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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38:29  浏览:9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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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 二 条  税种范围
  一、 本协定特别适用现行税种是:
  (一) 在加拿大方面:
  加拿大政府征收的所得税。
  (以下简称“加拿大税收”)
  (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1、 个人所得税;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 外国企业所得税;
  4、 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 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第一款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有关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 三 条  一般定义
  一、 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 “加拿大”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加拿大领土,包括根据国际法和加拿大法律,加拿大可以行使权力的有关海底、底土和其自然自源的加拿大领海以外的任何区域;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中国税法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管辖权和实施中国税法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土;
  (三) “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加拿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 “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加拿大税收或者中国税收;
  (五) “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它团体;
  (六) “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以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 “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八) “国民”一语是指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所有个人和按照该缔约国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所有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
  (九) “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经营的船舶或飞机;
  (十) “主管当局”一语,在加拿大方面是指国家税务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 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该缔约国关于本协定适用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第 四 条  居  民
  一、 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 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确定如下:
  (一) 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缔约国的居民;
  (二) 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无法确定,或者如果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三) 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的缔约国的居民;
  (四) 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三、 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设法解决,并确定对这个人适用本协定的方式。

  第 五 条  常设机构
  一、 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 “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一) 管理场所;
  (二) 分支机构;
  (三) 办事处;
  (四) 工厂;
  (五) 作业场所;
  (六) 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 “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
  (一)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具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该工地、工程或活动,仅以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二)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它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四、 虽有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
  (一) 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二) 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三) 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四) 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 专为本企业进行其它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六) 专为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常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五、 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一个人(除适用第六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行使这种权力代表企业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的活动限于第四款所提及的活动,按照该款规定这些活动即使通过该固定营业场所进行,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为常设机构。
  六、 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如果这些人按常规进行其本身业务,不应认为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七、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第 六 条  不动产所得
  一、 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 “不动产”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它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三、 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它行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 第一款和第三款的圭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第 七 条  营业利润
  一、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已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二、 从属于第三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三、 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缔约国或者其它任何地方。但是,常设机构使用专利或者其它权利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者其它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因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都不作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同样,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也不考虑该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者其它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佣金,以及借款给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所获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四、 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以与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二款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纳税的利润。但是,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五、 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六、 在第一款至第五款中,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七、 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协定其它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它各条的规定。

  第 八 条  船运和空运
  一、 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二、 虽有第一款和第七条的规定,仅在缔约国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主要经营旅客或货物运输取得的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
  三、 本条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第 九 条  联属企业
  当:
  (一)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
  (二) 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第 十 条  股  息
  一、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
  (一) 如果该受益所有人是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十选举权股份的公司,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二) 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三、 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其它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进行该项分配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税法,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权利的所得。
  四、 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 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第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润,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收任何税收。
  六、 虽有本协定中的任何规定,在加拿大设有常设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公司,按照加拿大法律的规定,仍应缴纳非加拿大公司的附加税。但是,该附加税的税率不超过百分之十。在本款中,“收益”一语是指属于在加拿大的常设机构扣除当年和前几年以下款项后的利润:
  (一) 属于该常设机构在当年和前几年的营业亏损(包括转让构成该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财产所造成的亏损);
  (二) 除本款所述附加税外,该项利润在加拿大缴纳的所有税收;
  (三) 在加拿大再投资的利润,但该项扣除额应按有关在加拿大的财产投资计算扣除的现行加拿大法律规定,和以后对这些规定的修改确定,该修改不应影响其基本原则。
  七、 第六款所述的附加税,应仅在该公司或该公司经营同样或类似业务的有关的人的累计收益额超过五十万加元($500,000)的情况下征收。

  第 十 一 条  利  息
  一、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收。
  二、 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 虽有第而款的规定,发生在缔约国一方的利息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当该利息是支付给:
  (一) 在加拿大政府;
  1、 加拿大政府;
  2、 加拿大银行;
  3、 因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的加拿大出口开发公司;
  4、 加拿大政府拥有并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所一致承认的金融机构;
  (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2、 中国人民银行;
  3、 因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的中国银行或者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CITIC);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拥有并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所一致承认的金融机构。
  四、 本条“利息”一语包括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及其溢价和奖金。
  五、 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适用第七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 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利息,上述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七、 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人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它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一、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 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 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四、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 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六、 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它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一、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 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四、 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五、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财产以外的任何财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征税。

  第十四条  独立个人劳务
  一、 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一) 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二) 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天,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二、 “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第 十 五 条  非独立个人劳务
  一、 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的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受雇取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 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一) 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二)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三)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三、 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有该缔约国征税。

  第十六条  董事费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一、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 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担任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 十 七 条  艺术家和运动员
  一、 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 虽有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该项所得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三、 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的官方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免予征税。

  第十八条 政府服务
  一、 (一) 缔约国一方、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二) 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民:
  1、 是该缔约国国民;或者
  2、 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缔约国的居民。
  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的服务取得的报酬。

