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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32:29  浏览:88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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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20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新闻媒体报道了甘肃省岷县、陇西等地药农和商户用硫磺熏蒸当归等药材的现象,引发了社会较大反响。中药材的养殖、种植及加工关系到中药制剂以及中药饮片的质量安全,应引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中药材质量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通过甘肃岷县硫熏药材事件,举一反三、防微杜渐,拓宽监管思路,进一步加强中药材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对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以及中药材专业交易市场硫熏药材的监督检查,加大市场抽样检验的力度,进一步规范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经营销售行为。

  二、强化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生产的监督检查。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457号)和国家局会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的要求,加强对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质量检验工作的监督,加大对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的力度。

  三、加强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质量检验。国家局正在制定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量限度标准,在此之前,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设定工作时限,要求辖区内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制定二氧化硫残留量限度指标,作为企业物料检测内控标准。凡企业未按要求制定二氧化硫残留物检测内控标准或不按照内控标准对购进中药材或中药饮片进行检验的,其中药材或中药饮片不得用于生产投料。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主动与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通报中药材养殖、种植及加工过程中出现的硫磺熏蒸以及其他影响药材质量的问题,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质量安全。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中药材质量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局报告。
  联系人:郭清伍、翁新愚
  电 话:010-88330852,88330812
  传 真:010-8833085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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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考[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现将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三个规则 守则的通知》(财考[2001]1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全国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全国考委会的决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各地方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在地方考委会的领导和全国考办的指导下,按照统一部署,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务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配备与所承担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六条 考试组织工作全过程中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不得参与当年度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等项工作,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与答卷、答题卡;不得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其他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

