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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00:48  浏览:9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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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82号



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宜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使用管理新机制,调动驾驶员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管理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原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的管理方式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按原规定执行,今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驾驶员一律实行聘用制,不再办理调动手续。
2、市直单位车辆定编领导小组核定各单位车辆编制数,并通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根据各单位车辆编制数,核定用人单位驾驶员聘用岗位数,用人单位按照核定的岗位聘用驾驶员。
3、用人单位根据核定的聘用驾驶员岗位,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所聘人选。
4、聘用驾驶员每月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与所聘驾驶员双方约定的原则确定。如驾驶员年度考核称职,按同类人员标准每两年增资一次。聘用人员的补贴、津贴和其他福利由聘用单位自行确定。
5、市人事局根据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的工资水平,核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月平均工资。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人事部门核定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和财政对该单位的拨款比例,将聘用人员的年工资(含社保、医保费用),按拨款比例列入用人单位财政预算,未经人事部门核定岗位的驾驶员,财政不作预算安排。
6、聘用单位按城镇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为聘用驾驶员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7、用人单位应与所聘驾驶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8、本暂行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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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办〔2003〕19号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全团结,稳定从事运输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经营,促进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自治区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包括中央、外省、市、自治区驻我区单位)、个体、联户和集体单位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机动车辆,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必须向当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客、货车辆统一投保,可与当地保险公司协商费率优待。
第四条 凡不按本规定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保险期满不办理续保手续的车辆,各有关部门不发给行车牌照、不予办理年度检验手续,不发给营业运输证。严格禁止无证、无照、无保险的“三无”车辆通行,违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条款及费率执行,有关机动车辆保险事宜,由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或代理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条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因报废、封存或过户转让等原因要求退保者,必须持公安交警、农机管理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到原承保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或代理机构办理退保或批改手续。
第七条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负责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全面掌握事故情况,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了解。
第八条 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他人伤、残、死亡或其它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处理的决定,以及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经济赔偿。
第九条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经济补偿,由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先行处理。对交通逃逸案件实际造成的损失,由实际承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或者按保险公司承保该项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担,双方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条 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保险车辆在一年内安全行驶无赔款并续保时,保险公司给予上年度所交保险费的百分之八作为无赔款安全奖励,百分之二作为各级安委会宏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补充。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要密切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并在防灾经费上给予支持,搞好事故预防,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可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国有企业按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发[1984]34号)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各地、市制定的有关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规定或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衢州市区房屋拆迁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房屋拆迁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房屋拆迁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衢州市区房屋拆迁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收益金的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益金,是指被拆迁人将原行政划拨或出让的非经营性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用途后,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 衢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关土地收益金的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收益金缴纳时间从1990年5月19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公布实施后开始计算。
第五条 被拆迁人改变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的,应补交土地收益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市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拆迁补偿商业用房面积确定。
第六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为商业用房并延续使用,被拆迁人要求按改变后的用途拆迁补偿的,被拆迁人应书面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三)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四)1990年4月1日以前已取得并连续使用至2002年3月5日《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时止的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完税凭证或相关部门的查档证明。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拆迁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结合目前营业现状,调查确认实际拆迁补偿商业用房面积。
第七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改为商业用房,被拆迁人要求按改变后的用途拆迁补偿的,被拆迁人应书面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三)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四)1990年4月1日以后至2002年3月5日《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时止的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完税凭证或相关部门的查档证明。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拆迁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结合目前营业现状调查确认目前实际营业面积后,再按《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确定实际拆迁补偿商业用房面积。
第八条 土地收益金收缴标准按市区年商业用地级别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执行。2002年度土地收益金标准详见附件。
第九条 具体地块的商业用途土地收益金,按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楼层建筑面积乘以所处用地级别商用楼层对应的单位楼面年收益金和缴纳年限计收。
不足整年的部分,按应缴纳月份与自然年月份的比例乘以土地收益金计收。
第十条 原行政划拨的住宅或工业(办公)用地改作商业用途的,其土地收益金按市区年商业用地级别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的90%收取。
第十一条 原出让的工业(办公)用地改作商业用途的,其土地收益金按市区年商业用地级别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的75%收取;原出让的住宅用地改作商业用途的,按市区年商业用地级别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的60%收取。
原以其他方式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或按规定比例交纳出让金所取得的出让土地改作商业用途的,应按实际交纳出让金的比例确定面积,按前款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应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收益金缴纳协议,补交土地收益金,并办理房屋、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后,被拆迁人的房屋方可按商业用房进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
第十三条 土地收益金收缴程序:
(一)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土地收益金收缴公告。
(二)土地收益金收缴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被拆迁人应书面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实际拆迁补偿商业用房面积。
(三)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到被拆迁人的申请及证明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应和市国土资源局完成被拆迁人实际拆迁补偿商业用房面积和应补交土地收益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调查确认工作。
(四)被拆迁人实际拆迁补偿商业用房面积和应补交土地收益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被拆迁人应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收益金缴纳协议,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协议分别送市旧改办、拆迁办、拆迁人、房管处、评估中介机构备查。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被拆迁人与市国土资源局之间签订的土地收益金缴纳协议的约定,由拆迁人代被拆迁人将补交的土地收益金款项划入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市区土地收益金的收缴工作。对收取的土地收益金按土地出让金进行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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