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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07:21  浏览:9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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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财库[2011]8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1号)三个文件。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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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187 号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主城区)内的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由上桥至童家院子、童家院子至界石、界石至上桥(含上桥至陈家坪)所组成的内环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及相关协调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交通、建设、价格和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缴纳了路桥通行年费的机动车通过下列路桥不再缴纳通行次费:

(一)嘉陵江上的牛角沱大桥、石门大桥、黄花园大桥、渝澳大桥;

(二)长江上的石板坡大桥、李家沱大桥、鹅公岩大桥;

(三)黄花园大桥至石板坡隧道;

(四)各桥隧的引道、立交;

(五)一、二级收费公路;

(六)内环高速公路;

(七)本办法实施后在主城区范围内新建的道路、桥梁和隧道。

缴纳路桥通行次费的机动车在内环高速公路行驶应当另行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

第五条 在主城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在主城区的机动车(简称主城区内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路桥通行年费。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动车(简称主城区外机动车)进入主城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路桥通行次费,也可自愿一次性缴纳路桥通行年费。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是指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地址。

第六条 路桥通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路桥通行年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银行代收,并将委托代收银行的名称予以公布。

路桥通行次费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取。部分入城口可委托所属的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

第七条 路桥通行年费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月份或注册登记月份之前每年一次性缴纳。

注册登记或迁入主城区的机动车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根据年度剩余月份和收费标准缴纳路桥通行年费。下一年度路桥通行年费缴纳时间仍按前款规定执行。

缴纳了路桥通行年费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审验、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和转移登记等手续。

第八条 路桥通行年费和路桥通行次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路桥通行年费,分为依法可以在内环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和禁止在内环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两种征收标准。

征收路桥通行年费和路桥通行次费,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九条 主城区内机动车所有人凭路桥通行年费缴费收据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或更新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重庆路桥缴费卡(以下简称缴费卡)。

主城区外机动车所有人凭路桥通行年费缴费收据到重庆市路桥收费管理处领取和更新缴费卡及标识。

缴费卡应当随车携带,以备查验和高速公路通行计费。

机动车在进出路桥通行收费站和市内高速公路收费站时,驾驶人员应当主动交验缴费卡。未携带缴费卡或持无效缴费卡通过收费站,应当缴纳路桥通行次费。

第十条 路桥通行次费按日计收,次费收据在主城区内当日有效。路桥通行次费收据应当妥善保存,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征收的路桥通行费主要用于支付路桥的租赁费、路桥的维护管理费用和贷款的还本付息费用及路桥通行费征收成本等。

路桥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养护维修,保持设施完好,保证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应当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公路的养护维修应当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实行租赁经营的路桥业主未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养护维修路桥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限期维护仍不履行维护义务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养护维修,代履行费用在租赁费或委托经营费中扣除。

第十二条 主城区范围内,下列机动车免缴路桥通行年费:

(一)外国领事馆自用的机动车;

(二)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环卫专用车和公交定线大客车。

免缴路桥通行费的机动车(军车除外)应当到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缴手续,领取缴费卡和免费标识。

免费标识和主城区外机动车年费标识应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 缴费卡或标识遗失、损坏,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和出具有关证明,并持《 机动车行驶证》和路桥通行年费的缴纳凭证到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补领缴费卡或标识。

路桥通行次费收据遗失不补,其损失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在路桥收费站道口因路桥收费有关事项与路桥收费管理人员发生争议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将机动车驶至不影响交通的位置或路桥收费管理人员指定的位置解决,不得堵塞路桥收费站道口。

第十五条 禁止转借、冒用、伪造或使用伪造的缴费卡或标识。

禁止转借、冒用、涂改、伪造或使用涂改、伪造的路桥通行费次费收据。

第十六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入路桥通行费收费站的机动车和主城区内停车场、车站、码头等停放的机动车缴纳路桥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管理监察执法队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的缴费时间缴纳路桥通行年费的,责令其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路桥通行年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缴纳路桥通行次费的,责令其补缴,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转借、冒用、伪造或使用伪造的缴费卡或标识,责令其补缴,处同类车型应缴年费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四)转借、冒用、涂改或使用涂改、伪造路桥通行费次费收据的,责令其补缴,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将免费标识和主城区外机动车辆年费标识贴在规定位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六)强行通过收费站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堵塞路桥收费站道口的,处500元罚款;

