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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09:41  浏览:8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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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1年2月1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

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发(1990)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事业行政单位的创收活动,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度。
第三条 事业行政单位为进行创收活动而设立的经营实体,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报告,并进行产权登记。
第四条 事业行政单位设立的从事创收活动的经营实体,对其占用的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在申报工商登记注册时,不得变更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已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其产权仍归国家所有。
第五条 具有创收活动的事业行政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定必要的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下,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的流失,促进提高资产的经营使用效益。创收所取得的收入要严格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财务管理,不得
私设“小金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事业行政单位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分配使用情况有权监督检查,并商同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事业行政单位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应负保障完整和实现增值的责任。
一、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创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纯收益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分配使用,不得任意提高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比例。
二、对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在纯收益中,应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对以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开展创收活动的事业行政单位,其取得的租借收益,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纳入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出租、出借单位凡未同时提供劳动服务的,其租借收益必须在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维修基金后用于弥补本单位经费不足和事业发展,不得用于本单位职工福利、
奖励支出。
四、对以上三类单位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其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在不损害单位积极性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法,集中一定的比例,有计划、有重点、分期分批地用于这些单位关键性房屋、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七条 事业行政单位运用国有资产进行发包、出租、联营等形式进行创收,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价值确认的批准手续。
第八条 事业行政单位对其设立的经营实体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承包合同中必须加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内容及相应的考核指标和监督措施。
第九条 事业行政单位对开展创收活动所占用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如有转让和出售等行为的,必须事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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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广局发〔2008〕173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广播电视台(集团)、有线广电网络公司: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广播电视 低保工程 实施意见 通知

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8]44号)要求,为保障全省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现就实施全省“广播电视低保”工程(以下简称“广电低保”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实施“广电低保”工程的基本目标。使所有“低保户”群众都能方便的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享受到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提高对我省困难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能力,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省人民。

第二条 “广电低保”工程的组织和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浙委办[2008]44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出本地区实施“广电低保”工程的工作计划、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责任,并及时组织实施。同级广播电视、财政和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第三条 “广电低保”工程的实施单位。各市、县(市、区)建立独立有线电视前端,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台(集团、中心)或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公司),承担有线电视网络覆盖范围内“广电低保”工程的具体实施任务。

第四条 实施“广电低保”工程的对象和条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家庭为本次工程实施的基本对象。其中,凡是具备了有线网络电视安装条件的家庭,同时个人也提出了安装有线电视的申请(集中供养的除外),工程实施单位应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即在减免其有线电视“入网费”和“收视维护费”的基础上,接通有线电视信号,提供有线电视公共节目服务。

第五条 实施“广电低保”工程的进度安排。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具备通有线电视条件的“低保户”年内完成40%以上,2009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以后年度的考核验收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六条 省、市、县三级广电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广电低保”工程的进展和工作情况组织考核验收。
(一)考核验收内容
1.各级党委政府对于“广电低保”工程的关心重视程度和计划制定等情况。主要是考核各级政府是否制定了落实本地区“广电低保”工程的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重点查看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的政策是否体现了优惠和便捷。
2.各地“广电低保”工程完成的数量和质量情况。重点查看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发放过相关证件的低保户家庭,是否都落实了相关的政策优惠;接入的有线电视信号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群众对“广电低保”工程的满意程度;以及向社会公示的情况。
(二)考核验收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实施“广电低保”工程的资金保障。实施“广电低保”工程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当地政府负责。省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广电低保”工程考核验收结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减免“低保户”的有线电视入网费,给予分类补助,重点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部分财政困难市县倾斜(补助或奖励地区分类名单见附表)。
(一)有线电视入网费。由省、市(县)以及广电部门共同承担,省财政对一类地区每户补助140元,二类地区每户补助60元,三类地区每户补助30元。省广电局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和有关考核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资金补助的初步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有关市(县)。
(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每户每年168元标准补助,由地方广电部门通过减免等形式解决60%,财政部门承担40%。地方财政要将基本收视维护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其中宁波市与其所辖各县(市、区)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宁波市自行确定,报省广电局、省财政厅备案。省广电局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和有关考核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各级财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对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第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与交通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与交通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国家开发银行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交通银行
甲乙双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的规定,本着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负责,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的精神,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部分政策性项目贷款资金拨付等业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接受甲方对委托代理业务的监督。经充分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的范围
1.办理贷款资金的拨付业务;
2.监督借款合同(或协议)的执行;
3.监督贷款的使用;
4.定期反映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5.协助甲方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二、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向乙方划拨贷款资金。
2.负责确定贷款项目、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和回收贷款本息。
3.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或协议)副本等有关资料(各一式两份)。
4.对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代理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甲方在变更借款合同(或协议),调整贷款计划、贷款利率,提前或延期收回贷款等时,要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6.按期向乙方支付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委托代理业务。
2.在收到甲方的年度贷款计划和借款合同(或协议)副本的当日或次日转发乙方经办行。
3.根据甲方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副本、年度贷款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按时向借款单位办理贷款资金的拨付业务,保证甲方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4.监督项目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使用贷款和归还贷款本息,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对借款人采取暂停用款、代扣代收等处置措施。
5.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并及时划拨资金。
6.负责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甲方的要求编报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7.积极配合甲方处理贷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8.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四、委托代理业务的资金运作程序
1.甲方在借款合同(或协议)中明确乙方的代理权限和代理义务。
2.甲方将借款合同(或协议)、年度贷款计划抄送乙方及其经办行。
3.甲方按项目将贷款资金直接汇拨到乙方经办行。
4.乙方经办行应在贷款资金到达的当日,最迟不过次日,根据借款合同和年度贷款计划通知借款单位立即办理贷款手续,并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将甲方下达的贷款资金一次全额划转借款单位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5.乙方经办行应在每次收回贷款本息的当日或次日,将还款资金如数上划甲方在乙方总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6.甲乙双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五、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
乙方对贷款代理业务,要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和反映。有关贷款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由乙方拟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
六、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1.委托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以本年代理贷款实际发放额为基数,按一定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本年代理贷款实际发放额×费率
2.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的费率为2‰。
3.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即:在每年10月份和次年元月份计付。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守约一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可视情况扣减或取消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直至中止委托代理关系。下列行为均属违约行为:
1.甲乙逾期支付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2.乙方未按借款合同(或协议)确定的贷款项目发放贷款。
3.乙方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
4.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代理义务。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期满再议。
如本协议期满,甲乙双方不再续订,则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已经发生而未履行完毕的代理业务,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在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国家政策调整等情况,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姚中民(签字)
乙方:交通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 陈恒平(签字)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于上海



199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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