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科学施肥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44:21  浏览:97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科学施肥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科学施肥工作的意见

农农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垦、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特别是粮食增产做出了巨大贡献。2010年我国化肥生产总量达到6810万吨(折纯,下同),施用总量达到5562万吨,成为世界最大的化肥消费国。为深入推进科学施肥工作,提高肥料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节能减排两个大局出发,坚持增产施肥、经济施肥、环保施肥协调统一的理念,以提高肥料资源利用效率为主线,以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为抓手,加快科学施肥技术推广普及,全面提升科学施肥整体水平,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节能减排,为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合力推进。科学施肥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推广、科研、教学、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形成合力推进科学施肥工作的良好局面。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区域特点、种植习惯、耕作制度,筛选适合当地特点的主推产品、主推技术,推动科学施肥工作均衡开展。

  3.以需定产,优化结构。根据农业产业布局和实际需求,引导肥料产业布局,调整产品结构,合理调配肥料资源。充分开发利用有机肥资源,优化施肥结构。

  4.突出重点,开拓创新。突出抓好测土配方施肥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服务农业生产大局,力争在重点区域、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骨干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新突破。提倡农艺农机融合,注重技术创新、推广方式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力求取得实效。

  5.确保增产,促进减排。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前提下,转变肥料资源利用方式,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节能减排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努力实现科学施肥技术水平有较大提高,技术普及范围进一步扩大,施肥结构得到改善,施肥方式得到改进,化肥用量增长态势基本得到控制,化肥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基本稳定,为保障粮食和农业稳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发挥积极作用。

  ——测土配方施肥覆盖范围继续扩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农作物种植面积的60%以上,其中,大宗农作物70%以上,蔬菜、果树、茶叶等园艺作物40%以上。配方肥施用面积达到农作物种植面积的20%以上。

  ——肥料施用结构进一步优化。化肥施用增长态势得到控制,氮、磷、钾和中微量元素等养分结构趋于合理,有机肥资源得以合理利用,人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利用率达50%以上,农作物秸秆直接还田率达35%以上,绿肥种植面积稳定恢复发展。

  ——主要作物化肥利用率稳步提高。全国氮肥、磷肥使用增长趋势减缓,盲目施肥和过量施肥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传统的施肥方式得到改变。“十二五”期间化肥利用率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测土配方施肥是推进科学施肥的主要方式。“十二五”时期,各地要积极总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成果,创新工作体制和机制,突出重点区域和作物,深化技术内涵,扩大实施范围,引导企业参与,实施整村、整乡、整县等整建制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推广普及科学施肥技术。一是积极拓展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在普及粮食等大宗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的同时,扩大在设施农业及蔬菜、果树、茶叶等园艺作物中的实施范围,建立施肥指标体系,强化技术指导服务,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意识。二是大力推进配方肥产业化。配方肥是科学施肥技术的主要载体,推进配方肥进村入户到田是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和到位率的重要抓手。按照“大配方、小调整”的技术路线,引导肥料企业生产供应配方肥。鼓励肥料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肥料经销商对接,订单生产供应配方肥。开发小型智能化配肥设备,引导建立乡村配肥供肥网点,方便农民购肥配肥,满足农民对配方肥小批量、个性化的需求。三是开展专业化社会化农化服务。积极探索科学施肥技术推广的体制、机制,加强农企对接,引导化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农化服务组织,探索“政府测土、专家配方、企业供肥、农民应用”的服务模式,向农民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等“四统一”的农化服务,帮助农民施肥到田。

  (二)积极改进施肥方式方法。改进撒施、浅施、表施等传统落后的施肥方式,是提高肥料利用效率、减轻农业面源污染、促进节能减排的有效途径。一是集成配套科学施肥技术。按照土壤养分状况和作物需肥规律,结合作物栽培、地力培肥、土壤改良、节水灌溉、病虫害防治等技术,采取农机农艺融合的方式,科学制定施肥方案,集成推广科学施肥技术,促进水肥耦合和作物吸收利用。二是大力推广化肥机械深施技术。按照农艺农机融合、基肥追肥统筹的原则,加强化肥深施机械研发,因地制宜推进化肥机械深施,减少养分挥发和流失。三是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结合高效节水灌溉,示范推广滴灌施肥、喷溉施肥等技术,促进水肥一体下地,提高肥料利用效率。四是大力推广适期施肥技术。要根据土壤水热条件和不同作物需肥规律,合理确定基肥追肥比例,大力推广因地、因苗、因水、因时分期施肥技术,因地制宜推广小麦、水稻等叶面喷施和果树根外施肥技术。

