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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16:16  浏览:8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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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6〕12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经济贸易部门是市政府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机关。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我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核准,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于企业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影响方面进行审核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负责受理本镇、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业务的申请,并按有关程序上报。
第二章 核准、备案的范围和权限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以下称核准项目)的范围和权限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中山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见附件1)执行。
第八条 对于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四)是否影响经济安全;
(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
(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以下称备案项目):
(一)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中山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所列项目;
(二)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专门规定限制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十条 对于备案项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企业总投资2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总投资2亿元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含本数,下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总投资2亿元以上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上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
市经贸部门负责办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由省经贸部门办理。
第三章 项目核准、备案申报内容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的,投资者应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需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等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需报省级以上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3)编制。国家公布示范文本的行业,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示范文本编制。
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可免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4)填写有关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不用提供);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土地使用证或用地预审意见;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六)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提交《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5);
(二)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等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需报省级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城市规划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规划部门出具。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核准、备案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备案,实行网上申请方式。
基本建设项目,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或镇区登记部门)登陆“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网址为:http://www.zsonline.gov.cn),根据项目类型选择填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二)镇区经办部门对投资者申报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在网上提交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三)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核准、备案申请程序如下:
(一)属备案项目,项目申请人登陆“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网上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www.gdet.gov.cn网上办公平台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61.144.19.76/jgb进入该系统)填写《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属核准的项目,将申报材料直接送市经贸局办事窗口。
(三)市经贸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对核准项目申请,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一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对按要求已进行澄清、补充或调整,符合申请要求的项目申请材料,应予以受理,经核对书面资料无误后,发放项目核准通知书(核准证)。对不予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对备案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答复。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向申请单位发放项目备案证。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上述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时,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批准文件效力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申请办理的项目,或者虽然申请办理但未获得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规划、国土、环保、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证券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其中,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或建设地址发生变更,项目申请单位应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不得无理拒绝企业的申请;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具备核准、备案条件的项目,不得办理核准、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对辖区内网上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初审的镇区有关部门,应接受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相应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银行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职能部门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信息系统,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并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项目总规模和产业结构、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8日颁布的《中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中府〔2001〕129号)和2003年8月14日颁布的《关于社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计〔2003〕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山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
2.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3.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5.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附件1

中山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在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将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调整及我市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
  (五)本目录不含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小型〔10(含)—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水库加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泵站:小型〔10立方米/秒(不含)以下或装机1000千瓦(不含)以下〕泵站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闸:大、中型(流量100立方米/秒及以上)水闸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型〔100立方米/秒(不含)以下〕水闸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上述水库、泵站、水闸项目,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农村供水:日供水能力5万吨(不含)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人民政府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防洪、堤围:四、五级(防洪标准30年一遇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灌区:小型〔灌溉面积5万亩(不含)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高速公路、收费公路(含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面改造工程)、国道、跨地级以上市高等级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收费的省道、跨镇(区)公路、乡道、镇(区)内其他公路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非收费的省道桥梁(隧道)、跨镇(区)桥梁(隧道)、镇(区)内其他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含多用途泊位)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500吨及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磷肥及年产10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所有新建、扩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其中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与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新建10万吨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纸浆: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万吨以下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供水:日供水能力1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能力1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生活垃圾处理:日处理能力500吨(不含)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处理: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快速路: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不具备房地产项目核准权。
  其他城建项目:收费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省属项目(含合作项目)和跨地级以上市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属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跨地级以上市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属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附件2
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第一章 项目总论
  1.1 项目背景
  项目名称、项目承办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编制申请报告的咨询单位及其资质、申请报告工作依据及工作概况等。
  1.2 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项目申请单位现有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资产负债和股东构成等情况。
  1.3 项目研究结论
  项目规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项目工程技术方案、环境保护、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经济评论等综合评价结论。

第二章 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2.1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概况、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投资规模、出资方式及融资方式、主要投资方、拟进口设备及用汇额等。
  2.2 项目产品技术方案
  主要产品产量,主要设备装置。主要生产车间的生产能力,生产线数量。生产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主要工艺设备选择。技术含量及知识产权情况和技术水平发展阶段评价。
  2.3 项目建、构筑物方案
  总平面布置和运输,土建工程主要建、构筑物的建筑特征与结构设计,其他工程等。

