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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3:21:06  浏览:9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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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0]第270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工商[2000]9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应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干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的规定,对超范围经营所取得的非法所得无法查清的,可单独处以罚款。

200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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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单位与个人合谋“吃空饷” 

杨涛

江西省于都县今年在实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监督时,清查出462名“吃空饷”干部,“吃空饷”金额累计达360余万元。(《法制日报》8月17日)
“吃空饷”的现象时有耳闻,有七、八岁的未成年人上假编“吃空饷”,也有死去的干部继续“吃空饷”,但这些大多是官员利用职权暗中进行或是一些工作人员失误所致。然而,发生在江西省于都县的“吃空饷”的现象却是一些财政供养单位和人员为谋取小集体利益和私人利益,私下达成协议,允许在编人员离岗,本人工资和单位分成领取或由单位全部领取,以虚报冒领财政工资补助。
据我所知,于都县所在的赣南地区总体还是个贫困地区,一些地方的财政还是“吃饭”财政,许多乡村老师的工资都不能及时发放,而于都县有多达360余万元的财政资金被“吃空饷”,令人触目惊心。而且,“吃空饷”是在单位与个人合谋下进行的,其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为害更烈,也必将使查处的难度加大。
于都县这一事件的查处得益于2004年8月初县有关部门在财经检查工作中的意外发现,这一查处尽管力度很大,取得的效果也很明显,但我们认为这仍只具有个案上的意义。因为,在其他许多地方类似于这一“吃空饷”的现象能否得以及时查处,今后于都能否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都是个未知数,因而,我们更多的要思考恐怕是该如何从制度上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和建立能及时有力地查处这一现象的有效机制。
在我看来,科学设置人员编制,建立勤政、高效的政府人事机制是最关键的。政府的岗位要“因事设人”而不是“因人设事”,根据实际的工作量来安排人员编制,并且要随时根据情况的变化来调整人员编制,裁减冗员,这样某些单位就不会要求多增加编制或因为有冗员而允许其脱岗来套取资金。同时,干部“带薪下海”的做法也不宜提倡,中国古话说的好“在其位,谋其政”,既然不在位了也不为纳税人谋政了,就不应当再拿纳税人的钱,而且这样的口子一开,又不知有多少国家财政资金被套取、骗取。
其次,干部的“饷”虽然是国家财政拨发,但最终来源于纳税人。因而,就必须建立民众对于干部人员编制、岗位配备与职责、干部工资的用途等等的知情权。民众有了知情权,就能更有效地进行监督,单位就是想与个人合谋骗取“空饷”也将变得更加困难。
再次,必须加大对单位与个人合谋骗取“空饷”惩处力度。于都县在此次清理中,对被虚报冒领的财政工资补助收入,属单位领取的,除全额追缴冒领所得外,并处单位相应金额两倍的罚款;属于个人领取的,除全额追缴冒领所得外,并处个人3个月内基本工资的罚款、单位相应金额的罚款。在我看来,这样的惩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单位领取的,必须追究领导人个人责任,如果涉及有集体私分行为的,还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属于个人领取的,必须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如果涉嫌贪污犯罪的,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都县这一事件提醒了我们要密切注意新形势下,有关单位和干部个人的违法违纪新动向。各地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如果多深入群众、多调查研究去发现问题,又敢于动真格,采取像于都县在查处“吃空饷”事件中用逐个见面核对的方法,对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在编不在岗虚报冒领工资补助情况进行了拉网式清查一样的严格措施,同时注意制定新的制度来堵塞漏洞,那么腐败现象必将得到最大程度的遏制。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河南省《筵席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筵席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并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征税起点为人民币三百五十元。凡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酒、烟、饮料、水果自备或另行购买的,按菜肴、饭、面、点价款的25%作为酒、烟、饮料、水果价款合并计算下,同达到或? 魉捌鸬愕模词导驶蚬娑ǖ闹Ц督鸲罴扑阏魇阵巯啊? 第四条 下列筵席免征筵席税:
1、台胞、港澳同胞、侨胞和外籍人员举办的筵席;
2、政府接待外宾举办的筵席;
3、省政府特案批准免税的筵席。
第五条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
第六条 承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承办筵席登记簿,如实登记举办筵席的单位(个人)名称(姓名)、时间、桌数、标准、支付金额。代征筵席税款不得弄虚作假、少报瞒报,逃避税收。
第七条 代征人代征的税款应当依照市、县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按期结算缴款,不得拖延。
第八条 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应在代征税款5%的幅度内付给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征收的筵席税税款作为市、县财政的固定收入。
第十条 筵席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代征人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十一条 纳税人、代征人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一经查实,按规定奖励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和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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