  第十九条  学  生
  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取得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不应征税。

  第二十条  其它所得
  一、 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它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 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作规定,而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二十条  双重征税的消除
  一、 在加拿大方面,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 从属于加拿大关于在加拿大领土以外缴纳的税额在加拿大应征税款中扣除的现行法律规定和其后对这些规定所作的修改(修改不应影响其基本原则),并且除非加拿大法律提供更大的扣除或优惠,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润、所得或收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的税款,应从对这些利润、所得或收益缴纳的加拿大税收中扣除。
  (二) 从属于加拿大关于确定外国附属公司盈余豁免的现行法律规定和其后对这些规定所作的修改(修该不应影响其基本原则),为计算加拿大税收的目的,居住在加拿大的公司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时,允许扣除其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国附属公司盈余豁免中取得的任何股息。为此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中加合营企业的加拿大参加者,就其在该合营企业权益而言,应视为具有外国附属公司。
  二、 第一款第(一)项中,加拿大居民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的税收,应视为包括任何年度可能缴纳的,但按照以下中国法律规定在该年度或其中任何时期给予免税、减税的中国税收数额: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和第五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第一部分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二部分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三部分的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
  上述规定应在本协定签字之日有效,并自协定签字之日起未作修改,或仅在较次要方面作些修改,但不影响其总的性质。
  (四) 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的,实质相似的,以后可能制定的减免税规定,如果其在以后未作修改,或仅在较次要方面修改,但不影响其总的性质。
  (五) 在执行本款规定时,中国税收数额应视为:
  1.在股息方面:
  (1) 如果股息收款人是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十选举权股份的受益所有人,百分之十;
  (2) 在其它情况下,百分之五十;
  2. 在利息方面,百分之十;
  3. 在特许权使用费方面,百分之十五。
  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从加拿大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加拿大缴纳的税额,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相应中国税收数额。
  (二) 从加拿大取得的所得是加拿大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其所得在加拿大缴纳的税收。
  四、 在本条中,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利润、所得或收益,按照本协定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应认为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

  第二十二条  无差别待遇
  一、 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的规定,本款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国的个人。
  二、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根据本国政策或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在税收上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税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三、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更多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第三国一个或更多居民拥有或控制的该缔约国一方其它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第二十三条  相互协商程序
  一、 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书面提交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提交给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此项申请应说明要求修改征税的依据。
  二、 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
  三、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文题进行协商。
  四、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可以进行会谈,口头交换意见。

  第 二 十 四 条  情报交换
  一、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律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为限),特别是防止欺诈或偷漏税的情报。情报交换不受第一条的限制。所交换的情报应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本协定所含税种有关的查定、征收人员或当局包括与其有关的裁决上诉的法院。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中公开有关情报。
  二、 第一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有以下义务:
  (一) 采取与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二) 提供按照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
  (三) 提供泄漏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专业秘蜜、贸易过程的情报或者泄露会违反公共政策的情报。

  第二十五条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
  本协定不应影响按国际法一般规则或特别协定规定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税收特权。

  第二十六条  生效
  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外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后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本协定应适用于:
  (一) 本协定生效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支付或归于非居民的源泉扣缴的税款;
  (二) 本协定生效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其它税收。

  第二十七条  终止
  本协定应长期有效。但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后任何历年六月三十之或以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国对方终止本协定。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应停止适用于:
  (一) 终止通知发出后次年的历年一月一日或以后支付或归于非居民的源泉扣缴的税款;
  (二) 终止通知发出后次年的历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其它税收。
  下列代表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赵 紫 阳           布赖恩·马尔罗尼

                 议 定 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下列代表同意以下补充规定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 关于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人”一语,在加拿大方面还包括遗产、信托和合伙企业。

二、 关于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法文“societe”一语,同样是指加拿大法律中的公司“corporation”一词。

三、 关于第六条第一款,该规定也适用于转让该款所述财产的利润。

四、 本协定的规定不应认为以任何方式限制缔约国一方根据该缔约国法律或者缔约国双方政府间的协定,已经给予或经后可能给予的任何税收优惠。
  下列代表经授权,已在本协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赵 紫 阳         布赖恩·马尔罗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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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9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9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9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36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9批)
  
                   2012年8月3日





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239批)