第三章 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3.1 项目建设用地区域情况
  建设地区的资源、区域地质、交通运输情况,自然条件与项目的特定生产需要的关系。
  3.2 项目用地情况
  项目用地占用土地数量,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等数量,生产区、生活区、原料基地占地面积,需要拆迁及可利用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项目需要支付的补偿或出让费用,项目用地预审情况。
  3.3 项目布局规划情况
  合理布局的论证分析。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与所在地城市规划衔接情况。

第四章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4.1 资源和原材料
  项目需要利用的自然资源及其来源、数量、运输方式、供应条件以及今后发展和开发趋势,项目所需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需用量。项目资源利用与相关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4.2 能源耗用和公共设施的占用
  项目所需煤、电、汽、气、油、路(运输)等燃料、动力及公用设施的数量和能力,需由项目自建的种类和规模以及可以利用的现有的设施能力。
  4.3节能和节水措施
  能源和水资源消耗量大的项目,应符合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并提出节能和节水措施,对能耗、水耗指标进行分析。

第五章 环境影响分析
  5.1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项目所在地的自然及经济社会情况。包括地理、水文、气候、气象等情况,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以及重要政治文化设施情况,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等社会经济情况、人群健康状况和地方病等情况,环境质量现状。
  5.2 项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
  项目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和排放方式等,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方案。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3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项目环境影响的特征,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性质。
  5.4 环保措施的评述及其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各项措施的投资估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5.5 环境监测制度及环境管理的建议
  5.6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建议

第六章 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6.1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分析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投资,估算工程总投资,并对资金筹措作出分析。
  6.2国民经济评价
  从国家整体的角度考察项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需要国民经济付出的代价。
  6.3 社会效果分析
  分析项目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包括分析项目建设对解决和促进就业的作用,项目与当地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项目与当地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项目与当地居民的宗教、民族习惯的相互适应性,项目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影响等。

第七章 建设与实施
  7.1 项目建设实施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措施
  7.2 工程质量要求
  7.3 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八章 结论与附件
  8.1 结论及有关说明
  8.2 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8.3 有关附件

附件3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一、总论
  (一)项目背景及项目概况
  (二)项目承担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及装备现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
  (三)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产品市场预测
  (一)产品市场供需分析
  (二)价格现状与预测
  (三)市场竞争力及风险分析
  三、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包括产能等)
  (二)产品方案(主要产品种类、产量、质量和技术水平)
  四、厂址选择
  (一)厂址现状及建设条件
  (二)现有场地利用情况
  五、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一)主要设备方案
  (二)工程方案
  (三)技术方案、生产工艺流程及装备水平
  六、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
  (二)能源供应
  七、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一)总图布置
  (二)场内外运输
  (三)公用辅助工程
  八、节能措施
  (一)节能、节水措施
  (二)能耗、物耗指标分析
  九、环境影响评价
  (一)厂址环境条件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三)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四)环境保护投资
  (五)环境影响评价
  十、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一)危害因素与危害程度
  (二)安全措施方案
  (三)消防设施
  十一、投资及资金筹措估算
  (一)投资估算表
  (二)资本金筹措
  (三)债务资金筹措
  (四)融资方案分析
  十二、财务分析及评价结论
  (一)不确定性分析
  (二)财务评价结论
  十三、经济和社会评价
  (一)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竞争力、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环境以及循环经济等方面,分析项目的影响。
  (二)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分析
  (三)项目与所在地互适性分析
  (四)社会评价结论
  十四、项目风险分析
  十五、结论与建议
  十六、需要提交的有关附件

附件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行业代码







行业名称








申请单位







证件名称/号码








建设地点








申报单位经济类型







建设性质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占地面积



平方米




产品名称(生产性项目)








项目建设内容(旅业项目请注明客房数)













