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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2009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46:11  浏览:9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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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2009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主任

乔晓阳

副主任

曹其真(女) 李飞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振民 李沛霖 张晓明 林笑云(女) 徐泽 崔世昌 黎日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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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33号
━━━━━━━━━━━━━━━━━━━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侨务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是省
人民政府主管侨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增加的职能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在海外华侨华人中开展华文教育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侨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侨务工作方针、政策、法规,调查研究国内外侨
情和侨务工作情况,组织起草侨务工作法规、规章,制订侨务工作发展规划及政
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受理、管理以及监督工作。
  (三)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
  (四)参与引进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资金、人才、技术的工作,并对已
引进的重点侨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指导扶持归侨、侨眷创办企业。
  (五)依法保护华侨、港澳同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做好相关的协调
工作;开展归侨、侨眷工作。
  (六)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宣传的方针和政策,联系华侨华人传播媒体、文
化社团及海外华文学校,开展对华侨和华人的宣传、文化交流及华文教育工作。
  (七)负责联合国难民署在粤的援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负责在粤难民的安
置和遣返工作;做好归侨和难民的扶贫、救济工作;受理华侨回国安置和港澳同
胞回内地定居工作。
  (八)协调、指导华侨农场工作;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给予华侨农
场各项经费的分配工作。
  (九)在中央和省委对台工作方针指导下,通过侨务渠道开展海外对台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侨务办公室设7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安全保卫及全省侨务干
部的培训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秘书、文电、档案、信息、
保密、财务等工作;联系省海外交流协会等社会团体;编辑侨务刊物;管理机关
服务中心。
  (二)对外联络处
  负责国外侨情的调查研究,提供国外侨务工作信息并提出开展国外侨务工作
的意见,开展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协助有关
部门开展海外有关工作;负责受理各市上报的世界性华侨华人组织在当地举办的
恳亲活动的呈批工作;通过侨务渠道开展海外对台工作。
  (三)经济科技处
  做好引进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资金、人才、技术的工作;对已引进
的侨资重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依法维护侨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承办华侨、华人、
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日常审核工作;指导各地正确做好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
赠兴办公益事业的管理工作。
  (四)侨政处
  开展国内侨情调研,负责侨务法制工作;拟订侨务工作规章规划;调研各地
侨务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处理有关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及
其眷属的来信来访;负责对贫困归侨扶贫救济;承办外籍华人申请来我国定居和
华侨回国居住的事宜;承办行政复议工作。
  (五)文教宣传处
  负责侨务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侨务新闻、华文教育工作,审批、指导和
监管侨刊乡讯的出版和发行;协助安排华侨、外籍华人学生回国学习和归侨、侨
眷子女入学工作;联系海外华侨和华人传播媒介、文化社团以及华文教育机构并
开展友好交流工作;负责筹办海外华裔青少年夏(冬)令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
筹办省内青少年海外夏(冬)令营工作;管理华侨中专学校、华侨博物馆。
  (六)农场与难民工作处(对外称省接待安置印支难民办公室)
  协调、指导华侨农场工作,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分配国家拨给华侨农场的资金;
负责华侨农场归侨难民及其子女的调整安置工作;负责在粤印支难民的安置和遣
返工作;负责联合国难民署在粤的援助项目的实施、监督、指导;办理难民赴第
三国定居手续;负责难民署周转金在我省的使用、回收和管理;负责难民及其子
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及资助贫困难民及其子女就读大中专学校的工作。
  (七)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侨务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5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不含纪检组
长),正副处长(主任)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1989]32号

1989-04-06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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