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16:41 浏览: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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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铜政发〔2010〕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铜川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铜川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意识,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将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从煤矿企业拓展到煤矿职工、政府领导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形成从煤矿职工到政府领导责权利相统一的机制,促进我市煤炭产业安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铜川市辖区内所有地方煤矿和政府主要领导、分管煤矿安全的领导、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
第三条 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标准按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确定。
国有煤矿企业:
(一)9万吨存储200万元;
(二)15万吨存储300万元;
(三)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非国有煤矿企业:
(一)9万吨存储300万元;
(二)15万吨存储400万元;
(三)15万吨以上,以4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60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800万元时不再存储。
第四条 区县、乡镇政府领导和市、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
(一)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煤矿安全的领导存储2万元;
(二)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存储2万元,分管煤矿安全的领导存储1.5万元;
(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领导和干部按津贴的100%存储。
第五条 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区县煤炭局按标准征收,50%留存,其余50%上缴市煤炭局存储。
第六条 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以矿为单位征收,实行矿井关闭或闭坑一次退还制度。矿井在正常经营期间,不得以煤矿所有人的变更而改变。
第七条 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使用:
(一)煤矿发生事故时,事故煤矿负责人逃逸或未及时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由市、区县煤炭局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支付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
(二)煤矿关闭或闭坑时,依据有关公告,由市、区县煤炭局向煤矿企业一次性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连续两次查出煤矿应配备而没有配备安全设备、仪器或安全设备、仪器配备不足的,由市、区县煤炭局强制给予配备,费用从该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中列支。
第八条 煤矿企业存储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一经使用,一个月内由煤矿企业补齐。
第九条 区县、乡镇政府领导和市、区县煤矿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储存管理和奖惩:
(一)区县政府领导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区县煤炭局按年度在每年1月底之前统一收取和储存。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煤矿安全控制指标的,由区县政府对相关人员按照收取标准的2倍予以奖励,原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留作次年使用;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标的,罚没年初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次年另行按标准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市煤炭局按年度在每年1月底之前统一收取和储存。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煤矿安全控制指标的,由市政府对相关人员按照收取标准的2倍予以奖励,原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留作次年使用;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标时,罚没年初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次年另行按标准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乡镇政府领导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储存管理和奖惩由区县政府确定。
第十条 政府领导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按年度考核。凡因人事变动,在本工作岗位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但不足一年的,罚没和奖励按全年标准执行;不足半年的,罚没和奖励减半执行。
第十一条 区县、乡镇政府领导和市、区县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职工也要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收取标准和奖罚办法由煤矿企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标准不低于每年10万元。
第十三条 市、区县煤炭局要对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安排专人管理。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煤炭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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