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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30:17  浏览:81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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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1989年5月23日甘政发〔1989〕2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管理,保障开发公司的合
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事业和商品房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包括县城、工矿区和建制镇)从事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第三条 经审查批准登记的开发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开发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开发公司一般不管辖施工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开发公司的权益,不得平调、挪
用、侵吞开发公司的房屋、资金、设备和材料等。

  第四条 开发公司的宗旨是为城市人民居住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

  第五条 开发公司应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第六条 开发公司从事城市土地开发和房产开发业务,并可实行多种
经营。

  第七条 省建设委员会管理全省开发公司资质审查工作。属县(市)
管理的开发公司由县(市)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地(州、市)主管部
门复审后报省建委审批;属地(州、市)管理的开发公司,由地(州、市
) 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委审批;省级各部门和中央在甘单位
所属的开发公司,经所在地(州、市)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
委审批。现已批准成立的开发公司应按上述资质审查程序重新申报。

  经审查批准后,凭《甘肃省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审查证书》到当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开发公司分为五个等级,具体标准是:

  一级开发公司:自有资金三百万元,年完成工作量一千五万元,年竣
工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有十五名以上专职的专业配套的工程师、会计师
和经济师。

  二级开发公司:自有资金二百万元,年完成工作量一千万元,年竣工
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有十名以上专职的专业配套的工程师、会计师和经
济师。

  三级开发公司:自有资金一百万元,年完成工作量八百万元,年竣工
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有八名以上专职的专业配套的工程师、会计师和经
济师。

  四级开发公司:自有资金五十万元,年完成工作量五百万元,年竣工
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有五名以上专职的专业配套的工程师、会计师和经
济师。

  五级开发公司:自有资金二十万元,年完成工作量二百万元,年竣工
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有三名以上专职的专业配套的技术人员。

  兰州市(不含三县)只能成立四级以上开发公司。各开发公司只能承
担与等级标准相适应的开发业务,不得越级开发。

  第九条 外省开发公司来我省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向省建委交验资质
证明文本,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开发业务。

  第十条 开发公司的管理费按《甘肃省城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开发公司应从管理费的收入总额中提取0.5%缴上级主
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按下列比例分级提留:省、地、县三级管理的按2
∶3∶5提留;省、地两级管理的按4∶6提留。市辖区不设综合开发管
理部门。管理费的使用范围由省上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开发公司税后所留利润,应根据主要用于开发经营的原则
,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各项基
金的比例为5∶1∶2.5∶1.5。

  第十三条 开发公司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建设的单项工程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自行销售。

  第十五条 开发公司的节余资金,用于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
的,经批准可不计入自筹投资计划指标。

  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的资质复核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开发公司可委托银行发售“住宅建设集资证券”,筹措商
品房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建立开发公司级别升降制度。对开发小区有10%的竣工
工程未达到验收标准、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开发公司,应根据管理
权限办理降等手续。

  符合升级条件的开发公司,可逐级上报省建委审批。

  第十九条 开发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一)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担任务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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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友谊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友谊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对外国专家表彰奖励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友谊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结合“两国一城”建设,按照“黑河友谊奖”的评选范围和条件组织申报,通过广泛开展对俄等国家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吸引国外人才智力,共享国际人才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黑河友谊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黑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和外国专家,促进和推动我市与国外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的广泛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专发〔1991〕122号)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设立“黑河友谊奖”。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国专家系应聘(邀)在我市政府机关、经济管理机构、科研机构、新闻、文化、教育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黑河友谊奖”是黑河市政府对外国专家的最高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以必要的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授予“黑河友谊奖”

(一) 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荐新品种,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 为我市工程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 为我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 对我市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宏观决策提出具有重要价值建议的;

(五) 协助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我市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贡献突出的;

(六) 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 为发展我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 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 资助我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十) 为我市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黑河友谊奖”三年评选一次,获得过“黑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五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条 专家聘请单位为所聘请外国专家申报“黑河友谊奖”时,应填写《黑河友谊奖申请表》,所填内容要真实,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黑河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黑河友谊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领导、专家、学者组成。

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负责“黑河友谊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可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审查评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评审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未收到书面通知前,不得向外国专家透漏有关情况。

第九条“黑河友谊奖”由获奖证书、奖章和奖品组成,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黑河友谊奖”的颁发在征得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后,选择适当时机,举行一定的仪式。不宜公开表彰的外国专家可以单独授奖。

第十条 “黑河友谊奖”的奖品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给予特殊奖励,其奖品金额视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 “黑河友谊奖”奖励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对获得"黑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宜公开身份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对可公开宣传报道的获得“黑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邀)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并将宣传报道材料提交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审核。

第十三条 凡申报“国家友谊奖“和“黑龙江天鹅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从“黑河友谊奖”获得者中推荐。 

第十四条 《黑河友谊奖申请表》、获奖证书、奖章及奖品由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统一制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11年第一批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2011年第一批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

财建[20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调整更新情况,现将2011年第一批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将本通知及附件尽快落实到乡级财政部门。

  附件:1、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2、变更信息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下载:

产品目录(印发版).xls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3/P02011033042861681523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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