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附英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49:23  浏览:9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附英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附英文)
财税[1994]51号

1994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省、市税务局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十二条中的有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界线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细则第七十二条的有关项目明确如下:
一、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的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的数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为各类企业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场信息、中介等服务业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发。
二、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例如:从事购进或进口成套电器或设备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企业;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品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业务的企业,包括专门提供此类灌装、分装、包装服务的行业。
以前各地确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与本通知原则不一致的,应依照本通知原则予以纠正。今后,凡遇有情况特殊,难以确定的,均应将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批复各地统一执行。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CIRCULAR ON INTERPRETATION OF RELATED PROJECTS AS SET IN ARTICLE72 OF THE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COME TAX LAW FOR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29July 1994, Coded Cai Shui Zi [94] No. 051)

Whole Doc.
To the financial departments (bureaus) of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municipalities and cities with independent planning,
to various sub-bureaus of the Offshore Oil Tax Administration:
Tax bureaus from some provinces and cities recently reported that
some stipulations set in Article 72 of the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Detailed Rules) are found to be not clearly delineated in
the course of actual implementation. After studies, we hereby clarify the
following related projects set in Article 72 of the Detailed Rules:
I. As stipulated in the Item 9 of Article 72 of the Detailed Rules,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general geological survey
and industrial information consulting businesses which directly serve
production refer to; the develop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ults
which can directly constitute product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or directly
constitute the management technology for product production process, the
results of data from general geological survey which can be directly used
in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various resources, as well as these
technologies or the information and consultancy provided by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resourc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omputer
software; excluding service businesses such as accounting, auditing, law,
asset evaluation, market information and intermediary provided for various
enterprises, as well as computer software development not included in the
technologies or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resources as specified
above.
II.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which specialize in the sales
business by purchasing commodities to carry out simple assembly, separate
loading, packaging, cleaning, selecting and arranging and which do not
change the forms, properties and components of the original commodities
all belong to engaging in the commodity sales business and should not be
designated as productive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For example:
enterprises which engage in purchasing or importing complete sets of
electrical appliances or equipment pieces and selling these products after
simple assembly; enterprises which engage in purchasing various types of
drinks and foodstuffs and sales business after loading, separate loading,
and packaging of these products, including trades which specially provide
loading, separate loading and packaging services.
The productive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previously
designated by local authorities which do not conform with the principle of
this Circular shall make corre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this Circular. In the future, those who find it difficult to determine the
nature of enterprises due to special circumstances shall all report the
situation to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which is responsible to
give a written reply to various localities for unified implementation
after making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试行办法

(青政发[2000]11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0-07-21

第一条 为加强集成电路卡的应用管理,保证集成电路卡应用的便捷、安全、可靠,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非金融集成电路卡应用发行、集成电路卡芯片和卡片制造、销售及集成电路卡系统集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金融集成电路卡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金卡工程协调领导机构负责本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承担。
计划、工商行政、公安、技术监督、物价、税务等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集成电路卡应用发展规划和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市集成电路卡应用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工商行政、税务、公用事业、交通等部门和其他推广应用集成电路卡的单位,应当按照青岛市集成电路卡应用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和相关行业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发展规划,经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有关行业统筹规划集成电路卡的应用发行工作,发展通用、兼容的集成电路卡集成系统,实现集成电路卡的一卡多用和信息共享功能。鼓励跨系统、跨行业发行和推广使用集成电路卡。
第六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向社会发行集成电路卡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报送发卡计划,由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汇总编制年度发行计划。
第七条 拟在本市范围内发行集成电路卡的单位,应当编制集成电路卡发行可行性报告,发行可行性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发行目的及范围;
(二) 发行的实施方式、时间;
(三) 系统集成概况;
(四) 发行成本测算;
(五) 其他规定事项。
发行具有支付功能的集成电路卡,其发行可行性报告
还应当包括预付费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集成电路卡的发行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发行单位应在发卡前持其编制的集成电路卡发行可行性报告及有关证件到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后,方可发行集成电路卡。
第九条 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行的集成电路卡拟在本市发行的,本市的应用和承办发行单位应当在发行前三十日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发行计划,向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本市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发行联名卡,该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发行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发行计划,向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在本市制造、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卡片及系统集成的,应持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向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卡的发行价格,国家已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集成电路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向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卡发行单位应当保证所发行的集成电路卡的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芯片、卡片制造集成电路卡。
第十四条 面向社会发行的集成电路卡需要作废处理的,发卡单位应当在决定作废前三十日,到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办理作废登记手续,并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发卡单位应当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不得因此损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在本市已发行的集成电路卡,其发行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六十日内,到市集成电路卡应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0世纪70年代之前,英国崇尚契约自由这一基本原则,放任主义的思潮盛行,雇主拒绝雇用或者提拔求职者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双方的自由意思表示。因此,在此之前英国的反歧视立法数量极其有限。随着权利平等观念在社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各种社会团体组织的权利运动不断涌现,英国政府不得不制定法律来限制雇主运用普通法的权利。20世纪70年代之后,英国的反就业歧视立法开始兴起。

