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45:48  浏览:9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3]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2002年我部制定并颁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该办法执行一年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经征求各地意见,我们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度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年初分配系数进行划解,有关调库等事宜,年终结算时统一处理。
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的具体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确定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和分配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其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
第五条 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各省企业经营收入按以省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数计算。
在所在省未设分支机构且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其经营收入计入所在省,除此之外的企业总部经营收入均不计入所在省。
第六条 企业职工人数是指年度平均职工人数,为企业年初和年末在编职工人数的平均值。其中,在编职工为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
各省企业职工人数按以省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会计报表数计算。企业总部的职工人数计入所在省。
第七条 企业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各省企业资产总额按以省为单位汇总的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数计算。
在所在省未设分支机构且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其资产总额计入所在省,除此之外的企业总部资产总额均不计入所在省。
第八条 各省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省分配额=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该省分配系数
某省分配系数=
0.35×
该省企业经营收入

———————————+

各省企业经营收入之和
0.35×
该省企业职工人数

——————————+

该省企业职工人数
0.30×
该省企业资产总额

——————————

各省企业资产总额之和

第九条 确定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基数及分配2002年集中缴纳的所得税时,分配系数按2000年各省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
第十条 集中纳税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部分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地方分享部分按分配系数划转到地方国库,年度终了时中央和地方财政进行清算。具体划转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因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经批准实行集中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发生较大变化时,中央财政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分配范围及相关省分享企业所得税基数。各省分配系数原则上每三年调一次。调整时所采用的因素及数据按调整前一年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分配给地方的所得税收入,如涉及跨市(县)经营企业的,地方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

1990年3月14日,交通部

规则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一九八五年发布的《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设备技术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海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一切外国籍和200总吨(750千瓦)及其以上的中国籍海船。
本规则不适用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用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但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各港务监督(包括港航监督)负责对进出本港船舶的安全检查。
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实施。
第四条 适用本规则的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时出示。《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用完,在船上保留一年后,送交船籍港港务监督留存。
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港检查手续时,应出示《港口国管理检查报告》。

第二章 检 查
第五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为依据。
第六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文书;
(二)船员证书和配员;
(三)船体、机电设备;
(四)消防、救生设备;
(五)航行及操纵设备;
(六)无线电设备;
(七)应急设备;
(八)防污染设备;
(九)安全制度;
(十)按第五条规定应检查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船长应如实报告船舶的安全状况,并指派有关船员陪同检查。陪同船员应按检查人员的要求,调试和操纵有关设备,回答有关问题。
检查人员视情节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要求船方进行消防、救生演习。
第八条 对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注明所查项目、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一份寄船舶所有人,一份由港务监督存查。
第九条 对外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签发《港口国管理检查报告》,写明所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港口国管理检查报告》正本交船长,副本视情况送交船旗国主管当局和国际海事组织。
第十条 经过港务监督安全检查的船舶,除特殊情况外,六个月内不再检查。

第三章 处理与处罚
第十一条 船长及船舶所有人必须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港口国管理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予以纠正和改善。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要求船方在指定港口纠正缺陷的,船舶在离开指定港口前应当纠正。指定港口为中国港口的,船舶到港时应申请复查;指定港口为外国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在抵达中国第一港口时申请复查。
第十三条 船舶的缺陷危及船舶、船员和旅客安全,而在船舶离港前未能纠正的,港务监督长应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禁止船舶离港。船舶存在的上述缺陷纠正后,经港务监督复查合格,应撤销《禁止离港通知书》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则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港务监督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和阻挠检查的;
(二)擅自涂改、损毁《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港口国管理检查报告》。
根据前款规定处以罚款的,对当事单位罚款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对责任者个人罚款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船舶申请港务监督复查的,应当支付复查费用。
第十六条 内河船舶的安全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00总吨(750千瓦)以下的中国籍海船的安全检查办法,由各港务监督依照本规则自行制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一九八五年发布的《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


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办发[2004]6号

2005-07-08
各县、区委,开发区工委,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
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将《在全市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
2004年3月8日

在全市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使两个《条例》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决定,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中普遍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教育活动,努力做到人人熟知条例内容,人人自觉维护条例实施。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组 长:司家祥 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副组长:展云庭 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付淑兰 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成 员:杨恩清 市纪委副书记
刘正银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仁昌 市纪委秘书长
姜维东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宣教室。
办公室主任:杨恩清 市纪委副书记
副 主 任:刘正银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仁昌 市纪委秘书长、
姜维东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景亮 市纪委宣教室主任
成 员:曲忠良 市委组织部干部三科科长
马 成 市委宣传部新闻科长
刘 鹏 市纪委副科级检查员
二、教育对象
全市党员、干部,主要是县区、市直机关副科级以上干
部、企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
三、学习时间
2004年全年。
四、方法和步骤
宣传教育活动大体分为三个部分。
(一)条规学习由市纪委副书记杨恩清同志负责。一是原原本本地组织学习原文。向全市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组织学习原文。学习教育以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利用中心学习组进行学习,党政机关要举办短期培训班,组织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学习。一般党员干部可利用政治理论学习、上党课和业余自学等方式学习。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必须集中学习。二是组织相关案例的学习。组织印发各类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供学习使用。三是印制两个条例的单行本,做到每个党员人手一册。四是组织两个条例的知识竞赛,通过寓教于乐的形式,使两个条例深入人心。五是在年底前,委托市话剧团组织一台以宣传两个条例反腐倡廉为主要内容的文艺节目,扩大宣传教育效果。六是在市内主要路段、显著位置设置宣传两个条例的公益广告牌。
(二)条规宣传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正银同志负责。一是组织全市媒体参加的集中报道,造成舆论氛围,努力扩大受知面。二是请市纪委领导或市委党校的专家,以访谈、答记者问的形式,对两个条例产生的背景、意义、影响以及修改、变动、沿革等情况,作深入报道。三是在日报设立专栏,分段发布两个条例内容,并配发典型案例、言论等。四是对学习宣传活动进行动态跟踪报道。
(三)条规培训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姜维东同志负责。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进行,市委组织部负责轮训全市副处级以上干部,县区组织部负责轮训副科级以上干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也要举办相应的培训班培训党员干部。轮训时间为三至五天,主要采取原原本本学原文和专题辅导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另外,市纪委将在三月份对县区主管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副书记,案件检查室主任、专职审理干部进行为期一周的培训。
活动结束前,市领导小组要对全市学习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一是知识测试。学习阶段结束后,各单位要组织党员干部对两个《条例》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测试。一般干部及格率要达到90%以上,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及格率要达到100%。各单位要将副科级以上教育对象的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将随机抽取人员参加市领导小组组织的全市范围的测试,测试成绩将以通报形式公布。各县区、机关各部门也要把测试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严格验收。各级纪委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各单位要搞好自查,对未达到要求的,要限期补课。三是认真总结。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