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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泰安市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07:48  浏览:8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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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泰安市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5]4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泰安市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统筹和协调,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100号),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泰安市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职能


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学前教育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学前教育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白玉翠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朱杰、市教育局局长桑新华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市教育局、卫生局、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编办、公安局、妇联、妇儿工委办组成,市教育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议题筛选、会议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经主任批准可召集临时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政策措施;督促、检查、指导学前教育工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联席会议例会的主要内容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贯彻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以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OO五年十月十四日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主 任: 白玉翠 副市长
副主任: 朱 杰 市政府副秘书长
桑新华 市教育局局长 
成 员: 高 峰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永江 市卫生局副局长
潘士祥 市物价局副局长
张保群 市建设局副局长
尹逊祥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 勇 市民政局副书记、副局长
刘增祥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巩华仁 市编办副主任
高黎明 市公安局副局长
于桂香 市妇联副主席
朱圣英 市妇儿工委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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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6〕12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兴市、产业强市”的发展战略,创建创新型城市,进一步构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在本市某一行业、某一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能为本行业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
  第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指经认定设立在企业决策管理层,从事技术、工艺、产品开发和为本企业提供有关技术服务,其所在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企业综合性技术开发机构。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目标与任务
  (一)工程中心的目标:推动我市支柱产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与科技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发展增加技术储备;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促进形成一批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
  (二)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研究开发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向同行业的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等科技成果有偿转让服务,不断推出具有高效益的新产品,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技术中心的目标与任务
  (一)技术中心的目标: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最终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
  (二)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负责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负责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创造良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引进和培训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六条 组建工程中心和认定技术中心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技术研究开发工作,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试制和检测的设备、设施,产品在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优势;
  (三)企业经营运作正常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每年实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少于年销售额的3%,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列入企业年度预算,并设立专门的财会账目;
  (五)企业内全职研究开发人员达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20%,中级职称人员(或本科以上学历)不少于40%;
  (六)企业内部已建立了较好的运营机制,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质量认证标准;
  (七)企业对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制定了明确的开发规划和目标,并能积极组织实施;
  (八)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并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第七条 申请组建及认定程序
  (一)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程序
  申请企业填写《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申请书》,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经贸局、发改局、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联合审定;
  (二)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程序
  申请企业填写《中山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报所在镇区经贸办。镇区经贸办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市经贸局推荐申报。市经贸局会同市科技局、发改局、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技术中心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组建的工程中心研究开发的项目在市科技三项经费中给予补助。
  第九条 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在运作过程中,对承担市共性技术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和企业重点技术开发项目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或技术创新计划,由市财政科技经费给予扶持。并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
  第十条 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若达到省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认定标准,可由市科技局和经贸局分别向省推荐申请认定。认定合格后享受省级工程中心和省级技术中心的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必须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基础和条件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并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 对市财政科技经费所资助的科研费,在使用和管理上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科技局《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每年1月30日前分别向市科技局、经贸局提交上年度技术工作总结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对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经贸局每2年一次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单位,撤销其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12月18日颁布的《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中府〔2001〕130号)同时废止。


七台河是非国有企业贷款项目贴息办法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台河是非国有企业贷款项目贴息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非国有企业贷款项目贴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七台河市非国有企业贷款项目贴息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放手发展非国有经济的若干规定》(七发 [1998]21号)的要求,为建立非国有经济发展基金专户,保证专项资金用于发展非国有企业提供贷款贴息,促进全市非国有经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贷款贴息资金来源及投向。

(一)市财政局自1999年1月1日开始,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划出一定额度资金,用于非国有企业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使用。

(二)非国有企业贴息范围:

1 、新上项目必须符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方向。

2 、新上项目应是高、新、快、好的龙头企业项目。

3 、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特批的投资项目。

(三)在第二条的范围内,符合下类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乡镇),可申请贷款贴息。

1 、经市非国有经济办公室审定的投资项目。

2 、投资启动后的非国有企业(乡镇),必须经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才能申请办理贷款贴息手续,资产评估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 、在新上项目中,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附加值高、辐射带动大的加工型、科技型、外向型骨干企业,投入 200 万元以上或年产值达到 500 万元的。

第三条 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完成后,符合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范围,企业才能提出贷款贴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包括企业概况、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内容; 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影印件);项目起动时的资金使用和贷款情况,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情况(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企业投产后的年度会计报表(财政部门认定为准)。

(二)开户行的审核签证意见,付贷款行利息影印件。实行“两则”后,企业按财务规定将贷款利息计入费用的帐簿,交市财政局乡财科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三)上报材料份数:市非国有经济办公室 1 分,乡镇企业局 1 份,财政局 2 份。

第四条 贴息报批程序。

(一)市财政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贷款贴息报批工作,由市财政科具体承办。

(二)市财政局有关科室按照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报市财政局发展非国有济领导小组审批。

(三)批准贴息的项目,凭批准贴息文件,提出开户行、帐号、企业名称到市财政局预算科领取贴息贷款。

第五条 贴息比例。按贷款项目(投产前)的利息20%贴息。

第六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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