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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秋国庆期间集中开展节日纠风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2:06:58  浏览:9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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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秋国庆期间集中开展节日纠风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秋国庆期间集中开展节日纠风工作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强调,重大节日期间,是对干部作风的重要检验;要坚决刹住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过一个风清气正的中秋节、国庆节。随后,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申了“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的纪律要求。为了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通知》精神能够在各级法院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现就全国法院集中开展节日纠风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开展节前教育。各级法院要抓住“两节”这一重要时间节点,在本单位组织开展一次“恪守廉洁底线,反对奢侈浪费”的节前教育活动。要将中央的要求和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本单位的每一名法院干警,并引导干警充分认识节日纠风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组织广大干警重温党的优良传统,大力倡导“廉洁过节、勤俭过节”的良好风尚,帮助广大干警进一步提高深入贯彻中央《通知》精神的自觉性,防止发生以人情往来之名进行利益输送的腐败现象。


二、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各级法院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坚决把住公款开支的审批、报销环节,严禁用公款购买月饼及其他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相互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滥发“福利”。同时,各级法院要加强节日期间的公车管理工作,严禁公车私用或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


三、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各级法院要把“过一个风清气正的中秋节、国庆节”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督促法院干警在节日期间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做到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赠送的现金、购物卡及其他节礼,不参加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及娱乐活动,不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亲访友或外出游玩,不参与酗酒、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借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坚持严于律己、从我做起,并切实加强对自己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做清正廉洁的表率。


四、要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检查监督。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廉政监察员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节日纠风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坚决纠正。各级法院在节日纠风工作中还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积极畅通接受群众监督的投诉渠道,密切关注对人民法院纪律作风问题的舆情反映,确保人民群众反映的每一条违纪线索都能得到及时核查。


五、要坚决惩处顶风违纪行为。各级法院要坚持“从严治院”方针,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顶风违纪行为,必须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对因教育、管理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相关领导失职责任。对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顶风违纪典型案例,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及时进行通报,从而坚决刹住“两节”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切实巩固人民法院改进作风的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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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7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计综合[1993]110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033-2001,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市财〔2002〕53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政府办公室《汕头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工作方案》(汕府办〔2002〕55号),我局制定了《汕头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头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工作暂行办法

汕头市财政局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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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粤财预[2001]126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2]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集中支付,分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将逐步在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中推行。2002年先对市直已编制部门预算的33个试点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在2003年底前争取扩大到市直所有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五条 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实行集中出纳管理模式。就是会计仍设在各预算单位,资金的拨付即出纳职能放在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会计和出纳分设在两个部门。在保持预算单位会计主体不变、财务管理不变、会计核算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的银行账户,由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统一开设账户。除小额零星开支实行授权单位支付外,预算单位发生购买行为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经过审批同意开支后,资金由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根据预算单位申请和经审批的数额及用途,直接从国库单一账户上支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者。
  第二章 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第六条 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作为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科级事业单位,经费由市财政局全额核拨,行政上隶属市财政局管理。
  第七条 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
  (一)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二)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内设若干业务部。内设部门为股级单位,每个部门设主任1名,业务量大的可设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八条 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
负责市级财政性资金拨付的审核、支付,并进行相关核算;负责向市财政提供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和市级财政支出年报、月报;依据预算单位支出情况,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在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通过零余额账户处理日常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三章 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第九条 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履行职责,依法建账、建制;
  (二)根据预算拨款计划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业务。管理国库支付信息,汇总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财政性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
  (三)配合市财政局业务科,依法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预算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审查,监督其执行国家财政、财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并及时制止各种违规行为。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时,及时汇报;
  (四)做好与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工作的协调配合,以及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加强与预算单位会计人员的联系工作,定期核对账户,及时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接受年度考核,每半年要写出述职报告,年度要做工作总结。
  第十条 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年审,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则年度考核作不称职处理。
  第十一条 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各业务部负责人与所管预算单位领导或会计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回避制度,隐瞒不报并发生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处理,并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做到知法、遵法、守法,自觉与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汕头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的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实行内部稽核制度,对内部财务制度的执行进行定期监督。稽查情况向市财政局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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