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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13:08  浏览:8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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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9日)

深劳社〔2005〕144号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2 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
  3 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4 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
  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
  6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
  7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01号 许可事项: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批准设立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条;
  (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十七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订)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3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三)有租赁不少于1年,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其中直接用于业务洽谈、招聘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办公设施,有适于联网的电脑及传真、复印设备;
  (五)有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
  (二)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如属单位申办的还需提供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六)场地平面图、场地所在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及场地使用证明(租用场地租赁期1年以上、经房产租赁管理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资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九条;其中第(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见附表)。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宝安、龙岗两区分别向宝安区劳动局、龙岗区劳动局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宝安、龙岗两区分别由宝安区劳动局、龙岗区劳动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者向劳动部门递交申办资料;
  (二)劳动部门对申办资料进行审核;
  (三)劳动部门对申报机构的场地、设备进行现场调查;
  (四)对批准设立的机构签发《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有效期限同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一)年审时间:每年1月2日至2月28日(逾期不受理年审资料);
  (二)年审对象:属于劳动部门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从业人员;
  (三)年审上报资料:
  1.《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深圳市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可复印),贴近期1寸彩色照片;
  4.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资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
  (四)年审内容:
  1.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备;
  2.上年度职业介绍机构被投诉的情况;
  3.上年度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检查情况。
  (五)宝安、龙岗两区的职业介绍机构分别由所在辖区的劳动部门按统一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年审,并由区劳动部门于每年3月5日前将年审资料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和统一公告。
  (六)不按期提交年审资料或年审不合格的机构,按《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处理。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附表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
  



申办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声 明

  保证本申办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合法,并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办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一、不得使用容易褪色的墨水填写;
  二、字体须端正、清晰,涂改无效;
  三、所附材料复印件的规格与申请书一致。



申办机构登记表

申办单位主管

部门名称 *


主管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开办资金(万元)
合计
固定资金
流动资金





业务范围


申办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学历

资格证书号码


  说明:1.带“*”栏无主管部门或私营、个体机构不填。
  2.单位负责人毕业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从业人员名单附后。
  3.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资金信用证明、商号核准证明附后。
  


02号 许可事项: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外国人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93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第二十八条;
  (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1.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及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聘用意向书(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6.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8.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或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填写《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10.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1张贴于《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1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
  (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证》)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1份);
  2.《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或职业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
  1.填写《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4.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就业证(原件,就业证延期页用完须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用以制作新证)。
  (四)遗失补发《外国人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补发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就业申请人对遗失《外国人就业证》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五)变更《外国人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变更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合同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国人就业证》(原件1份,如需更换就业证,请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六)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原件1份)。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用人单位和就业申请人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表格:
  (一)新办:《外国人就业花名册》(附表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附表2);
  (二)延期:《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附表3);
  (三)遗失补发:《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附表4)。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新办
  1.用人单位应在来深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就业申请资料,经批准后凭《受理申请回执》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3.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公安部门申领《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
  4.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或职业签证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外国人就业证》;
  5.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证》和《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公安部门办理职业签证和居留证件。
  (二)延期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外国人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1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三)其他手续
  按所要求的资料提交业务窗口办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理,新办外国人就业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理,延期外国人就业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理,遗失补发、变更、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二)《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申请者护照或旅行证件有效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外国人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及向公安部门申办《中华人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职业签证)后方可在深圳合法就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但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缴纳标准:每人每月9元人民币,按就业证签发期限一次性缴纳。
  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文件。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国人就业证》实行年检。
  (一)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用人单位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二)用人单位填写《外国人就业证年检登记表》(附表5)并加盖公章;
  (三)用人单位携上述表格及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四)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附表1

外国人就业花名册

NAME LIST OF FOREIGN EMPLOYMENT

  单位名称(公章):       机构代码:       注册号:       花名册号:
  Company Name and Stamp: Organization code: Registration No. File No.

