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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高科技投资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05:39  浏览:9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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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高科技投资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高科技投资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2002〕9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高科技投资担保试行办法》经市一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十日

玉林市高科技投资担保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科技投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出资的投资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约定当借款的企业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机构按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 担保机构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玉林市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局负责组建并管理,其资金来源于每年财政预算安排及财政专项基金的转入。
第四条 担保机构的担保服务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效登记注册(年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有关国有银行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合法开立帐户,住所在玉林市范围内的各种经济类型中成长性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有税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科技型、特色型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 担保机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上述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 申请提供担保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实有的法定注册资金,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技术、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
(二)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并且有盈利或产品技术含量高,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地方有关标准,具有较好的市场销售前景,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和信誉,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
(三)产品质量好,负债合理,累计在保额不超过本中心净资产的10%;申请担保额不超过其有效资产的50%;资产负债比率不超过70%。
(四)企业负责人必须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企业管理班子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申请担保项目是技术水平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以上,能进入国际市场,创汇显著或能替代进口、节汇显著的产品,以及列入国家、自治区、玉林市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计划、有税收项目或列入自治区、玉林市重点科技开发、有税收项目以及经自治区、玉林市政府认定的有高新技术含量、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有税收项目。
第七条 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期限最长为一年,收取的担保费原则上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收取。担保费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一般控制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 担保业务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借款企业持银行同意借款的书面意见,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二)担保评审。担保机构根据申请,对担保项目的真实、合法、效力、安全和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三)签订提供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协议书)。经评审同意担保后,担保机构与借款企业签订提供担保的合同(委托担保协议书);
(四)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自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后生效;
(五)按约定支付担保费;
(六)主合同不能履行,担保机构按约定代偿或实施追偿。
第九条 担保机构应严格按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的规定要求,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
第十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项目评审制度,提高评审质量,即由担保机构业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借款企业确有偿还能力的,评审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由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应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调查,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在进行担保业务时,可要求企业以其合法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进行反担保。反担保为提供保证人、抵押、质押三种方式。
第十三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为担保机构落实反担保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担保机构可与贷款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承担风险。根据借款企业提供的具体情况,担保机构承担风险一般控制在贷款金额的80%以内。
第十五条 担保项目金额较大的,担保机构可与其他机构联合担保,具体保证份额另行商定。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应按当年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金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履行保证责任后,应以下列方式追偿。
(一)组织催收人员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二)按提供担保合同的条款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三)对拒不还款的债务人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担保机构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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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3]573号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请示》(华北电工企[2003]120号)收悉。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我部曾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中做了说明,现重申如下:

  按照我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机械部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机械部


机械部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4年7月7日,机械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一系列规定精神, 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结合机械部的实际, 现对部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的接待安排、赠送和接受礼品、参加庆典礼仪活动、 严禁用公款旅游等问题,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得超过当地接待标准问题
(1)部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包括到企事业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参观学习及其他公务往来,都应轻车简从, 严格按当地规定的接待标准食宿,不得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2)部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不准重复报销或超标准报销,不准重复享受补助。
二、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准赠送和接受礼品问题
(1)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和有价证券。
(2)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如召开庆祝会、纪念会、新闻发布会、剪彩等,一般不要赠送和接受礼品。
(3)部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进行公务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接受礼品,不准向企事业单位及人员索要礼品。 各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给部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送礼; 任何人不得将公物以个人名义赠送他人。
(4)对在国内公务活动中确实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品,应当妥善处理。按市场价格计算,价值150元人民币以上的礼品,受礼人应在回单位后的一周内,将所收礼品交所在单位办公室,统一保管和处理。
三、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庆典礼仪活动问题
(1)部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庆典礼仪活动应从严控制,对于必须参加的活动,主管部门可派2~3名代表,有关部门可派1名代表;参加京外单位的庆典礼仪活动更要从严掌握。
(2)各企事业单位对庆祝会、纪念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应严格控制。必要的庆典礼仪活动,应坚持“热烈、隆重、节俭、 实效”的原则,尽量控制规模和人数,不搞互相攀比,杜绝铺张浪费。
(3)部领导参加各种庆典礼仪活动,由办公厅统一归口管理,统一安排。各司局由其办公室从严掌握,统一安排。
四、关于严禁用公费旅游问题
(1)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借出差、开会、培训、调研等名义用公款旅游。外出执行公务应按计划执行, 不得中途滞留或绕道去风景名胜地区游览。
(2)部机关及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主办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中,每次可允许就地组织一次参观游览活动, 但必须当日返回。
五、上述各项规定,部属企事业单位及学会、协会、 研究会的党政领导干部可参照执行。
六、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 要及时予以表扬。
七、凡违犯上述规定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并视情节轻重及在群众中造成的影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本规定由驻部监察局负责解释。如上级有新的规定, 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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