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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48:04  浏览:9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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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9〕2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企业内部集资的管理,引导其健康发展,现就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内部集资系指企业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企业内部集资一般应采取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方式。
二、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每年控制额度由总行年初一次下达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审批权限。
企业内部集资用于流动资金的,可按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三、企业进行内部集资,必须制订集资章程或办法,经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报人民银行审批。
四、企业内部集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总额。
五、企业内部集资所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交存开户的金融机构,不得坐支。
六、企业承包风险抵押金集资只能在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内进行,其额度应纳入企业内部集资规模内,期限可与承包期一致。
承包风险抵押金集资应采取发行抵押金券的方式,所筹资金应专户存储,一般不得挪用。如确属需要,只能用于企业流动资金的临时周转。
七、企业内部债券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但不得公开上市转让。企业应在内部指定专门机构,办理内部转让事宜。
八、企业在国务院国发〔1989〕21号文件下发前搞的内部集资,要向当地人民银行补办登记手续。如不符合规定,要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企业以及在国务院国发〔1989〕21号文件下发后仍违反规定擅自搞内部集资的企业,除责令其限期清退集资款外,可区别不同情况
处以集资总额5%以下的罚款,所罚款项上缴国库。
九、对企业内部集资活动的日常监督与管理,由当地人民银行委托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负责。人民银行要定期进行检查。
十、有价证券发行统计月报增设第八项“企业内部集资”,各地人民银行应按月将企业内部集资的情况填入表中,上报总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8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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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济南市、威海市、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济南市、威海市、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鉴于济南市、威海市、杭州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较多,该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成立外资处(科),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干部,从事了一段时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初审、出资检查、年度检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具备了一定的办公条件,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
,该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或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承包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的经营管理、各种工程的外国企业,分别由该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及其副本。该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授权的登记范围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尚无规定的无权核准登记,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该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指导的同时应接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并按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报送企业档案、登记、出资、年检和工作情况。
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在该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登记及该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罚权限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请你们做好过去已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材料的交接工作。



1990年10月4日

关于山东等七省(市)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电部


关于山东等七省(市)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2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正确合理地发放、使用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结合广播电视系统专业技术工种的特点和山东、河北、山西、河南、陕西、北京、天津等七省(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发放范围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对象为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长年顶岗的临时工、补差工;高山、海岛艰苦台站的工作人员;经常深入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科研试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防护的人员。
二、发放、使用原则和管理办法
(一)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当根据安全生产,保证职工身体健康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二)本暂行规定所列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限于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其他通用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可参照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一些需要特殊防护的工作岗位,对其作业人员必须发放特殊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根据工作要求配备齐全,保证质量,不得发放其他代用品。
(三)各部门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建立健全购买、发放和使用制度。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安全技术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按规定购买、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财务部门不予付款,仓库不予入库,使用单位不得领用;对于违反规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从事两个以上工种作业的人员,按主要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兼做其他工种作业而又必须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可以借用,用后收回。
(五)电视剧制作人员和经常深入现场从事勘探、测试、调机、维修等作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同工种标准执行。没有同工种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发给必要的防雨、防寒用品。专职的农村记者,可发放必要的防雨、防寒等防护用品。
(六)调动工作的职工,一般应在调动之前将所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交回原工作单位;临时(季节)工所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借用,用后收回。
三、其他
(一)劳动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职工,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服装的用料,除高空、明火作业、防静电和防酸等工种外,原则上要使用纯棉、涤棉、中长、维棉、人造棉等面料,不能使用毛涤纶和针织涤纶等含毛纺织品。
(三)各省(市)广播电视厅(局)和部无线电台管理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四)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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