序号

No.
姓名(中 / 英文)

Name ( Chinese/English )
性别

Sex 年龄

Age 国籍

Nationality 深圳职务

Employment Position
申请就业起止时间

Term of Employment
就业许可证号

E mployment License No .
就业证号码

E mployment Permit No .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位详细地址:

Company Address : 邮政编码:

Post Code :
联系人:

Contact Person : 联系电话:

Tel :


  注:除英文姓名外均用中文填写。Attention:Please fill the form in Chinese except for English name.
  
  附表2

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EMPLOYMENT PERMIT FOR FOREIGNERS

姓名(中 / 英文)

Name ( Chinese/English )



性别

Sex



相片

Photograph
(盖骑缝印)

( Indenting Stamp )

国籍

Nationality



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出生地

Place of Birth




文化程度

Educational Level

职业特长

Specialty


健康状况

Health condition

婚姻状况

Marital Status

中文程度

Chinese Level


护照号码

Passport No.



护照有效期至

Expiry Date



发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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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1996-1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10月16日
生效日期1996年10月16日)
  根据一九七0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签定的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加强两国间在医疗卫生方面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苏丹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苏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32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技师)赴苏丹工作,抵达日期由双方商定。具体人数、科别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苏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苏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交流学术经验。维修人员只负责医疗器械的维修工作,维修所需零配件及有关费用由苏方承担。

  第三条 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在恩图曼友谊医院,经商医疗队队长和中国驻苏丹使馆经商处同意可临时在其它医院进行学术交流和教学指导工作。

  第四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苏方提供。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在本协议期内每年向苏方无偿提供35万元人民币(包括运杂费)的药品、器械,用于恩图曼友谊医院。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由中方运至苏丹港并负担其费用。苏方应及时负责运抵后的报关、提货手续并支付从苏丹港运至医院队驻地的运输费。

  第六条 医疗队人员赴苏丹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由苏丹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苏方负担。他们在苏丹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降温设备、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办公、医疗费和生活费由苏方支付。
  医疗队员的生活费定为三级:
  一级:队长、主任医生、主治医生
     每人每月200美元
  二级:医生、翻译
     每人每月180美元
  三级:其他人员
     每人每月160美元
  上述费用的50%支付美元,另50%按当日的银行比价折成当地货币支付。
  上述费用由苏方按月支付给医疗队,并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
  上述费用的计算时间为:自医疗队抵达苏丹之日起至离开苏丹之日止。

  第七条 苏方同意医疗队员在工作之余在国立医疗机构行医,并免除他们应缴纳的各种捐税。部分所得收入用于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 医疗队员工作期限为两年,工作期间享受中方和苏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二十二个月享受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生活费照发。如医疗队员工作二十四个月,苏方应支付二十六个月的生活费。
  医疗队员如果工作三年,中间回国探亲一次,或家属赴苏探亲,探亲的往返旅费由中方负担,苏方应为医疗队员回国或其家属赴苏探亲提供出入境及居留等便利条件。

  第九条 医疗队人员应尊重苏丹的法律及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1、议定书附件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之部分。
  2、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七年医疗队抵达苏丹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苏方要求延长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通知中方,经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在喀土穆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方代表                 苏方代表
    曹荣桂             贾贝里·阿卜杜拉·拉赫曼

 附件:       中国医疗队科别人员组成

  队  长      1名
  泌尿外科      2名(能开展碎石机工作)
  胸外科       1名
  眼  科      2名(能开展视网膜剥离和
               白内障手术)
  口腔科       1名(能开展颌面整形手术)
  麻醉科       2名(小儿麻醉一名)
  普通外科      2名
  针灸科       2名(一男一女)
  心内科       1名
  小儿外科      1名
  耳鼻喉科      1名
  妇产科       1名
  消化内科      1名(能开展胃肠镜检查工作)
  脑外科       1名
  病理科       1名
  放射科       1名
  药剂科       1名
  检验科       1名
  手术室护士     1名
  监护室护士     1名
  骨  科      2名(其中一名具有显微外
               科手术能力)
  翻  译      1名
  医疗仪器维修    2名(能开展X线及一般医
               疗仪器维修工作)
  厨  师      2名

