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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08:03  浏览:9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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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坦桑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联合公报


  2013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发表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总统贾卡亚·姆里绍·基奎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3月24日至25日对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习近平主席同基奎特总统举行会谈。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落实中非合作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成果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双方签署了旨在加强中坦友好合作的多项协议。

  三、双方高度评价中坦传统友谊,对建交以来中坦友好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表示满意。明年是中坦建交50周年,双方一致同意举行一系列庆祝活动。

  四、双方认为进一步深化中坦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利益,一致同意构建和发展互利共赢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不断增强政治互信,深化务实合作,增进人民友好,实现双方共同发展。

  五、双方承诺在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稳定发展等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中方支持坦为维护国家联合、民族团结和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坦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一切努力。中方对坦方这一原则立场表示高度赞赏。

  六、双方积极评价两国经贸合作成果,同意进一步加强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通讯、出口加工区开发等领域的合作。中国政府将继续为坦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推动有实力的中国企业赴坦投资,鼓励中国金融机构积极探讨为坦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支持的可能性。

  七、双方表示将进一步扩大人文交流,加强在教育、文化、科技、卫生、旅游、新闻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密切青年、妇女、民间团体和学术机构的联系。中方将在坦设立一个中国文化中心。

  八、双方同意进一步密切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加强在联合国等多边场合的协调与配合,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

  九、中方高度评价基奎特总统领导的坦桑尼亚政府在国家建设中取得的显著成就,以及为维护非洲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坦方感谢中方长期以来为坦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的支持与帮助。

  十、双方一致认为非洲是充满希望的大陆,也是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的重要力量。中方表示愿为促进非洲和平与发展事业发挥建设性作用。

  十一、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友好合作,赞赏中非合作论坛为推动中非关系发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一致同意紧密合作,全面落实中非合作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成果,推动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不断深入发展。

  十二、习近平主席在访问期间还会见了坦桑尼亚桑给巴尔民族团结政府总统阿里·穆罕默德·谢因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前总统本杰明·威廉·姆卡帕。

  十三、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3月25日在尼雷尔国际会议中心发表了题为《永远做可靠朋友和真诚伙伴》的演讲,全面阐述中国与非洲共谋和平、同促发展的对非政策。坦方对此给予高度评价。

  十四、中方对习近平主席访问坦桑尼亚期间受到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衷心感谢。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于达累斯萨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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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元旦 春节和“两会”期间消费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元旦 春节和“两会”期间消费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0〕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全力做好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消费品的生产、供给和质量安全保障,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组织产品生产,切实保障市场供给
  结合经济运行动态和市场需求变化,指导企业按照岁末年初消费市场需求特点,积极有序组织消费类工业产品的生产,不断调整和改善供给,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努力创新管理和服务,保障产品适用、货源充足、质量安全,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的消费需求。
  要确保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应季服装等大宗消费品的有效供给;做好食糖、食盐等重要产品产销运协调,保证市场供应;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重点做好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非常年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保障工作。
  加强与原料产地及能源、运输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协调产品原料、煤炭、电力、油气、运输等生产要素供应,帮助企业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加强与农业、商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稳定原料收购、储存、生产、流通环节的工农、工商关系,完善市场功能,促进产销衔接和区域调节,全力保障消费品有效供给。
  二、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原料、生产、设备、安全、营销管理和产品追溯等基础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继续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做好问题乳粉彻查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质量长效机制
  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质量责任观,抓住质量、品种、品牌、服务等环节和信誉、标准、责任等关键,加强质量诚信建设,推动提高消费品质量信誉,提升产品质量管理水平。积极组织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分工和任务要求。
  加快推动食品行业全面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食品工业企业以质量安全为核心,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通过提升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加快形成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保障职工利益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保护,重点做好生产用化学原料、有易燃易爆风险的生产工序、易燃易爆产品的储运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生产安全操作规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有利于生产安全的行业准入、标准、规范等管理,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家电、日用玻璃、造纸、家具和纺织服装等行业,支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减少人身和财产损失;督促企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劳务合同,不拖欠职工工资。
  五、加强生产成本控制,稳定产品出厂价格
  认真组织落实国发〔2010〕40号文件精神,指导和督促企业顾全大局,加强管理,自觉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指导企业严格生产成本和资金运行考核,加强财务资金、成本、销售等生产经营管理;积极推行资金预算控制、资金计划管理、现金流管理,加强目标成本管理、消耗定额管理和销售费用管理等精细管理;挖掘生产潜能,减少能耗物耗,降低产品成本,提高资源和资金综合利用水平。努力化解原料涨价等不利因素,合理确定产品出厂价格,配合做好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工作。
  六、加强运行监测预警,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加强消费品生产、销售、库存及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及时掌握产品产销存运行动态和价格变化情况。指导生产企业做好应对冬季冰雪等极端天气及突发事件下保障大宗消费品供应的应急预案,提前做好生产现场、设备和库房等生产设施设备防压、防潮、防冻等安全管理,有效防备异常气候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注重发挥骨干企业作用,完善应急保供调控体系,健全应急保供机制,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正常生产和市场供应。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动员和指导消费品工业企业,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协调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全力做好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消费品生产和供给保障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2月1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密切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人民代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是改进人大常委会工作,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的基础。
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要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可采取走访代表、召集代表座谈会和联系原选举单位等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每年至少一次。
三、要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列入省人大常委会议程的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要督促和监督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
着落。
四、省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主要议题,不定期地向省人大代表发函了解各地区、各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及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情况。
五、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种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可根据工作需要就地邀请有关的人民代表参加,或委托有关人民代表进行专题调查。
六、省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接待省人大代表来访和处理代表来信。除坚持每周二、五由驻会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值班接待省人大代表的接待日制度外,对平时省人大代表的来访一般应由办公厅负责人接待,对信访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应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汇报,及时研
究处理。
七、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讨论研究地方性法规和各项议案,或组织调查等活动时,可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八、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向省人大代表发送《会刊》、《人大通讯》等有关文件和学习材料。为了便于代表经常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办公厅还向省人大代表发送代表专用信纸及邮资总付专用信封。
九、委托市、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同在该地工作或居住的省人大代表的联系。省人大代表可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可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小组,进行活动。市、县人大常委会应支持他们依法开展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反映,对涉及全省性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省人大代表要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充分行使代表的义务和权利。在召开省人大代表大会前,应根据大会的议程,进行调查研究,为审议大会议题和提出议案做好准备。闭会之后,要带领群众贯彻落实大会的决议和决定,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
工作,并经常向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设立联络处,负责与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日常工作。
十二、省人大代表在原选举单位列席会议。参加活动所需经费和补助,由当地人大常委会支付,省人大代表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活动,离开所在市、县所需的往返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解决。
十三、省人大代表调离本工作岗位或本行政区域,要及时报告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转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198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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