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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39:05  浏览:8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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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鲁教监字[2006]2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2号)、《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鲁教监字[2005]6号印发)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定期对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政效能情况进行考核评议,进一步促进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脚踏实地,干事创业,推动全省教育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第三条 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工作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第二章 考核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考核评议对象主要包括厅机关各处室及其公务员、厅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核评议内容:
(一)履行职责情况。贯彻上级重大决策、工作部署、重要任务和本厅决定、决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的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中是否有开拓创新精神,有无新进展、新突破;是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承担的教育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程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资金使用、质量管理、服务协调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二)行政效率情况。在精简审批项目、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电子政务方面有无新举措、新进展,办事效率是否明显提高;是否建立健全并认真实行了首问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效能制度,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是否存在职责不清、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和服务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行为。
(三)政务公开情况。是否建立并实行了政务公开制度,在人事、计划、招生、教育经费的安排使用、科技成果的评审与奖励、特级教师评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大宗物资采购、基建招投标,以及以本厅名义开展的评先选优、表彰奖励等方面是否按规定公开;在便民服务方面,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办法是否公开;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和监督措施是否健全规范并落实。
(四)依法行政情况。是否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按法定程序办事,有无有法不依、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处置适当、手续完备;是否存在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
(五)作风建设和文明服务情况。是否按照省委、省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积极改进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精简会议和文件是否达到省政府和本厅规定要求;审批事项较多的处室、单位是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办公、一站式服务”;工作人员对来电、来访人员是否能做到热情接待、周到服务,是否存在冷、横、硬或“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六)规范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和工作程序能否协调运转,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健全、有效,重大决策、重大问题能否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是否存在主观武断,擅自行事的问题;处室、单位内部是否存在纪律松懈、工作懒散、迟到或早退现象。
(七)廉洁行政情况。处室、单位是否认真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作为 “第一责任人” 是否承担了“一岗双责”的责任,是否将党风廉政责任分解到岗、到人;是否严格执行了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工作人员有无发生违纪违法或其他不廉洁行为。

第三章 考核评议方法

第六条 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考核评议活动,采取自查自评,处室、单位考评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一)自查自评。由处室、单位、个人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标准和本处室、单位、个人履行职责、行政效能情况,分别填写《山东省教育厅处室、单位行政效能考核评议表》和《山东省教育厅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考核评议表》,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二)处室、单位考评。采取“听、看、查、议”的方式进行考评。听取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行政效能情况汇报,查看各处室、单位行政效能制度和工作设施建设情况,检查有关原始资料和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情况。在全厅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效能评议(全厅范围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对象为厅机关除厅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全体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科级单位负责人),填涂《山东省教育厅处室、单位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卡》和《山东省教育厅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卡》,进行评议。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按单位分别组织进行。
(三)社会评议。根据各处室、单位和个人职能分工的不同,由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向不同的服务对象、上级主管机关、各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放《山东省教育厅处室、单位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卡》和《山东省教育厅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卡》,进行评议。
(四)确定等次。由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全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情况,根据综合评价优秀率,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位次,结合平时行政效能考核情况,报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委员会,研究确定考核评议等次。

第四章 考核评议等次

第七条 考核评议等次按下列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良4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综合评价优秀率位次列前15%的。
(二)良好等次:综合评价优秀率位次列15%—30%的。
(三)合格等次:除优秀、良好、不良等次之外的。
(四)不良等次:综合评价不良率在30%以上的。
第八条 相关条件
(一)处室、单位和个人在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采取改革创新措施,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其工作经验在全省或全国得到推广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相关等次。改革创新项目由各处室、单位和个人申报,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提交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委员会确定。
(二)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1、因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致使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没有全面完成的。
2、因工作效率不高或工作失误,致使办文、办事出现差错或延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履行职责时发生问题或出现差错,被群众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的;被省委、省政府领导点名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引发行政诉讼,致使本处室、单位乃至本厅成为被告并败诉的。
5、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渎职等原因,致使本处室、单位出现违反教育法规、工作纪律、财务制度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廉洁自律方面被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7、在配合监督检查方面。向监察机构提供本职工作的重要情况、信息资料不够及时,不能主动通知监察机构对有关工作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发生不良问题的;配合和支持监察机构开展检查和调查工作不积极主动的;上级部门以及其他投诉机构转办的投诉件、群众投诉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并反馈的。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良等次:
1、因疏于管理或工作失误、渎职发生重大事故或事件,给国家或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影响恶劣的;
2、在履行职责、行政管理中,因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而被省委、省政府或行政监察部门通报批评的;
3、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廉政建设等问题,致使厅机关在评比或评先活动中被“一票否决”的。

