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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27:30  浏览:8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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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建村[201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农委)、文化厅(局)、文物局、财政厅(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建村[2012]58号),为评价传统村落的保护价值,认定传统村落的保护等级,我们编制了《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该指标体系,结合传统村落登记信息,对本地区传统村落的保护价值进行评价认定,按照统一的分值要求推荐国家级传统村落。推荐名单请于2012年9月10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各地可参考该指标体系确定地方级传统村落的评价依据和分值认定标准。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与以下人员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鞠宇平 010-58934706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岳 青 010-59882539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姚 丞 010-59881640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赵树栋 010-685528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2年8月22日



附件下载: 1、 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



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

一、村落传统建筑评价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估 1 久远度 现存最早建筑
修建年代 明代及以前,4分;清代,3分;
民国,2分;建国至1980年以前,1分。 4
传统建筑群
集中修建年代 清代及以前,6分;民国,4分;
建国初至1980年以前,3分。 6
2 稀缺度 文物保护单位等级 国家级,5分,超过1处每处增加2分;省级,3分,超过1处每处增加1.5分;市县级,2分,超过1处每增加处1分;列入第三次文物普查的登记范围,1分,超过1处每增加1处0.5分。满分10分。 10
3 规模 传统建筑占地面积 5公顷以上,15-20分;3-5公顷,10-14分;
1-3公顷,5-9分;0-1公顷,0-4分。 20
4 比例 传统建筑用地面积占全村建设用地面积比例 60%以上,12-15分;40-60%,8-11分;
20-40%,4-7分;0-20%,0-3分。 15
5 丰富度 建筑功能种类 居住、传统商业、防御、驿站、祠堂、庙宇、书院、楼塔及其他种类。每一种得2分,满分10分。 10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估 6 完整性 现存传统建筑(群)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保存情况 1、现存传统建筑(群)及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原貌保存完好,建筑质量良好且分布连片集中,风貌协调统一,仍有原住居民生活使用,保持了传统区的活态性,12-15分;
2、现存传统建筑(群)及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较完好,建筑质量较好且分布连片,仍有原住居民生活使用,不协调建筑少,8-11分;
3、现存传统建筑(群)部分倒塌,但“骨架”存在,部分建筑细部保存完好,有一定时期风貌特色,周边环境有一定破坏,不协调建筑较多,4-7分;
4、传统建筑(群)大部分倒塌,存留部分结构构件及细部装饰,具有一定历史与地域特色风貌,周边环境破坏较为严重,0-3分。 15
7 工艺美学价值 现存传统建筑(群)所具有的建筑造型、结构、材料或装饰等美学价值 1、现存传统建筑(群)所具有的造型(外观、形体等)、结构、材料(配置对比、精细加工、地域材料)、装修装饰(木雕、石雕、砖雕、彩画、铺地、门窗隔断)等具有典型地域性或民族性特色,建造工艺独特,建筑细部及装饰十分精美,工艺美学价值高,9-12分;
2、建筑造型、结构、材料或装饰等具有本地域一般特征,代表本地文化与审美,部分建筑具有一定装饰文化,美学价值较高,5-8分;
3、建筑造型、结构、材料或装饰等不具备典型民族或地域代表性,建造与装饰仅体现当地乡土特色,美学价值一般,0-4分。 12
8 传统营造工艺传承 至今仍大量应用传统技艺营造日常生活建筑 1、至今日常生活建筑营造仍大量应用传统材料、传统工具和工艺,采用的传统建筑形式、风格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具有传统禁忌等地方习俗,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技术工艺水平有典型地域性,8-10分;
2、至今日常生活建筑营造较多应用传统材料、传统工具和工艺,采用的传统建筑形式、风格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具有传统禁忌等地方习俗,技术工艺水平有地域代表性,5-7分;
3、至今日常生活建筑营造较少应用地域性传统材料、传统工具和工艺,采用的传统建筑形式与风格或与传统风貌一定程度上协调,营造特色有地域代表性 0-4分。 8
合计 100



