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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11:17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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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商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商局




各区县工商分局、市工商局直属机构: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并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促进廉政执法;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及市局直属分局、所(以下简称分局)必须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进行独立核算;基层工商所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动,应征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部门的同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保证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预算管理级次分为: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向市财政局报领经费,向分局核拨经费。
(二)各分局为基层预算单位,负责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领经费。
基层工商所为报帐单位。
第七条 各分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编报收支概算,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汇总报市财政局,然后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给全系统的预算指标分配各分局预算指标,各分局根据分配的预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正式批复
全系统预算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分局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汇总各分局预算执行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九条 预算核定办法:财政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预算,根据其业务支出、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和有关装备项目、标准及财力可能,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统筹安排。
(一)人员经费严格按编制部门确定的人员编制数和有关规定核定;公用经费按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开支水平核定。
(二)业务经费和有关专项经费根据财力可能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核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财政核定的预算,对各分局实行核定收支,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核定;专项经费和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项核定。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分局应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各分局按原定预算程序报市局核准后方能执行。

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收费资金和罚没款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项目和范围组织收费。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其他预算外资金,不属于本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各分局应将上缴的财政预算款和财政专户款按规定记入
相应的应缴帐户,并及时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全额上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后按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三条 收取工商行政管理收费和罚没款必须使用经财政局监制的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代收代罚,票据之间不得混用。
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市财政局核拨给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财政预算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市财政局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预算外资金。
国家拨给的业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相应的专项业务用途使用。
其他收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取得本条上述范围以外的收入。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各项收入必须由单位财务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本系统为维护正常的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专项支出,是指本系统为完成专项或特定的工作任务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本系统经有关部门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必须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六条 各分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必须由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坚持“一支笔”审批,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分
别反映。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项支出的范围和标准,由市财政局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各单位要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十八条 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规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应严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统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自筹基建工程的论证、招标应有财务部门参加,标书及工程结算须经审计部门审计,批准后的基本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
理,经决算审计后,工程应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条 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各单位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须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各单位占用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分局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由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各单位应当明确财务部门、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应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将清理情况和文字报
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两份。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单位的银行帐户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现有的银行帐户应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新设立帐户和变更帐号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撤消帐户应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各单位的帐户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开设银行存款帐户,应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各分局可设立一个基本帐户、一个过渡帐户、一个支出帐户,每个帐户的核算内容要符合规定,不得将收入过渡帐户资金直接转入基本帐户和支出帐户。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大项支出应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经批准可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八章 暂存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暂存款项目是指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结算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暂存款的管理,不得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不得将应纳入财政预算和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第九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条 划转撤并的单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出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一条 划转撤并单位的资产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二条 各分局根据有关要求认真填报各种财务报表,根据有关规定指标认真进行财务分析,总结财务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都要充分发挥财务监督职能,各分局对本级及所属工商所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分局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2.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3.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4.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5.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6.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7.对专用票据的使用进行审核、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的范围主要包括:
1.对预、决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保证预算的正常执行;
2.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以提高单位的自我约束能力;
3.配合干部、纪检、监察部门对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领导调离进行离任审计,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
4.对基建工程项目的标书、预算、决算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的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纳入社会发展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工会经费、社会保障经费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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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6年11月6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适应整顿、改造老市区,建设新天津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进行的城市建设工程,拆迁各类公有(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自有,下同)、私有房屋或者公共设施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计划,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和拆迁安置方案,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准拆证,以及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方可进行拆迁。
建设单位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妥善安置。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按期搬迁。
被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居民的工作单位,必须积极协助做好拆迁动员工作。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内的拆迁动员和安置工作,发布拆迁安置通告,确定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临时冻结的时间。户口冻结期间,特殊情况确需迁入的,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公安部门可予办理。
第五条 凡已确定拆迁的公有、私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转让、买卖、调换或者任意占用。在拆迁安置通告确定的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房屋和其他设施。
第六条 拆除公有房屋,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的补偿标准进行评价,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者将不少于原拆除面积的新建房屋的产权交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七条 拆除企业事业单位自有房屋,使用户由产权单位安置的,建设单位按照拆除公有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产权单位补偿。使用户由建设单位建房安置的,如果原产权单位要求保留新建房屋产权,应向建设单位偿付新建房屋投资减除被拆除房屋应得补偿后的建房投资差额;如果原
产权单位不要求保留新建房屋产权,建设单位不予补偿,新建房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
第八条 拆除城镇居民的私有房屋,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产所有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种类和等级,按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的补偿标准进行评价,建设单位予以补偿。
拆除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拆除的旧料,归建设单位所有。
第九条 拆除乡村集体或者农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的补偿标准进行评价,建设单位给予补偿,乡村集体组织或者农民个人自行迁建。拆除的旧料,归原所有者。迁建所需地基,应当补偿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迁腾违章用地,不予补偿。自行拆除的,旧料归原主所有。建设单位负责拆除的,以料抵工。