主要生产/服务能力








计划动工时间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计划竣工时间







其中



土建投资 万元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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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8〕1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2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㈠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㈡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㈢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㈣其他土地使用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按规定向土地使用权人收取的违约金列入相应土地收入项目。
第三条 宜春市中心城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风景名胜管理区、袁州新城区,以下简称“四区”)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出让收支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市级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市级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要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的具体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资料送交市财政局和相关区财政部门。
第七条 市财政局在银行设立“土地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以下简称“汇缴专户”),专门用于土地出让保证金、定金、预付款及土地出让收入的收取、划缴入库和退付,不得办理任何支出。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收入账户。
第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缴款通知书”,土地受让方根据缴款通知书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在规定时间内将土地收入直接缴入 “汇缴专户”,将土地规费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一次性清缴的土地收入,由缴款人持缴款凭证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单,交市财政局复核后向土地受让方开具“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分次缴款的土地收入清收后,由相关区财政部门出具宗地清收证明,交市财政局复核后向土地受让方开具“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土地规费收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非税收入收据。
土地出让保证金、预付款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缴款人直接缴入“汇缴专户”。缴款人受让土地后,缴交的保证金、预付款抵作土地价款;未受让土地的,由当事人填制“保证金、预付款退还申请书”,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交市财政局按原缴款渠道退还缴款人。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按5%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出让面积每平方米9.4元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缴款通知书”、宗地出让(划拨)合同和相关文件,将“汇缴专户”归集的土地出让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按预算科目分解,分区分预算科目填制一般缴款书并及时划缴市国库。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相关财政部门要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和相关税费、未提供“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支出范围包括已出让土地成本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具体支出内容包括:
㈠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㈡土地开发支出: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㈢支农支出: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月末按金库“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当月发生额的8%计提。
㈣城市建设支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具体为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㈤其他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等。
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基准地价和宗地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以及相关业务培训等费用。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转发的《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赣财综〔2006〕57号)规定,由市财政局在月末按当月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计提。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 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宜阳新区及袁州新城土地收入实行市、区分成。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在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简称“四项基金”)后,实行市、区财政25:75分成;划拨供地收入及其他土地收入扣除相应收购、征地补偿费后实行市、区财政25:75分成。宜阳新区及袁州新城土地出让提取的“四项基金”归属市本级并优先用于宜阳新区、袁州区。
中心城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原有划拨用地的置换处置收入计提“四项基金”后全额划归宜阳新区、袁州区,市本级不参与分成。
第十七条 缴纳中央、省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等报批规费,由“四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缴款通知直接缴交,并将规费缴交情况按月报送市财政局。上缴中央、省级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返还部分市级不参与分成,由相关区按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四区”土地出让支出的拨付,由“四区”财政部门根据土地收入完成情况,在所属土地收入内按预算安排和实际支出内容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金库土地收支核算及分区核算、 “汇缴专户”管理及财务核算、办理土地支出审核及市区分成结算等事项,应及时向相关区财政部门提供金库收支情况月报表和汇缴专户收付情况日报表;“四区”财政部门负责相关土地收支核算及宗地收支核算,并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提供土地收支报表。

第五章 土地储备
第二十条 “四区”财政部门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土地储备财务收支情况。各种来源的土地储备资金及储备土地发生的成本支出统一纳入储备资金专户核算。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专户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财政部门从已出让储备土地收入中安排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土地储备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成本指政府在收储土地过程中支付给原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所有补偿性支出和相关费用,以及土地出让前发生的土地开发费用。具体包括:征地补偿费、征地报批规费、拆迁补偿费、国有土地收购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储备融资利息等。

第六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四区”要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市级(指市本级及“四区”,下同)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由市本级预决算和“四区”预决算组成。
第二十四条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
第二十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要求,分别编制市本级及“四区”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市财政局对本级及“四区”土地收支预算审核后,汇总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分别下达各区。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终,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上级财政部门规定,分别编制市本级及“四区”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市财政局将本级及“四区”土地收支决算汇总并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征用文件等相关资料送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按上级要求编制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四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数据与相关金库收支数据相符,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四区”土地报表中的收入数据包括按分成比例归属市本级的土地收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以及监察、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市级国库。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4〕第0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仅将月经期女职工的高处作业列为禁忌工种。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199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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