟机生产企业有指导用户进行安装和负责调试的义务。根据用户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以签订安装调试合同(安装按规定收费,调试不收费),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安装调试合同要明确规定,烟机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双方的责任,安装调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安装调试的要求和交车验收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烟机产品到货后,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单机一个月,机组三个月,制丝线半年)准备好烟机产品调试的条件(场地、能源、原辅材料和必要的人员等),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进行调试。逾期不具备调试条件的,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支付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金(制丝设备为合同产品总价10%,卷接包设备为合同产品总价15%)。
第十二条 烟机生产企业接到用户要求安装调试的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立即派人前往用户了解情况,凡具备安装调试条件的应立即进行安装调试。烟机产品经过调试必须按期(单机一个月,机组三个月,制丝线半年)交车验收,逾期不能交车验收的,生产企业应赔偿用户损失(合同产品总价的1—5%)。
第十三条 烟机生产企业必须组织得力的安装调试队伍。安装调试人员必须了解本单位烟机产品性能、熟悉安装调试技术、作风正派、认真负责、热心为用户服务。必须制定安装调试人员手册,加强对安装调试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其思想业务技术素质。
第十四条 烟机产品到货后,使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进入安装以前,一般由用户进行开箱检查。首先检查包装情况,发现破损应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来人共同查对。然后根据装箱清单进行检查,出厂随带的附件、备件、工具及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发现缺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补齐。对由于包装不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破损及物件丢失时,由发运的生产企业负责。
第十五条 烟机产品由主机厂对用户全面负责。由于制造不良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论是自制件或配套件,均由主机厂对用户负责,配套厂对主机厂负责。

第三章 交 车 验 收
第十六条 烟机产品必须按交验车规范进行交车验收。所有烟机产品都必须制订交验车规范,经中国烟草机械公司审定后批转执行。交验车规范必须包括使用条件和烟机产品主要技术指标。
第十七条 烟机产品交车验收时必须由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双方代表参加,必须做好使用条件记录及试车记录,填写交车验收凭证,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中国烟草机械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在符合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烟机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可以允许重新调试。由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经过重调仍达不到标准的,允许更换或者退货。

第四章 备品配件供应
第十九条 烟机产品备品配件供应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宗旨。为保证烟机产品正常运行,满足维修的需要,必须有足够的备品配件供应用户。烟机生产企业在安排主机生产的同时必须安排备件生产,在供应主机的同时,必须为用户提供随机(免费供应)备件和一年半两班制(用户订货)备件。
第二十条 烟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同配件联营公司的联系,为配件联营公司发展烟机配件生产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在配件联营公司尚不能满足烟机市场需要的情况下,烟机生产企业要积极组织配件生产,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 对限期淘汰的烟机产品的配件,在规定时间内,要确保用户维修的需要。对特殊的烟机产品配件,用户需要长期供货的,应当建立长期供货关系。对进口关键配件,应尽可能加速国产化的进程,积极组织研制和生产。对性能落后或结构不合理的零部件,要及时予以更换或改进,以提高烟机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第五章 技 术 培 训
第二十二条 烟机生产企业要有计划地举办技术培训班或技术讲座,向用户介绍产品设计原理、结构特点、安装调试、操作和维修保养方面的知识,为用户培训操作和维修保养人员。
第二十三条 搞好技术培训工作,关键是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写出高质量的培训教材,选派有经验的技术骨干担任培训教员。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培训中心,使技术培训工作正规化、系统化。
第二十四条 技术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在学习理论的同时,可以采取跟班学习装配的办法。进行技术培训一定要加强考核,使培训工作收到一定的效果。

第六章 技 术 服 务
第二十五条 烟机生产企业要定期组织技术服务队为用户巡回上门检查维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设立维修服务中心、特约维修站等,为用户提供灵活多样迅速周到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烟机生产企业必须向用户提供下列随机技术资料:
1.产品使用说明书(其中须包括传动系统图、润滑图、电气原理图、电气接线图和易损件图册等);
2.产品装箱单;
3.产品出厂合格证;
4.一年半两班制备件目录;
5.产品部装示意图和零件明细表。

第七章 访 问 用 户
第二十七条 烟机生产企业每年都要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对用户访问或者请用户进行座谈,用各种形式掌握市场信息,听取用户的意见和要求,并认真处理及时解决用户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生产企业要主动帮助用户进行技术改造,尤其是本企业的老用户,更应关心他们的技术改造。从设备选型、制订技术改造方案,到提供新型设备,都应主动关心和帮助。

第八章 信 息 反 馈
第二十九条 烟机生产企业要做好用户信息收集和反馈。可以定期发出质量反馈单,征询用户意见。针对用户对产品设计、制造、配套、性能、规格、运输、包装、调试、备件、使用、维修和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制订有效的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烟机生产企业必须设立用户档案和产品档案,对出访、上门维修、巡回检查、安装调试及用户来函来电来访,进行详细记录,连同质量反馈意见,随时整理归档,作为今后改进产品质量的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烟草机械公司。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颁发之后,烟草机械工业其他设备和零配件生产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附表:
烟机产品交车验收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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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出厂日期|出厂编号|用户名称|交付使用情况|
|号|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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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2号)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2号)

  由于《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长沙市惩治扒窃的规定》、《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与国家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不协调,且国家对禁赌、反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和劳动力市场管理已有相关规定,废止上述法规不影响我市相关工作的开展,因此,2010年6月30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该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月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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