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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58:35  浏览:9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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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2]6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政企分开、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保证安全的目标,建立与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实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两级行政管理体制。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安全管理和民用航空不同业务量的需要,在所辖区内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机构设置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总局下设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为: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各民航地区管理局为正司局级机构。
在北京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在沈阳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在上海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和山东省;在广州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在成都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在西安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青海省;在乌鲁木齐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管辖地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二)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民航地区管理局共设置26个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代表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域航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其中,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海南、云南、甘肃9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为副司局级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天津、河北、山西、吉林、大连、安徽、福建、江西、厦门、河南、湖南、广西、深圳、重庆、贵州、宁夏、青海17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为正处级机构(具体机构设置、名称和机构规格见附表)。
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域内(不含省内设有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城市)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冠以城市名称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地域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的调整由民航总局决定,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内设机构由民航总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民航总局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负责辖区内民航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承办辖区内民航各类行政执法监察员的考核、报批工作,监督其行政执法行为。
2.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发布安全通报和指令;组织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调查处理辖区内的一般民用航空飞行事故、重大通用航空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和民航总局授权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参与辖区内重、特大运输航空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并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审查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运行手册及相关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办理辖区内飞行训练机构及设备的合格审定事宜;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卫生工作,办理对航空人员身体条件的审核事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飞行签派、航空器维修等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及有关委任代表的管理工作;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按授权承办对承修中国注册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国外维修单位的审查事宜。
4.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适航审定,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检查,发布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按授权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5.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的总体规划、使用许可证和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申请,以及飞行程序、运行最低标准、低能见度运行程序等各类程序;对辖区内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研究拟定辖区内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审核报批辖区内新建民用机场的场址预选报告;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对辖区内航油企业的安全运行及市场准入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辖区内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计量工作;负责辖区内行业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7.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空防安全工作和民用机场的安检、消防、治安工作;审查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保卫方案和预防、处置劫机炸机或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案;组织协调相关刑事、治安案件的侦破;督查辖区内专机警卫任务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8.领导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对所辖空域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无线电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的搜寻救援工作。
9.维护辖区内民用航空市场秩序,参与监督民航企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标准情况和收费行为;审核辖区内民航企业和民用机场经营许可申请;审批航空运输企业在辖区内的航线吸加班、包机申请;参与协调处理辖区内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民用航空事务,监督国家间航空协定在辖区内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辖区内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工作。
10.监督管理辖区内国家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管理和其他财务报表的审核汇编。
11.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所属单位的计划、财务、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
12.领导派出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3.负责与辖区内地方人民政府、军事部门的沟通联系。
14.承办民航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承担对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2.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航空空中、地面安全工作;按规定承办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调查处理工作。
3.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和维修单位合格审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民用航空飞行等专业人员资格管理、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监督管理;按授权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5.承办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编制
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核定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和 26个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编制共2580名(含党务工作人员编制,不含公安人员编制和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
各民航地区管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总飞行师和总工程师各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合计49名;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其中9个副司局级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各配备 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民航地区行政机构司局级领导职数总计58名。
各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人员编制数,由民航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在总编制数内核定。
四、其他事项
(一)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按照《通知》的有关精神另行核定。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设公安局,待民航机场公安管理体制确定后,其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三)民航地区管理局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该机构为行政机构,人员编制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编制总数外单列,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四)关于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后勤服务机构,按照机关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保障职能分开的原则,除在机关保留少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外,其他职能由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性质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承担,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暂保留民航西藏自治区管理局,代表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并管理西藏自治区内的民用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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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郊区法庭执行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王春胜


  2008年,北安市人民法院郊区法庭共受理执行案件50件。收案总标的金额92.00万元。全部执行完毕案件42件,执结率为84%,执结标的83.90万元,实际到位标的77.00万元,实际到位率为91.77%。在所收案件中,共收民间借贷案件21件,占收案数的4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14件,占收案数的28%;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6件,占收案数的12%;涉农案件6件,占收案数的12%;其它民事纠纷案件3件,占收案数的6%。

一、经过对本年收结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2008年执行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1、收案数增加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2008年我庭执行案件较上年有所增加,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数50件,比2007年的42件增加8件,增长比例为19%。预计今后几年我庭受理的执行案件数将继续增加,人少案多的矛盾将进一步凸显。