二、村落选址和格局评价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估 1 久远度 村落现有选址
形成年代 明清及明清以前,5分;民国,3分;新中国成立后,1分。 5
2 丰富度 现存历史环境
要素种类 古河道、商业街、公共建筑、特色公共活动场地、堡寨、城门、码头、楼阁、古树及其他历史环境要素种类。每一种得2分,满分15分。 15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3 格局完整性 村落传统格局保存程度 1、村落保持良好的传统格局,街巷体系完整,传统公共设施利用率高,与生产生活保持密切联系,整体风貌完整协调,格局体系中无突出不协调新建筑,26-30分;
2、村落基本保持了传统格局,街巷体系较为完整,传统设施活态使用,与生产生活有一定联系,格局体系中不协调新建筑少,不影响整体风貌,16-25分;
3、村落保留了一定的集中连片格局,保持了较为完整的骨架体系,能较为完整看出原有的街巷体系,传统设施基本不使用,格局体系中不协调新建筑较多,影响了整体风貌,6-15分;
4、传统区保持了少量的传统基本骨架体系,能零散看出原有的街巷体系,传统设施完全不使用,传统区存在较多新建不协调建筑,风貌非常混乱,0-5分。 30
4 科学文化价值 村落选址、规划、营造反映的科学、文化、历史、考古价值 1、村落选址、规划、营造具有典型的地域、特定历史背景或民族特色,村落与周边环境能明显体现选址所蕴含的深厚的文化或历史背景,有很高的科学、文化、历史、考古价值,25-35分;
2、村落选址、规划、营造具有一定地域和文化价值,村落与周边环境能体现选址所蕴含的深厚的文化或历史背景,有较高的科学、文化、考古、历史价值,15-24分;
3、村落选址、规划、营造保持本地区普遍的传统生活特色,村落与周边环境勉强体现选址所蕴含的深厚的文化或历史背景,科学、文化、历史、考古价值一般,0-14分。 35

5 协调性 村落与周边优美的自然山水环境或传统的田园风光保有和谐共生的关系 1、村落周边环境保持良好,与村落和谐共生,清晰体现原有选址理念,11-15分;
2、村落周边环境有一定程度改变,但与村落较和谐,能够体现原有选址理念,5-10分;
3、村落周边环境遭受较为严重的破坏,与村落建设相冲突,几乎不能体现原有选址理念,0-4分。
15
合计 100


三、村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估 1 稀缺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级别 世界级15分;国家级10分;省级5分。
(多项不累加) 15
2 丰富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 省级,每项1分;国家级,每项2分。满分5分。 5
3 连续性 至今连续传承时间 至今连续传承100年以上,15分;
连续传承50年以上,8分。 15
4 规模 传承活动规模 全村参加5分;30人以上4分;
10-30人3分;10人以下2分。 5
5 传承人 是否有明确
代表性传承人 有,且为省级以上,5分;
有,且为市级以上,3分;无,0分。 5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估 6 活态性 传承情况 1、传承良好,具有传承活力,25分;
2、传承一般,无专门管理,18分;
3、传承濒危无活力,10分。 25
7 依存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仪式、传承人、材料、工艺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与村落及其周边环境的依存程度 1、遗产相关生产材料、加工、活动及其空间、组织管理、工艺传承等内容与村落特定物质环境紧密相关,不可分离,26-30分;
2、遗产活动空间、工艺传承与村落空间具有一定依赖性,活动组织与村民联系密切,具有民间管理组织,16-25分;
3、遗产活动组织与工艺传承与村落较为密切,为本地域共有特色遗产,具有代表性,6-15分;
4、遗产可不依赖村落保持独立传承,0-5分。 30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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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意见

农市发[200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饲料工业主管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于2007年7月26日公布实施。《特别规定》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强化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切实做好粮油、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贯彻落实《特别规定》是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食用农产品总体上是安全、放心的。但也要看到,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任务仍然艰巨,近来部分食用农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贯彻落实《特别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贯彻落实《特别规定》是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发展现代农业的迫切要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外市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设立标准、质量等技术壁垒,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保护的一个重要手段。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国际贸易的关键因素。贯彻落实《特别规定》,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利于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实现数量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结合,增强市场竞争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三)贯彻落实《特别规定》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实现职能转变的紧迫任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特别规定》又明确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源头控制,实行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监管,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构、队伍、手段等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为契机,切实转变职能,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升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深刻领会《特别规定》的基本要求

  (四)加大处罚力度。《特别规定》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等产品的处罚力度,增设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额度。对不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对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行为,对不履行产品召回义务的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予以惩处;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从维护产业安全,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长远利益出发,依法加大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严格监管责任。《特别规定》严格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明确监管职责。根据《特别规定》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和监管;健全执法检查记录制度和违法行为记录发布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控制和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六)强化执法手段。《特别规定》强化了执法手段,赋予了执法部门查封、扣押等必要的权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及时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要及时查封、扣押;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要及时予以查封。