(八)对不接受市政管理监察执法队员稽查的,可责令驾驶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待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站点收取路桥通行费的,予以取缔,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强行通过收费站 、殴打收费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扰乱收费管理秩序或拒绝、阻碍市政管理监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市政管理监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志,规范执法,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借机动车审验徇私办理路桥通行费或免缴通行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同时废止。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工法[2001]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2001年10月31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合格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制订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下达年度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组织或委托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工作并办理有关批复文件。
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的整理和准备工作,在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同意验收使用的批复手续,在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并经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全面检查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情况;
(二)全面考核项目的投资方向、内容、资产形成情况,能否满足研制生产要求;
(三)审查生产线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四)核查建筑安装工程及新增和改造设备仪器的数量及质量情况,检查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
(五)对项目建设效果作出全面评价。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国防科工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包括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或概算调整以及相关文件;
(三)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料;
(四)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合同以及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五)国家颁布的现行施工和安装技术标准、规范;
(六)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卫生和质量评定等单项验收文件;
(七)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第六条 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生产性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文件批准的内容建成并办理了交工验收手续;
(二)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并已验收,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研制、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
(三) 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满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的要求,并已按规定获得单项验收文件;
(四)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已出具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
(五)生产准备能够适应项目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项目有关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归档完整齐全;
(七)竣工决算及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已完成。

第七条 对于存在少量非主要子项的土建工程尚未收尾或者设备安装未完,近期又无法全部建成,但不影响全部工程投产使用的项目,也应办理竣工验收。在验收时,对所缺设备、材料和未完工程,应按设计留足资金,限期完成;

第八条 项目应在最后一次投资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验收申请,并列入下一年验收计划。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验收申请或列入计划后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可以适当延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分为以下两个工作阶段:
(一)单项工程验收: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实验室)及设备已经按设计及合同要求建成,并具备使用条件时,建设单位即可组织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二)全部工程验收:整个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即可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初检,准备验收资料,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 全部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填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表一),并通过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验收申请。国防科工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申报表》的审查结果,确定验收计划。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验收计划,组建验收工作组,并做好以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一)汇集、审核有关文件资料,编写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二)整理全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工程资料,组织绘制竣工图。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工程核算,核对设备仪器型拧⑹亢徒鸲睿岢鱿钅孔芴迤兰垡饧?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决算,配合有关方面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审计等有关工作,负责根据批准的设计核定各项经济指标,分析投资效益;
(四)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并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保、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等验收手续,取得验收批复文件;
(五)按照批准的设计检查生产准备、人员配备情况,绘制车间工艺布置图,参加评定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竣工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依据;
(二)已验收的单项工程竣工资料;
(三) 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卫生等的单项验收意见,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评定意见;
(四) 全部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建设时期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其它综合性的图纸资料;
(五) 竣工验收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概况: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建设过程(包括设计施工单位、承发包、招投标、建设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等;
2.建设完成情况: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完成情况,设备仪器配备情况,未完工程,多余和尚缺设备情况及处理意见;
3.工程质量情况:建筑工程质量评审结论,设备安装及试车情况;
4.生产准备情况:人员组织、技术资料、工艺装置、动力供应、生产协作、安全技术、制度建立、生产能力等情况;
5.财务决算情况:总概算执行情况,节约或超支及原因分析,利用固定资产情况,决算审计情况;
6.单项工程交工和全部工程竣工情况,竣工资料、竣工图整理绘制情况;
7.综合经济分析:以投资为核心,对项目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考核工程投资效益,并预测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9.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和教训;
10.编制相关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验收准备工作完成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建设单位上报的竣工验收总结报告以及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的初审意见,国防科工委组织或委托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国防科工委、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的有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委托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办理的验收项目可以自行确定参加人员,但须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十五条 现场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批准的设计检查各项建设内容、指标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工程质量,核对未完工程;
(三)落实“三同时”的验收情况;
(四)检查重大设计变更和施工质量评定情况;
(五)检查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
(六)检查项目投产后能否满足研制生产要求情况;
(七)检查项目有关设计、批准、专业验收意见等文件资料归档情况;
(八)检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完成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收到验收批准文件后,即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 

附表二: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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