  (三)大力开发利用有机肥资源。精耕细作、用养结合是我国传统农业的精华,施用有机肥是用地养地的有效措施。一是开发利用有机肥。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沼气建设等,规划建设农家肥积造设施,引导农民积造施用农家肥,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安全合理利用沼肥。二是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引导农民实施秸秆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过腹还田,使秸秆取之于田、用之于田。三是适当发展绿肥。充分利用南方冬闲田、北方秋闲田光热和土地资源,恢复发展绿肥生产。有条件地区,引导农民施用根瘤菌,促进花生、大豆和苜蓿等豆科作物固氮肥田。

  (四)加强科学施肥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在深入推进科学施肥的同时,要把握国内外科学施肥技术动态和发展方向,重视肥料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与应用。一是加强应用技术研究。针对农业生产实际问题,研究开发科学施肥技术,提高技术支撑能力。二是技术集成创新。要引进国内外先进科学施肥技术,结合当地实际,与良种、栽培、农机等技术组装配套,集成示范推广。三是示范推广新型肥料。加大长效肥料、功能性肥料、土壤调理剂等新型肥料示范推广力度,提高肥料利用率。针对土壤有益微生物和功能微生物群落弱化、土传病害加重等,推广使用生物肥料和固氮菌。

  三、重点区域

  要针对区域特点及主要问题,加强主推技术集成,大力推广应用科学施肥技术。

  (一)东北地区。农户经营规模较大,黑土层变薄,土壤有机质含量明显下降,农业生产对化肥的依赖性加大,大豆等固氮养地作物大幅减少,玉米施肥“一炮轰”现象普遍。该区域施肥原则是:减氮、减磷、增钾,补锌、铁、钼等微量元素肥料。要结合深松整地和保护性耕作,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增施有机肥;在大豆、花生等作物上推广根瘤菌,适宜地区实行大豆、玉米合理轮作;大力推广化肥机械深施技术,适时适量追肥,减少“一炮轰”带来的肥料浪费和后期脱肥;干旱地区玉米种植推广长效肥料和水肥一体化技术。

  (二)黄淮海地区。小麦、玉米连作茬口紧,小麦冬春连旱频繁,耕层变浅,土壤有机质含量偏低,胶东半岛果园土壤酸化和设施农业土壤盐渍化严重,蔬菜、果树施肥严重过量。该区域施肥原则是:减氮、控磷、稳钾,补充硫、锌、铁、锰、硼等中微量元素。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全面推广深耕深松,加深耕层,小麦、玉米秸秆还田,大力积造增施农家肥;合理运筹小麦、玉米连作下的肥水管理,蔬菜、果树注重有机无机肥配合,有效控制氮磷肥用量;大力推广玉米、棉花机械追肥,注重小麦水肥耦合,推广氮肥后移和“一喷三防”技术;设施农业应用秸秆和调理剂等改良盐渍化土壤,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使用石灰和调理剂改良酸化土壤。

  (三)长江中下游地区。土壤酸化加剧,冬闲田开发潜力大;氮、磷肥用量偏高,大型养殖场畜禽粪便利用率低,污染威胁加剧;稻(麦、油)稻连作茬口紧,秸秆还田压力大。该区域施肥原则是:减氮、控磷、稳钾,配合施用硫、锌、硼等中微量元素。要大力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利用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发展商品有机肥,适宜区域恢复发展冬闲田绿肥种植;注重利用硅钙等碱性调理剂改良酸化土壤,酸化严重的水稻田采取根外追肥防止早衰。

  (四)华南地区。降雨充沛,肥料易淋失,耕地利用强度大,肥料使用量高,肥料利用率较低,土壤酸化严重,冬闲田利用潜力大。该区域施肥原则是:减氮、稳磷、稳钾,配合施用钙、镁、锌、硼等中微量元素。要大力推广秸秆还田快速腐熟技术,利用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发展商品有机肥,适宜区域恢复发展冬闲田绿肥种植;注重利用硅钙等碱性调理剂改良酸化土壤;注重施肥技术与轻简栽培技术有机结合,高效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

