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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0:54:33  浏览:8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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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1993年10月13日,广电部

第一条 为推动部属全民所有制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宣传、文化企业的特点和我部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
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股份制。企业也可以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或“税利分流”试点。
凡未确定资产经营形式的企业可向部提出申请,由部主管司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签订资产经营协议并组织实施。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协议规定已经到期的,需要继续执行原协议或需要变更资产经营形式,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司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重新签订协议。
第三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除电影片的生产、发行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广播、电视、电影发展计划的,不需报部审批,企业可以开展多种经营,一业为主,兼营其它,自主决定在广播电视和电影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开业登记手续。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电影故事片、科教片、纪录片、美术片外,部内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向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企业自行安排生产,责任自负。
第四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种产品以及向社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除国家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管目录所列的品种外,均由企业自主定价,不须向部请示或备案。

进口出口影片的销售价格,由企业自主决定。
儿童片、科教片、纪录片、美术片的结算价格,凡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输出输入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统一收购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种产品,并可以自主确定销售范围、数量、渠道、对象和方式。电影制片企业可以用出售地区发行权、单片承包、票房收入分成及代理发行等方式,发行其生产的影片。
部鼓励企业生产的产品向国外销售。
第六条 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
企业生产所需物资可以在市场自由选购、自主调剂和串换。企业使用留成外汇、调剂外汇进口其生产所需物资,由企业自主决定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部内任何部门不得限定企业使用本部门或与本部门有关单位的产品、物资。
第七条 企业享有进口出口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和对国外市场的考察。部内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要主动吸收生产企业参与同外商的进出口产品价格的商定。
除部授权经营发行进口影片的单位外,其他企业不得从事进口影片业务。
电影制片企业经批准后可以自行出口其生产的影片,也可委托中影公司代理。
企业进口录音、录像制品应报部审批。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并通过有对外经济合作权的企业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提供其他劳务;也可以与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达成协议,以联营、挂靠等各种形式开展对外经营活动。
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自主到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部内各部门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其经常出入境的业务人员(每个企业3-5名),报部外事司批准。对企业经常出入境人员的出入境,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邀请境外有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报部外事司直接办理入境手续;派遣有关人员出境,处及处级以下人员由外事司审批后办理出境手续,企业厂长(经理)由外事司报部领导审批后,办理出境手续。
第八条 企业有投资决策权。
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企业在投资办企业时,按照部已发布的《关于新组建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申报登记注册时,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在境内兴办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仍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外设立企业或投资购股参股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投资项目审批、外汇调入、调出事宜以及产权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由企业自主决定,报部备案并接受监督。涉及到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宜,由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从事固定资产建设需要国家投资或银行贷款以及需要向社会发行债券或使用境外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部审核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税后利润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的税款。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
第九条 企业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相关行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保证企业财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归属企业所有的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行决定出租、抵押或以协商、招标和拍卖等方式进行有偿转让。企业资产出租、转让的对象可以是全民、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人,也可以是外商投资企业;对生产主导产品的主要设备、成套设备或房屋可以出租,经部批准后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但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处置资产应当按照《国家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一)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需报部审批,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不需报部审批,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并报部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企业享有招收录用职工、选择用工形式、安排工作岗位、依法终止和解除同职工劳动合同的自主权,劳动者有自主择业权。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但由劳动部门下达工资总额的企业,招工数量应报劳动部门核定;新建企业招工数量严格控制在设计定员之内;但停产半停产或经营性亏损企业应限制增人和补员。
企业招收职工必须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企业从所在城镇人口中招收职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的限制;在本省范围内或跨省、城镇招收职工,按当地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确需招收农村劳动力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当地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新招收的职工应实行劳动合同制,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先在企业内部实行合同化管理。企业须按照有关法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有权制定定员、定额标准,通过公开考评、平等竞争、择优上岗,实行合理劳动组合。对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厂内转岗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或其他方式安置;有关部门可通过厂际交流、职业介绍机构调剂等方式协助转换工作单位。富余人员也可自谋职业。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
第十三条 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
企业要逐步打破管理人员与工人的身份界限。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实行聘用制、考核制,对被解聘者和未被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安排其到生产岗位工作;企业可以从优秀工人中选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被聘任到管理和技术岗位的人员,享受企业规定的岗位(职务)的政治、经济待遇;被解聘或未被聘用的管理、技术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按其实际工作岗位确定。
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和技术工作的需要,自主设置企业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择优聘任。被聘人员享受企业规定的工资待遇。
