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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1:09:50  浏览:99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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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7〕35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12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南通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国有资产收益(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出资企业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收入及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性收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按照“统一收缴,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市财政局设立“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市国资委建立“国有资产收益台账”,实施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专户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实行分类收缴。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资本经营收益,在经企业股东会决议后两个月内上缴市财政局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应缴收益,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审计后一个季度内,按其税后利润在提取各项提留后,30%上缴市财政局国有资产收益专户,70%留存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由市国资委负责监缴,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组织对国有资产收益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条 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再投入、增加国有资本金、国有企业改制及业务费用支出等。

  凡属国有资本再投入、增加企业资本金等投资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凡属国有企业改制支出,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第八条 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上缴情况纳入出资企业经营者考核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产收益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对未按规定足额上缴和使用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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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塔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国 塔吉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塔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注意到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双方就开辟卡拉苏(中)—阔勒买达坂(塔)临时贸易通道达成的协议,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睦邻友好合作关系,推动和促进经贸发展,方便人员往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 双方同意开辟卡拉苏(中)—阔勒买(塔)为国际公路客货运输口岸,该口岸为允许双方及第三国公民、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入国境的跨境通道,具有国际联运地位。口岸位于中塔边界两侧,中方位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塔方位于塔吉克斯坦戈尔诺—巴达赫自治州穆尔加布区。

  二、 关于上述口岸的正式开放日期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确定,有关文件将成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三、 关于双方交通工具出入上述口岸的管理,遵照一九九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执行。

  关于第三国交通工具出入上述口岸的管理,由双方及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进出该口岸货物的管理,按照双方法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一、 两国公民出入上述口岸,须持有效护照或其他经双方认可的国际旅行证件,并遵守两国间现行有效的关于国际旅行制度的相关协定的规定。

  二、 除非双方参加的国际协定另有规定,第三国公民出入上述口岸,须持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并持对方的有效签证。

第三条

  上述口岸的关闭、暂时中止或限制通过以及口岸种类的变更等,由双方以换文或其他方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有关文件将成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第四条

  一、 该口岸为季节性口岸,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31日开放。

  二、 出于维护各自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或由于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病与动植物疫情并有可能传播及其他重大理由,一方可以临时关闭或限制口岸通行,但须提前五天将此情况通知另一方。

  三、 在紧急情况下,本条第二款所述的通知应于临时关闭或限制口岸通行前二十四小时发出。

第五条

  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应根据各自国内的法律、法规和双方有关协议行使职权,并可建立相应的会谈会晤制度。

第六条

  通过口岸的人员在对方境内时,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及规定。

第七条

  如有必要,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八条

  在本协定的解释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三年九月二日在杜尚别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塔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三种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则以俄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李肇星             纳扎罗夫

       (签字)              (签字)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目税率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目税率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就调整情况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商品
(一)关于部分进口商品税则税率调整情况
这次调低进口税率的商品,共涉及税目3462个(详见2001年税则),占税则税目总数的49%。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16.4%降低为15.3%,平均降幅为6.6%,加权平均税率由10.77%降低为10.54%,降低约0.23个百分点。
2001年税则新增税目56个,删除7个,净增49个,税则税目总数由7062个增加至7111个(详见附件二)。
(二)关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对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作适当调整。现行税则中,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分为“部分生产设备”和“其他商品”两部分,为统一、规范和便于操作,对实行税则暂定税率的商品进行了重新划分,将原材料、零部件及没有复杂技术规格、指标限定的设备列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
(一)”(详见附件五),将有“技术规格及用途”限定的生产设备列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二)”(详见附件六)。
(三)随着税则税目的调整,2001年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也有相应的调整(详见附件四)。
(四)2001年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在2000年基础上增加了6个有关冻鸡的税目,其它未变。共有52个税目(详见附件三)。
(五)进口税则普通税率未作调整,仍按2000年版税则执行。
二、出口商品
(一)2001年出口商品税则税率与2000年出口商品税则税率相同,仍为36个税目。
(二)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2001年出口商品暂定税率在2000年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详见附件七)。
三、加强对暂定税率商品的审核
为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各关要切实加强对暂定税率商品的审核,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在具体操作时,凡H883参数库中商品编号的附加号(第9、10位)为55、56的商品,必须依据本通知附件四、五审核后,再在征减免税方式
中输入4(特案),并输入应执行的暂定税率。
四、当暂定税率商品同时又是国家优惠政策商品时,可在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中从低选择计征进口关税,但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
五、暂定税率的执行截止期限为2001年12月31日。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海关于2000年12月31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一)对外公布。
通关自动化系统数据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附件:一、海关公告稿
二、税则税目调整表
三、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
四、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表
五、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一)
六、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二)
七、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部分税目税率(详见2001年版税则)。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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