第一部分 新产品
一、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一汽牌 轿车 CA7158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120
载货汽车底盘 CA1170、CA1120、CA1162
自卸汽车 CA3312、CA3310
自卸汽车底盘 CA3312、CA3310
城市客车 CA6950
客车底盘 CA6920
厢式运输车 CA5021X、CA5120X、CA5170X、CA5093X、CA5042X、CA5103X
厢式运输车底盘 CA5093X、CA5103X
仓栅式运输车 CA5120CCY
畜禽运输车 CA5120CCQ
篷式运输车 CA5120CPY
2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1 解放牌 客车 CA6393
3 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底盘 EQ6690
嘉龙牌 自卸汽车 DNC3066
自卸汽车底盘 DNC3066
4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EQ1250
载货汽车底盘 EQ1250
厢式运输车 EQ5250X
仓栅式运输车 EQ5250CCY
半挂车 EQ9402、EQ9403
教练车 EQ5128X
教练车底盘 EQ5129X
越野汽车 EQ2071
越野汽车底盘 EQ2071
华神牌 厢式运输车 DFD5022X、DFD5020X、DFD5021X
自卸式垃圾车 DFD5022ZLJ
自装卸式垃圾车 DFD5022ZZZ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DFD5022ZXX
神宇牌 自卸汽车 DFS3259
风神牌 轿车 DFM7160
5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底盘 EQ1250
自卸汽车 DFL3160
自卸汽车底盘 DFL3160
城市客车 EQ6730
客车 EQ6121
客车底盘 EQ6101、EQ6111
厢式运输车 EQ5160X
牵引汽车 DFL4251
6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EQ1040、DFA1041
载货汽车底盘 EQ1040
客车 DFA6581、DFA6661、DFA6582、DFA6503
客车底盘 EQ6110、EQ6568、EQ6968
厢式运输车 EQ5040X
小学生专用校车 DFA6978
清淤车 DFA5040TQY
篷式运输车 EQ5040CPY
俊风牌 轻型载货汽车 DFA1026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DFA1026
厢式运输车 DFA5021X、DFA5026X
仓栅式运输车 DFA5021CCY、DFA5026CCY
7 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自卸汽车 EQ3258
客车 EQ6660、EQ6606
客车底盘 EQ6640
工程车 EQ5070X
蓄能供热车 EQ5160TXN
除雪车 EQ5251TCX
8 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 3 纳智捷牌 多用途乘用车 DYM6481
9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 EQ6400、EQ6381
厢式运输车 EQ5022X、EQ5025X、EQ5020X
10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4 东风标致牌 轿车 DC7164、DC7204
东风雪铁龙牌 轿车 DC7163
11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5 大众汽车(VOLKSWAGEN)牌 轿车 SVW71412DR、SVW71612CS、SVW71612BS、SVW71612FS、SVW71412AR、SVW71612ES、SVW71410JR
12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6 别克(BUICK)牌 轿车 SGM7162
13 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 北方牌 客车底盘 BFC6891
豪华旅游客车 BFC6891
14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7 青年曼牌 越野载货汽车 JNP2250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JNP2250
载货汽车 JNP1310
载货汽车底盘 JNP1310
特种作业车底盘 JNP5410
青年牌 豪华城市客车 JNP6181
15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载货汽车 BJ1036、BJ1049、BJ1032、BJ1041、BJ1046
载货汽车底盘 BJ1062、BJ1036、BJ1049、BJ1032、BJ1073、BJ1041、BJ1046
自卸汽车 BJ3315、BJ3162、BJ3062、BJ3313、BJ3085、BJ3043、BJ3163
自卸汽车底盘 BJ3315、BJ3162、BJ3313、BJ3043、BJ3163
城市客车 BJ6760、BJ6128
城市客车底盘 BJ6750
客车 BJ6801
客车底盘 BJ6760、BJ6660、BJ6780、BJ6720
厢式运输车 BJ5032X、BJ5046X、BJ5036X、BJ5041X、BJ5119X、BJ5049X
厢式运输车底盘 BJ5129X、BJ5041X、BJ5049X
仓栅式运输车 BJ5032CCY、BJ5046CCY、BJ5049CCY、BJ5036CCY、BJ5041CCY
多用途货车 BJ1027
多用途货车底盘 BJ1027
多用途越野货车 BJ2027
多用途越野货车底盘 BJ2027
宣传车 BJ5049X
小学生专用校车 BJ6680、BJ6730、BJ6780
殡仪车 BJ5036X
洒水车 BJ5062GSS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BJ5253GJB
篷式运输车 BJ5049CPY
自卸式垃圾车 BJ5042ZLJ
舞台车 BJ5049X
车载叉车 BJ5073JCC
16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 北京牌 多用途乘用车 BJ6400
17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11 北京现代牌 多用途乘用车 BH6430
轿车 BH7146、BH7162、BH7161、BH7143
18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12 欧曼牌 自卸汽车 BJ3259
自卸汽车底盘 BJ3259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BJ5253GJB
牵引汽车 BJ4253
19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5 长城牌 轿车 CC7151
20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8 丰田(TOYOTA)牌 轿车 TV7166
21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22 长安牌 载货汽车 SC1025、SC1035
载货汽车底盘 SC1025、SC1035
客车 SC6406
厢式运输车 SC5026X
售货车 SC5026X
宣传车 SC5026X
小学生专用校车 SC6735