部直属企业的厂长(经理),由部任免(聘任或解聘),副厂级经营管理人员,由厂长(经理)提名报部任免(聘任或解聘)。
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由厂长(经理)按照有关规定和必要的民主程序任免(聘任或解聘)。其职数根据实际需要由企业确定。
企业一律不按行政级别定级,任命管理人员将逐步不再规定为司局级或处级待遇。
第十四条 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的人均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下,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使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工资总额。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对于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以及企业实际实现的经济效益提取的工资总额,在按部有关规定留足工资储备基金后,有权自主使用。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对于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包干数提取的工资总额有权自主使用;人员增减时,工资总额保持不变。
未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仍按现行规定由部下达工资总额计划,职工工资、奖金也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工资总额计划内使用。此类企业须逐步向前两类企业过渡。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的特点,在按上述办法确定的工资总额内可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其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包括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形式、确定和调整本企业工资标准、按照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决定本企业职工增减工资的办法等。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本企业职工增减工资、奖金的要求。
第十五条 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调整、撤销内部机构,决定人员编制。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企业设立、调整、撤销内部机构,应报部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其他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
第十七条 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中,必须加强民主管理,全面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企业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都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制度,明确职工的权利和盈亏的责任,逐步形成职工与企业利益共享、责任共负、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第十八条 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中,必须发挥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第十九条 企业是承担自负盈亏责任的主体,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一)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并按国家规定逐步纳入成本管理,取消工资以外的一切单项奖;
(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之和,部内任何司局不得平调和占用企业工资储备基金;
(三)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厂长(经理)晋升工资须报部批准。
(四)企业违反上述规定,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限期收回多提的不当收入,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上交国家税利任务,并实现其财产保值增殖的,部视其具体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对厂长(经理)给予相应奖励。
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经理),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任务的,部视其完成情况,对厂长(经理)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为实现国家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下达任务单位应予以相应补贴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经营性亏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经营亏损的,核减相当于亏损额10%的工资总额,并相应扣除厂长(经理)以及其他副厂级经营管理人员10%的全年工资性收入;
(二)连续两年经营亏损的,如亏损额下降的按本条第一项执行;如亏损额继续增加的,应核减相当于亏损总额15%的工资总额,除相应扣除厂长(经理)及其他副厂级经营管理人员20%的全年工资性收入外,对企业领导可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企业连续三年经营亏损,无力扭亏的,由企业自行申请停产(停业)整顿或由部责令其整顿。对厂长(经理)予以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对本实施办法施行前企业累计的亏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帐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保值和增殖。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准确核算成本,足额提取折旧及其他国家规定应提取的资金。以不提或者少提折旧费及其他应提资金、少计成本或者挂帐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增实亏的,对厂长(经理)和财会主管人员及有关负责人员给予1500—5000元的罚款以及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并按有关法规给予企业相应的处罚。
企业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企业财务计划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
企业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建立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部根据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查核实的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考核企业的资产保值、增殖、损益及其他完成任务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部企业主管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殖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二)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拟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额,报部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企业实施;
(三)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核转报或批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四)审核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不含兼并)、分立、承包、租赁、终止、拍卖以及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并分别情况予以批准或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五)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核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房屋的抵押、有偿转让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六)草拟企业财产管理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八)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批准企业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罚。
第二十六条 部内各司局要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积极进行职能转变,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部有关各司局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十二种行为之一的或者违反本办法侵犯企业自主权的,企业可以向监察部驻部监察局或部领导投诉,经核实后,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十二种行为之一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主管机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经理)或其他副厂级经营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降级、减薪或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企业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条例》一并执行。《条例》有明确规定、本办法未列入的,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发布前的部颁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直属企业。本部事业单位及各地方广播电视厅(局)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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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3年3月28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的关于废止《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2013年8月1日起生效。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长热线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长热线工作规则》的通知