  反性别就业歧视法律体系

  英国反性别就业歧视法律体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以欧盟条约(Treaty)、条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欧洲法院判决(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为内容的欧盟法,二是国内法(Domestic Law)。国际法对其作用次之。

  英国是欧盟成员国之一,因此欧盟在反性别就业歧视的立法如条约、指令等的相关规定就构成了英国相关立法的一部分。欧盟法对英国反性别就业歧视立法最有影响的当数《罗马条约》第141条、《平等薪酬指令75/117》和《平等待遇指令76/207》,其主要对同工同酬和平等对待原则进行了阐述和规定。

  反性别就业歧视的国内立法源于不同的国内法案之中。英国劳动法的渊源,过去主要以普通法为主,即主要以法官的判例作为主要法律来源。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加快了成文法的制定步伐,在劳资关系的众多领域都进行了许多相关立法,已形成了较为规范的调整劳资关系的成文法律体系。英国国内反性别就业歧视的主要立法是1975年《性别歧视法案》和1970年《同工同酬法案》,除此以外还有2000年《兼职雇员条例》、2000年《雇佣(性别歧视)法案》、2002年《固定期限合同雇员条例》、2003年《就业平等(性取向)规则》、2004年《性别承认法》和2007年《性别平等责任法案》等,其在特定范围内进行补充规定。这样,就形成了以主要立法为基础,以其他相关立法为补充的特殊的成文法体系。

  性别就业歧视的种类及情形

  英国各反性别就业歧视立法分散性地对就业歧视的种类作出了规定,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男女性别歧视、变性人歧视、同工不同酬、婚姻状况歧视、孕妇歧视、性骚扰以及性取向歧视等。

  性别歧视法案不仅约束直接采取性别歧视行为的雇主,还对其他非本人直接采取歧视行为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雇主纵容雇员对其他受雇员工进行歧视,则该雇主要承担法律责任,除非他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防止歧视行为的发生;(2)如果某人帮助他人进行性别歧视,也应负法律责任,除非他有证据证明对方行为人的行为是有理由被信赖为合法的;(3)如果某人对另一人具有指令性地位,此人指使另一人将要从事或者已经从事的性别歧视行为也是违法的;(4)如果行为人利用他方的利益弱点乘人之危从事歧视行为,也被认定为违法。

  同时,性别歧视法对求职阶段、雇佣过程中以及雇佣关系结束后的歧视行为均作出了规定。在求职阶段,面试申请表的设置内容、面试所提问的问题等都有严格的规定,不能具有歧视性;在雇佣过程中,升职、调任、福利、工资、解雇和职业培训等涉及合同性或者非合同性方面的歧视都是被法律禁止的;在雇佣关系结束后,雇主亦不得采取歧视行为,即雇主的打击报复,如雇主拒绝开推荐信等等。

  性别就业歧视的形态

  根据性别歧视法的规定,英国性别歧视的形态包括直接歧视(direct discrimination)、间接歧视(indirect discrimination)和雇主的打击报复(victimization)三种。