22 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27 北奔牌 载货汽车 ND1250、ND1160
载货汽车底盘 ND1250、ND1310、ND1160
自卸汽车 ND3310、ND3250
客车底盘 ND6940
仓栅式运输车 ND5250CCY
牵引汽车 ND4180、ND4181
特种作业车底盘 ND5320TTZ
23 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 28 解放牌 小学生专用校车 CA6730
小学生校车 CA6900
24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9 黄海牌 城市客车 DD6109
客车底盘 DD6109
半挂车 DD9404、DD9380
25 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1 凯马牌 载货汽车 KMC1041、KMC1169、KMC1042
载货汽车底盘 KMC1041、KMC1169、KMC1042
厢式运输车 KMC5042X、KMC5041X
26 辽宁凌源凌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2 凌河牌 半挂车 LH9401
27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33 金杯牌 轻型客车 SY6504、SY6543、SY6534、SY6513
厢式运输车 SY5033X
科普宣传车 SY5031X、SY5038X
28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33 金杯牌 载货汽车 SY1044
厢式运输车 SY5044X
仓栅式运输车 SY5044CCY
底盘 SY1044
篷式运输车 SY5044CPY
29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38 解放牌 厢式运输车 CA5041X、CA5042X
30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9 哈飞牌 客车 HFJ6400
松花江牌 两用燃料客车 HFJ6392
31 长春华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0 金华奥牌 城市客车 CCA6720
客车底盘 CCA6108
旅游客车 CCA6100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CCA6108
32 上海汽车商用车有限公司 41 大通牌 载货汽车 SH1041
载货汽车底盘 SH1041、SH1042
客车 SH6571、SH6502、SH6572、SH6501
厢式运输车 SH5042X、SH5043X
勘察车 SH5042X、SH5043X
商务车 SH5042X、SH5043X
囚车 SH5042X、SH5043X
审判车 SH5042X、SH5043X
宣传车 SH5042X、SH5043X
小学生专用校车 SH6571
工程车 SH5042X、SH5043X
指挥车 SH5042X、SH5043X
救护车 SH5042X、SH5043X
检测车 SH5042X、SH5043X
流动服务车 SH5042X、SH5043X
邮政车 SH5042X、SH5043X
汇众(SHAC)牌 轻型客车 SH6530、SH6492、SH6531
33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42 申沃牌 客车 SWB6120、SWB6860
34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4 依维柯牌 越野车 NJ2044
越野车底盘 NJ2044
畅达牌 宣传车 NJ5058X
救险车 NJ5070X
流动服务车 NJ5039X
跃进牌 自卸汽车 NJ3142、NJ3050、NJ3041、NJ3102、NJ3052
自卸汽车底盘 NJ3050、NJ3041、NJ3102、NJ3052
客车底盘 NJ6531、NJ6711、NJ6581
35 常州英田汽车有限公司 46 金杯牌 自卸汽车 YTA3162
36 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47 起亚牌 轻型客车 YQZ6430
轿车 YQZ7166、YQZ7182、YQZ7169、YQZ7162、YQZ7140、YQZ7165
37 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徐工牌 牵引汽车 NXG4251、NXG4181
篷式运输车 NXG5319CPY
38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49 亚星牌 客车 YBL6905
小学生专用校车 JS6730、JS6661、JS6790
39 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51 飞碟牌 自卸汽车 FD3063、FD3040、FD3110
自卸汽车底盘 FD3063、FD3040、FD3110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FD5041ZXX
40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 52 吉利美日牌 两用燃料轿车 MR7182
41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客车 HFF6124、HFF6114
纯电动双层城市客车 HFF6110
42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6 江淮牌 载货汽车 HFC1101、HFC1311
载货汽车底盘 HFC1241、HFC1101、HFC1311
自卸汽车 HFC3161、HFC3311
自卸汽车底盘 HFC3161、HFC3311
客车底盘 HFC6720、HFC6900、HFC6640、HFC6570、HFC6540、HFC6700、HFC6820、HFC6710
轻型客车 HFC6510、HFC6500
厢式运输车 HFC5311X、HFC5056X、HFC5068X、HFC5241X、HFC5101X
厢式运输车底盘 HFC5056X、HFC5068X
仓栅式运输车 HFC5101CCY、HFC5311CCY
多用途乘用车 HFC6500、HFC6460、HFC6512
轿车 HFC7180、HFC7150
43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8 三菱牌 指挥车 DN5021X
轿车 DN7180、DN7181
东南牌 两用燃料轿车 DN7156
44 福建奔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8 梅赛德斯-奔驰牌 旅游客车 FA6590、FA6710、FA6591
厢式运输车 FA5031X
45 福建新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8 福达(FORTA)牌 客车 FZ6120
客车底盘 FZ6752、FZ6460、FZ6490
小学生专用校车 FZ6800
46 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8 福建牌 客车 FJ6701
47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江铃牌 载货汽车 JX1043
48 江西江铃集团晶马汽车有限公司 62 晶马牌 城市客车 JMV6760、JMV6730
49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63 豪泺牌 客车底盘 ZZ6710、ZZ6777、ZZ6657、ZZ6587