  (五)西南地区。季节性干旱、水土流失和土壤酸化严重,旱地土层薄,水田潜育化面积大,冬闲田利用潜力大,总体施肥水平低,产量低而不稳。该区域施肥原则是:稳氮、调磷、补钾,配合施用硫、锌、硼等中微量元素。要大力推广秸秆覆盖和还田腐熟技术,注重沼肥、畜禽粪便合理利用,适宜区域恢复发展冬闲田绿肥种植;旱地聚土垄作增加耕作层,潜育化水田半旱式垄作协调水肥气热;注重利用硅钙等碱性调理剂改良酸化土壤。

  (六)西北地区。干旱缺水,土壤沙化、荒漠化、次生盐渍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土壤瘠薄,肥料用量低。该区域施肥原则是:统筹水肥资源,以水定肥、以肥调水、水肥协调,稳氮、稳磷、调钾,配合施用锌、硼等中微量元素。要配合覆膜种植推广长效肥料;开发利用有机肥资源,大力积造增施农家肥,推广商品有机肥,实施保护性耕作和秸秆还田,利用秋闲田发展绿肥;棉花、果树、马铃薯等作物推广膜下滴灌施肥技术;利用石膏等调理剂改良盐碱地。

  四、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推进科学施肥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节能减排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整合技术力量,强化督促检查,实施绩效考评,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协作的工作机制,为深入推进科学施肥提供组织保障。

  (二)强化技术支撑。要采取有力措施,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稳定科学施肥技术队伍,强化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加强肥料配方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科技示范户、种植大户、肥料经销人员的科学施肥技能,使之成为科学施肥技术推广的重要力量。

  (三)强化政策扶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等项目规模,增加施肥机械购置补贴力度,探索配肥设备推广模式,寻找新的工作抓手,促进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强化市场监管。要建立健全土肥质量监测体系,完善肥料登记、使用和市场监督等管理制度,强化肥料市场监管,规范肥料标签标识,净化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料。

  (五)强化宣传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大科学施肥宣传力度,争取重视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关心和参与科学施肥的良好氛围。通过科技下乡、示范观摩、印发资料和现场培训等方式,普及科学施肥知识,指导农民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按方购肥施肥,改变传统施肥习惯,提高科学施肥技术水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嘉兴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第4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嘉兴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嘉兴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规定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有效的3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以及不符合我市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1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现行有效仍继续执行的18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120件其他行政管理依据文件,予以公布(目录见附件3)。
本决定自2011月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3.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7件)和其他 行政管理依据目录(120件)。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号 备注
1 嘉兴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市政府令第9号 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工作要求
2 嘉兴市扶助残疾人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令第26号 现适用《嘉兴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
3 印发《嘉兴市城镇房屋产权户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1992〕9号 现适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浙建房〔2008〕74号)等文件
4 颁发《嘉兴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1988〕117号 现适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浙建房〔2008〕74号)等文件
5 关于嘉兴市区道路禁止拖拉机行驶的通告 嘉政发〔1996〕201号 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 关于嘉兴市区扩大机动车禁鸣喇叭范围的通告 嘉政发〔1997〕190号 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 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0〕39号 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工作要求
8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4〕76号 现适用《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发〔2010〕102号)
9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1995〕2号 现适用《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10 嘉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嘉政办发〔1996〕137号 现适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
11 关于印发嘉兴市房地产进场交易规定的通知 嘉政办发〔1996〕237号 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工作要求
12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1997〕92号 所依据的《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已于2005年12月失效
13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特困残疾人特殊救助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2〕154 号 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工作要求
14 关于实施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3〕127号 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工作要求
15 转发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嘉兴市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106号 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工作要求
16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68号 现适用《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98号)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号 备注
1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2号令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8号令)文件取代
2 关于嘉兴市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4〕63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9〕61号)文件取代
3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4〕110号 《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09〕32号)文件取代
4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5〕2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9〕66号)文件取代
5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5〕5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9〕61号)文件取代
6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嘉政发〔2006〕83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55号)文件取代
7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7〕7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文件取代
8 关于印发嘉兴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1999〕167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0〕13号)文件取代
9 嘉兴市城镇户籍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113号)文件附件10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128号)文件取代
10 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2〕6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02号)文件取代
11 转发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关于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3〕71号 《嘉兴市招投标活动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嘉兴市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嘉招领〔2007〕1号)文件取代
12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完善市本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1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10〕51号)文件取代
13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域内普通收费公路本地车辆通行费自愿统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180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范围内普通收费公路本地车辆通行费自愿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1号)文件取代





