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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52:35  浏览:8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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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起后施行。

省长张国光
二OO二年四月八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以及有关方面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


第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农业、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六条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三)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债权债务,村民依法承担的税费、集资款;


(四)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情况;


(五)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补贴标准及数额、村民义务工及农田水利建设用工情况等;(七)救灾救济、移民安置款物的发放情况;(八)被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九)公益福利方面的情况;(十)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十一)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十二)落实计划生育规定的方案;被批准生育和结婚登记人员名单;


(十三)村委会换届选举或村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调整后的村财务和有关工作交接情况;


(十四)涉及村民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收缴情况;


(十五)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六)征兵、聘用管理人员等村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收支应当分类逐项逐笔公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支出,不得列入村财务开支。


第八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财务监督小组,对本村村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村财务监督小组由3至7名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的成员。财务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九条向村民公布的财务收支及经济往来事项,应由村财务监督小组、乡镇经管站对村财务帐目、凭证等进行审核和审计,确认是否合法、合理、准确无误,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实行公开的其他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公布。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张贴(挂)村务公开的内容;或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印发公开信等多种辅助形式公开村务。


需要全体村民知道的重大村务事项,可以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布。


第十一条村财务事项一个季度公布一次。其他事项可以根据需要和村民要求,及时公布。有些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可以分阶段公布进展情况,事项全部完成之后,及时向村民公布全部结果。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须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目、凭证的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村民对村务公开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村务提出质疑或质询;(二)有权委托村财务监督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凭证;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村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村财务监督小组在对村务公开实施监督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村财务收支帐目、凭证;(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四)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并予以改进。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热情接待村民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村民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研究,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村民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乡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务公开落实情况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的内容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村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县监察部门受理;涉及财务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农业经管部门受理;其他事项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受理。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责令整改;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


(二)挥霍、侵占、贪污集体财产的;(三)非法向村民摊派或非法集资的;(四)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或实施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对拒不实行村务公开的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村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程序罢免。


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引起村民不满的,根据多数村民的要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撤销其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资格。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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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首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名单公告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首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名单公告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文件要求,经矿山企业自愿申请、协会推荐、专家评估及社会公示,确定同煤大唐塔山煤矿等37家单位为首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现予以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首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名单.doc

首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名单

一、煤炭(11个)
同煤大唐塔山煤矿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湾煤矿
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黑岱沟露天矿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灵新煤矿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庄煤矿
山东泰山能源有限公司协庄煤矿
山东泰山能源有限公司翟镇煤矿
白山市振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晋煤矿
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金岭煤矿
二、黑色金属(5个)
首钢水厂铁矿
首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云铁矿
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冯家峪铁矿
北京威克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巨各庄铁矿
山东兴盛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庄铁矿
三、有色金属(5个)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平果铝土矿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龙首矿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二矿区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兴铜矿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堆城钼矿
四、黄金(6个)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
贵州锦丰矿业有限公司锦丰(烂泥沟)金矿
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夏甸金矿
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金翅岭金矿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城金矿
山东省平邑归来庄金矿
五、化工(7个)
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阳磷矿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昆阳磷矿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海口磷矿
中盐金坛盐化有限责任公司金坛盐矿
敦煌西域特种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西湖芒硝矿
湖北神农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莲花-简城磷矿
湖北神农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寨湾磷矿

六、建材(3个)
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矿)
湖州鹿山坞矿业有限公司妙西镇第十矿区
北京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凤山矿


  2010年11月,王某是根据广西梧州市政府有关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政策和文件精神,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财政局同意,由某学校招聘进来的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其工资和待遇除了财政补贴部分岗位工资和社保费之外,其余部分仍由用人单位负担。在2011年5月以前,财政补贴的只有“三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至2011年11月后增加为“四金”(除上述三项外增加工伤保险),2012年2月之后为“五金”。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缴纳上述“三金”或“五金”的程序为,先由用人单位缴交(垫付),按季度结算,再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并通知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将补贴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将资金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2011年3月29日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王某所在单位某学校,但在2011年12月之前该学校均没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8月29日 ,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不幸去世,经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范围。那么王某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因由谁承担呢?

