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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3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22:20:03  浏览:9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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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3年)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03年11月1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2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规章共69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27件规章(目录见附件)。



附件:南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7件)


┌─┬─────────┬───────────┬───────────────┐

│序│ 规章名称 │ 发布日期 │ 说 明 │

│号│ │ 及文号 │ │

├─┼─────────┼───────────┼───────────────┤

│ │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 1987年11月23日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

│1 │管理暂行规定 │ 洪政发[1987]72号发布 │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

│ │ │ │案管理规定》不相适应。 │

├─┼─────────┼───────────┼───────────────┤

│ │南昌市结合民用建筑│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2 │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 1988年7月22日 │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 │办法 │ 洪政发[1988]48号发布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不相│

│ │ │ │适应。 │

├─┼─────────┼───────────┼───────────────┤

│ │南昌市人民防空工程│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3 │管理和开发利用实施│ 1988年7月22日 │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 │办法 │ 洪政发[1988]50号发布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不相│

│ │ │ │适应。 │

├─┼─────────┼───────────┼───────────────┤

│ │ │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4 │南昌市平时使用人防│ 1988年7月22日 │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 │工程收费实施办法 │ 洪政发[1988]51号发布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不相│

│ │ │ │适应。 │

├─┼─────────┼───────────┼───────────────┤

│ │关于拓宽集资渠道筹│ 1988年12月21日 │主要内容与《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

│5 │措中小学办学经费的│洪政字[1988]272号发布 │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现行国│

│ │通知 │ │家政策不相适应。 │

├─┼─────────┼───────────┼───────────────┤

│ │南昌市关于征收教育│ 1989年3月15日 │主要内容与《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

│6 │附加费的若干规定 │ 洪政厅[1989]19号发布 │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现行国│

│ │ │ │家政策不相适应。 │

├─┼─────────┼───────────┼───────────────┤

│ │南昌市校园校舍规划│ 1989年8月4日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7 │、建设和管理暂行规│ 洪政发[1989]60号发布 │规划法》、《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

│ │定 │ │用地保护规定》不相适应。 │

├─┼─────────┼───────────┼───────────────┤

│8 │南昌市生活饮用水卫│ 1991年6月14日 │已被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

│ │生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 │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涵盖。 │

├─┼─────────┼───────────┼───────────────┤

│9 │南昌市水路运输管理│ 1991年11月18日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

│ │办法 │ 市政府令第7号发布 │运输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

├─┼─────────┼───────────┼───────────────┤

│ │南昌市企业职工工伤│ 1993年1月5日 │已被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涵盖│

│10│保险暂行办法 │ 市政府令第11号发布 │,待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

│ │ │ │险条例》正式实施时废止。 │

├─┼─────────┼───────────┼───────────────┤

│ │ │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11│南昌市荒废土地开发│ 1993年2月2日 │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 │利用管理规定 │ 市政府令第14号发布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不相│

│ │ │ │适应。 │

├─┼─────────┼───────────┼───────────────┤

│12│南昌市地方社会事业│ 1994年4月8日 │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已被财政部综│

│ │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0号发布 │[2002]24号文取消。 │

├─┼─────────┼───────────┼───────────────┤

│13│南昌市征地办法 │ 1994年7月30日 │已被《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 │ │ 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 │涵盖。 │

├─┼─────────┼───────────┼───────────────┤

│14│南昌市劳动监察规定│ 1995年8月31日 │已被《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 │ 市政府令第30号发布 │涵盖。 │

├─┼─────────┼───────────┼───────────────┤

│15│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 1995年9月2日 │已被《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 │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32号发布 │管理条例》代替。 │

├─┼─────────┼───────────┼───────────────┤

│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 │已被《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16│实行市民行为“十不│ 1995年9月22日 │管理条例》等法规代替。 │

│ │准”的通告 │ │ │

├─┼─────────┼───────────┼───────────────┤

│17│南昌市有毒化学品环│ 1995年10月22日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

│ │境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35号发布 │全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

