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01:28:24  浏览:8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1)7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2000年4月30日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明确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开展债券双边报价业务。为推动此项业务的开展,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债券双边报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的行为。双边报价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双边报价业务,享受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金融机构。
二、金融机构成为双边报价商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
(二)上一年度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金额总计排名前30位;
(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开展双边报价尝试,且业务规范,双边报价合理,及时满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需要,上一年度现券交易量排名前20位;
(四)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有合格的专门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操作方面的专业技术;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双边报价商开展双边报价业务应遵守以下业务规范:
(一)双边报价商的报价必须是实价,不能有虚假的报价行为;
(二)双边报价商进行债券现券双边报价的价差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并须将本机构确定双边报价价差的依据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三)双边报价商至少承诺对一种债券保持每日连续的双边报价。双边报价商须将双边报价的券种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每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该债券市场周转率。不同金融机构的双边报价债券可以相同;
(四)双边报价商须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债券市场分析报告和本机构交易情况报告,包括本机构双边交易量、交易笔数、双边交易情况、连续交易情况,对双边报价和交易情况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每季度报告本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资金头寸、持有债券、承销债券、债券交易的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以下政策措施支持双边报价商开展双边报价业务:
(一)中国人民银行经商有关发债人同意,双边报价商有在一级市场购买债券的便利;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需要和双边报价商的头寸情况,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支持双边报价商的融资需要;
(三)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需要和双边报价商对债券的报价和交易情况,通过公开市场进行现券交易和融券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根据双边报价商开展双边报价业务的需要,继续完善双边报价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2001年3月2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假药、劣药报告制度

卫生部


假药、劣药报告制度

1987年8月5日,卫生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为掌握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动态,及时查处假药、劣药,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二、报告内容:
1.按“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三)变质不能药用的。
(四)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凡制、售、擅自用于临床者,应立案查处,及时报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二)超过有效期的。
(三)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凡制、售或擅自用于临床者,应立案查处,及时报告。
3.进口的不符合质量标准并已流入市场的药品,应予查处,及时报告。
三、申报程序
凡属制、售假药劣药案件,自案发之日起,经查证属实,即应填写表格,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抄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情报处。一时暂无法结案者,可待案件处理完毕,再另行报送处理结果。
四、对报告者所提供的信息,将视其对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所达效果大小,据情况,可建议有关单位,予报告者以奖励或表彰等。对未予报告或阻拦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者,可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五、凡了解报告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应对报告内容保守秘密。若因失密造成不良后果者,将建议有关单位追究责任。
六、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匈牙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联合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建交五十五周年之际,应匈牙利共和国总统马德尔·费伦茨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二00四年六月十日至十二日对匈牙利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就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为进一步加强两国传统友好关系,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深化各领域的互利合作,双方决定建立中匈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同意发表以下联合声明:

一、双方认为,近年来两国领导人经常接触,各领域合作成果显著,两国地方和民间交往广泛。不断充实和深化各领域的互利合作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地区与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双方愿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尊重对方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基础上,进一步保持和加强两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

二、双方表示,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奉行的内外政策。双方注意到两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在人权问题上的不同观点,愿就此进行建设性对话与交流,求同存异,扩大共识。

三、中方愿看到匈牙利作为欧盟新成员国和中东欧地区的重要国家在本地区和欧洲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并为促进中国和欧盟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做出积极贡献。

四、匈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匈牙利共和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不与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官方接触,只与台湾在非官方、非政府的范围内进行经济、文化交流。

五、双方主张加强联合国作用,支持联合国改革,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双方继续加强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合作,以有效应对当前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各种威胁和挑战。

六、双方认为,经贸合作是双边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后双方合作的主要努力方向。双方将努力扩大和提高双边贸易的规模和水平,促进本国企业在对方国家的投资活动,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深化在工业、信息、物流、金融、交通、农业、研发及其他领域的合作。

七、双方支持两国公民的正常往来,并依照各自的国际义务、现行双边协议的规定以及相关国内法妥善处理两国关系中公民往来方面出现的问题。双方不歧视在各自境内逗留的对方公民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双方敦促各自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规定,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双方将在处理非法移民的过程中进行合作。

八、双方愿继续深化两国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新闻等领域的交流,促进两国双向旅游事业的发展。双方愿支持两国高等院校加强校际交流,增加留学生数量。

九、双方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呼吁国际社会协调行动,加强在反恐方面的合作。两国承诺在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行为的斗争中加强司法、公安、内务、海关、金融监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并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努力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

十、双方同意两国外交部就裁军、军备控制和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问题继续进行磋商。两国遵守有关军控和防扩散的国际法律文书,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

十一、双方呼吁国际社会关注环境保护问题。两国愿加强在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再生能源开发等领域的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匈牙利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马德尔·费伦茨

(签字) (签字)



二00四年六月十日于布达佩斯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