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56:03  浏览:9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政办发〔2005〕40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3届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十月十八日





牡丹江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一、为推进生态市、环境保护模范城的建设和推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深入实施,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依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辖 4市2县,4个城区及市直单位、重点污染源单位。考评工作由市政府领导组织,市环境保护局具体承办考评的日常工作。

 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评分依据是市政府下达的当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及考评细则。县(市)长环境保护目标包括县(市)长环境保护工作任务书和环境管理工作指标;区(局)长和重点污染源单位环境保护目标包括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指标。

  四、考评工作按年度时限进行,首先由各单位自检,并按有关要求将自检结果报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组织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评比。

  五、考核指标中的监测数据,须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认定。其它考核指标须经统计部门认定。

六、评分。

(一)县(市)长环境保护目标采用 250分制,计分方法如下:县(市)长环境保护任务书100分;环境管理工作指标         100分;奖励50分。

(二)区、市直单位、重点污染源单位环境保护目标采用 100分制,计分方法如下:环境保护任务书90分;奖励10分。

(三)奖励原则按环境保护示范工程投产、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及环境管理取得重大进展等因素给分。

七、从 2005年起,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重点污染源单位按有关规定,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下年度环境保护目标,12月20日前上报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八、奖励。

(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 3个档次。设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奖,优秀单位奖励奖金1万元以下,达标单位奖励奖金5000元以下,奖金直接发放给获奖单位主要领导和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工作人员。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奖励有突出贡献人员,奖金自筹。

(二)对指标完成情况弄虚作假的,取消该项得分,同时不得奖励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比资格,并通报全市。

全市奖励总金额在 5万元以内,奖励资金原则上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列支。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4号)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提名,决定李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93年3月28日于北京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1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价格事务所工作的管理,明确价格事务所在价格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规范价格事务工作的行为准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价格工作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原则,我们制定了《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价格事务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价格工作的客观需要,是价格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志。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价格事务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把价格事务工作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
二、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价格事务所的领导。要进一步健全价格事务所的机构,从组织上保证价格事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在对现有价格事务所进行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同时,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对一些尚未建立价格事务所的地区要抓紧组建工作。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在政策上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支持价格事务工作,各价格业务职能部门和价格事务所要在各级价格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努力发挥整体优势,促进价格管理和价格服务工作质量的提高,使整个价格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三、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督导所属价格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的各项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价格事务所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则的、规范的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和价格服务机构。

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价格事务所工作的管理,明确价格事务所在价格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规范价格事物工作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事务所是指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币价格部门设立的,已经同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和价格服务的事业单位。价格事务所应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社会法律责任。
第三条 价格事务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服从和服务于整个价格工作,在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和价格咨询服务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价格事务所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价格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 价格事务所按照依法、公正、有偿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章 业务职责
第六条 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对各类案件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证。主要包括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价格的认证。
第七条 接受委托对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各种劳务进行价格评估。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的评估,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评估,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等物品价格的评估,对需要评估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评估。
第八条 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第九条 协助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接受价格管理部门委托,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事务所的业务工作。
第十条 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办理其它涉及价格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价格部门应建立与价格事务工作相适应的价格事务所。价格事务所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内部机构,配备、聘用业务工作所需的经济技术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价格事务所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凡从事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业务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在获得按国家规定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业。
第十三条 价格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为该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设立该所的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任免。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价格事务所系统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价格事务所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审核裁定制度。价格事务所在出具价格认证和价格评估结论前,首先要在内部进行审核。在委托人对出具的价格认证、价格评估结论要求复议时,应及时作出复核结论或补充鉴定,凡属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的鉴定结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以向上级价格管理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申请裁定或重新委托鉴定,国家计委直属价格事务所为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以外的其它物品认证结论有异议的,由委托人自行委托其它评估机构重新估价。
(二)培训考核制度。价格事务所要建立对工作人员和组织机构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定期考核制度。通过加强培训,定期考核,促进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价格事务所系统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档案管理制度。价格事务所对承办的各项业务中涉及的重要原始记录、处理意见、鉴定结论等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分类建档,妥善保管。
(四)信息交流制度。价格事务所之间应对工作情况、经验、业务资料及其它有关各种信息进行及时沟通交流,并定期对业务工作的主要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价格事务所应加强对估价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使其明确承担的法律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凡违反规定造成估价工作失误的,将视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价格事务所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对业务工作中涉及需要保密的有关资料和情况负责保密,并根据工作特点制定保密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