50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63 汕德卡牌 牵引汽车 ZZ4257、ZZ4187
豪泺牌 载货汽车 ZZ1257、ZZ1317
载货汽车底盘 ZZ1257、ZZ1317
自卸汽车 ZZ3317、ZZ3257
自卸汽车底盘 ZZ3317、ZZ3257
厢式运输车 ZZ5317X
仓栅式运输车 ZZ5317CCY、ZZ5257CCY
牵引汽车 ZZ4257、ZZ4187
篷式运输车 ZZ5317CPY
51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载货汽车 ZZ1201、ZZ1313
载货汽车底盘 ZZ1251、ZZ1201、ZZ1313
自卸汽车 ZZ3251、ZZ3313、ZZ3311
自卸汽车底盘 ZZ3251、ZZ3313、ZZ3311
仓栅式运输车 ZZ5313CCY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ZZ5251GJB
牵引汽车 ZZ4251
汕德卡牌 牵引汽车 ZZ4256、ZZ4186
豪泺牌 载货汽车 ZZ1047、ZZ1087、ZZ1127、ZZ1067、ZZ1137、ZZ1147、ZZ1107
载货汽车底盘 ZZ1047、ZZ1087、ZZ1127、ZZ1067、ZZ1137、ZZ1147、ZZ1107
厢式运输车 ZZ5107X、ZZ5047X、ZZ5147X、ZZ5127X
仓栅式运输车 ZZ5107CCY、ZZ5127CCY、ZZ5147CCY、ZZ5047CCY、ZZ5137CCY
篷式运输车 ZZ5127CPY、ZZ5047CPY、ZZ5107CPY
52 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 63 豪瀚牌 自卸汽车 ZZ3255
自卸汽车底盘 ZZ3255
牵引汽车 ZZ4255
53 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 63 豪曼牌 载货汽车底盘 ZZ1048、ZZ1168
自卸汽车 ZZ3168、ZZ3048
越野车底盘 ZZ2068
越野载货车 ZZ2068
54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64 解放牌 天然气载货汽车 CA1148
天然气载货汽车底盘 CA1148
载货汽车 CA1046、CA1041、CA1106、CA1080、CA1250
载货汽车底盘 CA1046、CA1041、CA1106、CA1250
自卸汽车 CA3250
厢式运输车 CA5041X、CA5148X、CA5080X、CA5106X、CA5250X、CA5046X
仓栅式运输车 CA5148CCY、CA5250CCY
畜禽运输车 CA5313CCQ、CA5250CCQ
篷式运输车 CA5148CPY、CA5250CPY
55 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67 燕台牌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YTQ1027
翼开启厢式车 YTQ5036X
自卸式运输车 YTQ3027
56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68 欧铃牌 载货汽车 ZB1080
载货汽车底盘 ZB1080
厢式运输车 ZB5080X
仓栅式运输车 ZB5080CCY
57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城市客车 ZK6180、ZK6842
客车 ZK6122、ZK6858、ZK6147、ZK6127、ZK6126、ZK6892、ZK6110、ZK6146
客车底盘 ZK6651、ZK6711、ZK6100、ZK6790、ZK6581、ZK6820、ZK6760、ZK6539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ZK6120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25、ZK6120
混合动力电动客车底盘 ZK6118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ZK6726、ZK6662、ZK6102、ZK6559、ZK6602
小学生专用校车 ZK6726、ZK6662、ZK6102、ZK6602
幼儿专用校车 ZK6726、ZK6662、ZK6559、ZK6602
救护车 ZK5031X
58 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72 东风牌 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车 ZN5033TRT
多用途货车 ZN1034
尼桑牌 多用途乘用车 ZN6455、ZN6495
日产(NISSAN)牌 载货汽车底盘 ZN1062
厢式运输车 ZN5070X、ZN5062X
洒水车 ZN5070GSS
清障车 ZN5050TQZ
邮政车 ZN5041X
餐厨垃圾车 ZN5070TCA
59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3 楚风牌 城市客车 HQG6720
客车底盘 HQG6900
旅游客车 HQG6121
60 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76 十通牌 载货汽车 STQ1259
载货汽车底盘 STQ1163、STQ1133、STQ1317、STQ1259、STQ1255、STQ1164
自卸汽车 STQ3317、STQ3081
自卸汽车底盘 STQ3081
厢式运输车 STQ5122X
厢式运输车底盘 STQ5122X
仓栅式运输车 STQ5259CCY、STQ5251CCY、STQ5255CCY
教练车 STQ5131X
牵引汽车 STQ4252
运油车 STQ5163GYY、STQ5164GYY
61 长沙市比亚迪客车有限公司 79 比亚迪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底盘 CK6120
62 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 81 华菱之星牌 自卸汽车 HN3250、HN3310
自卸汽车底盘 HN3250、HN3310
牵引汽车 HN4256、HN4186、HN4250
63 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 82 邦乐牌 旅游客车 HNQ6128、HNQ6122、HNQ6127
64 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 89 传祺(Trumpchi)牌 多用途乘用车 GAC6470
65 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 89 广汽牌 城市客车 GZ6921、GZ6110
客车底盘 GZ6881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GZ6112、GZ6113
66 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90 五菱牌 小学生专用校车 GL6508
幼儿专用校车 GL6507
桂林牌 城市客车 GL6900、GL6770
客车底盘 GL6880、GL6550、GL6810、GL6740、GL6110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GL6121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GL6840
小学生专用校车 GL6841
幼儿专用校车 GL6600
67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91 东风牌 厢式运输车 LZ5020X
多用途乘用车 LZ6510、LZ6430、LZ6470