平政[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
现将《市长热线工作规则》印发拾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市长热线工作规则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市长热线工作,明确职责,规范程序,使市长热线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特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和宗旨
第一条 市长热线是政府部门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社会的“窗口”,是创建服务型政府的有效载体。其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发展大局,代表市政府领导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意见投诉、建议受理等服务,努力把市长热线电话办成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第二条 市长热线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充分利用市长热线电话这种工作形式,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疾苦,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切实把群众的利益落实好、维护好、发展好,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办群众之所需,加强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我市“实施二次创业、打造经济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领导和网络建设
第三条 市长热线工作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主抓,建立独立的工作机构,对外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设立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机构,形成全市热线网络组织体系。各网络单位的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机构一般设在办公室,一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办公室主任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具体承担办理任务,若人员变动或调整,应及时予以补充,并报市长热线办公室备案。为满足基本工作需要,应配置计算机、电话、传真等设备,实现与市长热线办公室电子化系统平台的及时有效联通。
第五条 市长热线网络体系由三级网络组成。一级网络单位即市政府市长热线办公室,负责受理市民投诉、咨询,向二级网络单位下达指令,进行检查、催办、回访等。对于一般信息,由工作人员直接与市民沟通,予以处理。对于需进一步处理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途径将信息传至相关二级网络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由相应单位落实解决,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反馈至市长热线办公室和反映人。二级网络单位即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重点企业等,负责职能范围内的业务咨询,安排专门抢修、维护和服务工作人员,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处理后的情况反馈至市长热线办公室和反映人。三级网络单位即二级网络单位下属部门或快速反应队伍,接受二级网络单位下达的指令,负责完成行政执法、设施维修、抢修抢险及其他任务,保证交办事项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处理,事件处置完毕后,向二级网络单位反馈处理情况。根据我市实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单位、乡镇(办事处)可以作为三级网络单位。
三、受理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长热线代表市政府领导直接受理平顶山市辖区内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通过电话反映的问题。受理范围包括:
(一)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对社会治安、电力供应、食品卫生、医疗保健、物价、劳动保障、民政优抚等直接关系生活方面问题的投诉和反映;
(二)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对农村经济、经济发展环境、国企改革、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或意见;
(三)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对教育、科技、文化、民族宗教、计生、广播电视、交通出行、通讯设施建设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问题的批评、建议或意见;
(四)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对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垂直部门工作职责、政策规定、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咨询;
(五)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的批评、意见或投诉反映。
凡属于各部门、各单位日常工作中需要向上级反映的问题,按照正常工作渠道办理:对党委、人大、部队、司法机关工作中的建议、意见,说服来电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或者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渠道解决的经济、民事、行政纠纷或者争议,说服来电人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交由信访部门处理,原则上不接待群众来访。
第七条 市长热线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授权:
(一)市长热线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群众通过热线直接向市政府反映问题的记录、分类、交办、转办、督查、归档工作,
2.负责市政府领导市长热线批示件的转办、催办、检查、报告工作+
3.负责市长热线网络系统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完善、检查、落实工作;
4.负责对各网络单位市长热线工作及部门为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总结、奖惩,并对各网络单位作风评议、班子考核、评先评优等提出参考意见:
5.负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分析、汇报、反馈工作,及时编发《市长热线通报》、《市长热线动态》,为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信息;
6.认真处理好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事宜。
(二)工作授权
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和考虑到工作特殊性,赋予市长热线办公室以下职权:
1.确定处理问题的承办单位,签发交办工作单,规定办理期限;
2.督促、检查、了解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3.对各网络单位报送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重办,
4.调阅承办单位与转办问题的有关材料和档案,
5.责成承办单位经办人汇报工作,研究解决问题;
6.经领导批准或委托,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协调处理没有落实的问题,
7.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对亟待解决的问题,通知有关部门边处理边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必要时可直接通知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尽量把损失或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
8。对·工作不负责任、应付塞责,对交办事项推诿拖拉、不及时反馈,经多次催办仍无效的单位,可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损害政府声誉的,可视情节轻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八条 市长热线二级网络单位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市长热线办公室交办、转办事项的落实、反馈工作;
(二)负责处理社会各界群众直接反映到本地本部门且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三)负责完成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反馈工作;
(四)负责对市长热线三级网络单位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和考核;
(五)直接调查、协调处理群众反映大、影响面大、处理难度大的问题;
(六)负责本地本部门热线工作情况的综合分析、总结考核、材料整理和定期汇报;
(七)认真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群众需求和市长热线工作需要,市长热线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可以增加或减少二级网络单位。市长热线三级网络单位职责任务由相关二级网络单位界定。
第九条 为提高市长热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政务信息化建设需要,市长热线办公室依托互联网络,借助于必要的硬件设备和有针对性的开发应用软件,连通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重点企业,建设运行电子化系统平台.该平台将适时开通市长热线网站和短信息平台,建立网上受理答复系统和短信息受理答复通道。
各网络单位根据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要做到人员、设备、制度“三落实”。
(一)配备保证市长热线工作运行所必须的工作人员,有一定数量的三级网络服务人员.
