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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接待省政协委员持证视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24:54  浏览:9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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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接待省政协委员持证视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接待省政协委员持证视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根据1995年1月14日政协湖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九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的《政协湖南省第七届委员会委员执证视察试行条例》,省政协委员可以持《视察证》视察,了解当地经济、政治、科教、文化、卫生
和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有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以及人民生活和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并就所了解的情况提出建议和批评,供有关方面研究,用以改进工作。省政协委员
持证视察,对于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主要职能,帮助政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解决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省政协委员持证视察工作应当热情接待,实事求是地介绍工作情况
,虚心听取委员的建议和批评。对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批评,要认真研究,择善而从,促进科学决策;对委员提出的实际问题,属于应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而又需要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对政策、法律不允许或者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解决不了
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省政协委员在视察后就重要问题所提出的书面提案,经省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定提交有关单位承办后,有关单位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并书面答复委员,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
附:政协湖南省第七届委员会委员持证视察试行条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政协湖南省第七届委员会委员持证视察试行条例

(1995年1月14日政协湖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九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的规定,为了便于省政协委

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特决定制发《政协湖南省第七届委员会委员视察证》,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除省政协统一组织的委员视察外,省政协委员如认为必要,一般可由两名或几名委员联合,本着“议大事,抓重点,讲实效”的原则,就地持《视察证》视察工作。视察的内容,可以是当地经济、政治、科教、文化、卫生和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可以是有关改革开放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也可以是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或人民生活和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委员持证视察,应事先将拟进行视察的内容、单位和时间,告当地政协转请当地政府通知被视察单位;如到外地视察,则应告省政协
转请当地政府通知被视察单位。
第三条 省政协委员持证视察,应本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兼听则明、促进工作的态度,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并听取被视察单位负责人介绍情况,坦诚交换意见,认真履行《政协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协商监督。
第四条 委员通过视察,对所发现的好典型、好经验以及对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批评,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提出,由有关单位加以研究,择善而从;也可以通过当地政协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有关单位改进工作。对涉及全省大政方针的重要问题,则应通过省政协办公厅向有关
方面反映,或作为提案提出,经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审定后,交有关部门予以办复。委员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不得接受宴请和馈赠。
第五条 本条例连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接待省政协委员持证视察工作的通知》发至省政协委员以及各州、市、县(区)政协、各地区政协联络工作委员会、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地政协应注意掌握委员持证视察情况,重视总结经验,报省政协办
公厅汇总后,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以便认真改进和完善这一工作。
第六条 本条例在本省范围和本届任期内有效,修订权属常务委员会。





199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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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日



宿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分管领导、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相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年度受理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调补评审委员会成员,并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成员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占奖励项目总数的10%、30%、60%。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我市创造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实施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在本市区域内研究开发或应用推广的成果,其第一申报单位和第一完成人必须是我市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各县(区)科技行政部门;