附件3:

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7件)

1.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
2.嘉兴市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
3.嘉兴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
4.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号)
5.嘉兴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
6.嘉兴市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
7.嘉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4号)
8.嘉兴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
9.嘉兴市市区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扶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
10.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
11.嘉兴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19号)
12.嘉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
13.嘉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
14.嘉兴市市区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
15.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
16.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
17.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
18.嘉兴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
19.嘉兴市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办理试行办法、嘉兴市行政许可监督及责任追究办法、嘉兴市行政许可延期办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
20.嘉兴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0号)
21.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
22.嘉兴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
23.嘉兴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市政府令第33号)
24.嘉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4号)
2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蚕桑技术改进费收取办法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5号)
26.嘉兴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市政府令第36号)
27.嘉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
28.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
29.关于印发嘉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嘉政发〔1994〕115号)
30.关于印发嘉兴市有关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嘉政发〔1994〕119号)
3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民“九不”行为规范的通告(嘉政发〔1996〕123号)
32.关于印发嘉兴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1996〕160号)
33.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7〕183号)
34.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1997〕185号)
35.关于印发嘉兴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8〕118号)
36.关于转发市劳动局、市土管局嘉兴市区土地征用人员分流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8〕200号)
37.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9〕10号)
38.关于印发嘉兴市献血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1999〕82号)
39.印发关于建立嘉兴市土地储备机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9〕101号)
40.印发嘉兴经济开发区封闭式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9〕155号)
41.关于印发嘉兴市档案征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9〕206号)
42.关于公布嘉兴市第一批取消审批事项的通知(嘉政发〔2000〕49号)
43.关于公布嘉兴市第二批取消审批事项的通知(嘉政发〔2000〕76号)
44.关于印发嘉兴市强制淘汰燃油助动车轻便摩托车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01〕47号)
45.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嘉政发〔2001〕112号)
46.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污水管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2〕82号)
47.关于公布第二轮审批制度改革中市级部门减少和保留的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的通知(嘉政发〔2002〕88号)
48.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3〕46号)
49.关于印发嘉兴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3〕57号)
50.关于印发嘉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3〕60号)
51.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03〕76号)
52.关于印发嘉兴市区门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3〕89号)
53.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摊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11号)
54.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18号)
55.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嘉兴市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26号)
56.关于印发嘉兴市试行审计结果公布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30号)
57.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31号)
58.关于印发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42号)
59.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58号)
60.关于印发嘉兴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69号)
61.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71号)
62.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81号)
63.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82号)
64.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85号)
65.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105号)
6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5〕18号)
6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5〕42号)
6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5〕65号)
6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5〕66号)
7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5〕75号)
7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05〕82号)
7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3号)
7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6〕7号)
7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9号)
7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夜景照明电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24号)
7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29号)
7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61号)
7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6〕71号)
7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88号)
8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94号)
8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100号)
8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109号)
8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7〕4号)
8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7〕24号)
8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7〕59号)
8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环境保护飞行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7〕73号)
8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07〕74号)
8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7〕80号)
8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7〕82号)
9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7〕84号)
9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7〕105号)
9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7〕115号)
9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16号)
9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8〕41号)
9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47号)
9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54号)
9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55号)
9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79号)
9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80号)
10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级预算稳定调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8号)
10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9〕35号)
10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9〕58号)
10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70号)
10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00号)
10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
10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2号)
10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粮食流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3号)
10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0〕4号)
10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26号)
11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10〕48号)
11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10〕49号)
11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62号)
11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67号)
11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68号)
115.转发嘉兴市矿产资源管理处、嘉兴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嘉兴市砖瓦用粘土采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1997〕5号)
116.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嘉政办〔1997〕9号)
117.转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1996〕171号)
118.转发市城建委关于嘉兴市区在建、待建、拆迁工地现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1997〕17号)
119.关于印发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110号)
120.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123号)
121.关于转发嘉兴市区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168号)
122.关于印发嘉兴市股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170号)
123.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业职工持股会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176号)
124.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0〕26号)
125.关于转发嘉兴市市属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0〕160号)
126.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66号)
127.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附件6已废止)(嘉政办发〔2001〕113号)
128.转发市计委等三部门关于嘉兴市区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126号)
129.关于印发嘉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135号)
130.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204号)
131.关于印发嘉兴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217号)
132.关于转发嘉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21号)
133.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44号)
134.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59号)
135.关于印发嘉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62号)
136.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嘉兴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85号)
137.关于印发嘉兴市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19号)
138.关于印发嘉兴市区豆制品产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57号)
139.关于印发嘉兴市区蔬菜产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67号)
140.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152号)
141.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75号)
142.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127号)
143.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128号)
14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号)
14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属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2号)
14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嘉兴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3号)
14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4号)
14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5号)
14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18号)
15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40号)
15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基层文化阵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嘉兴市特色文化镇命名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43号)
15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50号)
15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嘉兴市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54号)
15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嘉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3号)
15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城市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4号)
15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58号)
15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禁使用瘦肉精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溯和监管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22号)
15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30号)
15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38号)
16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嘉兴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41号)
16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81号)
16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和嘉兴市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85号)
16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86号)
16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4号)
16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8号)
16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23号)
16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32号)
16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40号)
16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实施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44号)
17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嘉兴市区建筑景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20号)
17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27号)
17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77号)
17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89号)
17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10号)
17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32号)
17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44号)
17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53号)
17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范围内普通收费公路本地车辆通行费自愿统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1号)
17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2号)
18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04号)
18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07号)
18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3号)
18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嘉兴市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4号)
18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41号)
18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70号)
18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02号)
18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10号)