第十一条 拆除生产、经营、办公用房和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事先做好安置计划,与被拆迁单位签订安置协议。由建设单位在原地建房安置的,按原建筑面积还房。被拆迁单位确需增加面积的,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其增加面积部分的投资由被拆迁单位承担。迁址另建的
,有关投资、地基和迁建工作,由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单位协商解决。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单位不能达成协议时,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当事人不服决定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被拆迁单位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予以合理补偿。
市人民政府组织的重点工程的拆迁事宜,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方案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拆迁补偿手续的同时,应将被拆除房屋的房产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收回,送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
第十三条 因拆迁需要迁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发给搬家补助费。搬家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凭所在地区负责拆迁的单位的证明,工作单位给予公假三天。
第十四条 拆迁居民户的住房,以原公有房屋使用证或者私有房屋所有证和原居住面积为依据,参照冻结期间在册的户口人数进行分配:原地或者就近安置的,不扩大居住面积;全家迁往新辟住宅区定居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安、商业、教育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被拆迁单位和居民的户口、商品供应关系的迁移和学生的转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 拆迁、拆除人防工事、公共绿地、公厕、电杆、管线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移植、砍伐单位或者个人自栽自养的树木,按照园林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拆迁、拆除风貌建筑物、古迹、寺庙以及教会、外侨和代管的房屋,建设单位必须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审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拆迁中发现文物和贵重财物,要妥加保护,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带头搬迁或者积极协助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安置,不按期搬迁,影响城市建设工程进行的,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强行搬迁。被拆迁户仍有异议的,搬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联建、自筹等其他建设工程的拆迁安置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拆迁安置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违反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6月27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批准,1981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和《天津市城市建设拆除城镇私有房屋补偿办法》同时废止。



1986年11月14日

关于发布863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发布863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对我国环境质量、人们健康及社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结合当前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重大科技需求,863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在“十一五”期间设置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

本重大专项将针对我国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开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风险源识别与预警、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快速检测、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快速处理处置等技术,在重要区域、重点行业和环境敏感目标等层面开展综合示范,集成适合不同示范区特点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综合性应急技术系统,为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处置和后续管理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本重大项目围绕项目总体目标,从共性技术和示范应用两个层面进行任务分解。两类课题在研究内容上互为支持,在实施过程中密切配合。共性技术类课题将研发应对典型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关键技术并为示范应用类课题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应用示范类课题进行针对性技术开发和系统集成,并为共性技术类课题提供研发与应用平台。此次发布的是本重大项目的部分共性技术类课题指南,国拨经费控制额总计9400万元。

一、申请者资格
重大项目课题均为法人课题,法人课题责任人(也称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课题申请负责人。申请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独资企业和外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

申请负责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55岁以下(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计算),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半年,过去三年内没有863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

对于港澳台优秀科技人员、海外优秀华人学者(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的),在满足年龄、职称(学位)等基本条件时,只要正式受聘于课题依托单位,且协议期或聘任期覆盖课题执行期,每年在课题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也可作为课题组长。在课题申请时,由课题依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课题组长申请及负责的科技部三大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973计划)在研课题累计不得超过一项,同时可参加一项课题(申请或在研);每个参加课题的技术人员最多只能参与三大计划中两项课题的工作。科技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借调的与863计划相关的人员不能申请或参加申请。

本项目各课题鼓励产学研单位联合申请。

二、申请程序和要求

课题申请采取网上集中申报。申报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进行,网址为program.most.gov.cn,有关申请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详见《“十一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申请指南》。项目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11月18日24时。

关于申请的其他要求见附件。

三、咨询方式
联系人: 柯兵 张书军 梁鹏
电 话:010-58884866,58884867,58884868
传 真:010-58884860
Email: kebing@acca21.org.cn; zhshujun@acca21.org.cn ; liangpeng@acca21.org.cn

附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重大项目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


863计划资源环境技术领域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重大项目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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