第三章 试卷的运送及保管

第七条 全国考办统一印制试卷(包括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分科密封包装(答题卡另行封装)。包装袋分30份卷标准装袋、25份卷标准装袋和5份卷值班用装袋三种。地方考办根据本地区报考人科数、考场设置情况确定所需试卷袋数,并上报全国考办。
第八条 试卷的发送、回收交接的程序及要求:
(一)试卷由全国考办指派专车,由武警于考试开始前一周护送至地方考办设置的试卷库。
(二)地方考办应于考试开始前1天将试卷直接送达各考区试卷库或各考区直接将试卷领至本考区试卷库。
(三)考区应于每科考试开始前1小时将该科试卷直接送达各考点。
(四)每科考试结束后,考点应立即将试卷送至其所在考区试卷库;考区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l天之内将试卷送往本地方考办设置的试卷库;地方考办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一周之内,将试卷送往全国考办指定的试卷集中评阅地。
(五)运送试卷要指派专人(至少两人)、专车(送往集中试卷评阅地可使用其他运输工具)。运送途中要做到人不离卷,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试卷的专车,切实做到保密安全,并防止整个运送途中试卷被污物污染。
(六)交接试卷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认真填写交接单。
第九条 地方考办及各考区必须建立试卷库。试卷库要采取防水、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存放试卷的卷柜锁闭后,要加封盖有地方考委会印章的密封条。24小时值班。地方考办应聘请武警守卫,确保试卷存放的安全。
试卷入库、出库,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并有地方考委会两名以上成员或由地方考委会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对入库、出库时间、数量、涉及人员等签字确认。
第十条 各地方考委会及考办负责本地区试卷的保密工作。在试卷运送与保管过程中,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十一条 试卷启用前、答题卷和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第十二条 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如发生泄密及其他意外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报地方考委会及全国考委会请求处理。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三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在全国范围同一时间内举行。
第十四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在某一地区某科目考试时间必须推迟的,由地方考委会上报全国考委会批准。推迟考试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推迟考试时间超过30分钟的,该地区所涉科目,启用备用试卷另行组织考试。
第十五条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及要求:
(一)地方考办根据本地区报考人科数及分布情况,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设若干考区,考区下设若干考点,每一考点内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在省、地(市或州)政府所在地设置,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区不设考场。
(二)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三)考场应安全、安静、光线充足。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
(四)严格遵守全国考办规定的考场编排和人数要求,按照科学、合理、防范违规行为的原则编排考场,报考人员的座位应随机编排,座位之间不得少于80厘米的距离。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配备及要求:
(一)每一考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区负责人),人选由地方考委会决定。考区负责人负责本考区各考点、考场的考试组织工作。
(二)每一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点负责人),其职责为:
1.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2.培训本考点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组织实施考场的布置和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接收、保管试卷,向各考场分发、验收试卷。
5.监督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6.监督本考点有效答卷的封装。
(三)监考人员由考区负责人和考点负责人共同认定。
1.每个考场应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
2.各考点应配备若干考场外流动监考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内监考人员移交的需要在考场外处理的事项。
(四)各考点根据需要配备保卫、医务等服务人员,做好维护考点考试秩序及为应考人员服务等项工作。
第十七条 地方考办有权统一调派监考人员。
第十八条 考试开始前一天,考点、考场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适时张贴考点标志、考场分布图、考试有关规则及考试时间表。在考场门口张贴考场号及本考场应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应考人员座位号统一贴在考桌桌面的左上角。
(二)准备好装订、密封答题卷及答题卡用的物品(剪刀、钩针、胶水等)。
(三)考试专用草稿纸由考区统一准备,由考场监考人员随同试卷分发并回收。
第十九条 临近考试开始前,考点、考场应当执行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考试时间。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考试前,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应核对校正钟表。考点统一掌握考试时间,统一发出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的信号。
(二)取卷。每科考试开始前25分钟,各考场监考人员(两人)到考点考务办公室向考点负责人领取试卷袋、答题卡袋及草稿纸,并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直接进入考场。
(三)应考人员入场。每科考试开始前20分钟,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身份证件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卡》(以下简称《考场情况记录卡》)上签字后进入考场(不可代签),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在考桌桌面的左上角。
(四)监考人员应主动引导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入座,查收禁止带入考场座位的物品,包括:书籍、纸张,具备储存及显示、扫描、拍摄、接发图像和文字功能的各类电子设备。
(五)试卷袋启封。每科考试开始前15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根据试卷袋中提供的《资料物品清单》逐项核对。如发现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有差错的,应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报告,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换,并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中注明;如发现其他资料物品有差错,应于考试开始后向考点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六)宣布考场纪律。试卷袋启封后,监考人员从试卷袋中取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向应考人员宣读,也可使用学校广播系统统一宣读。
(七)分发答题卡和答题卷。每科考试开始前10分钟,监考人员开始向应考人员分发答题卡和答题卷,并要求应考人员在答题卡和答题卷指定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按要求将答题卷首页上的第五条条形码取下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
(八)分发试题卷。每科考试开始前3分钟,监考人员开始向应考人员分发试题卷。
第二十条 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逐个核对应考人员在答题卡和答题卷上所填写(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及其相貌是否与其准考证、身份证件相关栏目内容及照片一致,条形码是否正确粘贴。核对无误后监考人员应按要求用2B铅笔填涂《考场情况记录卡》相关内容。若有不符,立即查明处理。对无准考证的应考人员,应将其请出考场。开考30分钟后,应再检查应考人员是否按要求填写(填涂),如发现未按要求填写(填涂)或未正确粘贴条形码者,应警告并要求其补正,如仍不补正即按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发现并确认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时,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将其带出考场,并移交流动监考人员或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应在其答题卡和答题卷页首空白处签注“违规”字样,并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告知应考人员有关记录内容,要求其确认签字,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中注明违规情况。对应考人员违规行为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同时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违规物品暂扣、退还表》。在对应考人员的处理决定生效且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一份连同该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及有关证据交地方考办收存;另一份由地方考办签署处理意见后随同其他有效答题卡、答题卷及《考场情况记录卡》一并送至试卷集中评阅地。
第二十二条 每科考试开始30分钟后,未进入考场的应考人员停止入场。应考人员交卷退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退场时必须在《考场情况记录卡》指定位置填写交卷时间并签字确认。
考试结束前30分钟时,监考人员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掌握时间。
考试结束时间到,监考人员应要求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及草稿纸翻放在桌面上,并当众清点回收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及草稿纸。清点回收工作结束后,应考人员方可退出考场。
第二十三条 各科、全科考试结束后的工作及要求:
(一)应考人员退出考场后,监考人员应当清点本考场有效答题卡、答题卷数量,并将其分别填写在答题卡袋和试卷袋封面的指定栏目内;并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卡》。
(二)监考人员应将本考场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草稿纸、答题卡袋、试卷袋及其他有关资料带回考务办公室,交考点负责人验收后分别处理:
1.每一考场有效答题卷按统一规定装订成册并密封,装入本考场试卷袋中,并再次密封。
2.每一考场有效答题卡收理整齐后装入本考场答题卡袋中并密封,封装时切勿折损。
3. 未启封的试题卷袋,保持密封原状,送至集中阅卷地。
4.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卡、未使用过的答题卷应集中回收,不再装订成册或封装,集中回收到地方考办库存,严禁流失。
(三)密封后的有效答题卡袋及有效答题卷卷袋以及集中回收的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卡、未使用过的答题卷、草稿纸、《考场情况记录卡》、《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由考区送至地方考办试卷库。
(四)地方考办应验收、清点各考区交回的密封答题卡袋、密封答题卷袋以及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卡、草稿纸、《考场情况记录卡》、《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并将《考场情况记录卡》、《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分装成两册(无违规情况的,不应填写《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亦不装订)。
地方考办应将密封的有效答题卡袋、有效答题卷袋、未启封的试题卷袋、《考场情况记录卡》、《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一册)在全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委派专人(至少两人)送往全国考办指定的试卷集中评阅地。
(五)《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另一册)连同违规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考场情况记录卡》(复印件)及有关证据由地方考办收存并永久保存。
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卷、未使用的答题卡、草稿纸《考场情况记录卡》(复印件)由地方考办收存,地方考办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销毁。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由地方考委会处置或授权考区负责人处置;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其影响范围较大的,应报全国考委会处置。
第二十五条 除全国考委会或地方考委会、全国考办或地方考办成员及派出的巡考人员、该考场应考人员、监考人员外,未经全国考委会或地方考委会允许,任何人不准进入考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考场内采访和摄、录像。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期间,全国考委会、地方考委会、各考区及考点要配备值班人员,设立值班电话,地方考委会值班室至少要有一台传真机和一部移动电话,以处置紧急异常情况。
各科考试开考30分钟后,应将参考人数逐级上报。各地方考委会成员应当巡视检查各考区、考点考试情况,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全国考委会、地方考委会要派出人员到部分地区巡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有关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题、方式,应考人员情况,考区、考场的设置情况,考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考试成绩情况等,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作为国家级秘密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全国考委会或地方考委会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参与考试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如有违反,将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每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地方考办应当总结当年考试工作情况,书面报全国考办。
第三十条 在每一考试年度结束后,全国考办将对地方考办实施的考试组织工作予以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卡
附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
附1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考场情况记录卡
见卡样

