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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业管理移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9:01  浏览:8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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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业管理移交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物业管理移交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物业管理移交管理工作,维护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住户)、物业管理单位合法权益,根据《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移交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移交在所在区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持下,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四条 物业管理移交内容:
1.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备(设施);
2.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及用于物业管理的设备(设施);
3.物业管理基本金;
4.总体工程配套设施,包括: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各类管线、其它相关的配套设施;
5.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单体建筑、结构,水、电、采暖、通风、消防系统、弱电系统等竣工图,及其它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6.业主(住户)基本情况;
7.规定应移交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物业管理移交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各单项工程质量业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条件的,业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
2.物业管理基本金已按规定缴交;
3.按规定留有物业管理用房;
4.设备已正常运行(如电梯、发电机、水泵等),特殊设备(如电梯等)还应持有由有关部门核发的运行证;
5.分期建设的,移交区与在建区应有围墙分隔,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6.物业管理方案已经批准;
7.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
8.物业管理单位已经确定。
第六条 物业管理移交程序:
1.开发建设单位书面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物业管理移交申报表;
2.对于具备条件的,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所在街道、居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对物业进行清点、核查、接收;
3.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在接收书及接收清单上签字盖章,并由参加移交人员代表其单位或部门在移交书上签名见证。
第七条 自移交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物业管理责任。但保修期内以及其它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建筑质量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1997年1月1日《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施行前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其物业管理需要移交并且需要维修、补建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按原批准的规划要求进行维修补建。维修、补建的费用按下列规定解决:
1.1985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市政公用专业单位和市、区财政一次性拨款筹资;
2.1986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由原开发单位、市政公用专业单位筹资;
3.1993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由原开发建设单位筹资。
第九条 综合商住楼、高级公寓、别墅区等的物业管理移交按照本办法执行。
市辖县(市)物业管理移交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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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纳税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农林特产农业税。
三、农林特产收入征税范围:
1、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花卉、苗木、药材产品的收入;
2、林木收入,包括木、柞蚕、条通及其他林产品的收入;
3、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产品的收入;
4、其他特产品的收入,包括芦苇、鹿茸、木耳、蘑菇等产品的收入。
四、除对人参(包括人参栽子)、水果(包括葡萄)的收入,继续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外,一九八五年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目有:鹿茸、木耳、芦苇、苗木(包括国营林场有经营收入的苗圃,下同)药材(包括贝母及贝母栽子、黄芪、党参,下同)等产品的收入;其余的农林特产
农业税税目的农业税从一九八六年以后陆续开征。
五、农林特产农业税计算依据及产品税目税率。
国家规定,对农林特产品收入应按其实际收入5%-10%的税率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但有些农林特产品,无法核实收入的,可按估产或销售收入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
农林特产品税目税率:人参税率为10%;木耳、芦苇、鹿茸、水果、苗木、药材税率为5%。
六、农林特产税征收办法:
1、凡是产品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均由收购部门代征农林特产农业税;
2、对将产品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农林特产品,纳税人应如实申报,经征收机关核定后,缴纳农林特产农业税;
3、对部分农林特产品原来比照粮田评定年产量征收农业税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改按农林特产品的税目税率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
七、对某些处于发展时期,或者比较零星分散以及恢复生产较慢的农林特产,征税暂时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八、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共同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收工作。有关具体实施办法,授权省财政厅制定。



1985年2月16日
试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王海宏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概述
  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称“完成”)后的法律效果,存在有同的立法例。《日本民法典》持权利消灭说。依此说,时效期间的完成,使权利人不及时行倒找权利本身消灭,义务人履行而权利人接受履行的,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应予返还。《德国民法典?持抗辩权发生说。依此说,消灭时效的完成,并不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归于消灭,但使义务人发生抗辩权,可以时效完成的抗辩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而拒绝义务的履行。由于抗辩权同其他权利一样可以抛弃,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法律不予置问,认权利的人接受履行为合法。《法国民法典》持诉权消灭说。依此说,消灭时效的完成,并不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消灭,而只使附着于权利之上的诉以消灭。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权利的,法院将以丧失诉权为由顺起诉。由于无诉权的权利为自然权利,诉权消灭后,自然权利依然存在,权利人仍可通过法院向义务人主张其自然权利,义务人也可自愿履行,法律不加干预。
  二我国现行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
  (一)、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满,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效果。这表明在我国现毛事立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即起诉权。因此当事人在护住时效期间届满后仍有权起诉,法院发受理,而不能裁定顺起诉。法院受理后,应依职权宴厅昏厥昌否届满。法院经审查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应以判决驳回碑的诉讼请求。
  考虑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门儿办取得的时效利益属于私人利益。因此就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国家无主动干预必要。
  (二)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依《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因此,于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不当得利,义务人于履行后反悔的,不得诉请权利人返还其所得。对于义务人已同意履行,但尚未履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发布的(1997)4号批复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时效利益的抛弃
  所谓时效利益的抛弃,是指义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抛弃其取得的时效利益。尽管时效利益不得预告抛弃,但一旦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取得的时效利益属于其私人利益,应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允许其抛弃。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即视为时效期间未届满,重新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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