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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53:43  浏览:92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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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食药监食[2012]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完善社会监督网络,创新社会监管方式,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现就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多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当前食品安全工作基础仍然薄弱,形势依然严峻,监管工作任重道远。餐饮服务是从农田到餐桌食品生产经营链条的最后一个环节,食品安全风险具有累积性、广泛性和显现性等特点。同时,餐饮服务与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和期望值高,食品安全保障任务十分繁重。当前,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尚不能完全满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需要。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坚持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专业监管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格局。这是新形势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快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体系,不断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动员、积极参与、有效衔接的原则,建立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和覆盖城市、乡村的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形成全民参与、全民支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取得新进展,有效保障城乡居民饮食安全。

  二、动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三)加快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积极探索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作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聘任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或热心公益服务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员,将监管触角延伸至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加快构建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网络。要积极指导协管员和信息员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协助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各项要求,负责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以及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和指导等。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制度,积极争取将协管员、信息员的补助纳入地方财政经费保障范围。

  (四)建立健全基层群众参与和体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健全基层群众参与和体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机制,通过向基层群众宣传介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情况,组织参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安排优秀餐饮服务单位介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等,让基层群众通过亲身体验,增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信心。要逐步将基层群众参与和体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通过规范执法、科学执法和文明执法,积极争取广大基层群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关心和支持,巩固和扩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群众基础。

  三、鼓励社会团体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五)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作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间的沟通合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自律性高、作用发挥好的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可聘请其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政策宣讲、法律普及、专题调研、课题研究、状况调查、规划制定及专项整治等活动。要积极搭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沟通交流的平台,借助其在消费权益保护、消费观念引导等方面的优势,共同维护消费者的饮食权益。

  四、支持新闻媒体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六)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发布制度,针对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按照科学、客观、透明、有序的要求,加强与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交流,适时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社会消费信心。

  (七)建立与媒体的沟通合作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与媒体的沟通合作机制,为各类媒体有序、规范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创造有利条件。要通过通气会、座谈会、现场调研等方式,积极向相关媒体记者介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业知识,进一步增强舆论监督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可邀请媒体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与当地新闻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好新闻评选等活动,更好地调动媒体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八)建立舆情分析和快速反应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报道,加强舆情分析,从媒体报道中及时发现监管线索,及时开展情况核实,依法进行处理,及时将核查和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五、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依法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九)积极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机制。可通过地方人大、政协常委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题调研、视察活动等方式,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办理。

  (十)充分动员有关专业人士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邀请和动员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将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人士的作用。

  (十一)拓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投诉举报机构和队伍建设。在信件、走访等传统受理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12331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网络,通过建立投诉举报网站、设立电子举报信箱、开设网络留言板、开通移动终端平台等方式,为群众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提供更加便利、通畅、有效的渠道。建立并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社会公众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保障措施
  (十二)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整合各种资源,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经费保障机制,重点加大对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的宣传培训投入,加大对投诉举报受理平台建设、有奖举报等的投入,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扎实有效开展。

  (十三)建立宣传培训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计划,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和法律法规宣传;举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讲座,开展各种科普宣传活动、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等,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认知能力和监督能力;认真落实培训制度,对餐饮服务单位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实行全员培训,不断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素养。

  (十四)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监督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内容,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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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克拉玛依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最大程度地满足群众体育健身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建并面向社会开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以及教育系统、体育系统和各居民区的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

第三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各管理单位应积极做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工作。

鼓励企业的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有偿开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倡导社会各界向开放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捐赠和资助。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登记、检查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体育市场监管体系,引导非公共体育市场规范发展。

第五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履行登记手续后,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单位,方可将有关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居民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全天开放。

各类学校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在寒暑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非教学时间向社会开放,具体时间由学校确定。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在确保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采取分期、分批对外开放。其他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由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放时间。

各类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开放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中的操场、球场、田径场、室外健身器材等应免费向社会开放,体育馆等室内体育健身设施实行适度有偿对外开放。

第八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收费标准,由管理单位向所在区物价部门申报,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收入,纳入财政管理。

各管理单位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体育场地设施的器材添置、保养维护和管理人员劳务费等支出。

第九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期间所需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每年所需资金,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列入市或区财政预算,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

第十条 各管理单位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在适当场所予以公示:

(一)场馆管理规定;

(二)管理单位和锻炼者的权利与义务;

(三)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制度。

各管理单位还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各管理单位应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器材使用方法指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须知,指定专人对活动场地、活动器材的安全性能定期检查,指导锻炼者正确使用体育设施。

第十二条 各管理单位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期间,必须办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所需资金按管辖权限分别列入市或区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各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对外开放体育场地设施,尽可能方便群众就近开展体育活动,努力提高体育场地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四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单项协会,应当积极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的管理和健身指导工作,组织锻炼者有序使用体育场地(馆)进行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违规收取费用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收入,或者不正确履行维护义务,由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具备向社会开放条件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改,使其具备开放条件,并按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

