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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24:21  浏览:8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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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通知


  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要走在前面,起带头作用”的指示精神,商务部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商务领域深入持久地开展“诚信兴商”活动,从增强商贸行业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入手,推进商务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重要意义

  诚信经营是中华商业文化的精髓,也是世界各国商业伦理道德的核心。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这不仅表现在信用交易成为主要的交易形式,社会信用体系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且表现为诚实守信、诚信为本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当前,我国商务领域的信用制度建设已经起步,其中弘扬以诚信经营为重点的商业道德,在信用制度建设中发挥着支撑作用。但是,商贸领域仍然广泛存在着虚假广告、价格误导、制假售假、盗版侵权、恶意违约、拖欠货款、逃税骗税、走私骗汇,以及其他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而所有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与诚信观念的丧失有关。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而且将严重制约商贸行业自身的发展,商务领域的诚信建设已经到了非抓不可、必须抓好的地步。
  
  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兴商”活动,把诚实守信、诚信经营作为一切商务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作为商贸行业的立身兴业之本,有利于营造让群众放心消费的环境,改善贸易投资环境,促进商务领域信用交易的扩大,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风气的改善。在商务活动中恪守诚信理念并身体力行,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这既是商贸行业的自身建设,也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商务部门都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理解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诚信兴商”的活动积极地开展起来,扎实地推向前进。

  二、 “诚信兴商”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诚信兴商”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形成诚信机制、改善行业形象、规范经营秩序为目的,针对行业发展中各种信用缺失问题,通过诚信方面的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和制度建设,树立诚信观念,提高诚信意识,从而使诚信经营在全国商务领域蔚成风气,促进商贸行业的振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诚信兴商”活动的工作目标是,在全国商务领域中普遍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价值取向和行业风气,切实形成商务机关诚信行政、商贸企业诚信经营、事业单位和各类中介组织诚信执业的良好局面。(1)各级商务行政部门坚持执政为民,热诚为企业、基层和广大群众服务,公务员的道德水准和公仆意识明显提高,各类失信于民、官僚作风、徇私枉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明显减少,商务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显著增强。(2)商品零售、批发、饮食服务企业普遍建立以诚信守法经营为重点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机制,合同履约率、承诺兑现率和交易透明度明显提高,各种失信违约及违规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购物无风险,退货无障碍”的放心消费环境初步形成。进出口、劳务与工程承包、加工贸易等外经贸行业企业的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与国际上先进企业的差距大大缩小,对外贸易企业在诚实守信方面的国际形象进一步改善。(3)商务领域的科研咨询、信息情报和技术鉴定等事业单位以及商会、协会、学会等中介组织,普遍建立起符合自身工作特点的诚信自律制度,服务公益、重视操守的理念明显增强。总之,要通过“诚信兴商”活动,使各类制假售假、虚假信息、违约欺诈、拖欠债务、偷税骗税、走私贩私、盗版侵权、恶性竞争、违规结售汇和违规对外转包分包工程,拖欠工资以及侵犯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成为众矢之的,逐步失去生存的社会土壤,商务领域的市场秩序有一个根本性的好转。

  三、“诚信兴商”活动的总体要求
  
  对各地开展“诚信兴商”活动总的要求是:诚信宣传教育、各类诚信实践活动和诚信方面的制度建设三者并举,联系行业实际、把握工作重点,依靠群众和社会力量,解决影响商贸行业振兴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是要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抓起。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既做好全面部署,又抓住重点领域和问题如食品卫生、制假售假、恶意违约、逃废债务、走私骗税、虚假帐目等,集中突破,以点带面,让人民群众确实看到这项活动的成效。

  二是要紧密结合商贸行业的本职工作。围绕促进国内外市场开拓,推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优化投资和贸易环境,完善商品流通市场体系,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等重点工作,注重对业务工作的促进作用,切忌走过场,摆花架子。