附2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
 考区       考点         考试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准考证号
考试科目 考场号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地址 联系电话
违规行为描述 违规应考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当场处理情况                 监考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考点  意见 主考签字: 年 月 日
地方 考办 处理 意见 (盖章)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两份。不再装入试卷袋,一份连同有违规行为应考人员的答题卷、答题卡及有关证据由地方考办收存并作为做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另一份分科目装订成册,在回收试卷时一并送达到集中阅卷地,交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民有序进城就业,对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市劳动力需求,统筹城乡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农民进城就业的环境不断改善,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农民进城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建设滞后,城市公共职业介绍、培训服务还不能满足农民进城就业的需要,一些不法分子以职业介绍为名坑骗农民工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农民进城就业收费多、手续繁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部分行业和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工权益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及不合理限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进城就业农民和城镇居民要一视同仁。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进城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的条件。要研究进城就业农民的住房问题。
(二)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要充分调动政府职能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乡镇劳动保障、农业、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劳动力输出数量较大的地区,应成立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统筹做好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培训劳务人员、组织劳务输出、协调劳务管理、提供劳务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要加强跨省劳务工作和乡镇劳动服务工作,积极建立劳务基地,大力发展劳务协作,通过订单培训、定向输出,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组织程度。要制定扶持政策,规范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管理和维护权益“一条龙”服务。
(三)完善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积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开设面向农民工的服务窗口或建立专门的服务场所,集中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要不断完善和充分利用现有劳动力市场体系,建立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机制,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农民工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规定执行。对基层财政困难,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渠道帮助解决。
(四)做好对农民工的咨询服务工作。大中城市要开通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要选派政治素质高、精通劳动保障业务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担任电话咨询员。要建立规范快捷的咨询反馈流程,及时为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提供服务。
(五)加强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培训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导、鼓励和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继续实施好《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鼓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要尊重农民意愿,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农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用于补助农民工培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要让农民工直接受益。
二、切实维护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在2004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抓紧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对其他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也要进行清理,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在清欠的同时,要落实最低工资制度,逐步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欠薪保障、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制度。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要制订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这些重点行业的监察执法,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严厉查处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已受理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请仲裁的案件,应视情况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各地区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
(四)支持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五)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必须为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要重点推进农民工较多、工伤和职业病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制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待遇支付方式,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力市场
(一)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各地区以及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大中城市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力度,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规范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每年春节后,要集中一段时间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动力市场秩序,并形成制度。
(二)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农民工人数较多、劳动保障工作基础较好、公共就业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内容主要是: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健全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对包括进城就业农民在内的所有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提升农民工的职业素质;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试点城市可进行全面的综合试点,也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重点内容进行试点。
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定期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要建立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将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区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要层层落实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度,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国务院将组织专项检查,督促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00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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