对于具备开放条件但拒绝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由所在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香港与内地反贪机关的比较分析

孟 波
( 兰州大学 甘肃 730020 )


[摘要] 本文对香港和内地的反贪机关在成立背景、组织机构、职责职权和政策立法上存在着众多的不同之处的比较,提出了我国人民检察机关中的反贪污贿赂局在今后的反腐倡廉工作中所要解决的六个方面的问题:即反贪机关地位、权力、工作任务、取证方法、救济机制和组织建设。从而,为两地的反贪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上的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 香港廉政公署 反贪污贿赂局 贪污腐败 反腐倡廉
贪污腐败犯罪是古往今来各个社会所共同关注的焦点。它的存在和蔓延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大敌。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之后,贪污腐败现象愈演愈烈;贪污腐败者的财产也如同天文数字;贪污腐败者的级别也越来越高等等,这些现象严重的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秩序;阻碍了中国的对外开放、对内改革的步伐。它的存在和膨胀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本文试通过对香港反贪机关—香港廉政公署的建设、运作和职权的分析来指导我国主要的反贪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的改革和发展。进而,使香港和内地两个反贪机关各自发扬长处,弥补不足,相互借鉴,相互合作,促进各自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分别为香港和内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香港廉政公署的全称是“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 ICAC),它于1973年2月17日由当时的港督麦理浩爵士在立法局会议上宣布组建。随着1974年2月15日《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的颁布而赋予权力得以成立。香港廉政公署的使命是:廉政公署致力维护本港的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为完成这一使命,廉政公署下属了廉政专员办公室和三个专门的职能责任部门,即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同时,香港政府还颁布了三个条例以授予廉政公署在肃贪倡廉上的权力,它们是《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Ordinance,共18条)、《防止贪污贿赂条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共35条)、《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Corrupt And Illegal Practices Ordinance ,共29条)。①通过这些机构的建设与法规的颁布为香港贪污腐败分子逐步编制起一扇疏而不漏的天网,也为促进香港经济的稳定和繁荣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根据1999年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的自由经济指数显示,香港连续6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的地方;在全球140经济体系中,香港被评为最具有竞争力的经济体系;在亚洲最廉洁的城市中,香港位列第三。②与此同时,香港政府为了保证廉政公署自身的清政廉洁和高效的工作,它委任了社会各界贤达组成四个委员会对廉政公署的工作进行监督,委员会的主席由非官方人士担任。这些委员会是: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和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③
总之,香港反贪机关通过对自身组织的建设和完善,以及对其监督机构的设置从多个层面保证了香港廉政公署的高效有力、清政廉明的工作作风和肃贪倡廉的工作宗旨。它的设立、发展和完善是整个香港经济正常有序进行的奠基石!
二、反 贪 污 贿 赂 局
在我国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④最早承担反腐倡廉工作角色的是各级检察机关内部的经济检察部门。后来,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成立了集举报、侦查、预防功能于一身的权威反贪机构—反贪污贿赂局即反贪局。1989年8月18日全国第一个反贪局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成立。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贪污贿赂检察厅更名为反贪污贿赂总局以指导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反贪局的工作。从此,内地的反贪工作进入了更加专门化、正规化的轨道,它的成立标志着内地反贪污贿赂斗争达到一个新的起点!
各级反贪局的职责是:受理举报中心移送的经济案件;调查贪污、贿赂重大经济犯罪;分析贪污、贿赂重大经济犯罪的情况、特点、规律及趋势;研究贪污、贿赂重大经济犯罪的调查措施、手段和对策;制订调查工作和预防工作的有关规定。⑤各级反贪局对内受到各级检察院院长、检察委员会的监督和制约,对外受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依法向其报告工作。⑥各级反贪局的工作人员隶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受到政府机关对于公务员的规范要求的限制。同时,在我国还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务院监察部负责反贪工作。前者主要是对各级党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其处分属于党纪处分。后者主要是对国家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在检察机关立案的标准之下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其处分属于行政处分。
总之,在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国家的行政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内部的专职反贪部门的三重治理下,我国的腐败问题正得到遏制。政治、经济、生活在党的十六大的光辉指引下和全国人民第十次代表大会的正确的指导下正沿着计定的目标健康的前进。但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任重道远的长期性、艰苦性、复杂性的工作,对此我们要报以充分的决心和信心,以百折不挠的精神和毅力把反腐败工作进行到底!