  三是要与其他诚信建设活动相衔接。结合“共铸诚信”、“百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文明窗口”等创建活动,以及由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的其他诚信主题活动,推动“诚信兴商”活动与其它信用实践活动的有机融合。

  四是要通过信用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各地的“诚信兴商”实践要为行业的信用制度建设探索和积累经验,要在思想道德教育和各类实践活动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开展信用状况公示等各项信用管理办法,使“诚信兴商”活动建立在制度化基础之上。

  五是要与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参与评议政府机关、行业和企业的诚信状况,逐步建立社会联防机制。
  
  四、“诚信兴商”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在商务行政部门开展“诚信机关”建设活动。

  各级商务行政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开展“诚信机关”建设活动,以政府部门带头讲诚信带动整个商贸行业的诚信建设。商贸政策的制定要体现民主,尊重科学,符合法律,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履行行政职责要贯彻依法行政的要求,做到公平、公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面向社会、面向群众承诺的事项,要做到切实兑现,不打折扣;对事关群众利益的各项规定,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符合民意;认真解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办事不公、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二)推动商贸企业和行业建立诚信自律机制。
  
  在商贸企业中组织开展以诚信自律为主要内容的“诚信公约”活动。通过缔结公约,引导和约束商务领域各类企业的经营活动,做到公平、公正签定合同,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优质商品或服务,严格依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恪守商业道德,反对恶意诋毁、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认真履行承诺,承担社会责任。

  各级商务行政部门要注意发挥商会、协会在诚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并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商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立行规行约,对会员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失信惩戒,形成行业内的自律机制,强化会员的守信意识。

  (三)加强宣传教育。

  依托商会、协会和各种新闻媒体,以弘扬诚信经营的商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以培养企业树立“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和商业伦理道德为目标,采取各种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形式,组织开展对企业的宣传教育,使“诚信兴商”的口号在行业中叫响,内容人人皆知,使企业成为“诚信兴商”的主体。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兴商”创建活动。

  各级商务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商会、协会和企业在已开展的各类诚信建设活动基础上,深入开展“诚信兴商”主题创建活动,使“诚信兴商”逐步成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各商会、协会和企业的理念和自觉行动。

  (五)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制度建设。

  要通过开展“诚信兴商”活动,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制度建设。各级商务行政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规,研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失信警示和惩戒制度。要通过试点,规范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行为,提高其质量,为加强政府市场监管提供有效参考。

  五、加强对“诚信兴商”活动的组织领导

  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商务领域的“诚信兴商”活动。各级商务行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推进本地区“诚信兴商”活动的开展。要探索建立区域间“诚信兴商”活动的协调机制,加强区域间的协同,相互通报活动信息,研究有关共性问题,对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形成区域联防。要支持各商会、协会在“诚信兴商”活动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把开展“诚信兴商”活动与完善行规行约、强化行业自律结合起来,推动行业内部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

  各级商务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好这项活动,认真探索各项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及时发现和总结好的典型并带动面上的工作。商务部也将适时组织各类经验交流和总结活动,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宣传推广,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为扩大“诚信兴商”活动的影响,发动社会各方面支持并参与这项活动,商务部将会同中央电视台以及经济日报社等单位开辟专题和专栏,对各地“诚信兴商”活动进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地方各级商务行政部门也要争取当地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的支持,搞好对“诚信兴商”活动的宣传报道和新闻监督,为这项活动的有效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商务部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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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近几年来,为了发展旅游事业,各地(主要是重点旅游城市)陆续兴建了一批设备较为先进、档次较高的旅游饭店,并对一部分老饭店进行了改造装修。其中,有些是吸收外资建设的合资饭店,有一批饭店聘请国外饭店管理集团管理。在我国旅游业发展初期,这样做对于解决国内建设
资金不足,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培养干部,提高旅游饭店管理水平,是必要的、正确的。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饭店管理体制过于分散,基本上是谁建谁管,各自为政。截止一九八七年底,全国一千三百家旅游涉外饭店分别归属三百多个部门和单位,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实行专业管理,就很难提高饭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二是外管饭店越来越多,造成外汇不应有
的流失。据典型调查,一座八百间左右客房的饭店,仅外方管理费和管理者工资、福利、探亲、交通费开支一年约需两千万元外汇人民币,他们通过采购饭店所需物资等形式拿走的外汇,还不在其内。另外,目前除合资饭店大部分已经交由外方管理外,国内投资兴建、改造的饭店也在陆续
聘请国外饭店集团管理。这些饭店80%集中在主要口岸城市和旅游热点城市,合同期限多为十年以上。聘请国外饭店集团管理饭店过多对我们很不利,应该改变这种状况,探索中国式的饭店管理路子,为此,我们建议采取如下两项措施:

一、对外管饭店应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再增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部门的旅游内资饭店,原则上不再雇请外国饭店管理集团管理。要积极引导中外合资、合作饭店聘请我国的饭店管理公司来管理。没有与国外饭店管理集团签订管理合同的,一般不要再签约;已经正式签约的,鼓励实行联合管理;对已交国外饭店管理集团
管理的饭店,要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二、建立我国自己的饭店管理公司,实行专业化、集团化管理。
经过这几年的努力,我们积累了一些管理现代化大型饭店的经验,培养锻炼了一批饭店管理人才,已经能够靠我们自己的力量管理好旅游饭店。因此,要积极建立和发展自己的饭店管理公司,并逐步实行专业化、集团化管理。
饭店管理公司的任务是: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国内投资兴建的饭店提供有偿管理,有偿输送或培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为提高饭店管理水平、培养人才提供服务。
饭店管理公司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饭店管理公司同饭店本着互惠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管理合同,不改变所管饭店的隶属关系和所有权。
饭店管理公司以我国现有的一些管理水平较高的饭店为主体,逐步组建。中央一级部门成立饭店管理公司,由国家旅游局审查批准;地方成立饭店管理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审核,报国家旅游局批准。
饭店管理公司的责任,是使所管理的饭店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在一定时间内达到其主体饭店的同等水平。为了保证饭店管理公司有较好的管理水准,在成立初期,允许从国外聘请少数专家做技术顾问,但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应由国内抽调配备。在收费方面要明显低于国外饭店管理集
团的收费标准。管理费大部分收人民币,少量收外汇。
为了尽快地把我国自己的饭店管理公司组建起来,并增强其与国外饭店管理集团的竞争力,建议国家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原则上应享受外国饭店管理集团在中国管理饭店的同等待遇。
(1)初建三年,银行按信贷原则,在资金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并由国家给予少量培训费。
(2)税收方面,凡是我国饭店管理公司管理的饭店,在进口材料设备、偿还贷款、建筑税等方面,按《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86〕101号)及海关总署等部门(87)署中字第37号文执行。根据经营实际情况,经税务机关审
查批准,在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
(3)在经营管理上,可参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给饭店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饭店以更大的自主权。为了使所管饭店逐步达到国际水准,允许饭店管理公司根据(87)署税字第37号文规定的进口范围,按用汇
规定为所管饭店直接进口所必需的物品。
客房出租价的管理,可按《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86〕101号)规定的权限执行。
饭店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饭店,在招工、用工、辞退和奖惩等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饭店均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饭店总经理由管理公司任免,管理干部采用聘任制。
(4)饭店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饭店的职工待遇,可暂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管理方法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4〕100号文)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执行。



1988年4月6日

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中央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公报学生数为准计算。免学杂费补助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农村中小学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取暖费)标准,按中档就高原则逐省份核定。

第三条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西部地区8:2,中部地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地方财力状况,分省确定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东部地区未享受中央补助的省份,其免学杂费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承担。

地方财政承担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根据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由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并制订省以下具体分担办法。

第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政策按区域分步推进。自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财政要根据农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数和学杂费标准,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本级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先免后补,并确保按照规定用途和标准使用。免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核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农村中小学校,不得下拨到乡镇。

第七条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第八条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自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取消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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