救护车 LZ5020X
68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94 红岩牌 载货汽车 CQ1255、CQ1315
载货汽车底盘 CQ1315、CQ1255
厢式运输车 CQ5315X、CQ5255X
仓栅式运输车 CQ5315CCY、CQ5255CCY
牵引汽车 CQ4185
篷式运输车 CQ5315CPY
69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载货汽车 QL1160、QL1250、QL11019、QL1101
载货汽车底盘 QL1160、QL1250、QL11019、QL1101
厢式运输车 QL5160X、QL5250X
厢式运输车底盘 QL5160X
消防车底盘 QL5190GXF
牵引汽车 QL4180
70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轿车 SC7161、SC7132、SC7162、SC7135
71 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99 吉利全球鹰牌 多用途乘用车 RX6453
72 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00 丰田(TOYOTA)牌 轿车 CA7180、CA7160
73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纯电动载货汽车底盘 CDW1080
载货汽车 CDW1050、CDW1040、CDW1020、CDW1051、CDW1310
载货汽车底盘 CDW1250、CDW1050、CDW1040、CDW1020、CDW1310
自卸汽车 CDW3310、CDW3020
自卸汽车底盘 CDW3310
厢式运输车 CDW5090X、CDW5110X、CDW5020X、CDW5051X、CDW5040X、CDW5050X
仓栅式运输车 CDW5020CCY、CDW5050CCY、CDW5040CCY、CDW5051CCY
纯电动垃圾车 CDW5080ZLJ
74 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01 野马牌 城市客车 SQJ6111
75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01 大运牌 自卸汽车底盘 CGC3314
76 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 104 东风牌 城市客车 EQ6760、EQ6668、EQ6720
客车 EQ6606、EQ6668、EQ6608、EQ6768、EQ6730
客车底盘 EQ6580、EQ6700、EQ6710、EQ6640、EQ6680
77 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 106 力帆牌 自卸汽车 LFJ3045、LFJ3055、LFJ3065
自卸汽车底盘 LFJ3045、LFJ3055、LFJ3065
斯卡特牌 自卸汽车 LFJ3034
自卸汽车底盘 LFJ3034
格奥雷牌 自卸汽车 LFJ3258、LFJ3315、LFJ3255
自卸汽车底盘 LFJ3258、LFJ3315、LFJ3255
牵引汽车 LFJ4251
78 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07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40
载货汽车底盘 CA1040
自卸汽车 CA3041、CA3040、CA3020
自卸汽车底盘 CA3041、CA3040、CA3020
厢式运输车 CA5040X
79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09 通家福牌 载货汽车 STJ1020
80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0 华山牌 仓栅式运输车 SX5169CCY
陕汽牌 载货汽车 SX1207
自卸汽车 SX3316、SX3256、SX3257
自卸汽车底盘 SX3316、SX3256、SX3257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SX5317GJB、SX5257GJB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SX5317GJB、SX5257GJB
牵引汽车 SX4257、SX4186、SX4187
畜禽运输车 SX5317CCQ
篷式运输车 SX5317CPY
81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12 海格牌 城市客车 KLQ6825、KLQ6129、KLQ6728
客车 KLQ6147、KLQ6609、KLQ6115、KLQ6119、KLQ6127
客车底盘 KLQ6700
铰接城市客车 KLQ6181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KLQ6116、KLQ6606
小学生专用校车 KLQ6706、KLQ6756、KLQ6590
幼儿专用校车 KLQ6606、KLQ6706、KLQ6756、KLQ6590
82 贵州航天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14 航天牌 单排座载货汽车 GHT1025
双排座载货汽车 GHT1025
客车 GHT6430
83 四川南骏汽车有限公司 118 南骏牌 轻型载货汽车 CNJ1020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CNJ1020
厢式运输车 CNJ5020X
仓栅式运输车 CNJ5020CCY
84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119 奇瑞牌 多用途货车底盘 SQR1020
开瑞牌 载货汽车 SQR1070、SQR1061
载货汽车底盘 SQR1061
厢式运输车 SQR5061X
集瑞联合牌 牵引汽车 SQR4250
85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9 开瑞牌 囚车 SQR5020X
邮政车 SQR5020X
86 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 120 西沃牌 客车 XW6110
87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城市客车 XMQ6120
客车 XMQ6110
客车底盘 XMQ6103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06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XMQ6102
轻型客车 XMQ6530
小学生专用校车 XMQ6100
88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24 金旅牌 客车 XML6700、XML6532、XML6957、XML6116、XML6601、XML6907、XML6502、XML6148、XML6125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XML6601
小学生专用校车 XML6601
89 同意在《公告》中设立乘用车、商用车生产企业,企业名称: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东环路1号;企业生产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东环路1号、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1号。