2、农村土地补偿费和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明显增多

  在2007年以前,农村土地补偿费和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较少,2007年为2件。2008年此类案件明显增多,全年共受理此类案件6件,占收案总数的12%,案件数为2007年的3倍。由于近年来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村民小组、村委会在集体部分土地被征用后,对土地补偿款没有进行有效合理的分配,导致一部分没有得到或少得到土地补偿款的村民向法院主张其权利。而且该类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多数案件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社会影响大,如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安定。

3、婚姻家庭类执行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

  以2008年为例,该院全年共受理婚姻家庭类执行案件14件,占所受理执行案件总数的28%。该类执行案件一般申请执行的标的数额较小。在我庭去年受理的8件赡养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标的均在2000元以下。全部赡养执行案件中标的最小的是每月60元,标的最大的是每月150元,相对于其他案件的执行标的而言,执行标的一般较小。案件分布的地域性明显。我庭去年所受理的8件赡养执行案件均发生在农村,15名申请人、被申请人都为农民。从当事人居住的地域来看,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农村,且具有地域广、路途遥远、居住相对松散等特点,农村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后也就失去了自我生存的保障能力,赡养费用和子女的供养便成为其生活的唯一来源。并且该类案件还具有被执行人多属社会的低收入群体、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案件的执行具有反复性等特征。

4、个案执行难度进一步增大

  从2008年收、结案数及执行情况看,个案执行难度进一步增大。主要表现在:一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情况突出。不少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就已经采取变卖等形式转移了财产;有的被执行人在进入判决宣判后就外出不归,导致进入执行程序后要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要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执行线索无法查明而执行不能;二是涉及群体性案件执行困难。涉及群体性执行案件因为当事人多,矛盾复杂,一旦处理不好就会产生涉法信访、上访事件。如某信用社申请执行某村民不当得利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当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该村民就多次以上访为名抵制执行,而作为申请执行人,一旦权利不能及时实现,就指责法院执行不力,给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三是土地补偿案件执行难度大。一部分没有得到或少得到土地补偿款的村民向法院诉讼,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土地补偿款已经分配完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二、解决措施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执行难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仅要依靠法院自身努力去解决,也要有整个社会力量的积极努力和配合。针对目前执行工作的严峻情势,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想办法、挖潜力、重创新,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

1 、合理运用“执行用尽”的原则指导实践

  多数情形下,法院执行就是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寻求公力救济的途径。既然是救济,就有可能实现得了,也有可能实现不了。当使用一切执行手段仍不能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案件就应当结案,未执结案件时,正确、合理地运用“执行用尽”原则来处理问题,在当前及以后的执行工作中尤为必要。要落实好这项原则,就要努力转变当事人的片面观念,进一步用宣传来确立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内容的执行理念,主动告知当事人在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在执行中的权利和责任,充分说明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的努力、困难和问题,取得当事人和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执行工作从“案件执行不了就是法院的责任”的观念误区中走出来,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2、提高执行人员综合素质,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讲究灵活性

  法院执行工作的灵活性,就是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创造性地决定执行方法和实施执行手段。其实质就是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开发多种思路,把握复杂环境下执法的特点,达到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也更加复杂,仅仅依靠原有的一些执行方式来解决问题,已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创新执行方式已是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要有创新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大胆探索,充分利用、准确适用法律去解决执行工作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弥补法律上的空白和漏洞。有了创造意识,不等于具备了创造的条件和才能,其才能的发挥还取决于深厚的理论积淀,要善于在实践中总结和发现,只有丰富的知识蕴藏才能做到厚积薄发。讲究执行工作的语言艺术,语言艺术要有合法性、合理性、专业性和灵活性,做到讲法、讲理和讲礼。讲法,就是要针对当事人在法律上的盲点作出说明和解释,使被执行人充分明白其应尽的义务和拒不执行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讲理,要求执行人员对当事人要以理服人,化解被执行人的敌对态度。由于执行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不少执行人员还不能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提高执行效率,因此,加强业务培训,定期考核,使其有一种紧迫性和压力感,对提高执行水平也是非常必要的。

3、充分发挥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重要作用,减少执行成本,提高效益

  在执行过程中以最小的执行成本,实现最大的执行效益,采用委托执行方式就是一种重要的手段。这不仅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有利于各级法院干警树立整体观念。解决“委托执行难”,除强化法律规定外,重要的是对执行人员加强顾全大局观念教育,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额外负担”等思想,与此同时,应由有关部门制定委托执行的监管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实施情况,增加委托执行的力度,从而发挥其重要作用。对此我国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已经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使其更加规范,具有可操作性。