第五章 考核评议的结果的运用

第九条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业绩和干部奖惩、培养、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被评为行政效能优秀、良好等次的处室、单位和个人,由省教育厅给予通报表彰,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和个人每人给予1000元奖励,良好等次的处室、单位和个人每人给予800元奖励,个人不重复受奖;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和个人,授予“山东省教育厅行政效能优秀奖”,记集体或个人三等功一次。
第十一条 被评为行政效能不良等次的处室、单位和个人,由省教育厅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年底奖金1000元,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个人实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被评为不良等次,作为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个人降职或免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由省教育厅进行通报。年终工作总结确定为先进集体的处室、单位和年度工作人员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并受嘉奖的人员,一般应从行政效能考核评议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处室、单位和个人中产生。
第十三条 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在厅党组领导下,成立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委员会,负责全厅行政效能考核评议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评议的组织协调、情况汇总以及其他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厅监察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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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辽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4月16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现。

                              市长 唐志国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辽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指由城区内临街单位负责其责任区内特定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绿化工作。
  第三条 我市城区内临街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以下称责任单位)均应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称城管执法部门)是我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公安、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各自依法履行有关管理职责。
  各城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的领导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
  (一)临街单位自本单位门前墙基至慢车道路边石(步行街至路中心线),左右至毗邻单位(无毗邻单位的该侧延伸3米);
  (二)临街市场自市场口部中心点起至5米半径之内;
  (三)施工现场(含拆迁工地)自临街一侧施工围挡至马路中心线。
  责任单位的具体责任范围由所在城区街道办事处划定。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内容:
  (一)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堆放物品,吐痰、倾倒污水等,及时清扫责任区内积雪,做到门前区域无烟头、纸屑、果皮、废纸、积雪、痰迹、油污等。
  (二)市容秩序: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在店外、市场外出摊设点,不得在责任区内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涂乱贴;不得使用超过噪音标准的音响电器招揽生意等。做到门前区域无乞讨、摆摊设点、乱停车辆、占用甬道现象,墙体立面、橱窗无积尘,门牌匾额设置规范、完好无损。
  (三)绿化:不得攀折花木,不得利用树木乱拴、乱贴、乱挂,不得向绿地内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做到绿地不被损坏、占用,树木、绿化设施完好。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制度,将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城区政府应当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每年对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门前三包”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较多、效能低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城区政府可以聘请义务监督员,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即时监督。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门前三包”的内容划定辖区内责任单位的责任区,并代表区政府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网络化管理机制和属地化管理责任制,每日对辖区内责任单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违反“门前三包”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综合整治,及时上报情况。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应当备有清扫工具,对门前责任区内影响清洁的物品随时予以清除。对在其责任区内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和其他废弃物,乱贴、乱画、乱摆摊设点、乱停乱放,损坏花草树木,向人行道倾倒污水,损坏绿化设施等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临街两侧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和调整环境卫生、绿化等公用设施,并定期进行巡查。发现有自然损坏的,应当及时修补,发现人为损坏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公安、工商、交通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查处。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造成树木损坏或者死亡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对阻挠、妨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公民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管理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有权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市、区政府举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辽阳市门前四包实施办法》(市政府第21号令)同时废止。



关于成武县油化二厂诉瑞昌县流庄乡砖瓦厂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成武县油化二厂诉瑞昌县流庄乡砖瓦厂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成武县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五日就成武县油化二厂诉江西省瑞昌县流庄乡砖瓦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报我院指定管辖.经与瑞昌县人民法院联系,确定该案合同的签订地是瑞昌县,合同履行地是成武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
条的规定,合同签订地与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合同签订地的瑞昌县人民法院既已受理原告的起诉,就不应再将该案移送成武县人民法院审理.现指定该案由江西省瑞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198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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