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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16:00  浏览:8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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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农市发[200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厅(委、局):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做好“菜篮子”产品产销工作,保证上市农产品数量充足、品种丰富,优质、安全和卫生,让人民群众渡过欢乐祥和的节日,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基本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早做准备,狠抓落实,组织实施好以“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主要内容的“食品放心工程”,确保广大城乡居民吃上放心食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控制,净化“菜园子”。要加大对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等关键环节的监管,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生产技术规程,强化环境监测与治理,推动“菜篮子”产品无公害标准化生产与加工。同时,要加大农资市场整治力度,严格管理“菜篮子”产品主产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基地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加强检验检测,保证上市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要按照企业自检与主管部门抽检相结合,快速检测与定量检测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加强对生产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等关键环节的检验检测工作,完善检验检测制度,把好产品“入市关”。要积极推行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加强对认证产品的管理,搞好专销区、专销柜建设,促进优质品牌产品销售。按照相关产品质量认证和标识管理办法,加强对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管理,确保使用这些标识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加强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假冒和乱用质量认证标识的行为。抓住发展节日经济的有利时机,组织宣传和营销促销活动,搞好认证产品专销区、专销柜建设,鼓励和支持优质品牌产品扩大销售。

  四、加强信息服务,促进产销衔接。进一步完善市场供求、价格行情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积极做好产销衔接,保持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平稳运行。要加强市场调研,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元旦、春节期间“菜篮子”产品的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卫生。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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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府〔2008〕8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五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按照市委的要求和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围绕“实力三亚、活力三亚、美丽三亚、文化三亚、和谐三亚”的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行领导工作缺位递补制度。市长离开三亚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并向市长和分管的副市长或市长助理报告工作。


十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邀请协办部门相应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协办部门的负责同志必须出席;根据主办部门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可以派员列席会议。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主办部门必须明确、具体地列明各方面的理由和根据,报市政府协调和裁决。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全市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镇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一、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和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三、市政府要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律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备案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预先审查,必要时组织起草,并报省政府备案登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二十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在土地供应、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方面按规定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等制度。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镇政府、区管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四)讨论提请市人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镇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市长助理提出,由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镇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在每月第一周召开。市长碰头会议的内容为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市政府当月的主要工作。


四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五、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定。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毋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讨论。凡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事先必须由分管的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明确意见,形成简明的文字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后提交会议讨论。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碰头会议纪要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重大问题的报道需经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决定。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应由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其他部门和镇政府、区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出席会议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部门和各镇、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琼府〔2001〕69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各部门和各镇、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属于上级和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助理自行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分管工作的,须与有关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商量;重要事项,必须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一、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发文和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经分管的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函件,一般由分管的副市长或市长助理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五十二、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一章 年度工作安排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五十五、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市政府及各部门,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要事先制订预案。


五十六、各部门、各镇政府、各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适时做出通报。


第十二章 执行督查


五十七、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五十八、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要跟踪督查,务求落实。对其他督查事项,也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五十九、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实效。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要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督查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按时反馈。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六十、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每月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执行较好、反馈情况及时的部门要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久拖不办或反馈不及时的部门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决不允许拖着不办和既不反映问题也不解决问题。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七、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部门和镇、区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出席各部门、镇、区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镇、区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根据领导同志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六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提高行政质量和办事效率。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各部门办理市政府交办文件,必须在两周内回复。各部门对于各镇、区和各单位请求审批的事项,属于一个部门能够办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需要几个部门协调处理的,应在15天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来文单位,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开三亚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三亚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十四章 附则