三、香港与内地反贪机关的比较
通过对香港廉政公署和内地反贪局的组织机构建设和职责职权的界定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两者在许多方面有着不同之处,从而决定了两者在处理反贪污贿赂工作上的方式和效果有所不同。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六点上:
(一)两者的地位不同。廉政公署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其首长廉政专员依法直接向政府最高首长负责,也仅仅向他负责。其职员不隶属于香港公务员序列,他们大部分是以和约方式聘用或借调于香港警方。这样廉政公署及其人员从地位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以便其更好的发挥检查、监督职能。相比而言,我国内地的反贪局及其工作人员对内、对外都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造成其在工作之中受到的干扰和压力也十分的巨大,不利于独立的反贪工作的开展。
(二)两者的权力不同。香港廉政公署除了拥有反贪工作所需的基本权力之外,甚至还拥有一些特权。如无须手令(Without Warrant)而逮捕;有权搜查可疑的楼宇、扣押犯罪的相关财物;有权调查任何的金融机构等等,⑦这些权力的合理运用都有效的提高了香港廉政公署打击腐败的力度,提升了香港政府的威信;保证了香港经济的稳定和繁荣。相比而言,我国的反贪局一般只拥有调查权,很多其他在反贪工作中所必须的权力被受到限制,如反贪局侦查案件的拘留和逮捕就需要提交公安机关来执行,这样一旦两个司法机关配合不够密切就很容易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进而,不利于打击腐败,有损于政府的形象,加大了反贪机关工作的难度。
(三)两者的工作任务不同。香港廉政公署“三管齐下”从执法、防贪、教育三个方面入手,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它十分强调在反腐败工作中教育的作用。通过其下属的社会关系科(一科、二科)与当地的媒体、社区教育机构合作深入社区开展肃贪倡廉工作,向他们灌输反腐的意识,解释反贪污法例的条文,教导他们如何应付工作中的贪污问题,如何向廉政公署举报和投诉,推广诚实、守信、公平的商业价值观。相比而言,我国的反贪机关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在这方面进行的工作较少,这也是我们今后反贪工作所要努力的方向之一。
(四)两者的取证方法不同。香港廉政公署对证人的保护力度较强,这有利于反贪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对腐败势力的打击。例如,《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规定,如果回答任何问题会招致或可能招致举报人、协助人的姓名或地址被披露,任何人无须回答任何问题。任何民事、刑事诉讼中,如果作为证据的材料中载有举报人、协助人姓名可能使其暴露身份的内容,法庭必须将一切有关的内容遮掩或涂去。相比而言,我国的反贪立法之中不仅没有这些措施却明文要求举报人、协助人和证人必须使用真实的姓名、地址等,从而不利于广大人民同腐败分子作斗争,不利于反贪工作深入持久的进行下去。
(五)两者的司法救济不同。香港廉政公署外部设有由社会贤达组成的四个委员会,内部设有L组对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行为加以监督。在加之香港极为发达的通信媒体的舆论监督,廉政公署的一举一动都是在“太阳”之下的。如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廉政公署的侵犯,他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自身的司法救济工作。从而真正实现“有权利之处必有救济”的司法公平理念。相比而言,我国的反贪局的自律情况就差强人意了。尤其使作为中立的监督机构的不存在,“向老子告儿子的状,那个老子又能不护短呢?”。还有我们的媒体大部分使报喜不报忧,造成执法机关本身的很多问题都难以解决更不用说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问题了!
(六)两者的组织建设不同。香港政府认为,从长远的利益和间接利益来考虑的话,一个清廉高效的肃贪机构带给社会的益处远远大于它所需的花费。所以,香港政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大力扶植廉政公署的建设,保证其正常的运作。相比而言,我们的部分领导却认为,反腐败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进行,不是我们今期工作的重点。从而,对反腐败工作加以干涉和阻挠,其地区化、短期化、功利化思想昭然可见。
综上所述,通过对香港和内地反贪机关的六点不同的比较,实质上也是提出了对我国各级人大立法机关、政府领导机关和司法检察机关在今后工作中的努力方向和基本要求。本文的基本结论是:鉴于香港和内地的反贪机关在成立背景、组织机构、职责职权和政策立法上存在着众多的不同,这要求我们应当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取其长,避其短,为各自反贪机关的自身的完善和发展提供行之有效的运作方式和实践经验。进而,为保证香港地区的长期繁荣和昌盛,为保证祖国大陆的改革开放的健康顺利进行,最终为实现整个中华民族的崛起和腾飞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来!

[参考文献]
①《香港的法律制度》(Legal System In Hong Kong) [M] 香港政府律政署 1996年版
②⑤ 刘玫 《香港与内地刑事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72、105页
③《国际反贪污理论与实践》 [J]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厅编 第31~33页
④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 [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第58页
⑥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学》 [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第72页
⑦史深良 《香港政制纵横谈》[M] 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 1998年版 第235页

[作者简介] 孟波 山东德州人 (1978~ ) 现为兰州大学研究生院法律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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