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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3:22:42  浏览:9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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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宿政办发〔2003〕96号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加快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湖滨特色生态城市的创建目标,根据省环委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社区考核指标(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环委〔2003〕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环委会制定了《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地对照标准要求,认真组织绿色社区创建工作,力争每年创建一批绿色社区,并在此基础上,创建省级绿色社区。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通过县(区)环保部门绿色社区预验收
  二、社区面积、居民户数应具有一定的规模
社区分布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含),或社区居民户数大于300户(含)。
  三、工业污染源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社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实现达标排放,由负责直接管理的环保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居民对区内环境状况的满意率大于80%(含)
考核组现场发放50份调查问卷,居民对社区内环境状况的满意率要求大于80%。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一、清洁能源
  (一)无1吨(含1吨)以下原煤散烧锅炉
  1.社区内1吨以下锅炉、茶水炉全部使用油、气、电或型煤等清洁能源。
  2.社区范围内1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使用洁净煤或其它清洁燃料。工业型煤、配煤及低硫低灰份煤种(硫、灰份含量低于0.5%和10%)可视为洁净煤。
  3.考核检查时使用洁净煤单位须提供供煤单位相关合同和煤种的监测报告。
  (二)区内烟囱烟气黑度、烟尘浓度优于国家排放标准
锅炉安装先进的消烟除尘设施,烟尘排放浓度低于GB13271—2001标准。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1级。监测方法同于“烟尘控制区”复查和考核办法。
  (三)居民清洁能源使用率达100%,提倡使用太阳能
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社区内居民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燃气或民用型煤等清洁能源的户数与总居住户数的百分比。
  (四)烟尘扰民年有效投诉量不超过1次
  1.由区或县以上环保部门受理,并经现场查实其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2.对某一处重复发生的有效投诉,累计计算。
  二、声环境
  (一)无超标固定噪声源
  1.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对于无明确厂界、单位边界的固定声源(不含空调器),不得由于该声源的存在使得最近民宅界外一米处超过相应的声功能区国家噪声标准。
  2.由社区所在地市或县环境监测站对社区固定噪声源进行调查统计,必要时补测边界噪声、填写社区固定噪声源调查统计表。
  3.出具社区内固定噪声源台帐。
  (二)无小五金加工场所
  社区内无小五金现场加工的场所。
  (三)区域内实施机动车禁鸣
  社区范围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包括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行驶道路,设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禁鸣标志。考核时应提供日常管理台帐,并听不到车辆鸣号。
  (四)对固定噪声源扰民年有效投诉少于2次,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年有效投诉少于3次。
  1.由区县以上环保部门受理,并经现场查实其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2.对某一处重复发生的有效投诉,累计计算。
  三、环境卫生
  (一)区域内道路清洁平整
  社区内机动车及人行道路保持清洁,路面平整、没有明显的破损现象。
  (二)墙体及各种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写乱画乱贴现象
  社区内建筑外墙、院落围墙整洁美观,无乱写、乱画、乱贴现象。
  (三)生活垃圾袋装化,做到分类收集、日产日清
  1.生活垃圾袋装化,堆放在指定的相对密闭场所,分类收集。
  2.保洁车辆不得有整车垃圾滞留,当天垃圾当天清运完毕,最终送往卫生填埋或安全处置场所。
  3.社区内配有专职资源回收员,定人定点收集。
  (四)无饲养家禽和无证宠物现象
  社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和无证宠物。
  (五)饮食流动摊点规范管理,无占道餐饮排挡
  1.饮食流动摊点证照齐全,在指定地点经营,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液化气灶、气罐。
  2.摊点周边不得有果皮、塑料袋、包装纸、烟头等杂物,垃圾桶必须带盖。
  3.不得有一处占道餐饮排挡。
  四、环境面貌