  (七)突出责任追究。《特别规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建立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正确理解和全面落实《特别规定》的要求,增强责任感,建立问责制。对监管措施不落实、该报告不报告、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苗头不控制、该查处的不查处、该移交的不移交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造成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分。

  三、全面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

  (八)加大产地安全保护。要加强农业环境质量监测与管理,建立产地监控和评价机制,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掌握重点区域的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要依法做好特定农产品的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及时报政府批准公布。要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开展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调查,按照法定职能和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的扩散和蔓延。

  (九)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要完善农业投入品登记等许可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继续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打击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制假售假行为,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查制度,实行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和个人,公布查处结果。要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药物和化学物质的行为,全面落实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规定。实施农药及农药残留、兽药及兽药残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监控计划。

  (十)指导科学使用投入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普及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知识,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提高农民规范化种养殖技术水平。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要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积极开展相应的技术、信息服务。

  (十一)推动标准化生产。要针对不同产品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抓紧制修订农业标准,形成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导,以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农业标准体系,加强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加快兽药及兽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进程。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抓紧制定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指导生产者按规程组织生产。要积极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和水产健康养殖。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积极发展绿色食品,因地制宜发展有机农产品,规范“三品”认证行为,加强认证监督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十二)严格市场准入。要督促农产品销售企业加强检验工作,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报告制度,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积极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实现责任可追溯管理。指导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经营记录。

  (十三)加强执法检查。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执法检查,加大对产地和市场的抽查力度,增加品种类别、扩大覆盖面、提高抽查频率,及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依靠群众加强监管。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及时追溯不合格农产品生产源头。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违法案件的处理力度。在重点季节和重点时期,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查处违法案件,维护市场秩序,保证消费安全。

  (十四)积极应对突发事件。要落实《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方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防治、早消除,确保快速、准确、有效处理突发事件,坚决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四、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保障措施

  (十五)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和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体系,将各项工作职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层层抓落实。

  (十六)深入开展宣传培训。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特别规定》的宣传培训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培训结合起来,抓紧制定宣传培训方案。要采取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系统干部的培训,增强法制观念;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促进农产品有效生产。

  (十七)加大投入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划,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快实施《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等项目建设规划,加强质检体系建设,更新充实仪器设备、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

  (十八)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进一步整合资源,理顺体制,尽快建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相适应的执法体系。要继续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健全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改善执法装备和条件,不断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十九)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问责制。要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职责和要求,逐级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严格责任追究,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质量监管工作中不作为、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要按照《特别规定》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

交通部


第14号
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


  为了促进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结构调整,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保护三峡库区水资源环境,提高三峡永久船闸利用率和通过能力,现就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若干政策规定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挂桨机船、水泥质船和木质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行。
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者改建非标准客船、油船、化工品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客船、油船和化工品船标准船型将于2004年6月底前公布。
三、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改建非标准载货汽车滚装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载货汽车滚装船标准船型将于2003年12月底前公布。
四、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开发商自行建造非标准游览观光船在库区营运。建造游览观光船在三峡库区营运,应事先报经企业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由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与开发商共同组织游览观光船标准船型开发,并经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批准认可后方可建造船舶。
五、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者改建非标准集装箱船、非标准干散货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集装箱标准船型和干散货船标准船型将分别于2003年12月底前和2004年6月底前公布。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禁止100总吨以下商船(载运鲜活货物的除外,下同)通过三峡船闸。
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200总吨以下商船通过三峡船闸。
七、自2007年7月1日起,禁止非标准载货汽车滚装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
八、交通主管部门规划开发的首批标准船型包括:川江和三峡库区运输客船;油船;化工品船;40/50/60车位载货汽车滚装船;100/150/200标准箱位集装箱船;500/1000/2000/3000总吨干散货船。
建立川江和三峡库区标准船型研究开发的启动机制。航运企业或投资者在交通主管部门规划开发的标准船型之外或者需要在交通主管部门公布标准船型之前建造船舶投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营运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拟建造船舶的市场分析或经济论证报告,由交通主管部门和投资者联合组织标准船型开发,航运企业或投资者按照联合开发的标准船型图纸建造船舶。
九、各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海事部门要各司其责,严格把关,对本公告明令禁止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的船舶不予检验、不予发证、不准营运,不予安排通过三峡船闸。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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