(三)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推荐单位应填写真实、可靠的推荐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根据初评结论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拟奖项目、人选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形成评审结果。其中,对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一等奖项目,市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会议评审答辩,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记名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的公示,是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其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拟授奖项目的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项目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与获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知晓评审情况及申报项目技术内容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审查设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宿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宿政发〔1997〕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税收征管改革的整体部署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或称反避税工作),纠正和克服地区间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极不平衡的状况,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必须充分认识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意义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跨国投资日益增多,外商通过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的现象也日趋严重,不仅侵蚀财政收入,损害国家权益,而且造成了到中
国投资企业亏损的假象,产生投资环境差的负效应等危害。如不有效遏制,任其继续蔓延,就会从根本上动摇税基,破坏公平税负原则,不利于扩大开放,吸引外资。因此,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是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保护外商投资
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各国间经贸往来;有利于促进国家间税务管理的合作,共同防范偷漏避税,为国家间税收利益的协调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有利于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国际税收管理的专门人才,增强对跨国纳税人税收管理的水平。
二、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原则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是在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价格进行综合经济分析、广泛的调查取证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作出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因而,税务审计工作难度大,操作内容复杂,政策性和业务性的要求均较高。因此,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要因地制宜,坚持积
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在认真落实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维护国家权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监管。要以现代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依托,借鉴国际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一套严密、规范、高效、可操作性强
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机制;要尽快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技能强、人员相对稳定、能适应国际税收管理的高水平的专业队伍。在具体工作中,要慎重选户、严密审计,做到有理、有据、有节,不断强化税源的监控力度,使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尽快走向规范化。
三、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扩大宣传,搞好部门协作
加强领导,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是做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关键。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把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列入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抓好典型,开展调查研究,听取重点审计户的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等舆论工
具,从依法治税的高度,大力宣传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认识;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要主动与外经贸、海关、物价、工商、商检、银行、公安等部门联系合作,共同维护税法的严肃
性,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
四、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尽快配备专业人员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机构的设置,要适应跨国纳税人税收管理中长期发展目标的需要,到本世纪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尽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全国形成一支较稳定的专业队伍。国家税务总局在涉外税务管理司已设立专职的转让定价税收管
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全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条件成熟时,还将建立国际税收专家咨询顾问小组,负责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对策研究,会审安全。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进展,要逐步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管纳入统一的部门管理,以适应国际税收管理和协调的需要。当前,各地应根据实
际需要,合理设置机构,逐步充实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省一级税务机关原则上要在原有的涉外管理机构内部,设立转让定价税收管理部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协调指导全省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沿海城市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在涉外税收专职管理部门内
设置转让定价税收管理职能部位,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专门从事转让让定价审计工作;县(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原则上可不设单独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机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由地市级税务机关集中统一管理。各地对配备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专职人员要严格把关,竞争上岗
。专职人员不仅要具备熟练的审计、查帐技能、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及高度的责任心,同时要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贸易知识,熟悉国际税收、西方会计,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
五、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法规,采用先进有效方法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
必须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法规,采用先进有效的方法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提高效率和效益。转让定价税收调整方法除运用传统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方法外,还要抓紧研究国际上普遍使用的利润法、预约定价法等方法,结合我国实际工
作情况,制定规则,加以运用,使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整工作更易操作,更趋完善。
六、加强培训工作,建立奖励机制,确保人才稳定
根据国家确定的2010年经济发展规划和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尽快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具有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技能的国际税收管理人员队伍,是提高我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益的首要措施,也是当务之急。各级税务机关都要从战略高度着眼,重视此类人员的培
训工作。总局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举办业务骨干培训,并逐步形成规模;各地可视情况举办短期强化培训班,组织实地考察交流学习,也可通过挂职锻炼,送专业院校培训,或到境外有关机构接受实习等多种方式。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列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才库管理,合理安排使用。
一般情况下,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不轻易交换或调离,遇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应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并报总局(涉外税收管理司)备案。总局将定期召开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总结交流会,评比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作法,对完成任务出色,有创造、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
并给予奖励,激励专业人员的工作热情,确保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
七、加大经费投入,改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手段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所进行的审计、调查取证和调整征税工作十分复杂,人力、财力、物力需求量大,各地税务机关在安排经费时,要保证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的财力支持,以保证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加强情报交换,建立信息网络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应通过与外贸、工商、海关、商检、物价、统计、银行、劳动等部门以及各类信息查询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广泛收集、分析、整理和定期交流国内外有关商品(产品)、无形资产价格、利润率、劳务服务费费率、融资贷款利率等资料,建立总局和省级税务
机关转让定价税收管理需要的信息库,并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要进一步加强与我国签定税收协定国家的情报交换工作,扩大查询范围和内容,充分利用情报交换,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服务。
九、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共同防范偷避税
跨国纳税人转让定价税收的检查和审计,涉及诸多境外查询、调查取证事宜,总局将不失时机地开展与税收协定国税收检查、审计相互合作方面的谈签工作,为各地跨境检查创造条件,以全面增强境外检查、审计的能力,逐步与国际税收管理接轨,达到共同防范偷避税。
各地税务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应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报总局。



199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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