二、民用改装车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一)04 中燕牌 洒水车 BSZ5060GSS
2 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 (一)08 新桥牌 电视车 BDK5040X、BDK5070X
通信车 BDK5040X
3 北京载通视音频广播技术有限公司 (一)09 载通牌 电视车 BZT5154X
4 北京中汽普莱德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一)14 昌盛牌 治安检查车 BCS5100X
电源车 BCS5050X
5 北京凯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一)38 凯特牌 救险车 BKC5100X
6 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 (一)42 中汽牌 医疗车 ZQZ5049X
沥青洒布车 ZQZ5253GLQ
洒水车 ZQZ5166GSS
7 北京天路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一)44 天路牌 吸尘车 BTL5070TXC
8 北京中卓时代消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一)46 中卓时代牌 A类泡沫消防车 ZXF5190GXF
9 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二)08 中天之星牌 展示车 TC5152X
爆破器材运输车 TC5150X
通信车 TC5049X
10 扫地王(天津)专用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二)09 华环牌 扫路车 TSW5072TSL、TSW5162TSL
11 天津劳尔工业有限公司 (二)13 劳安(LAOAN)牌 钻机车 LR5255TZJ
12 天津星马汽车有限公司 (二)21 星马牌 半挂车 XMP9402
13 河北力钧长恒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06 飞花牌 半挂车 HBX9404
14 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07 昌骅牌 半挂车 HCH9400、HCH9401
15 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08 可利尔牌 半挂车 SZY9401
16 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 (三)17 安瑞科(Enric)牌 液化气体运输车 HGJ5253GYQ
17 秦皇岛金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21 金程牌 轻型客车 GDQ6531
18 廊坊京联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三)25 驼马牌 清障车 JLC5071TQZ、JLC5120TQZ
19 河北冀川实业总公司 (三)32 冀川骆驼牌 半挂车 JCT9401
20 保定北奥石油物探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三)34 沙驼牌 可控震源车 WTC5091TZY
21 唐山中建二局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三)36 万通牌 半挂车 YCZ9393、YCZ9392
22 石家庄星达汽车有限公司 (三)39 星达牌 农机检测车 XXQ5034X
23 肥乡县远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三)44 永康牌 吸污车 CXY5060GXW
24 河北驹王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50 驹王牌 宣传车 ZJW5040X
25 河北渤海石油装备专用车有限公司 (三)52 油龙牌 洗井车 YLL5280TJC
26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邢台华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54 华任牌 半挂车 XHT9400
27 河北亚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56 亚峰牌 半挂车 HYF9402、HYF9403
28 河北富华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59 翼马牌 半挂车 FFH9406
29 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60 思达骏马牌 旅居车 SDA5059X
30 河北安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70 安旭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AX5161ZXX
31 山西大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四)20 大运牌 自卸汽车 DYX3314
32 包头北方创业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五)11 北地牌 工程车 ND5142X
33 铁岭陆平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08 陆平机器牌 平板运输车 LPC5310TPB
自卸式垃圾车 LPC5160ZLJ
34 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六)10 丹凌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HLL5250ZXX
35 锦州奥捷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六)42 金牛牌 半挂车 JQC9301
36 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六)46 凯帆牌 清障车 KFM5103TQZ、KFM5126TQZ、KFM5389TQZ、KFM5252TQZ
采油车 KFM5220TCY
37 际华三五二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六)48 风华牌 运钞车 FH5025X
38 盘锦辽河油田环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六)58 环利牌 油井残液罐式运输车 HLZ5311GYC
39 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60 黄海牌 半挂车 DD9400、DD9401、DD9402
洒水车 DD5161GSS
除雪车 DD5031TCX
40 吉林前沅专用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七)05 杰之杰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HD5040ZXX
41 通化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七)13 通石牌 修井机 THS5291TXJ
42 哈尔滨龙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八)03 龙江牌 城市客车 LJK6105
43 哈尔滨建成北方专用车有限公司 (八)10 建成牌 半挂车 JC9406
44 牡丹江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八)14 铁运牌 随车起重运输车 MQ5164JSQ
45 上海沪光客车厂 (九)09 沪光牌 自卸式垃圾车 HG5021ZLJ
46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九)15 申龙牌 客车 SLK6770
47 上海光辉客车厂有限公司 (九)16 钻石牌 客车 SGK6700、SGK6660
轻型客车 SGK6550、SGK6600
48 上海申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九)28 申驰牌 运钞车 SQL5042X
49 上海浦东一汽解放专用车有限公司 (九)37 速通牌 半挂车 PDZ9270
50 南京客车制造厂 (十)02 雨花牌 商务车 NJK5042X
指挥车 NJK5036X
51 一汽客车(无锡)有限公司 (十)10 解放牌 客车 CA6700
52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15 东宇牌 客车 NJL6118
53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二0工厂 (十二)24 威尔牌 小型客车 WHJ6490
54 张家港市轻型客车厂 (十)25 东鸥牌 城市客车 ZQK6820
55 淮安市苏通市政机械有限公司 (十)32 苏通牌 吸粪车 HAC5072GXE、HAC5092GXE
56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十)34 三力牌 吸污车 CGJ5150GXW、CGJ5253GXW
密闭式桶装垃圾车 CGJ5030X
洒水车 CGJ5090GSS、CGJ5071GSS
自卸式垃圾车 CGJ5252ZLJ
餐厨垃圾车 CGJ5071TCA
57 镇江市特种车辆厂有限公司 (十)37 奥赛牌 通信车 ZJT5050X
58 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 (十)45 友谊牌 城市客车 ZGT6832、ZGT6910
客车 ZGT6608
轻型客车 ZGT6560
小学生专用校车 ZGT6808
59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十)48 徐工牌 工程车 XZJ5040X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XZJ5311ZXX
餐厨垃圾车 XZJ5080TCA
60 苏州市捷达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十)49 捷达消防牌 水罐消防车 SJD5100GXF
61 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 (十)57 金鸽牌 净水车 YZT5050X
自卸式垃圾车 YZT5160ZLJ
62 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58 金陵牌 救护车 JLY5030X、JLY5036X、JLY5044X
流动服务车 JLY5044X
63 江苏中意汽车有限公司 (十)61 中意牌 旅居车 SZY5038X
检测车 SZY505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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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2002〕3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外国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依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鼓励外商向下述领域投资:

(一)农、牧、渔业。重点是粮食深加工、畜禽养殖和加工、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及适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良种繁殖、水利灌溉等。

(二)重点产业。主要是汽车、石油化工产业。包括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和汽车电子元器件生产,精细化工及乙烯下游深加工产品;以及食品、医药、电子工业及其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

(三)原材料及其加工工业。重点是化纤、新型建筑材料、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药用植物种植、造纸、节能型冶金产品的开发和规模经营。

(四)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是新材料、生物制药及中药现代化、信息技术、计算机软件开发、先进制造技术和新能源开发。

(五)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点是风力发电站建设与经营,公路、独立桥梁、隧道及机场建设与经营。

(六)城市公用设施和住宅。重点是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城市交通设施及中低收入居民住宅建设。

(七)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重点是原油、天然气、非金属矿产勘探开发、资源和再生资源的开发与综合利用、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绿色环保产业及产品、有机食品生产加工产业及技术等。

(八)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重点是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

第四条鼓励外商投资第三产业。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为外商在我省兴办金融、保险、商贸和旅游等企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第六条在我省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及珲春出口加工区分别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赋予的各项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享受国家和省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珲春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同时享受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各项优惠政策。经省有关部门授权,各开发区管委会及珲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可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并代发批准证书。

第七条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及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有资格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长春市和珲春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政策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比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符合旧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确定为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符合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3月2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确定为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在我省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可以比照执行。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二条凡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在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对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属于省鼓励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半征收企业地方所得税5年。

凡是国家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均同时减免地方所得税。

第十三条鼓励外商以多种形式与我省现有内资企业进行嫁接改造:

(一)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外,允许外商在我省合资企业中控股。

(二)凡是利用外资改造现有内资企业的技改项目,中方企业除厂房、设备等实物外,注册资金不足的,在自筹30%至50%的前提下,有关政府部门和金融单位给予支持。

(三)经省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内资企业的重点项目,有关政府部门和金融单位在生产要素配置及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并享受国家及省技术改造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再投资,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并办理相应法定手续(即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十五条鼓励外商和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到我省承包、租赁、经营管理我省现有内资企业和购买我省现有内资企业产权、股权。承包、租赁、经营管理我省内资企业的,享受内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购买我省内资企业产权和股权,凡出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企业可以变为中外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省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或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十七条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外商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扩大与该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提高经营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国家鼓励投资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法定划拨范围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属于鼓励外商投资领域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十五”期间,可以暂缓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在缴纳出让金之前,土地不得被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十五”期间可以暂缓缴纳土地租金。外商投资于农、牧、渔业的项目,凡以租用方式取得的生产用地,前5年可以免缴土地租金;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第11年起正常缴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费。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生产建设用地以及水、电、运输、通讯等生产建设配套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优先审批和安排。

第二十一条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并在A股和B股市场上市。

第二十二条属于鼓励外商投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省物价部门可以针对不同行业的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采取适当调低收费标准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及原有企业增资项目,以其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大小,由当地政府在一定年限内按所贡献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健全市场和政策法规体系,规范投资行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为外商投资提供良好的中介与法律服务。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利用外资的工作,并负责协调解决全省利用外资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中有关政府奖励政策的兑现,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及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除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96〕3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政策法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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