  (一)各种车辆停放有序
  社区内各种机动车和自行车按规定有序停放。
  (二)生活污水全部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或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1.生活污水全部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
  2.对于城市排污管网还未到达的社区,生活污水要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区域内水面无漂浮物,水体无黑臭现象
  1.区域内各类水体有专职保洁员,定时打捞水面漂浮物,进行河道保洁;水面上无漂浮物;河道两岸无抛堆垃圾、杂物。
  2.社区内水体无黑臭现象。
  (四)无违章建筑
  无区、县级以上城建、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自行搭建的各类建筑视为违章建筑。
  (五)无室外农贸市场
  社区内无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现象。
  五、绿化美化
  (一)新建社区和改、扩建社区的绿化覆盖率分别大于35%、30%
  1.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覆盖面积占社区面积的百分比。绿化覆盖面积是指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2.新建社区是指2000年以后建成的社区。
  (二)区域内四季有绿、三季有花,草坪、乔木、灌木合理搭配
  绿化要有较好的设计布局,结构合理,基本上体现四季有绿、三季有花;新建绿化工程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三)500米服务半径内有1公顷以上公共绿地
  位于社区内或与社区相邻的(服务半径500米左右)公共绿地,包括市民广场、公园和小游园等不少于1公顷。
  (四)无裸露土地
  无裸露土地是指社区内无黄土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硬化。
  六、“三产”管理
  (一)“三产”的“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
  1.社区内各类排污的第三产业必须持有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手续。
  2.“三产”污染防治措施要达到环保要求。
  (二)“三产”及单位食堂炊事炉灶全部使用清洁能源
社区内各类“三产”及单位食堂全部使用石油液化气、煤气、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
  (三)餐饮企业、单位食堂油烟治理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1.餐饮业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餐饮业、单位食堂的油烟排放必须经过治理。
  2.鼓励安装经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检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2001〕104号文件)所认定的环境监测部门检测合格的净化装置;安装非认定产品,则要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达到国家油烟排放标准。
  (四)废油脂指定回收率达90%以上
  社区内餐饮业、食品加工等相关行业的废油脂,由定点回收企业回收处理。
  (五)餐饮污水经滤渣隔油处理后排放
  社区内所有餐馆(食堂)均有滤渣隔油的处理设施,并及时清理隔离出的渣油等污染物,用专用容器盛放,统一回收处理。
  (六)不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1.社区内无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批发、销售经营点。
  2.社区内所有餐饮、食堂、商店的食品包装等均不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现场随机抽查。
  (七)“三产”污染扰民年有效投诉量少于3次
  “三产”污染扰民投诉指社区各类“三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扰民的有效投诉。有效投诉解释同上。
  七、施工管理
  (一)建筑工地实施围挡施工、市政工地实施围栏施工率达100%
  1.建筑工地必须采用砖砌(粉刷)或彩钢板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并具有足够的稳定性,沿市区主次干道工地围墙应做到美化、亮化。
  2.在建工程其外侧立面须采用密目安全网封闭施工。
  (二)施工车辆清洗及时,进出通道路面洒水消尘
  建筑工地地面须做硬化处理,设置砼地坪冲洗台或其它相关设施。
  (三)易造成污染的材料、渣土等封闭运输、覆盖堆放
  工地内建筑材料须按总平面布局,做到合理、整齐堆放,并设置标志牌,各类松散建筑材料及渣土等应封闭或覆盖运输、堆放,确保不污染环境和路面。
  (四)施工污水不直接排入河湖,炊事使用清洁燃料
采取措施,防止泥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工地炊事使用清洁燃料,不得焚烧废旧建材。建筑工地有专职保洁工作人员。
  八、环境宣传教育
  (一)社区内有浓厚的环境宣传氛围
社区内设有固定的环境宣传专用橱窗(橱窗规格不得小于2平方米)、警示牌等,社区内的醒目处有“环保公约”或守则,能利用重大环境节日组织一定规模的宣传活动。
  (二)社区内环境教育有特色
  社区内学校全面开展环境教育,积极创建“绿色学校(幼儿园)”社区内经常开展环境保护知识讲座,社区阅览室设有公众环境书报架,征订环境报刊不少于两种,存有环保书籍20种以上。
  (三)社区内倡导绿色消费
  社区内无买卖、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现象;家庭和单位主动购买和使用绿色建材和其它环保型产品。
  (四)建立一支环保绿色志愿者队伍
 由社区委员会组建一支环保绿色志愿者队伍。
  (五)培育一批倡导节水节能和绿色消费的示范家庭和单位
  在社区内有计划地培育一批倡导节水、节能和绿色消费的示范家庭和单位。