4、以新思路新方法提高执结率
  多措并举限制“老赖”高消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遇到这种情况:法院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以“无履行能力”的身份拿着法律规定对抗制裁,却出入在灯红酒绿的高档消费场所,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满足自己各种需要和消费。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堵住其高消费的途径,其目的就是要使恶意赖债者有钱花不了,有钱不敢花,赖债的目的不能得逞,声誉受到影响,从而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具体办法为:(1)、通知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经法律审查后,制作申报财产清单,被执行人在清单上签字盖章,备案存查。在保障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和生活前提下,对其申报财产中可执行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先予执行,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成员只能在法院限定的其申报财产的范围内进行消费,超过此消费,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说明理由和财产来源,未经法院许可,视为违法规定的高消费,予以制裁。(2)、对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给限制消费须知,告知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得从事的消费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利用媒体,对通过以上督促仍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在其居住地区通过电视、报纸、新闻等媒体发布公告或到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居委会及有关娱乐场所张贴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告知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以及不得从事高消费行为等情况。同时还可以警示社会上其他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的真实面目,以防再上当受骗,减少和避免经济、民事纠纷的发生。(4)、对确认违反执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搜查或群众举报,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须知的高消费行为或隐藏财产行为的,应立即依照民事诉讼102条第6款或刑法313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从而达到预期效果,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5、调动知情群众支持法院工作的积极性。法院的执行力量是非常有限的,而且这种情况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改变,发动知情群众用口头、书面、电话等方式,对以所谓“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执行,但申请人和执行人员“认为”其有财产可供执行却无具体线索的案件,只要能提供有用的线索就按所提供案件的执行标的,按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此经费由申请执行人支付,这样,即不增加法院的经济负担,又使申请执行人付出较少的支出,就能使案件圆满执结,是提高结案率行之有效的措施。

6、对于涉农执行案件,选择执行季节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农民的收入季节性较强,农闲时很多被执行人外出打工,难以寻找,且多数家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农忙时,很多被执行人又忙于生产和收割,如采取强制措施,势必影响其生产和收入,实践中一般应选择在秋收后至春节前这段时间执行,因这段时间农民的庄稼已收割完毕,喂养的牲口猪只等已长肥,外出打工的人员也要带着收入回家过年,这样人也好找,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由于农村案件的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少,执行起来劳神费力,很多案件都难以一次性执结,因此在执行中应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要从思想上说服被执行人接受执行,并引导其从被执动接受执行往主动履行义务方向发展,对一些难以一次性执结的案件,要说服被执行人定立履行计划,并督促其按期自助履行,从而减少一案多次执行的麻烦,这样即节省开支,又可避免强制执行带来的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肯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肯尼亚共和国总统姆瓦伊·齐贝吉于2005年8月15日至19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陪同齐贝吉总统访华的肯尼亚高级代表团成员包括:外交部长奇劳·阿里·姆瓦奎雷阁下、财政部长戴维·姆维拉里亚阁下、新闻和通讯部长拉斐尔·图朱阁下、地方政府部长穆西卡里·孔博阁下、土地和安置部长阿莫斯·基蒙亚阁下、旅游和野生动物部长莫里斯·德佐罗阁下。

  三、8月17日,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和国际问题广泛交换了意见。访问期间,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分别会见了齐贝吉总统。

  四、会谈后,双方签署了以下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肯尼亚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肯尼亚标准局合作协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肯尼亚共和国新闻和通讯部关于广播合作的换函》。

  五、两国领导人积极评价中肯传统友谊,对近年来双边关系的全面发展势头表示满意。双方一致同意深化两国友好合作,加强高层交往和政治磋商,在南南合作框架内增进相互理解。

  六、双方承诺在涉及各自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进行合作并相互支持。中方支持肯为加强法治和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肯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肯尼亚政府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中方为实现国家统一所做的努力。

  七、双方一致认为,中肯经济合作有着巨大潜力,愿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加强两国在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合作。双方愿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交流,并在文教、科技、卫生、旅游、航空等领域加强合作。

  八、双方同意在国际事务中,特别是在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方面密切合作。中方赞赏肯尼亚在地区和国际层面为调解冲突、促进合作所发挥的作用,支持苏丹和索马里和平与重建。

  九、齐贝吉总统对他和代表团成员受到的热情欢迎和款待向胡锦涛主席表示感谢。

  十、齐贝吉总统邀请胡锦涛主席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肯尼亚。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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