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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16:41  浏览:98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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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铜政发〔2010〕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铜川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铜川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意识,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将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从煤矿企业拓展到煤矿职工、政府领导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形成从煤矿职工到政府领导责权利相统一的机制,促进我市煤炭产业安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铜川市辖区内所有地方煤矿和政府主要领导、分管煤矿安全的领导、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
  第三条 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标准按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确定。
  国有煤矿企业:
  (一)9万吨存储200万元;
  (二)15万吨存储300万元;
  (三)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非国有煤矿企业:
  (一)9万吨存储300万元;
  (二)15万吨存储400万元;
  (三)15万吨以上,以4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60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800万元时不再存储。
   第四条 区县、乡镇政府领导和市、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
  (一)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煤矿安全的领导存储2万元;
  (二)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存储2万元,分管煤矿安全的领导存储1.5万元;
  (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领导和干部按津贴的100%存储。
  第五条 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区县煤炭局按标准征收,50%留存,其余50%上缴市煤炭局存储。
  第六条 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以矿为单位征收,实行矿井关闭或闭坑一次退还制度。矿井在正常经营期间,不得以煤矿所有人的变更而改变。
  第七条 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使用:
  (一)煤矿发生事故时,事故煤矿负责人逃逸或未及时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由市、区县煤炭局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支付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
  (二)煤矿关闭或闭坑时,依据有关公告,由市、区县煤炭局向煤矿企业一次性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连续两次查出煤矿应配备而没有配备安全设备、仪器或安全设备、仪器配备不足的,由市、区县煤炭局强制给予配备,费用从该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中列支。
  第八条 煤矿企业存储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一经使用,一个月内由煤矿企业补齐。
  第九条 区县、乡镇政府领导和市、区县煤矿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储存管理和奖惩:
   (一)区县政府领导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区县煤炭局按年度在每年1月底之前统一收取和储存。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煤矿安全控制指标的,由区县政府对相关人员按照收取标准的2倍予以奖励,原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留作次年使用;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标的,罚没年初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次年另行按标准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市煤炭局按年度在每年1月底之前统一收取和储存。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煤矿安全控制指标的,由市政府对相关人员按照收取标准的2倍予以奖励,原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留作次年使用;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标时,罚没年初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次年另行按标准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乡镇政府领导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储存管理和奖惩由区县政府确定。
  第十条 政府领导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按年度考核。凡因人事变动,在本工作岗位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但不足一年的,罚没和奖励按全年标准执行;不足半年的,罚没和奖励减半执行。
  第十一条 区县、乡镇政府领导和市、区县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职工也要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收取标准和奖罚办法由煤矿企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标准不低于每年10万元。
  第十三条 市、区县煤炭局要对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安排专人管理。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煤炭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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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通辽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选择评定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政办发[2005]4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通辽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选择评定办法》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通辽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选择评定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十六日

通辽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选择评定办法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通政字[2005]7号文件确定的城投公司“投资、管理、经营、监督、服务''''的职责要求,为科学合理地选择工程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市城投公司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城投公司委托工程监理,无工程监理的项目不得施工。
第三条项目法人单位(包括市政府确定的项目组织单位或其他机构)向市城投公司申请资金时,应提供项目审批文件、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图纸、概(预)算书等工程技术资料。
第四条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工程监理必须公开招标的,由城投公司作为招标人按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后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由市城投公司组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
第五条经选择确定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少于3个,市城投公司与选定的监理单位采取长期合作制。
第六条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书。
(二)监理单位资格预审。主要内容包括: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资格证书;
2、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
3、近5年从事的工程监理情况报告;
4、其他相关资料。
(三)工程监理单位选择评定小组评定。
(四)与选定的监理单位1年签订1次合作协议。
第七条工程监理单位选择评定小组由7人组成,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
第八条评定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定议法。采用计分法评定,应当按照事先制订的记分方法,对监理单位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监理单位顺序。采用综合评定法,应对监理单位的资格、信誉、业绩、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各项评议意见,最后由评定小组成员以无计名投票方式排出监理单位顺利。
第九条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由城投公司另行组织确定。
第十条由城投公司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项目法人单位、施工单位对选定的监理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实绩考核,工作不佳的监理单位及时调整。


附件:通辽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选择评定小组
成员名单
附件:
通辽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选择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强 市城投公司 经济师
成员:孟令成 市审计局 经济师
吕占民 市财政局 经济师
李旭辉 市建设局 高级工程师
张景奇 市质监站 高级工程师
孙晓明 市城投公司 工程师
(人员待定)市设计院 造价师
附件:
通辽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选择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强 市城投公司 经济师
成员:孟令成 市审计局 经济师
吕占民 市财政局 经济师
李旭辉 市建设局 高级工程师
张景奇 市质监站 高级工程师
孙晓明 市城投公司 工程师
(人员待定)市设计院 造价师



关于使用出生、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使用出生、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卫统发(1992)第1号


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出生、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它是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医学、人口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近年来,虽然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质量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理顺工作关系,保证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登记工作质量,现就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所有已经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的市、县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

二、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在已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可逐步扩大登记报告点的范围。没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应进行试点并加紧建立。

三、 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有关部门做如下分工:

1、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印发《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对于每一个活产或死者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完成有关个案调查工作。

2、出生婴儿或死者的家属必须持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必须凭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保存《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

3、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

4、卫生部门指定统计人员定期到户口登记机关收集《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有关的人口数据。经整理、统计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表》。

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

附件1.doc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bwstjxxzx/cmsrsdocument/doc10230.doc
附件2.doc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bwstjxxzx/cmsrsdocument/doc102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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