第三部分 审批程序

  一、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自查,自认为符合考核要求的社区均可提出申报市级绿色社区。
  二、申报市级绿色社区由申报社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在县(区)环保部门的预验收意见。
  三、申请报告须附创建市级绿色社区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应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过程、所取得的成果以及体会;技术报告按照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体系逐项分析各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市环保局将组织考核组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具备申报条件的,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并由考核组出具考核意见。市环保局将对拟命名的宿迁市绿色社区分批公示,根据考核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审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命名为“宿迁市绿色社区”,颁发证书并授牌。
  五、“宿迁市绿色社区”的称号不是终身荣誉,市环保局将组织不定期的抽查和暗查,每三年对市级绿色社区进行一次复查,检查不合格的将撤销命名。
  六、绿色社区的创建工作涉及环保、建设、经济、工商等多个部门,各县(区)组织建立由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参与的创建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创建工作计划,明确创建任务,责任落实到位,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七、申报时间:申报工作每年度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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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关于恢复执行一九五六年职工房租补贴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关于恢复执行一九五六年职工房租补贴规定的通知
市人民委员会



为了减轻职工生活负担,经研究从一九六五年十月份起恢复执行一九五六年我市职工房租补贴的规定。现将原规定附发如后,希即按照执行。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行租赁住宅租金高负担重的问题的通知”的试行
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56)财行字第153号关于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自行租赁住宅租金高负担重的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租标准:
一、定分:一律按照青岛日报1956年5月3日公布的“山东省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试行规定”(以下简宅租金定分标准及其他条件增减表”评定房租“分”数,作为工作人员应交租金的评分标准。
二、分值:每一房租“分”值定为人民币2.6厘。
三、附属面积的租金拆扣率:凡一户使用的内走廊和厨房而所间等,按照住房标准50%收租;2户使用者按30%计租(两户分摊);3户以上共同使用者不收租。
四、新建住宅及花园住宅与院落空地面积圈套的住宅,可不按市标准第六、七两条执行。但第六条中“如因房屋修缮条件发生变化时,随时调整房租‘分’数,一般在每年年终重新评定”仍依照执行。
五、房租的计算方法与市标准同。其中分值与附属面积折扣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房租补贴及交租方法:
一、机关统一承租之宿舍:一律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评定租金,由所在机关从工作人员每月工资中扣交,不再补贴。其中
公房租金:按扣交数由机关汇交房管局。
私房及委托房管局管理之私房租金:按照租赁价格由机关按月交付房主或房管局,其差额由机关房屋租赁费内报销。
本单位工作人员住在其他单位统一承租之宿舍,应由本单位按月坐扣租金转交承租单位汇交房管局。
二、个人自行租赁之住宅:亦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评定租金,并由机关按月坐扣。其实交租金高于机关宿舍租金标准部分由机关予以补贴,其中:公房及委托房管局管理之私房租金:由各单位按照房管局发给之缴租赁证的月租额从工作人员每月工资中坐扣52%,补贴48%,全租汇
交房管局。
私房租金:应按协议租金并凭有关租约凭证差多少补多少,其租金由工作人员自行按月向房主付租。
三、机关自有之房屋:亦按本办法第二条评定租金,直接向工作人员扣租,可由机关作为房屋修缮之用。

第四条 工作人员之房租补贴均列机关房屋租赁费内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一、住房标准“(不包括墙壁、走廊、楼梯、过道间、厨房、厕所、卫生间等附属间的面积,下同)。
1.市长级以及相当于市长级的工作人员,每人20平方公尺。
2.局、处长级以相当于局、处长级的工作人员,每人10平方公尺。
3.科长级以及相当于科长级的工作人员,每人7平方公尺。
4.一般干部每人5平方公尺。
5.勤杂人员及各级工作人员的家属、保姆、小孩,均为每人4平方公尺。
6.凡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0级工资标准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应住之面积标准由各主管单位比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
7.单人宿舍的计租面积仍按每人4平方公尺计收租金,不足4平方公尺者,按实住面积计租。为了计租工作便利,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8.(略)①
二、个人自行租赁之房屋每户均按上述标准计算其应住面积予以补贴,如因房屋构造关系及其他原因,其实住面积总数在不超过应住面积总数的20%时,仍可按补贴办法,差多少补多少,其再超出部分不予补贴,由个人自理(如有特殊情况,作为个别问题解决)。但附属房间面积的
租金差额仍予仍补贴。
计算工作人员应住面积的人口,系指与工作人员共同居住或由其供养生活者进行核算,如工作人员之亲属,在其他单位另有住所寄宿但必须定时返回居住者,亦作为同居人口计算其应住面积总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住宅租金补贴范围:
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其供养的家属的内)因机关住房不足,自己又无私有住宅,必须在外租赁住宅,而租金高于机关宿舍租金者,其高出部分应由所在机关予以补贴,但工作人员在本市自有房屋出租,加租住宅者,不予补贴(加租住宅租金高出其出租一部分者,亦应按各项规定
予以补贴)。

第七条 工作人员之人口增减及住房变动,均由本人申请,经由机关批准后可随时调整其房租补贴数额。

第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房租补贴均由其调入单位负责。至于是否补贴,应依其单位是否实行房租补贴办法确定之。

第九条 (略)②

第十条 凡市属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崂山各区公所以上之行政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各区及崂山分院)、市人民检察院(包括各区及崂山分院)、市政协委员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市属事业、特种资金单位的工作人员,凡家住本市者一律实行本办法。各国营及地方企业
、非市属事业及驻青机关等单位,如其主管上级无单行规定者,亦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56年10月份起试行,过去有关标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均按本办法执行。①、②一九六五年恢复执行时删去。



1965年10月9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3]02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赤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励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激励机制,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专家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基础理论、应用技术、新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二)在应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的;
  (三)在实施技术推广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创造明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四)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经消化、吸收,形成规模化生产,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创造明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三等奖不超过25项。授奖数量服从质量,宁缺勿滥。
  第八条 凡获过自治区或国家科技奖的项目,不再参加评奖。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由市直各行政部门、各旗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自治区各部门驻赤直属机构或单位推荐。
  第十条 各推荐部门应对申报项目和人选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家评审小组初评意见,对候选人和科学技术成果作出认定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人民政府颁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建立赤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单独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经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的获奖项目和完成人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用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状、奖金和证书。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发布的《赤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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