现行有效的其他行政管理依据目录(120件)

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嘉兴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嘉政〔1998〕3号)
2.关于印发嘉兴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嘉政〔1999〕5号)
3.关于加快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1999〕93号)
4.关于公布第三批嘉兴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调整部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嘉政发〔2000〕90号)
5.关于加强对外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00〕140号)
6.嘉兴市推进信息化建设发展信息产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1〕104号)
7.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2〕42号)
8.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统一市本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2〕61号)
9.关于切实加强市本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02〕62号)
10.关于印发市区撤村建居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3〕6号)
11.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工业和商贸领域利用内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3〕27号)
12.关于从土地出让金中筹措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的通知(嘉政发〔2004〕4号)
13.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8号)
14.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20号)
15.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21号)
16.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04〕43号)
17.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59号)
18.关于贯彻浙政发〔2003〕2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4〕67号)
19.印发嘉兴市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78号)
20.关于同意实施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嘉政发〔2004〕92号)
2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贯彻浙政发〔2004〕52号文件的意见(嘉政发〔2005〕4号)
2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嘉政发〔2005〕8号)
2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工业区建设水平的指导意见(嘉政发〔2005〕38号)
2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城镇企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5〕47号)
2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实施援助的意见(嘉政发〔2005〕54号)
2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当前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目录的通知(嘉政发〔2005〕56号)
2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增设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嘉政发〔2005〕86号)
28.嘉兴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建立经贸行业管理与行业协会互动机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5〕90号)
2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嘉政发〔2005〕93号)
3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6〕16号)
3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6〕23号)
3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从土地出让金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发〔2006〕41号)
3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嘉政发〔2006〕45号)
3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06〕46号)
3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48号)
3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嘉政发〔2006〕60号)
3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嘉兴市市区地名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批复(嘉政发〔2006〕87号)
3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嘉政发〔2006〕101号)
3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7〕14号)
4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臼漾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嘉政发〔2007〕28号)
4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评价体系的意见(嘉政发〔2007〕48号)
4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调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发〔2007〕50号)
4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嘉政发〔2007〕55号)
4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7〕65号)
4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13号)
4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8〕22号)
4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8〕34号)
4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08-2010年)的通知(嘉政发〔2008〕71号)
4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8〕74号)
5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嘉兴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嘉政发〔2009〕10号)
5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34号)
5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9〕37号)
53.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9〕61号)
5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9〕64号)
5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9〕65号)
5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9〕66号)
5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09〕68号)
5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9〕88号)
5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09〕95号)
6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口反补贴应对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09〕99号)
6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嘉兴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106号)
6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0〕60号)
63.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1995〕32号)
64.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1998〕126号)
65.关于转发加强水平衡测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1999〕38号)
66.转发嘉兴市本级征收城市“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47号)
67.关于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筹措城市防洪工程还贷资金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11号)
68.关于转发嘉兴市提高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77号)
69.关于转发嘉兴市市区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93号)
70.关于认真落实从土地出让金中筹措城市防洪工程还贷资金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23号)
71.关于同意嘉兴市生物多样性规划的批复(嘉政办发〔2003〕24号)
72.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婚知青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27号)
73.转发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推进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83号)
74.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建立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90号)
75.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91号)
76.印发关于推进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133号)
77.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充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153号)
78.关于印发嘉兴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76号)
79.转发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关于嘉兴市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78号)
80.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81号)
81.转发市人防办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148号)
82.关于印发嘉兴市区门(楼)牌号整治编制和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152号)
8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制企业退休(职)人员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8号)
8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市本级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保障金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22号)
8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法律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31号)
8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45号)
8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7号)
