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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5:33:44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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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1988-6-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技术引进
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厅、局):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我国同世界各国、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对外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不断增多,涉及商标的一些新问题也相继出现,如有的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的商标已在我国注册,但没有依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有的未在我国注册,却与我国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近似,造成商标侵权,影响了技术引进合同的履行,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继续发生,今后,技术引进合同的各级审批机关应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密切配合,指导有关企业正确使用外国商标。告知这些企业对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问题的,在制定可行性报告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查询该商标在我国的注册情况,然后视情况分别处理: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的商标已在我国注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未在我国注册又与我国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应告知供方改换商标,防止其商品在国内销售时发生商标侵权;未在我国注册却不会发生商标侵权的,可以使用,但应告知供方尽快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以防他人抢先注册。查询及办理情况要在可行性报告中反映。审批机关应据此考虑是否审批该技术引进合同。
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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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部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第五条 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
第六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 目的;
(二) 具体项目;
(三) 地点;
(四) 时间;
(五) 责任的承担。
第七条 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三)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
第十一条 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
(二) 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 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
第十二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第十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
第十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50号

各商业银行:

  为规范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相关业务运作,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已取得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的修改工作,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准备申请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正式提交申请材料时,有关附件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内容制作。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
第二号

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销银行”)的相关业务运作,促使开放式基金试点的顺利进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代销银行在基金代销业务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Internal Compliance)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Code of Conduct)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代销银行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参考相关国际金融企业的内部制度,建立健全本银行代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所必须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及员工行为规范,提高基金代销业务规范运作的水平,配合相关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协议的规定,勤勉尽责,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同时从事基金托管、代销业务的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切实保障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相互独立:

  (一)主管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和主管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必须相互独立,直接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人员与直接从事基金托管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二)明确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和基金代销业务部门的职能和责任边界,界定内部权责关系;

  (三)建立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的隔离墙制度,使两者的业务操作和文件资料有效分离。

  三、基金代销业务内部合规控制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的具体措施;

  (二)各项业务操作规则及岗位职责规定;

  (三)员工行为操守规范;

  (四)信息资料的保全制度,准确、及时地记录每一笔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地保存各项业务资料;

  (五)差错处理及客户投诉处理程序,确保差错及客户投诉能获得妥善处理,并且能够迅速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六)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对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维护实行严格的管理;

  (七)业务操作及技术系统的应急计划,对业务操作失误、发生巨额赎回、技术系统失灵、断电、灾难、抢劫等情况,应制订应对计划。并确保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应急计划能够及时到位,真正发挥作用。

  四、各代销银行应当完善代销人员的行为操守规范,建立符合行业要求的职业操守和工作规范:

  (一)强化岗位职责管理;

  (二)实行代销人员定期培训、认证上岗的制度;

  (三)建立客户服务工作和业务推介规范,避免代销业务人员就基金相关问题向投资者进行误导性的宣传解释,防止对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虚假预测和夸大陈述;禁止进行欺骗性宣传,诱使投资者在尚不知晓其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买卖基金;

  (四)各代销网点须指定专门人员,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提供咨询服务。未经授权,网点其他业务人员不得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基金咨询服务。

  五、各代销银行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控制监察制度,保证各项内部合规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一)授权专门部门对基金代销业务合规运作、员工行为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该部门须独立于基金代销业务部门;

  (二)执行监察职能的人员应当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有权获得执行监察职能所需的记录和文件资料,以便有效地执行有关职责;

  (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季度对内部合规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也可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六、各代销银行总行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基金代销网点的管理,保证各网点的基金代销业务操作流程统一、规范。总行要对各分行的代销业务合规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需重新考核该分行及有关网点开办基金代销业务的资格。

  七、已取得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内部机构,及时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随时对本银行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内容进行修订。

  中国证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代销银行的基金代销业务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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