(二)配置热线工作专用计算机,实现与互联网联通,联接市长热线电子化系统平台,确保承办市长热线工作的顺利开展.尽快创造条件,与所属三级网络单位联网,实现接收、处理、再交办、反馈功能。根据工作需要,配固定电话、传真;车辆等其它必需的物资、设备。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四、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市长热线工作原则;
(一)坚持服务第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始终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做到严肃认真、准确及时、尊重事实、客观公正、讲求实效、取信于民。
(二)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辖区、部门和单位职责下管一级,对上一级部门交办的事情不得推诿、拖拉、扯皮或矛盾上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上一级部门确定一个单位牵头办理,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协调解决。
(三)坚持高效务实、办快办好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树立“件件无小事”的思想,争取以最短时间、最快的速度、最佳的结果答复群众。
(四)坚持依法依规处理问题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凡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条件暂不具备或一时解决有困难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超越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理顺情绪,求得群众的理解。
(五)坚持保密的原则。在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上级机关负责,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能向社会公开的坚决不说,凡对解决群众问题不利或无关的话坚决不讲。另一方面要对反映问题的群众负责,反映人要求工作单位或姓名保密的,一定要尊重反映人的意愿,避免产生副作用。特别对揭发、控告贪污腐败、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涉嫌犯罪类问题,原则上劝说反映问题的群众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同时更要为反映人保密,防止出现打击报复事件。
第十一条 市长热线电话基本工作程序:
(一)受理。工作人员必须在铃响两声之内接听,使用文明用语,问清详细情况,并做好记录准每。
(二)登记.工作人员要按照电子化系统的录入要求填写每一项内容,记录力求简明扼要、表意准确、文字通顺。对内容较为复杂的,可请来电人传真或寄送补充书面材料.
(三)交办。
1.来电反映的问题如情况清楚、政策明确,当时答复处理,并简明记录答复处理情况。
2.凡当时无法处理的,按照属地和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签发到相关单位,并督促检查事件办理情况。
3.对重大突发事件和市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长时间未解决的事件,实行现场督办制,由市长热线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同时派人现场督促、指挥、协调处理。
4.领导批示交办。对反映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群众比较关心的重大问题,或已经交办但承办单位未及时认真办理造成重复反映的问题,及时制《呈批表》,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领导批示后,以《市长热线督办通知》形式编号转有关单位办理。
(四)反馈。群众反映事项办结、二级网络承办单位审核后,在向反映人反馈的同时向市长热线办公室反馈。若反馈结果不真实,或无实质性办理结果,市长热线办公室将就该事项发回该单位重新办理,办理单位必须认真扎实办理,并再次向反映人和市政府市长热线办公室进行反馈。对领导批示事项,需报送正式书面反馈结果。市长热线办公室负责及时向领导汇报办理结果。
(五)回访。市长热线受理事项办结后?全部进行回访。回访内容主要包括:问题是否解决,对服务是否满意,有何意见和建议等,并做好详细记录。对回访中发现办理结果不实的事项,再交办相关单位重新办理。
(六)综合归档。对已办结事项进行统计分类后,存入数据库。根据资料情况分别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呈批件、群众来信、领导批示、《市长热线通报》、《市长热线动态》、《市长热线督办通知》要按时间顺序编号立卷存档。对领导讲话、汇报等其他文字材料要另立卷归档。
(七)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以电子邮件、短信息、网络、传真形式反映的意见或建议,按照市长热线电子化系统功能设置进行审核处理后,纳入来电业务程序进行处理。对市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的补充信息,要认真了解情况,对反映问题摘要登记,并做好转办、督办和协调处理工作.