├─┼─────────┼───────────┼───────────────┤

│18│南昌市流动人口管理│ 1995年11月7日 │已被《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 │规定 │ 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 │涵盖。 │

├─┼─────────┼───────────┼───────────────┤

│19│南昌市内部审计工作│ 1995年12月27日 │已被《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 │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37号发布 │规定》涵盖。 │

├─┼─────────┼───────────┼───────────────┤

│ │ │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

│20│南昌市肉品市场监督│ 1996年10月3日 │条例》、《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

│ │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43号发布 │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 │ │ │不相适应。 │

├─┼─────────┼───────────┼───────────────┤

│21│南昌市无公害蔬菜生│ 1996年10月4日 │已被《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

│ │产销售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44号发布 │法》代替。 │

├─┼─────────┼───────────┼───────────────┤

│22│南昌市建设工程施工│ 1997年1月4日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49号发布 │投标法》不相适应。 │

├─┼─────────┼───────────┼───────────────┤

│ │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 1997年3月21日 │已被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

│23│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

│ │ │ │定》涵盖。 │

├─┼─────────┼───────────┼───────────────┤

│24│南昌市劳动预备制度│ 1997年4月4日 │主要内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

│ │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51号发布 │求。 │

├─┼─────────┼───────────┼───────────────┤

│25│南昌市土地登记办法│ 1997年8月5日 │已被《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涵盖│

│ │ │ 市政府令第53号发布 │。 │

├─┼─────────┼───────────┼───────────────┤

│26│南昌市基本农田保护│ 1997年11月5日 │已被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区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55号发布 │涵盖。 │

├─┼─────────┼───────────┼───────────────┤

│ │南昌市城市排水设施│ 1999年8月31日 │该办法的直接依据《南昌市市政工│

│27│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76号发布 │程设施管理条例》已将排水设施使│

│ │ │ │用许可的规定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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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眉山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06〕1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把眉山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或者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责任地段内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市容秩序等。

第三条 凡在眉山城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管“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东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考核等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警、工商、卫生、环保、文化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协助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

(一)“门前三包”的责任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临街建(构)筑物前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周边环境。前后为自责任单位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边石,左右至相邻单位墙体。“门前三包”责任范围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划定。

(二)城市公共设施由市容、园林、市政、通信、邮政、供电、广播电视等单位按照业务分工和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

包环境卫生:门市(单位)内配备垃圾容器,不向外扔杂物、垃圾,自觉搞好门市(单位)对应人行道的环境卫生,将垃圾放置于垃圾地库或定时收集点。

包市容秩序:不得违规占道经营、娱乐,自觉清理门市(单位)、建(构)筑物上的小广告,将门市前的非机动车规范停放到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违规设置招牌、广告,不得违规占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

包园林绿化:爱护门前绿化树木和花草,严禁攀折树木、践踏草坪,自觉清理绿化树上的悬挂物,自觉清理绿化带内的垃圾,不得依树搭棚、擅自占用绿地。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由建(构)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经营门市由经营者与产权人共同负责。

(二)集贸市场的“门前三包”由开办单位负责。

(三)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的“门前三包”由施工单位和

拆迁人负责。

(四)住宅小区的“门前三包”由物业管理企业或权属单位负责。

(五)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码头、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门前三包”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六)各种摊点、售货亭的占用场地,由从业者负责。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要求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时间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专职管理人员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责任单位应自觉接受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负责其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工作。办理委托后,其责任主体不变。市容环卫管理单位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开展“门前三包”优秀单位(门市)和不合格单位(门市)评选活动,定期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对“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评比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东坡区人民政府或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对检查不符合“门前三包”要求的责任单位,由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年度累计三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并商请相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卫生单位、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及其它评先评优资格。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经东坡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和公开场所曝光。

工商、文化、公安、卫生部门按职责配合做好教育和处罚工作。

市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门前三包”工作的宣传力度,对“门前三包”工作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违规行为公开实名曝光,必要时实施跟踪报道。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违反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容秩序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眉山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不服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专职管理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之外的城市居民的责任区管理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4年6月17日在塔什干签署的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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