  直接歧视是指因性别或婚姻状况等而受到比他人不利的待遇。在一些国家,直接歧视也称为差别对待,它是最早的反歧视法涉及的一种歧视形式,其立法基础是形式平等,即相同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在直接歧视的案件中,以下两个条件非常重要:第一,在相同情况下受到了比其他人不利的待遇(treated less favourably);第二,基于性别原因而进行歧视。直接歧视相同于美国法上的差别待遇,即将受害人所受的待遇与相反性别的人所受或将要受到的待遇作比较。性别歧视法案对比较对象(comparator)进行了规定,一位特定性别的人所受的待遇应当与其性别相反的人所受的待遇进行比较,已婚人员所受的待遇应当与其性别相同的未婚人员所受待遇进行比较,并且这种比较必须是在相同或者没有实质不同的情形下进行。

  间接歧视被认为是无意的、隐蔽的或者是制度上的歧视,其表面看来平等适用于两种性别,但实质上构成了对一种性别的歧视。性别歧视法案对间接歧视作了规定,即:如果雇主对男女雇员平等地规定了相同的条件,但是能够符合此条件的女性比例明显小于男性,女性因为不能达到此条件而受到利益损害,而雇主又不能合理证明其规定的条件与性别无关时,就构成了歧视。构成间接歧视的要件有以下几个:(1)雇主对用工条件作了相应的规定(provision)、标准(criterion)或惯常做法(practice),表面看来平等适用于不同性别的人群;(2)特定性别人群不能满足此条件或者其所在群体中只有很少部分能够满足此条件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地位;(3)雇主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使其此种行为合法化。

  报复是指雇员因行使法案赋予自己的权利(如提起诉讼或证明雇主违反法案等的行为)而受到雇主的虐待。性别歧视法案规定,如果某人依据相关法律提起诉讼,或者为此类诉讼提供证据,或者宣称某雇主违反了此类相关法律,或者意图要采取这些措施,而雇主因此对其实施了较其他人不利的待遇,那么雇主的报复行为就构成了歧视。在1998年库特诉格拉纳达酒店(Coote v Granada Hospitality Ltd)案件中,前雇主因为Coote怀孕而将其解雇,因此Coote提起了诉讼。诉讼结束之后,Coote要求前雇主为其开具当时工作的证明信,但被拒绝。欧洲法院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了打击报复。

  性别就业歧视的免责事由

  英国的《性别歧视法案》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真实职业资格(Genuine Occupational Requirement)”,另外还有积极行动、保护性措施等其他事由。

  真实职业资格是指雇主提出的工作条件和要求是基于公司正常的运营目的,而且是合理的、必要的。如公共厕所清洁工等职业,其工作的性质或者履行该工作所需要的特殊环境要求只能由特定性别来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规定男女不同的应聘条件和工作要求并不构成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法案基于职务性质和人的生理特点对真实职业资格的适用情形作了规定,主要有:(1)工作的性质要求只能由特定性别的人员承担,如演员、模特等;(2)雇用特定性别的人更有利于保护隐私,如工作中有身体接触、工作环境中有人裸体,或者有使用公共卫生工具的情形;(3)雇员需要在雇主提供的房子中工作并居住,但房子中没有单独的卧室、卫生间并且按照常理雇主也不可能为其单独提供相应的设施;(4)雇主想提供一些针对个人的服务工作,而这些工作由特定性别的人来做更为合适;(5)工作需要为特定性别的人提供特殊照料、护理等,如监狱、医院,而这些工作需要由特定性别的人来做……;(6)工作需要在国外进行,而依据国外法律女性不允许从事此项工作,这就需要男性来完成此项工作,等等。

  除了真实职业资格外,免责事由还包括针对孕妇或者产妇所提供的保护性措施。孕妇和产妇在工作过程中会受到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虽然对女性提供了一定的特别待遇,但是这是基于女性特殊时期的特殊生理结构和社会地位而采取的,因而并不构成对男性的歧视。

  积极行动是平等概念的延伸。当一个国家中的特定人群在受到传统的不利待遇的时候,只是从法律上规定禁止对其进行歧视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积极采取一些措施来保障这类群体的权益以实现平等的效果。首次使用积极行动措施的国家是美国,20世纪30年代美国对早期的工会成员、退伍军人和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进行干预,对他们进行优先工作安排。

  除此以外,法案还规定,某人依据慈善法相关规定受到了福利待遇所形成的歧视情形可以免责,为国家安全利益考量时相关歧视可以免责,但其适用情况非常严格和狭窄。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