  一、公益性岗位的概念

  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概念,对于这一概念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为:“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依据百度百科的解释,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概括起来有三类,一是基层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执勤、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用设施维护和管理等。二是基层服务岗位,包括基层农业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民政服务、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社区卫生保洁、绿化服务等。三是机关单位的后勤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后勤服务等临时用工岗位。

  简而言之,公益性岗位就是由政府政策、出资扶持或社会、团体筹集资金,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性质和特点

  公益性岗位一般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因此公益性岗位应具有以下特点:(1)政府购买岗位或支持、引导多渠道出资,符合公共利益,适合安置就业困难或者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岗位。(2)就业人员具有特殊性,一般是《就业促进法》中的就业援助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工人;四零伍零再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伤残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退伍军人等。(3)用人单位并非政府和劳动管理部门。公益性岗位虽然是政府出资或者政策扶持的岗位,并且是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而设置的岗位,其岗位劳动者的工资也由财政部门负责,这使很多人认为这些岗位的劳动者是与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劳动合同,然后由劳动部门派遣到各单位工作。其实不然,这些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依然是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政府只是提供相应的岗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只是指导的平台,真正存在劳动关系的是用人单位和岗位上的劳动者。

  三、公益性岗位劳动者的工伤责任问题

  从公益性岗位的特殊性可以看出,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虽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但本质还是很容易认清,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这个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在岗位的设置和工资、福利来源的特殊性,致使其表面上又多了一层神秘的色彩。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招聘是由用人单位申请,然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由政府出资或者政策扶持设置岗位,由财政局给予岗位工资补贴和缴纳部分保险,用人单位则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负责这些员工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劳动者还需缴纳个人部分的保险。所以一个公益性岗位的用工往往会涉及到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等部门,使其关系变得比一般劳动关系复杂。

  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一般是先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在这三年的工作中,政府是给予最大的扶持,政府会给予所有的岗位补贴,三年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由用人单位发工资,政府仅在要缴纳的保费上给予补贴。而在现实情况中,“五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纳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单位缴纳的,一般是70%,另一部分是需要个人缴纳的,一般是30%。有的政府为了方便岗位补贴的落实和方便“五金”的缴纳,政府在补贴上就是一个公益性岗位补助一定的金额,这些补贴中就包含了公益性岗位的工资、用人单位需要缴纳的部分保险还有个人需要缴纳的部分保险。在实际的操作中,单位为了防止有的人在单位缴纳了单位需要缴纳的保险后,个人部分个人不主动去缴纳,致使这些保险没有得到落实的情况发生,就直接在政府补贴的岗位补助上扣留下来,一并交足“五金”,然后将扣完的钱作为工资发放给这些岗位上的员工。

  从上边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正常情况下,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发生了工伤事故,一般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但在本文的案例中,用人单位将政府给予的补贴扣留下来,又没有及时的给劳动者缴纳“五金”,致使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应的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缴纳“五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呢?有的人认为政府在岗位的设置上提供资金和政策扶持,并且劳动者的报酬也是政府支付,因此,劳动者和政府间也是劳动合同关系,笔者认为政府仅是在政策上为了解决就业难的情况下,依据用人单位的申请,从财政中划拨资金来设置公益性岗位,以解决就业难和下岗员工的再就业问题,是政府行使对社会的管理权,并没有实际参与到劳动者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中来,也没有享受到劳动者所创造出来的利益,因此,政府和公益性岗位上的劳动者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对劳动者因工造成的损失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中是否要承担责任呢?有的人认为,公益性岗位是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招聘进来的,而且有的在签订合同时,也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第三方,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不然,如果需要一个部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就必须其有违法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如果说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招聘并在那里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承担责任的话,那是怎么也说不过去的事情,那么该局是不是就一定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这个也不是绝对的,因为《就业促进法》有相关的规定,其职能作用除了为就业提供服务之外,还要对就业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公益岗位人员的“五金”待遇的落实情况有监督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监督义务的,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益性岗位是当前为了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中,政府出资或者政策扶持而设置的非盈利和服务性岗位,劳动者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里面是起到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因为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对这一特殊群体进行立法保护,致使其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不少的争论,我相信随着我国的法治越来越完善,对于这部分劳动者的立法保护也会越来越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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