五、事项办理时限要求
第十二条 市长热线受理事项一般分咨询、求助、投诉和建议等。
(一)咨询类事项。指对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政策规定、执法依据等内容的咨询,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相关情况的查询.政策明确规定的,当即给予解答,需要有关单位或部门答复的,使用三方通话功能由网络单位答复;一时难以答复的,与咨询人约定联系方式和时间,24小时之内给予答复,咨询人需要书面回答的,应给予书面答复。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拒绝答复,但要向咨询人解释清楚。
(二)求助类事项。指个人或组织合法利益、权利乃至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或威胁,请求帮助的事项。接报紧急类求助,被指派工作人员须立即到达现场处理,一般情况下必须于30分钟内(中心城区)到达现场,并于24小时内处理完毕:因条件限制不能完成的,各网络单位务必在规定反馈时间内将原因及预期办结时间以反馈形式报告市长热线办公室,同时向群众解释清楚: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事项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接
报一般求助事项,3日内办结反馈。
(三)投诉类事项。指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对政府工作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的反映。需核实情况组织专门调查的,5个工作日内调处办结。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适用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需在规定反馈时间内将进度及预期办结时间以反馈形式报市长热线办公室,同时向群众解释清楚。
(四)建议类事项。指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需认真记录、分类、归纳、整理,利用报告、简报、通报等形式予以编发,反映社情民意,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各类事项办结后,二级网络单位必须在向反映人反馈结果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长热线办公室,市长热线办公室于当日将结果反馈给反映人。对情况复杂没有按期办结的事项,市长热线办公室将根据二级网络单位报告的预期办结时间,把事项的继续处理纳入新的工作程序,对该事项的办理进行跟踪落实,直至完全办结。
六、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市长热线工作制度包括值班制度、责任制度、反馈制度、现场办公制度、通报制度、报告制度、例会制度、培训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
(一)值班制度。市长热线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准时上岗,做到文明、热情、诚恳、耐心,记录清楚详实,解答恰当。
(二)责任制度。各网络单位要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三)反馈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四)现场办公制度。落实现场督办制。对于需领导协调、其他部门配合解决的疑难事件,有关网络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市长热线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领有关人员现场办公,及时予以解决。
(五)通报制度。市长热线办公室将每月通报市长热线工作运行情况。
(六)报告制度。各二级网络单位每月要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按时向市长热线办公室报告。市长热线办公室将情况汇总登记,作为年中及年终目标考核重要参考依据,并利用《市长热线通报》对各网络单位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对报告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市长热线动态》形式刊发。各网络单位要积极向《市长热线动态》投稿。
(七)例会制度。定期召集由市长热线网络单位参加的例会,听取网络单位办理情况汇报,综合分析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策。每季度召开一次网络单位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
(八)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九)舆论监督制度。市长热线办公室将逐步与行风评议员、各新闻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网络单位要自觉接受行风评议和新闻舆论监督,不断提高热线工作水平。
七、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市长热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采取百分制办法考核,依据得分次序评出优胜、达标、未达标单位。考核评比由市长热线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通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市长热线工作会
议,对积极办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且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领导不重视,行动不积极,措施跟不上,工作落后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并带来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八、其它
第十六条 各网络单位耍积极为市长热线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在办公用房、工作用车、电脑、电话配备、资料订阅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介绍市长热线工作情况,宣传解释有关政策,答复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对各网络单位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各级热线网络单位可根据本规则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政办[2000]62号文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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