  注:1、业务人员要有一定的英语基础,能独立开展工作。
    2、中方需向苏方提供医疗队员的如下资料:
    A、资历证明;
    B、学历证书。

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农业部


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九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3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的设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保障渔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对渔船设计单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渔船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渔船设计任务。
第三条 渔船检验部门对无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单位设计的渔船图纸资料不予受理审查。
第四条 渔船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证书等级,可承担国内外相应级别的渔船设计,包括渔船的方案设计、技术设计及施工设计等阶段的设计任务。

第二章 证书等级
第五条 甲级证书
1.单位资历
从事渔船设计的历史15年以上,独立地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785KW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666KW的渔船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达到设计要求,船东反映良好。
2.技术力量
(1)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785KW的渔船设计任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的能力;
(2)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8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0年以上。
(3)技术力量雄厚,船、机、电、制冷等专业至少各有一名高级工程师,且不少于8名。
3.技术水平
(1)能熟练运用本行业的先进技术、并能承担与设计项目相配套的专用设备设计,具有本行业技术专长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能力。
(2)有两项以上设计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科学技术奖等以上的奖励;
4.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
(1)有完整的设计管理机构和比较完整有效的质量、技术、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并有质量保证体系。
(2)具有能与设计规模相适应的比较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绘画、复印、晒图等)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与设计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4)必须具有与其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计算机;
5.承担设计范围:不受限制。
第六条 乙级证书
1.单位资历
独立地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666KW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444KW的渔船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达到设计要求,船东反映良好。
2.技术力量
(1)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444KW的渔船设计任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的能力。
(2)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的骨干至少有6名以上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
(3)技术力量强,船、机、电、制冷专业至少各有一名高级工程师,且不少于5名。
3.技术水平
(1)能运用本行业的先进技术,具有本行业相应的技术专长和能利用国内外本行业的软件;
(2)有一次以上设计获得过省、部级优秀设计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以上的奖励;
4.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
(1)有完整的设计管理机构和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
(2)具有与设计项目相适应的、基本配套的技术装备(绘图、复印、晒图等)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与设计项目相应的、必要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4)具有与其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计算机:
5.承担设计范围:船长小于60m且主机单机功率小于785KW。
第七条 丙级证书
1.单位资历
独立地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297KW或2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148KW的渔船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效果良好。
2.技术力量
(1)具有承担主机功率大于148KW的渔船设计任务的技术力量。
(2)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4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2年以上。
(3)技术力量较强,船、机、电、制冷等各专业人员配备齐全,且至少有3名高级工程师。
3.技术水平
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一定的设计经验,能采用本行业的先进技术,能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4.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
(1)具有与设计管理的能力及质量和技术管理制度。
(2)具有与设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与其设计相适应的计算机。
(4)具有必要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5.承担设计范围:船长小于35m且主机单机功率小于444KW。
第八条 丁级证书
1.单位资历
独立地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37KW的渔船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效果良好。
2.技术力量
(1)有能够承担规定的渔船设计范围的技术力量;
(2)各专业设计人员基本齐全,人员配备基本合理,船、机电专业至少各有一名从事本专业设计的工程师。
3.技术水平
(1)能解决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2)设计符合国家、部级设计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
4.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
(1)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2)有必须的技术装配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必须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5.承担设计范围:船长小于24m且主机单机功率小于148KW。
第九条 仅从事木质渔船设计的单位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凡申请《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二、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的文件;
三、具备申请设计等级资格的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 设计资格认可证书由农业部颁发。
第十二条 申请设计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乙级证书的单位,应向当地省级渔船检验部门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组织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农业部审批。
二、申请丙、丁级证书的单位,由当地省级渔船检验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农业部审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新成立的设计单位的资格要从严掌握,其等级为暂定级,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合格者换发正式定级证书。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资格审定四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对设计中做出突出成绩(如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等)的单位,可申请破格升级。
第十五条 对持证单位的资格每四年进行一次检查或复查。对于其中确实具有升级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办理升级手续。
第十六条 《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是从事渔船设计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非发证单位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否则证书无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承担设计任务,违者农业部将给予警告。
第十七条 农业部系统以外单位的渔船设计资格认证,依照本办法办理资格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农业部颁发资格认可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主要专业技术骨干系指本单位正式职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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