六十九、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颁发《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委 财政部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颁发《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1月20日,国家体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财政厅(局)、总参军训部、总政文化部、各行业体协:
现将《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分别由北京市体委、财政局及四川省体委、财政厅具体规定。
冬季项目及帆船、帆板项目的经费开支标准按照北京赛区的标准执行。
附件: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办法
第七届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将于1993年8月至9月在北京市和四川省举行。为了使全运会开得隆重、热烈、圆满、节俭,为争办2000年奥运会创造有利条件,全运会的计划财务工作既要保证全运会经费开支的合理需要,又要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届全运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开支标准
全运会会期:四川赛区为1993年8月15日至8月24日;北京赛区为1993年9月4日至9月15日。
各竞赛委员会和代表团(队)分别按总规程规定的报到时间至离会时间计算会期。
(一)伙食费标准
1.运动员伙食费标准:根据运动员营养需要,并结合当地的物价水平,分为北京赛区每人每天为25元,四川赛区每人每天为22元,由各代表团(队)负担,向大会缴纳。
2.各代表团(队)领队、医生、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北京赛区为20元,四川赛区为17元,由各代表团(队)负担,向大会缴纳。
3.各代表团(队)教练员按运动员伙食费标准就餐还是按工作人员伙食费标准就餐,由代表团自定,伙食费由代表团负担,向大会缴纳。
4.大会在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北京赛区为20元,四川赛区为17元,自交2元;无工资收入者,免交伙食费。
5.在全运会会期内,裁判员、工作人员不在大会食宿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
(二)伙食管理费
为了保证运动员、教练员营养的实际需要,可在上述伙食标准之外另列支“伙食管理费”,伙食管理费由大会支付,具体标准由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伙食费标准的30%。其余人员不另列伙食管理费。
(三)住宿费
1.凡属大会在编人员,大会期间的住宿费,由大会负担。
2.大会主席团、组委会和各代表团团部可安排较好的住宿条件。其它人员一律不得租住高级宾馆和饭店,可租住离比赛场地较近的中等旅馆或招待所,并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3.为节约开支,在本市抽调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在会住宿。
4.各代表团(队)在大会会期以外,提前到会、延期离会和在旅途中转的住宿费,以及超编人员的住宿费均由各代表团(队)自理。
(四)交通费
1.全运会组委会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组委会各部门和各代表团团部所需车辆,按工作需要和人数多少由组委会配备车辆。参加大会安排的比赛和活动所需车辆,由大会统一安排。
2.凡与大会无关的参观、游览等活动所需的交通费,均由各代表团(队)或个人自理。
3.各代表团(队)临时租车和在途中转的交通费,均由各代表团(队)负担。
(五)差旅费
1.大会聘请外埠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往返差旅费,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费的规定,费用由大会负担。为节省开支,原则上一律乘火车。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支出,如提前到会,延期离会,中途无故停留,绕道而行所增加的费用,大会不予报销。
2.大会工作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一律乘火车。凡已享受全运会伙食补助的,不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
3.各代表团(队)、群体先进代表、特邀代表、参观人员的差旅费,由各代表团(队)或原单位负担。
(六)公杂费
1.开支范围:包括文具、纸张、报纸、邮电费、夜餐费及其它杂项等费用,公杂费由组委会财务部按大会在编人数每人每天1.50元提取,从严掌握使用。
2.各代表团(队)、记者、各地参观团等,拍发电报、打长途电话、传真等费用自理。
3.大会工作人员因工作误餐,按当地误餐补助标准执行。凡以享受伙食补助的不再报销误餐费。
(七)夜餐费
1.开支范围:根据比赛日程,当晚有比赛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因工作需要加班到晚11时以后的大会工作人员。
2.开支标准:运动员、教练员每人每次补助3元,其它人员每人每次补助2元。
3.各代表团(队)人员的夜餐费,由各代表团(队)自理;大会工作人员、裁判员的夜餐费由大会负担。
(八)医药费
1.大会设立医务室,配备一般的常用药品。在大会医务室就诊者,除自费药外的医药费由大会开支。
2.大会在编人员在大会期间去医院就诊和住院,凡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待遇者,其医疗费和住院费回原单位报销。除公伤外,其就诊所需交通费由个人自理。
3.各比赛场馆的常备药品由各场馆解决。
(九)裁判员酬金
裁判员酬金按国家体委和财政部(90)体计经管字123号《关于修订聘请裁判员酬金标准的通知》中的酬金标准执行。
(十)聘借人员费用
1.聘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其工资、奖金、福利由原单位负担。运动会期间的有关补助费用由大会负担。
2.聘用退休人员的工资,按其原工资与退休工资的差额支付,所需费用由大会负担。
3.雇用临时工,其工资待遇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一)大型活动费
开闭幕式等大型活动经费由大会负担,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包干使用。各代表团(队)自行组织的参观、游览等费用自理。
(十二)奖品费
按竞赛规程规定的各项奖励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大会组委会批准后列入预算,由大会开支。
(十三)宣传费
有关会场布置、宣传画、标语牌、新闻发布等费用,按照节俭的原则编报经费预算,经组委会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十四)接待费用
大会组委会邀请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宾、华侨、港澳台胞的接待费用,按有关接待标准开支。属有关部门和地方邀请的中外来宾所需费用,分别由邀请单位负责。
(十五)大会不予负担开支的人员包括:
1.非大会在编人员及参观人员等。
2.新闻单位派来全运会采访的记者、编辑。
3.为全运会提供新产品验收鉴定人员、厂家器材设备包修人员和科研人员等。
4.为全运会服务的商业、邮电、卫生、交通、消防、警卫人员等。
(十六)其他
各代表团参赛、训练用的器材、设备等运输费用均由各代表团(队)负担。各单项竞赛规程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财务管理办法
(一)预算管理
1.组委会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和承办的比赛项目,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编报经费收支预算,由组委会财务部审核汇总平衡后,报组委会批准。
2.大会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应有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对核准的预算和控制指标要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如需要增加预算支出时,必须提出调整预算的报告,经财务部审核,报组委会批准后,方可开支。
3.为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在保证比赛合理开支情况下,大会对各竞赛委员会采取预算包干办法。如预算有结余,留给当地用于体育事业,如有超支,由当地调剂解决。
(二)收支管理
1.大会期间各比赛场馆,要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场馆门票收入及其它服务性收入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和保养等,结余款项全部留给场馆使用。
2.大会期间大会使用的各比赛场馆、训练场馆一律不支付场租费。
3.组委会集资部要及时催收赞助、广告费收入,防止拖欠、流失。集资部和大会各部门以全运会名义筹集的资金,各部门不得随意分配、截留、挪用,要全部交组委会财务部统一管理,用于全运会的各项开支。
4.用于全运会的彩票收入全部由大会组委会财务部统一安排开支。
5.全运会的涉外部门,要加强涉外收入的管理工作。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三)财产物资管理
1.组委会对财产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组委会各部门要有一位领导分管财产物资。
2.凡是全运会需要购买的物资,应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由组委会各部门提出计划,经财务部审核后报组委会批准。
3.凡购买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专控商品,请按有关规定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
4.凡以全运会名义得到的赞助物资,应交组委会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各部门不得随意分配、调用。对造成赞助物资丢失、短缺的,组委会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5.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完善验收、领借手续。凡属固定资产范围和大宗耐用物品,要造册登记,统一调配,用后收回,防止损坏或丢失。
6.全运会经管物资的人员,在全运会结束后必须将财务物资手续交接清楚,方可回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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