8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中科院嘉兴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9号)
8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46号)
9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嘉兴市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51号)
9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近期我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64号)
9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电大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98号)
9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嘉兴市本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26号)
9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52号)
9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06〕164号)
9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71号)
9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24号)
9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嘉兴市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07〕88号)
9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97号)
10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17号)
10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缴费标准和建立缴费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46号)
10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嘉兴市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07〕168号)
10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招标投标办等部门关于嘉兴市执法机关罚没抵押资产处置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72号)
10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46号)
10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47号)
10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嘉兴市创业促就业培训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51号)
10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监管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65号)
10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85号)
10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本级开展政策性农民自主创业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08〕86号)
11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推进“三保”工程建设以倒逼机制营造良好经济生态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98号)
11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市镇扩大部分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13号)
11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工业锅炉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40号)
11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4号)
11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5号)
11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41号)
11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委关于2009-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47号)
11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嘉政办发〔2009〕84号)
11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38号)
11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镇(街道)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51号)
12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0〕7号)




















廊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13〕 第2号



《廊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6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冯韶慧


2013年3月25日



    



廊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辖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市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工作人员需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人员、经费由政府财政给予保障。
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各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第六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信访、财政、物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征收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市辖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在15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县(市)在75户以上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时限不少于30日。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后的方案及时予以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应当以产权人名义,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超过半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补偿方案,修改后再次公布。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征收房屋后,书面通知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房产管理部门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
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自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分割转让、分户和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非住宅房屋租赁;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奖励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7日)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二条 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物价、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 征收安置面积依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或者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确定,没有房屋产权证或者土地使用证的,以相关部门提供的房屋权属或者土地使用权证明为准。
征收安置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补到60平方米,所补面积按当年商品房建设成本交纳房款。安置房实际户型面积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面积按当年市场价交纳房款。
享受低保的被征收户,征收安置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补足60平方米,可以办理有限产权。
第二十五条 因征收住宅造成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1次搬迁费及3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2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各县(市)根据经济水平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征收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计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停产停业的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停产停业的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停产停业职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
征收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1次搬迁费及6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2次搬迁费,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实际期限计算。
第二十七条 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
(三)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四)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二十八条 过渡期限超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以规定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费:
(一)逾期6个月以内的增加15%;
(二)逾期6个月不满12个月的增加20%;
(三)逾期12个月以上的增加25%。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燃气、供热、空调、热水器等搬迁、安装费用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有疑义或出现价格争议的,可另行委托评估机构或者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权属、建筑面积、用途、类型、结构、楼层等;
(二)补偿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结算方式等;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用途、结构、楼层、差价结算方式;
(五)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六)停产、停业损失;
(七)违约责任;
(八)其它约定事项。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文本格式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制作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八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九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26日起施行。《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廊政〔2006〕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在《条例》出台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执行,但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