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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30:05  浏览:8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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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原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和日本输出入银行合并成立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0年1月1日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继续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免税政策,即: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对华贷款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该机构驻北京代表处常驻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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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邮电部


邮电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1993年1月4日,邮电部

一、为在邮电新闻出版工作中保守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和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的邮电新闻出版范围:
(一)邮电部及部直属单位、代管单位、群众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地(市)局单位主办、出版的报纸、图书、杂志、声像制品;
(二)邮电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从事的对外新闻发布,以及旨在扩大社会影响而组织的各项活动,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发布的新闻和信息(语言、文字、符号、图表、图像)。
三、邮电新闻出版的保密要求:
(一)邮电新闻出版工作要遵守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二)邮电新闻出版单位和相关的业务部门都有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职责和义务,加强联系,协调配合,防止在新闻出版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
(三)邮电新闻出版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提供公开发表的稿件、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者活动,不安排记者采访;如果有特殊需要,主办单位要慎重选择邀请的新闻单位和记者,接待记者时,应验明其身份,并说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
(五)邮电工作人员接受境外新闻单位聘请,受聘为特约记者、通讯员、评论员、撰稿人等,应事先经所在单位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六)邮电报纸、图书、杂志、声像制品出版部门的总编或主管编辑业务的社长负责出版物的保密审查。
(七)在邮电新闻出版工作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界限不清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请示;邮电部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国家秘密被公开登载、报道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报告。
四、新闻稿件、信息发布(发表)的审批权限:
(一)邮电部组织的重大活动的新闻稿件、信息,邮部办公厅领导审核,其中重要的新闻稿件、信息应报主管部领导核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局和邮电部各司局提供发表的新闻稿件、信息,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领导和部相关司局领导负责审核。
(三)部直属单位对外提供发表的新闻稿件、信息,由本单位领导审核,其中涉及全局性的,须经邮电部主管业务司局领导复核。
(四)部代管单位、群众团体对外提供的新闻稿件、信息,一般由本单位领导负责审核。
(五)邮电部门的报纸、图书、杂志,凡刊载未公开发表的涉及邮电重大方针政策,邮电通信发展规划、邮电对外重大合作项目、邮电重大科技项目进展与成果、邮票发行与选题计划等全局性的稿件、信息,事先需送部主管业务部门审核。
五、邮电新闻出版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要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邮电新闻出版工作人员,要了解和掌握邮电新闻出版方面的保密知识和规定,增强保密观念,自党做好保密工作。
六、邮电新闻出版工作中发生的泄密事件,要按照泄密事件查办规定认真查处;泄密事件涉及的邮电新闻出版单位和有关主管单位,要主动互相联系,共同采取补救措施。
七、邮电新闻出版工作中因泄露国家秘密需要对出版物停发、停办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黑龙江省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请求明确省对副省级市的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黑龙江省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请求明确省对副省级市的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厅、局《关于请求明确省对副省级市的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问题的请示》(黑工商发〔1999〕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现行的分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中央财政只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生预算缴拨等关系,原省会计划单列市取消计划单列后,其财政预算工作纳入所在省的预算管理。根据这一原则,我部、局制发的《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省以
下统管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简称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由省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请按照执行。



199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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